本文由铜陵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3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曾经在后台有个女性朋友给我讲述她自己的一个故事。这位女性的闺蜜在银行工作的,准备离婚前请闺蜜帮忙查了老公所有的银行账号,然后找律师给流水做了证据后,最终在起诉离婚时获得了应有的权益。
她老公可能都是平时偷偷存的私房钱,没查到的时候还哭穷呢。她也没想到这个男人背着自己藏了这么多私房钱。
但这毕竟是特例,一般夫妻没权利查对方的银行账户,只能法院来查。
但法院查流水的前提,是你知道他有这张卡,并且知道他的账号。就算把这些提供给法院,法院也只能查从起诉离婚往前一年的流水,如果对方有心提前转移,你根本没辙。
我在接待当事人时,也常听到她们说:「对方每年收入多少钱,开支多少,对方银行卡有不少余额,我要分。可是我却不大知道对方具体有多少?卡号是多少,怎么办」?!
婚内双方的工资、奖金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无疑。若对方偷偷藏了私房钱,你若不知道,那么只能自己去收集尽可能多的财产信息和线索,提供给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顺藤摸瓜找到更多的财产线索。
所以千万别担心不知道对方到底有多少钱而会分不到财产,今天我教你如何查询对方卡里有多少钱。
首先调查清楚,你们夫妻俩到底有多少婚内财产呢?不要光看存折、房子这些显而易见的。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基金、股票、对外投资、亲友托管、保险(划重点,有不少人会把大量财产买成保险)、现金、珠宝、奢侈品、支付宝和微信……这些都是很容易被忽略的啊,而且要多次交叉查证。
注意:速度要快,越晚越难!有些人等从悲伤中反应过来,才发现黄花菜都凉了。尤其是现在有了冷静期,就又给了对方转移财产的机会,所以这时候拼的就是个反应速度!
如果你并不知道对方的银行卡号,建议你可以这样做:
一般在购买房产时在银行抵押贷款合同中会有银行卡号出现的;
有时候对方为了证明是自己的个人婚前财产,可能会在庭审时出具相关银行卡信息,可以通过对方提供的证据,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对方遗忘抄录在纸条或笔记本中的银行账号,这类账号内的钱往往保密且数额不少;
在你自己的网上银行的汇款记录里面查找对方银行卡号;
也可以从跟其他方面搜索一下可以找到的其他财产信息线索。例如:
在家里抽屉或其他地方找找有没有对方遗漏的银行存取凭条;
日常生活中购置大宗物品或不动产时、车辆等转账付款凭证;
尤其是查询对方的银行流水,这本就是一个技术活,除了需要耐心,还需要对查询到的流水内容仔细对比,发现问题或可疑点,并找出其他未知信息或者转移、隐匿等内容,抽丝剥茧大概率经过以上流程,对方存款情况差不多心中有数了。
如果对方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也不用怕。
之前我办理过一个案子,两口子闹离婚,老公恶意负债转移财产,女方就找到了我帮她收集证据,我方开启一系列调查取证,最终女方拿到了大部分财产。
如果您在处理离婚官司中仅凭一己之力,将会很难到达利益最大化及预期效果,同时很有可能错失自己在婚姻的应得的利益,所以建议找个专业的律师,把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来做。
律师在诉讼前期明确指导、筛选出有用的财产信息,如果能充分利用好律师的调查权说不定还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最后告诉各位,在婚姻中一定记得掌握主动权,生活在一个屋檐下,很难说一点财产线索都没有,或者对财产状况完全不知情。婚姻中的财产调查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是知情权的行使。
来源:易轶婚姻律师
离婚案件中,可能会存在一方隐匿银行存款,或者是提前转移存款,但是如果没有证据,法院也无法处理。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提供不了明确的财产线索,法院也不会查询。因为银行确实太多,法院也无从查询。这里要注意诉讼阶段与执行阶段法官的查询权限是不一样的。
如何利用律师调查令查询另一方银行存款,具体如下:
第一步,申请调查令到中国人民银行调取银行账户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只提供账号与开户行,具体的交易流水、账户余额只能到各个银行查询。
这里有两个细节需要注意:
一是调查令可以只授权一名律师调取,如果调查令中写了两名律师,那到现场必须两名律师同时到场才能调取。
二是如果你申请调查的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市分行,那只能查询所在市所有的账户信息;如果是省分行,那可以调取省内所有账户信息;如果能开到总行,那可以调全国范围内的账户信息。
第二步,根据调取的银行账户信息再申请法院调查令,到各个银行调取银行流水和账户余额,根据流水来判断对方有无转移存款,通过流水交易往来还可以判断出资金的具体流向,有没有证券账户,有没有购买理财,有没有商业保险,有没有网络资金等等。
所以,取证不仅要掌握技巧和方法,这样才能少走弯路。
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欧阳婷
“为什么法官不允许调查男方的银行流水,这让我怎么查证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又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在自己离婚诉讼的第二次开庭休庭后,站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外,40岁的王敏(化名)陷入了深深的困惑中。
