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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包头产假婚假政策(包头产假多少天2019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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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20 0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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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焦作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0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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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假通知激动苏州又有一批人要放假啦

放假通知!激动!苏州又有一批人要放假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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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热爱工作(穷)的积极员工,小编必须兢兢业业的坚守在工作岗位直到最后一刻(我想放假啊啊啊啊)!

虽然还没放假,但小编一直在帮大家谋福利。

2020年假期指南来啦!

除了2020年全部的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小编还汇总了年休假、婚假、产假等,还有中小学寒暑假,高校寒假等!让小伙伴们更清晰地了解自己的假期,这样2020年一整年都可以提前安排上喽~快来看看你一共能休几天!

2020国家法定节假日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20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国庆节和中秋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2020年1月1日放假,共1天。

二、春节:1月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上班。

三、清明节:4月4日至6日放假调休,共3天。

四、劳动节:5月1日至5日放假调休,共5天。4月26日(星期日)、5月9日(星期六)上班。

五、端午节:6月25日至27日放假调休,共3天。6月28日(星期日)上班。

六、国庆节、中秋节:10月1日至8日放假调休,共8天。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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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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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婚假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因此江苏省的婚假为1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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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前假

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产前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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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生育假

产假规定

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

温馨提示:丈夫在妻子分娩期间基于对妻子和新生儿照顾而享受护理假。

产假天数

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可延长产假30天(且国家法定休假日(不包括双休日)不计入延长的30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

温馨提示:

1、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2、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且国家法定休假日(不包括双休日)不计入男方护理假)。

产假工资

凡符合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享受假期的人员,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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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需要注意的是,2020年元旦起,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啦!

哺乳假

根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第十七条规定,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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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职工配偶陪产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5天。配偶陪产假应当在妇女产假期间使用(包括双休日)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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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给予1 -3天的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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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放假时间

2020年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寒假时间统一为:1月17日学期结束,1月18日放寒假;

寒假时间为1月18日至2月9日,2月9日学生报到,2月10日正式开学上课。

(2019~2020学年第一学期校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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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暑假放假时间为7月1日。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均于2020年6月30日学期结束,7月1日放暑假。

(2019-2020学年度第二学期校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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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的宝妈宝爸们注意啦!寒假在家可不能忽略了孩子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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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苏州本地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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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育社会保障未来发展方向一全民生育保障设想

生育社会保障概述

生育社会保障的定义及特点

生育社会保障是由国家主办,通过法律规定,对女性怀孕生育期间的生育责任承担者提供健康、经济和职业保障的社会制度。因此,生育社会保障包括生育健康保障、生育经济保障和生育职业保障。生育保障制度的核心是生育保险制度。生育社会保障具有以下特点:

(1) 生育保障对象以女性为主。虽然男性也是生育保障对象,但享受保障的绝大多数是女性。其他保障项目没有性别之分。因此生育保障更多关系到女性权益和性别公正。

(2) 享受社会保障一般是在女性怀孕和生育期间。比如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可以减轻工作量、怀孕期间不能解雇、提供产假及产假津贴等等。

(3) 生育过程需要医疗手术,因此生育保障与医疗保障比较类似。

(4) 生育休假需要脱离工作岗位,因此生育保障与就业保障类似。

生育社会保障内容

(1)生育健康保障。生育健康保障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女性怀孕生育期间的健康,一系列的制度规定主要体现在“女工劳动保护条例”和“生育保险条例”之中,比如:

1)产前产后工时减免,如女工孕期检查、产后哺乳时间计作劳动时间;

2)孕期工作量减免,如不上夜班、减轻工作量不减工资等;

3)产假(包括“父亲育儿假”);

4)提供母婴保护设施(如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

(2) 生育经济保障。生育经济保障的主要目的是补偿女性生育休假期间本人的收入损失和抚育婴儿过程的消费和服务支出。其一系列的制度规定主要体现在生育保险条例之中,比如:第一,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第二,产假津贴;第三,育婴补助(在中国是“独生子女保健费”);第四,节育费用报销。

