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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本应该和和美美,但是,有一些夫妻从结婚时起,就常常出现矛盾。只要出现意见不合的时候,就大打出手,最终导致很多暴力事件的发生。在发生家庭暴力后,受害方如果想要离婚,应该怎么做?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
根据家庭暴力的不同表现形式,大致分为五种类型:
1、肉体摧残方式
如对家庭成员用推揉、拳打脚踢、掐脖子、扇耳光、开水烫、火烧、用刀具割捅身体或器械击打伤害。甚至故意杀害、伤害、重度殴打、冻饿、性摧残等使受害人身体受到严重损害。
2、精神迫害方式
用恶意威胁、恐吓、辱骂、猜疑、贬低、故意刁难等手段干涉家庭成员的自由行动,从精神上长期伤害家庭成员。限制家庭成员与其他异性来往等;捏造谣言,肆意宣扬谣言,或者是实施一些冷暴力等。
3、性虐待方式
违背家庭成员意愿强迫其进行性行为,或强迫其进行难以接受的性行为方式,造成家庭成员性器官损伤,或强迫拍摄、录制淫秽视频。
4、虐待体罚方式
如有病不给妥善治疗等,且长期如此。如对家庭成员罚跪、强迫家庭成员过度劳动;进行禁闭、限制行动自由等惩罚。
5、经济虐待方式
剥夺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限制家庭成员的花费,强占家庭成员的收入,扣留身份证等证件。禁止家庭成员外出工作,禁止求医等。
夫妻间要是因为一方家暴而想要离婚的话,一般也是先由双方协商离婚,但如果协商不成的话,则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方可以收集家庭暴力的证据,包括医院的病历、报警记录,还有以前发生家庭暴力的相应证据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1、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程序为:
(1)写离婚起诉状;
(2)准备诉讼需要的证据;
(3)拿着之前准备好的起诉状2份,证据材料的复印件2份,到被告户籍所在地,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被告居住1年以上的住所地所在的法院起诉。
《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搜集家庭暴力离婚的证据
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的,要向法庭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家暴的事实:
(1)遭受暴力侵害后,受害人应及时、全面地收集、保存各种证据,包括:身上的伤痕、带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齿、揪掉的头发、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凶器如刀、针、铁棍、木棒、石头等。
(2)公安的出警记录。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向妇联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或其他组织求助或报警,相关的证明或书面记录以及公安的出警记录等可作为证据使用;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也可以用作证据。
(3)告诫书可做庭审证据。反家暴法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处理以后,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将进行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家暴受害者向法院提交的离婚诉讼,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书》可成为法院审判家暴离婚案件的证据。
(4)证人证言。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一些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这种情况下,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可向法院申请调查相关证人的证言。
(5)伤情鉴定意见。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及时到医院就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的,同时可以进行伤情鉴定,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作为家暴的证据。
(6)照片与视频。被对方殴打后如果拍摄过相关照片的或者说有视频录像资料的也可以作为证据。
存在暴力的家庭里面,一般想要协议离婚是不怎么现实的,此时最好的维护自身利益的办法就是通过诉讼方式离婚。因此,非过错方要在离婚纠纷中要积极维护自身权益,一方面防止夫妻共财产被对方转移,另一方面在诉讼过程中要要求经济补偿,在财产分配上要求过错方不分或者少分。
来源:刘云海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推出“每日一‘典’”栏目,每天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夫妻一方有重大过错
致使婚姻关系破裂,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请看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本条是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可以使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反家庭暴力法》可谓是近年来颇受社会关注的一部法律,随着该法的正式实施,在离婚案件中主张对方存在家暴行为并据此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也大量出现。可如何认定家暴,目前尚未有统一标准,这就需要法官结合家暴的行为性质、家暴与离婚的关系、家暴的侵害后果和侵害对象等方面综合评判。下面就让我们走进一起真实案例,看看法官是如何认定家暴。
案件 女子称前夫家暴 离婚后又诉索赔
女子张某起诉称,其与李某原系夫妻,然而自2011年7月起,李某因为生活琐事多次动手打她,造成张某的眼睛、胸骨、颈椎、软组织多处损伤,给其带来了精神和身体的损害。后她与李某在2017年5月经法院判决离婚,但在离婚诉讼中并没有涉及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现张某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令:李某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面对前妻的起诉,李某辩称对方所述与事实不符。李某说他没有殴打张某,也没有对张某造成危害或者长期性损害,反而是张某对他进行厮打。而在离婚判决中,法院也已经对张某倾斜和照顾,况且他已经赔偿了张某3000元,因此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张李二人在2010年登记结婚,婚生一子(现年6周岁)。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李某未能冷静控制自己的情绪,争吵中多次与张某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张某受伤,致使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张某于2015年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夫妻关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后李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某在一、二审审理中,均未向李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这次的庭审中,张某称婚内被李某殴打了十几次,对此李某仅认可2012年下半年相互殴打过两次。法院则依职权从离婚案件卷宗中调取了诊断证明、法医伤检临时意见书、照片、收条等证据,双方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依上述证据内容显示,张某于2012年9月10日被医院诊断为腰部及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头外伤后神经性反应; 2013年1月23日,被医院诊断为胸部软组织挫伤;2012年9月12日、2012年12月2日、2013年1月23日,张某三次进行法医临床学伤检,均不构成轻微伤。李某曾书写过保证书一份,保证以后不会打骂张某,积极治疗张某受到李某殴打颈椎外伤遇湿冷天气疼痛症状。张某在2012年12月26日书写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李某赔偿张某被打已花销的医药费3000元。