王敏是一名全职家庭主妇,2013年底,在丈夫武亮(化名)和婆婆的要求下,怀上了二孩的她,从长沙市某三甲医院辞职,开始负责一家人的生活起居和两个孩子的学习教育。
但王敏放弃待遇优渥的工作,并没有换来家庭生活的幸福。2021年12月1日凌晨,在武亮再一次对王敏实施家暴、并将其赶出家门后,王敏决定提起离婚诉讼。
让王敏没想到的是,在诉讼中,她的代理律师多次向法院申请调查丈夫武亮的银行流水,以查证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却被承办法官以“侵犯他人隐私”为由拒绝。
丈夫的银行流水对妻子而言,属于“个人隐私”吗?面对法官的解释,王敏百思不得其解。
“我的青春、精力和金钱都献给了这个家。”站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的大门外,回想起自己16年的婚姻,王敏的眼眶红了。
王敏和丈夫武亮是高中同学。2004年,22岁的王敏进入一家省内一家三甲医院工作,成为了一名护士。
2006年底,王敏和武亮结婚。王敏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婚后丈夫曾经做过一段时间的保险推销工作,但家里的大部分收入来自自己的工资。
2009年,大女儿出生后,武亮和公婆一直催着王敏生二孩。因为工作繁忙,王敏并没有同意,先后两次意外怀孕都选择了流产, 王敏说,这让武亮和公婆对自己产生了怨言。
2011年,在婆婆刘芳(化名)的帮助下,丈夫武亮在离家不远的地方,开设了一家养生馆。
2013年,王敏再一次怀孕,得知这一消息的公婆都极力劝说她辞职留下这个孩子,“年纪大了,老是流产对身体不好”“家里有饭吃,不缺你的这份工资”“家里的事情也需要有人来做”……考虑到医院里工作太忙,陪伴女儿的时间确实太少,于是,到了年底,王敏向医院提出了辞职,成为了一名全职主妇。
“辞职时,我的月薪上万元,银行卡里还有将近30万元的存款。”不少同事不理解王敏的选择,纷纷劝说她慎重考虑,但王敏还是坚定辞了职。
辞职后的王敏,在照顾家人的闲暇之余,也会到养生馆来帮忙。而这个养生馆的收入,一直在武亮的手中。
辞职不久后,王敏生下了小儿子,她一边照顾小儿子,一边负责大女儿的学习教育,还要操持一家人的日常生活。繁忙的家务让王敏倍感疲惫,她和丈夫武亮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大。
王敏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一开始围绕孩子由谁照顾的问题,两人曾多次发生争吵,“他一直有怨言,说我的父母没有帮忙带孩子”。但王敏也表示,早在女儿出生时,她的父母就来照顾母女俩,但因为一些习惯问题,武亮和她的父母发生了争吵,为此,两位老人鲜少踏足女儿家。
王敏说,女儿小的时候,夫妻俩经常因为孩子的事情争吵,“他们一直觉得我结婚,就是为了他们家的钱”。随着王敏辞职彻底回归家庭的时间渐长,“他越发觉得我呆在家里什么事情都不做,没有帮到家里一点”。王敏也想过重新求职,但“他妈妈(刘芳)对我说,出去找工作,就不要回来了”。
2019年的一天,王敏正在房间里催促女儿抓紧时间收拾东西,去上辅导课,但女儿并不听话,哭闹了起来。正在门外的武亮听到哭声后,冲进门来,当着女儿的面,“用拳头击打我的头部”。
想着丈夫之前“也对自己动过手”,王敏选择了报警,警察上门调解时,想着两个孩子,王敏还是选择了息事宁人。
2021年12月1日凌晨,夫妻俩又发生了争吵,在争吵中,武亮再一次提出了离婚,王敏同意离婚,但提出要一个孩子的抚养权和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他当时就要把我从家里赶出去。”意识到武亮并没有开玩笑,加之此前也有过被武亮“赶出家门”的经历,王敏很快回到房间,就在她穿袜子的时候,武亮从外面进来,一拳将王敏打倒在床,“用膝盖压在我的脑袋上,继续打我”。王敏激烈反抗,将一旁的手机拿了过来,报了警。
当地派出所很快出警,民警不仅教育了武亮,还让他支付了医疗费给王敏。同时,为了王敏的安全,民警把她送到了附近的医院,并嘱咐她,如果有需要,可以到派出所开具《家暴告诫书》,他们会给予帮助。
第二天,王敏在父亲和姐夫的陪伴下,回到家里,“他(武亮)和婆婆挡着家门,不让我们进去”。
无家可归的王敏咨询了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她到派出所开具了《家暴告诫书》,并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但在派出所时,武亮和刘芳带着律师过来了,双方律师也尝试过调解,但均以失败结束,“我希望获得一半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且能够获得一个孩子的抚养权”。但王敏说,武亮不同意,“他说如果离了婚,就让我和两个孩子断绝母子关系”。走投无路的王敏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
早在开庭前,王敏的代理律师就向承办法官提出申请,希望能够调查武亮的银行流水,以查证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
而在法庭上,武亮的代理律师表示,庭审中提到的几处房产,均是由武亮的父母出资建造或者购买,是对武亮的赠与,夫妻共同财产仅为2016年购买的一处门面,购置该门面时,夫妻双方都向各自的父母借款,还清王敏父母的借款后,目前尚有30余万元的债务,债权人为武亮父母,应当属于未偿还的夫妻共同债务。至于养生馆,其所有收入都完全用于家庭的生活经营,男方没有存款。因此,该代理律师认为,王敏所提出的调取银行流水的申请意义不大。
4月21日和5月5日,王敏和武亮的离婚诉讼案分别第一次和第二次开庭,法官均以“武亮的银行流水属于个人隐私”为由,拒绝了王敏的代理律师的申请。承办法官给出的理由是,武亮的银行流水属于个人隐私,不能轻易调取,且目前法院的审理并不需要调取武亮的银行流水,同时,养生馆是属于夫妻两人共同财产还是属于全家共同经营存在争议。