(3) 生育就业保障。生育就业保障的目的是保证女性生育前后的公平就业。比如保障女工生育前不会因为怀孕而遭受解雇,制度上规定不得解雇怀孕生育和哺乳期的女工;为保障女工生育后不会因为花过多的时间照顾幼儿而影响重返工作岗位,制度上要求建立公立托儿所和幼儿园,并且由政府提供托幼补助。

生育社会保障相关制度

(1) 生育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是指在生育事件发生期间对生育责任承担者给予收入补偿、医疗服务和生育休假的社会保障制度。这里的“生育责任承担者”主要是女性,但也包括男性。生育保险涉及女性与男性的关系、生育女性与普通女性的关系、女性与国家的关系、女性与企业的关系、生育保险水平与其他保险水平的平衡关系等等。

(2) 女工劳动保护制度。女工劳动保护制度是指在劳动领域对女性实行一般生理保护与生育保护的职工福利制度。女工劳动保护的对象包括普通女工、经期女工、孕期哺乳期女工。

(3) 女性福利制度。女性福利制度是指为女性提供物质与文化精神福利的一些制度规定。物质福利包括各种津贴(如母亲津贴)和福利设施(如女性庇护所和精神康复院等,庇护所主要是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精神康复院常常用于帮助遭受性侵犯的女性);文化精神福利包括节假日的设立等,如“妇女节”。

生育社会保障的意义

(1) 生育保障的目的在于保障母婴健康。生育往往给母婴健康甚至生命造成损害。享受生育保障,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生产就医费用,使妇女不会因为生育费用问题影响产期应有的医疗和护理,影响身体健康。

(2) 生育保障保护女性劳动力,保障女性劳动力生育后的劳动力的恢复与再生。从历史上看,建立生育保障是因为越来越多的女性成为产业工人。如今,随着劳动工具和劳动环境的改善,随着产业结构的变化,第三产业的崛起,女性劳动力早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人力资源。椐国际劳工组织的统计,在全部领取报酬的劳动者(非农业)中,女性有酬劳动者占30%以上的国家至少已达70个(中国为39%),其中,冰岛、瑞典、挪威、英国、芬兰、乌克兰、匈牙利等11国,其比例已经达到50%或以上。因此,生育保障是保护女性劳动力的需要。

(3) 生育保障保证家庭正常生活水平。由于女性已经大规模地参与经济活动,女工的经济收入对于大多数家庭来说已经不再是无足轻重。如果妇女自己承担生育责任,会导致本人及其家庭的生活水平的突然下降,甚至面临贫困的危险。生育保障使妇女本人及其家庭避免生育风险,保证家庭——社会细胞的稳定。

(4) 生育保障实现生育社会补偿,保证性别公正。女性生育不仅是家庭私事,也是事关人类永续的公事,如果女性为承担人类永续责任却要自己承担休假经济损失,有悖于社会公正。生育保障实现生育休假损失社会补偿,保证了社会公平。《贝弗里奇报告》(1942年)认为:“绝大多数已婚妇女尽管没有报酬,也应视为从事重要工作,因为没有她们的无偿劳动,国家也就难以为继。”

(5) 生育保障保障妇女公平就业的权利。生育保障有关法规明确规定,雇主不能因为怀孕而解雇女性雇员。有了生育保险制度,企业就不必担心本企业因女职工生育带来“性别亏损”而减少对女性的雇佣,企业就能排除女工生育因素而更准确地评价男女雇员的劳动能力,男女就业机会更加平等。

(6) 生育保障配合国家人口政策实施。我国为降低人口数童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因此对符合计划生育的家庭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的地区和单位,对独生子女家庭包产低一些,或多承包责任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1982)。而另一些国家则配合鼓励生育的政策,多生孩子多补助。

生育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生育社会保障制度是由于资本主义机械化大生产需要大量劳动力,越来越多的年轻未婚妇女走出家门,参与有工薪的劳动而建立的。1883年德国《职工疾病社会保险法》中就已经写上了有关生育保险的内容。1919年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了《妇女产前产后就业公约》,对生育待遇做出建议。该公约在1952年进行了修订,产生了《生育保护公约》。公约对产假时间、产假津贴等提出了具体标准。1952年制定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也有关于生育保险的规定。2000年国际劳工大会第88届年会又修改了《保护生育公约》。目前,在全世界165个建立社会保险体系的国家和地区中,约有135个建立了生育保险。