判决 多份证据直指家暴 法院判决前夫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中无过错的一方有权利要求有过错方给予赔偿,该请求权可以在离婚诉讼时主张,也可以在法院判决离婚后的特定期限内提起。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提起损害赔偿需基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的存在。
通过庭审查明事实及双方提供证据内容可认定,2012年9月9日、12月2日及2013年1月23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李某未能冷静控制自己的情绪,争吵中多次造成张某受伤。法院有理由相信李某的行为对夫妻感情的破裂起到了加剧作用,最终导致双方离婚,李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张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张某请求赔偿的数额过高,法院酌情予以调整。李某已赔偿张某3000元属于医疗费,本案中,张某主张赔偿的系婚内精神损害抚慰金,二者并不冲突,故对于李某的答辩意见,法院未予采信。
法院依照《婚姻法》规定,一审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同时驳回了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李某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原判。
说法 “冲突”与“家暴”不可等同
海淀法院民一庭法官黄杨表示,该案例涉及了婚姻关系中家庭暴力的认定以及离婚后是否还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该法实施后,在离婚案件中主张对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并据此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大量出现,但对于如何认定家庭暴力,目前司法实践中标准并不统一。”黄杨表示,需要注意的是,要注意区分一般的“家庭冲突”与“家庭暴力”之间的区别。
黄杨解释说,首先,两者的起因不同。“家庭冲突”是家庭成员之间因家庭琐事导致的各执己见,由于未能理智处理问题导致矛盾双方发生争吵,在某些情况下会进一步演变为身体上的接触;而“家庭暴力”可以不因任何原因,强调的是一方长期对另一方实施的身体上以及精神上的残害。
其次,两者的侵害程度不同。“家庭冲突”是家庭成员之间在不特定的时间、由于生活分歧导致的争执,冲突的形式主要是谩骂或者无特定目的的伤害;而“家庭暴力”强调的是一方对另一方实施的经常性的身心伤害,不是偶发的,也不是不特定的几次家庭冲突。
最后,两者的侵害后果不同。“家庭冲突”一般不会造成严重的伤害后果,对受到伤害的一方一般不会造成什么恶劣的影响;而“家庭暴力”造成的伤害后果往往是持续的,且难以治愈的,对受害人造成身体伤害的同时往往也会对其心理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侵害后果具有双重性。
“因此在离婚纠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等案件中,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一般都会从严把握,避免诉讼当事人滥用诉权,扰乱司法秩序。”黄杨说。
重点答疑
三大条件可认定家暴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家庭暴力”该如何认定呢?黄杨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
一、“家庭暴力”行为是否积极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应是一种积极的致害行为,消极的不作为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可能构成通常意义上的“冷暴力”,但并不是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与离婚的关系
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行为主要存在于婚姻关系中,且是引发离婚诉讼的一个主要原因。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的认定并不能直接、当然推导出存在家庭暴力;反之,存在家庭暴力,一般是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的情形。
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所以,如果法院认定一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存在家庭暴力,即便另一方出于某种考虑不同意离婚,法院一般会从保护受害方以及其他家庭成员身心健康角度出发,准予双方离婚。
三、是否导致一定程度侵害后果
司法实践中,为防止当事人利用人身保护令达到其他诉讼目的,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应当采取更加严格的标准。原则上,当事人就其主张应提交相关机构出具的构成“轻微伤”的认定结论,如无轻微伤的认定结论,相关报警记录和询问笔录中对于伤情的严重程度至少应当有记载,在仅有医院诊断证明无报警记录、询问笔录等佐证,或者即便有报警记录,但其上并未体现报警人有伤情等情况下,一般不应当认定存在家庭暴力行为。
法官提醒
提起损害赔偿时间有要求
黄杨说,婚姻中无过错的一方有权利要求有过错方给予赔偿,该请求权可以在离婚诉讼时主张,也可以在法院判决离婚后的特定期限内提起。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对于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时间要求可以总结为以下两大方面: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婚姻法》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婚姻法》规定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其在离婚诉讼中不同意离婚也未基于《婚姻法》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如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一审中未提出,二审中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其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
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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