王敏还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2012年,婆婆刘芳想要买房,筹资时,刘芳问自己手上是否有余钱,“拿出来用”。“我想着是一家人,当时就同意了。”王敏回忆,“当时从我的工资卡中,通过POS机划了19万元给购房中心。2016年,他(武亮)看上了一个门面,我又将自己的10万元存款和从父母手中借来的10万元,都交给了武亮,让他去交了首付款。”
“如果不能调查武亮的银行流水,我出的这些钱就不知道用处和去向,也不能得知夫妻共同财产的明细。”面对法官给出的解释,离婚诉讼陷入僵局,王敏却不知道下一步该怎么办。
5月17日,记者再一次联系武亮,他表示想要见面聊,但等到记者赶到养生馆时,面对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疑问,武亮却始终没有正面回答,只说:“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我都已经在法庭上说明我的态度,一切等法院的判决”。
对于该案中关于武亮的银行流水是否属于“个人隐私”,有无调取的必要,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咨询了多位律师和法学界的专家。
湖南回归线律师事务所律师史建权表示,在离婚诉讼中往往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银行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一方或双方存在银行存款的情况下,银行流水与离婚诉讼的待证事实直接相关;另一方面,银行流水往往可以直接或间接证明当事人是否存在隐瞒、转移夫妻共同的行为,这也是与离婚诉讼直接相关的待证事实。
史建权告诉记者,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有关于保护存款人个人隐私的规定,但在类似于王敏离婚诉讼这样的案件中,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史建权认为,王敏有权利向法院申请调取和案件待证事实直接相关的证据——也就是武亮的银行流水。承办法官以“侵犯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当事人的调取申请,没有法律依据,“拒绝调查并不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同时,以侵犯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当事人的调取申请,也会陷入逻辑困境”。
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龚博则表示,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共同财产作为夫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方面,个人的隐私权需要有一定的让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规定了妻子对共同财产拥有与丈夫平等的处理权,与双方收入状况、妻子是否为家庭主妇无关,这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一致。如果不允许调取男方的银行流水,对于作为全职主妇的女方而言,无法确认夫妻共同财产,更不用说维护其合法权益。
龚博认为,就王敏讲述的案情来看,养生馆属于王敏和武亮婚姻存续期间设立、经营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为了防止男方在婚姻感情破裂时,转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必要调取银行流水,确认近年的大额资金去向。
龚博还告诉记者,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全职主妇在维护自己权益时遇到困难。“由于全职主妇大部分不会直接参与自家公司的经营,这种情况下,男方一般在决定离婚前都会通过各种途径转移财产,很难识别。同时,全职主妇对隐性财产不了解。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的财产代持现象,一般非当事方很难发现。另外,还可能会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男方作为企业经营者,日常经营中难免要遇到对外借债的情况,如果该笔债务确实是用于企业正常经营的,很容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要进行分担。”
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的第六十九条也拟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在龚博看来,这条规定也证明,立法部门已经考虑到了司法实践中很多像王敏案这样的问题,“国家应当在法律和制度上完善顶层设计,不能让取证难成为全职主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拦路虎。”
尽管离婚诉讼陷入胶着,摆脱这段无望婚姻的时间还不可知,但王敏已经决定振作起来,重新走上工作岗位,“我要让自己不断强大起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也开始新的人生”。
编辑:依依
离婚诉讼中涉及房产处置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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