由于各国在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和民族文化方面的不同,生育保险条款加入社会保险法规的时间或单独设立生育保险制度的时间也有所不同。由于工业革命和妇女成为市场劳动力首先发生在欧洲,因此,欧洲国家一般设立生育保险较早,亚洲国家除了日本,建立生育保险项目一般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以后。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根据1951年2月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55年4月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建立的。

许多国家对生育保险制度进行过多次修订。修订的内容主要是延长产假时间、提高待遇水平、扩大覆盖范围、充实保障内容。

以OECD国家在2000年前后提出的家庭友好政策为例。家庭友好政策与以往的生育保障政策相比有以下特点:第一,生育保障政策主要由政府实施,家庭友好政策的实施主体既包括政府也包括企业;第二,生育保障政策关怀怀孕和生育的女性,家庭友好政策的保障对象主要是生育后有小孩并且参与就业的女性劳动者。

家庭友好政策的主要措施有:

(1) 不仅母亲享受产假,还设父母育儿假,即父亲享受“父育假”,这是为就业男性在其妻子生育期间所提供的带有就业保护的休假。在实际运行中,很多国家鄱是由父母自行决定如何享受这一假期,通常是母亲而不是父亲来行使这一权利。为了体现共同照顾的价值,追求家庭内部的两性平等,一些国家还在育儿假的基础上特别规定了父亲的专有假期,从而增加父亲与孩子的相处时间,并且明确规定父亲假不可转让。

(2) 儿童照顾服务和学龄前儿童早期的教育服务。设立日间照顾中心,由政府为这类服务提供财政支持,由教育部负责幼童的早期教育。除此之外,还有私立的或者非疋式的照顾机构作为补充。

在家庭环境中设立家庭幼儿园,可以设立在照顾者的家里,也可设立在符合条件的儿童家里。儿童的数量通常限制在3〜4个。政府为家庭幼儿园提供资金和设备支持,并负责服务提供人员的培训与监督。

实施学前教育计划和课余时间照顾服务,前者包括传统的幼儿园、小学中的学前班等;后者是指在学校放学之后或者放假期间,为儿童提供的照顾服斧。

(3) 家庭财政支持,即与家庭生育子女相关的转移支付。这类支持政策通常是为了缓解家庭生育子女的压力,主要有现金补贴,包括儿童津贴、产假及育儿假期间的公共收入补贴、单亲家庭的收入补贴、子女抚养费等等;家庭税收支持体系,包括儿童福利收入免税,即通过儿童福利获得的收入不计算在纳税基数中;家庭税收抵免,即根据子女的数量,父母家庭收入可获得一定程度的税收抵免。

生育保险制度结构和内容

生育保障制度的核心是生育保险制度,本节主要介绍生育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制度是指在女性生育期间对生育责任承担者给予收入补偿、医疗服务和生育休假的社会保险制度。生育保险一般由政府发起,由法律保证。生育责任的承担者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

覆盖范围

(1) 按性别分,生育保险覆盖对象可以分为男性和女性。传统上都认为,生育保险的对象是女性,是生育妇女,其实男性也是生育保险的对象,全世界规定“父亲育儿假”(父育假)的国家越来越多。全世界目前约有40个国家规定了父亲育儿假,主要是欧洲国家、美国等发达工业化国家。我国为了鼓励晚婚晚育,对晚育的“男方”也实行为期7天左右的带薪休假。

生产行为由女性完成,生育责任要男女共同承担。因此,生育保险不仅与女性有关,与男性也有关系。男性与生育保险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生育保险费由男女共同承担。国际劳工组织《生育保护公约》第4条规定:交纳生育保险费,无论由雇主交纳还是由雇主和雇员共同交纳,都应该不分男女,包括全部职工。我国的生育保险费由雇主(企业)交纳。在我国最早(1988年9月)试行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江苏南通,就规定企业按男女职工人数每人每年向社会保险部门交纳20元保险费。

其次,男性不仅是生育保险费的承担者,也享有生育保险的权利,主要表现为:有权休“父育假”和“育儿假”,做节育手术的有权享受生育保险。

(2) 按就业性质分,生育保险覆盖对象可以分为正规就业者和非正规就业者。在我国,职工生育保险的对象主要是正规就业的“城镇女职工”,而在“非正规部门”工作,或者以“非正规方式”就业的城镇女职工一般还不能参加生育保险。在世界其他国家,“非正规部门”或者以“非正规方式”就业的女工也往往被排除在外。将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扩大到非正规就业者,是各国政府努力的目标。

(3) 生育保险受益女性按身份可以分为在业女职工、男性雇员未就业配偶和女性国民。生育保险主要受益者是在业女职工,覆盖面再放宽一点,受益者也包括男性雇员未就业配偶,少数国家覆盖全体女性国民。在覆盖全民的情况下,所有居民都可享受生育补助及医疗待遇,只是要求居民在本国有一定居住期限。我国也正开始扩大生育保险受益者范围,男性雇员未就业配偶、城镇非就业女性以及农村妇女都将纳入各种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

资金来源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没有单列生育保险,在管理上往往都将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等融合一体,合并收费,只有少数国家,比如中国有单独的生育保险缴费,因此,这里所说的生育保险资金来源,一般是指包括生育保险缴费在内的多险种合并缴费。基金来源主要有如下几种组合:

(1) 由受保人、雇主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欧亚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种方式,如欧洲的奥地利、比利时、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卢森堡、荷兰和西班牙等国家,亚洲的印度、日本、韩国和泰国等国家。

(2) 由受保人和雇主共同负担。如巴基斯坦。

(3) 由雇主全部负担。如瑞典、印度尼西亚、新加坡等国家。

(4) 由雇主和政府负担。如丹麦、意大利、英国、菲律宾等国家。

支付条件

生育保险支付条件,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要求,一般有:参保缴费、缴费时间,或者在业及在业时间、居住年限、是否符合本国的人口出生政策,等等。

有的国家要求怀孕和生育事先告知,比如:澳大利亚要求女工至少在产假前10周将自己怀孕的事实告知雇主;奥地利要求女工一旦知道自己怀孕就要及时报告,并在产假前4周再次通知雇主;爱尔兰和英国也要求女工事先通知。

保险待遇内容和水平

(1) 产假津贴,即在法定的生育休假期间对保险人的工资收入损失给予的经济补偿,俗称“产假工资”。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的最低标准为本人原工资的67%,即原工资的2/3(见国际劳工组织第103号公约——《生育保护公约》)。各国水平有所不同,有的为原工资的100%,有的低于100%,有的没有津贴,比如美国。

(2) 医疗护理,即承担与生育有关的医护费用,包括住院费、接生费、产前检查费等。有关生产、住院、医疗等费用,有的国家规定实报实销,有的规定一个固定金额。

(3) 生育补助,比如“婴儿补助”和“保姆补助”等。婴儿补助一般根据一个国家的福利水平、是否鼓励生育等政策而定。瑞典规定育儿夫妇的现金补助为:在390天假期内,补助额为其替代收入的80%。

(4) 生育休假,包括母育假(产假)、父育假(母亲产假期间的父亲育儿假)和育儿假(母亲产假后父母双亲任何一方的育儿休假)。2000年国际劳工大会第88届年会修改《生育保护公约》,将最低产假标准从1952年的12周增加到了14周。在实际操作上,各国的待遇标准各有差别,比如,丹麦规定女性雇员最多可享受52周的产假,同时其丈夫可以有2周假期。

(5) 其他。比如工作岗位保留,即产后有权重新回到原单位工作岗位上去。

中国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现状

我国生育保险主要是职工生育保险,城镇居民生育保险制度正在试点推广过程中。

职工生育保险

我国现行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确立的基础上经过不断调整和改革形成的。其法律依据主要有三项:《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动部1995年1月1曰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施行)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2012年)。主要内容如下:

(1) 覆盖范围:城镇企业及其职工;职工未就业配偶。

(2) 资金筹集:企业按不超过工资总额1%的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交纳;职工个人不交费。

(3) 支付项目: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有生育津贴、与生育有关的医护费用(如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和管理费。

根据《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2号),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有的地方可以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有的地方已经可以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4) 支付办法:关于生育医护费,有的地方采用实报实销,有的地方采用定额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由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5) 资格条件:企业参保缴费,职工遵守计划生育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享受上述各项待遇。

(6) 待遇支付: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见《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1995年以前是按本人原工资的100%计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规定,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给予奖励。比如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有些省市(如上海、四川等地)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还给予3〜7天的父亲护理假。独生子女本人的托幼管理费和医药费等均可以按规定报销。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则给予相应的处罚。

根据2014年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2013年全国社会保险情况》: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参加生育保险人数为16392万,比上年末增加963万。2013年全国生育保险基金收入368亿元,比上年增加64亿元。基金支出283亿元,比上年增加63亿元。年末基金累计结存515亿元,比上年增加87亿元。2013年,全国有522万人次享受了各项生育保险待遇,人均生育保险待遇13455元,比上年增加2168元。其中为205万人支付生育医疗费,人均3857元,比上年增加260元;有164万人领取女职工生育津贴,人均11962元,比上年增加1582元。

城镇居民生育保险

城镇居民生育保险正在试点中,还没有全国统一的制度,本节对试点情况略做介绍。2009年7月3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的通知》,参加城镇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也可以报销生育医疗费用。

具体内容如下:

(1)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开展门诊统筹的地区,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可以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2)城镇居民生育医疗服务管理,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要综合考虑城镇居民生育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医疗服务范围和标准。

(3)统筹考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的衔接,积极探索保障城镇居民生育相关费用的具体措施,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问题。

2009年9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出《关于确定城镇居民生育保障试点城市的通知》,我国城镇居民生育保障试点工作开始。其宗旨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十七大提出的“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解决城镇居民生育保障问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吉林省长春市、江苏省南通市、安徽省马鞍山市、湖南省常德市、广东省惠州市、四川省成都市、陕西省铜川市等7个城市作为城镇居民生育保障试点城市。各试点城市随后相继开始建立居民生育保险制度(见表14一1)。

表14一1 试点城市城镇居民生育保障政策法规

中国生育社会保障未来发展方向一全民生育保障设想

中国生育社会保障未来发展方向一全民生育保障设想

中国生育社会保障未来发展方向一全民生育保障设想

中国生育社会保障如何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是正在探索和研究的课题。本书提出“全民生育保障”的设想,全民生育保障就是城乡居民在生儿育女的特定时间段里人人享有生育福利。

全民生育保障提出的客观依据

首先,从2000年起,卫生部开始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项目、“新农合”在中国农村普遍展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暨生育保障试点,加上原有的“职工生育保险”,中国全民生育保障制度框架初现端倪,展示了全民生育保障的前景。

其次,全民生育保障是贯彻民生优先的迫切需要。我国现行生育保障制度下,城市和农村之间、正规就业者和其他人口之间生育保障水平悬殊。还有很多妇女没有被纳入生育保障系统之中,造成农村和城市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很高。因此,生育保障在中国,尤其是中国农村实际上是一种社会救助,即生命救助。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2009年世界儿童状况》报告中指出:世界最不发达国家的妇女死于分娩或怀孕相关并发症的可能性比发达国家要高300倍,中国每年大约有7000名妇女在分娩中死去,这一数字较20世纪90年代的孕产妇死亡率下降了59%,但仍占全球孕产妇死亡总人数的1.3%,中国农村地区孕产妇死亡率要比城市高出1.6倍。2007年,估计有38.2万名中国儿童在5岁之前就已经夭折,其中22.92万新生儿死于襁褓之中。中国婴儿和儿童死亡率农村地区比城市高出2.4倍;在一些最贫困的农村县城,婴儿和儿童死亡率比大城市高出2〜5倍。2006年北京市居民孕产妇死亡率为7.9/10万,达到发达国家水平。然而,北京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高于北京居民3〜5倍,主要是没有去正规医院生产而是在家或私人诊所分娩,因产后大出血造成的。只有实行全民生育保障,提高孕产妇住院生产率,才能减少孕产妇和婴儿的死亡。

最后,生育保障有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落实,没有全民生育保险,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就较难实现。

另外,推广生育保险经费大大低于其他社会保险险种,经济上还是可以承受的。

全民生育保障设想

设想一:通过职工生育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实现全民生育保障。以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覆盖城镇职工、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镇未就业居民、以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农村居民,实现生育保险全民覆盖。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传统上就覆盖城镇全体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2009年7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的通知》,随后又发布《关于确定城镇居民生育保障试点城市的通知》,指出,各地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并确定吉林省长春市、江苏省南通市等7个城市作为城镇居民生育保障试点城市。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于2003年启动,在建立“新农合”过程中生育补助被逐步纳入。《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提出“加强产科建设,创造住院分娩条件,大幅度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的要求。卫生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项目也在21世纪初开始。2008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做好妇幼保健工作,在中西部地区农村实施住院分娩补助政策。2009年1月20日,卫生部和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通过以上法规的实施和完善,全民生育保障指日可待。

设想二:在“职工生育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基础上再为“城镇灵活就业者”、“城市农民工”、“职工未就业配偶”和“在校大学生”分别设立生育保险(保障)。

城镇灵活就业者和职工未就业配偶在许多省市尚不能享受生育补助;城市农民工、在校大学生(研究生)等还基本上被排斥在生育保障制度之外,即使农民工在家乡参加了“新农合”,也并非所有“新农合”都包括生育保险;等等。因此,为了尽快实现全民生育保险,可以选择“第二种”思路:为这些群体单独设立生育保险。事实上,在有的地方单独险种已经开始。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颁布,为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加人社会保险(包括生育保险)打开了通道。内蒙古包头、江苏太仓、湖南长沙等地已经出台规定,比如:根据《太仓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实施意见》,自2010年4月1日起,凡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参加生育保险并正常连续缴费满10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都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一次性营养费和计划生育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经肯定了对未就业配偶的生育保险,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2007年7月9日,国家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三部委发布《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指出:“为保障母婴健康,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建议已婚女学生生育期间办理休学手续。对于已婚学生合法的生育,学校不得以其生育为由予以退学。已婚学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属于国家规定的免费基本项目的,其费用由高校统筹解决。已婚女学生妊娠检查、分娩等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大学生结婚生子已经得到国家政策的认可,那么生育保险(或补助)政策应该配套跟上。目前,个别高校已经为在校女博士提供生育补助。1.4亿进城农民工已经相当于我国城镇职工的总数。2004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指出:“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已经是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即使尚不能将农民工纳入“职工社会保险”,为农民工单独建立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也是一种选择。目前,部分省市已经为农民工单独设保,做得比较好的是农民工工伤、养老和失业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在部分城市和行业自主进行,农民工生育保险基本没有。

上述两种设想是两种不同的社会保障发展思路,既是在避免“碎片化”的前提下尽可能“有保障”,还是在“有保障”的前提下尽可能避免“碎片化”。

有无保障是实质问题,是否“碎片”是管理问题。中国社会还处在转型过程中,个人身份也在变动之中,城与乡、东与西、省与省发展不同步是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现在就刻意去建立一个大一统的社会保障制度显然是不可行的,我们不能等到各方差距消失,大一统条件具备后再行社会保障。具体到统一生育保险制度那就更不现实,与其等待大一统基础平台的出现,不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有必要的险种先行一步,让一部分人先保障(保险)起来,让一部分保障(保险)先作用起来,“碎片化”问题留待以后解决。

综观现实,各类新兴的社会保障(保险)制度,无不以碎片化的形式生长起来,比如,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我们的理想,但实际展开时,政府有关部委也是让有条件的省市县镇先行一步,统筹范围、保障水平、实施办法等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允许有差别,有的地方依然有城没有乡,有的地方城乡兼顾但城乡有别,有的地方不仅覆盖城乡而且实现了城乡一体化。又如,对“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实施,各地做法也有所不同。

落实到生育保障(保险),追求实质性的“有保障”应该放在优先地位。在责任分担方面,对于城镇职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企业应该分担缴费任务;对于未就业配偶,根据我国传统可以让企业分担,由职工生育保险解决,也可以根据其身份放在“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之中;大学生可参照事业单位职工;农村居民的生育保障则可由政府多分担一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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