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知更鸟 > 法律知识学习

业务员给家人买保险可以代签吗(业务员给自己买保险)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6-20 01:29:10
  • 0
  • 知更鸟

本文由沈阳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5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投保人手未动,营销员笔代行?警惕,保险交易这种行为“代”不得

保单的签署需要投保人亲自下笔确认,不得由保险销售人员“越俎代庖”。8月30日,北京商报记者梳理罚单发现,部分保险公司存在代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违规行为。根据不完全统计,仅8月单月涉及该项违规行为的罚单便有至少6张,其中有甚者是伪造监护人代签了学平险保单。业内人士提醒,代签保险合同将会影响其法律效力,从而侵犯消费者权利,包含了较大的风险隐患。

投保人手未动,营销员笔代行?警惕,保险交易这种行为“代”不得

代签乱象屡现 代理人铤而走险为哪般?

一份江苏银保监局8月26日发布的罚单显示,长生人寿江苏分公司保险销售员杨美琴代替投保人赵某某在人身保险投保单、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利益测算书、补充声明、保险合同签收回执上签署投保人姓名,并因此“吃”下了0.3万元罚单。

无独有偶,8月8日,江西银保监局对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连开三张罚单,就保险销售人代替投保人签合同等行为罚款达46万元,两负责人也被各自罚款1000元。

除此之外,8月初,一份涉及“学平险”的罚单内容,也引起了北京商报记者的注意。2018年和2019年,在某寿险公司德惠支公司承保的德惠市中小学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及附加险中,共有74笔业务系统载明的代理人为升华茂林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其中2018年33笔、2019年41笔。

罚单显示,该公司留存的汇交申请书等材料中记载的上述业务的汇交人均为姚某,经查姚某不直接参与上述业务的保费收取工作,被保险人清单不是由其整理,汇交申请书中的“汇交人签字/盖章”栏目中的手写签名也不是其本人签具。此外,该公司留存的上述业务的被保险人清单中的被保险人签字,不是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本人签具,实际均由该公司员工代签。

为何保险销售中屡屡出现“代签”行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分析称,除了消费者法律意识亟待加强外,该乱象的屡现或许与保险公司的考核激励机制也有一定关系:“若考核激励机制的导向让营销员急功近利,那么他们就可能不顾法律风险,代替投保人签名。”

买保险谨记亲自签名 以免合同效力引争议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应由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相关文件上签字,以确保合同的效力。”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保险研究所研究员、保险法专家张俊岩表示,如果由保险销售人员代签投保单和其他合同文件,在保单签发后,很容易因为投保单上非投保人本人签名,而引发投保人与保险公司间对保险合同效力的争议。

“此外,《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的条款说明义务、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等的履行,在很大程度上也与投保单上所记载内容有关,因此应由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对于消费者投保过程中注意事项,张俊岩如是提示道。

“代签名是违规操作,是被严格禁止的。而代签名的保单,没有法律效力的。”资深保险经纪人李玉直言道。

实际上,早在2000年7月,原保监会在《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就规定,人身保险投保书、健康及财务告知书,以及其他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件,应当由投保人亲自填写,由他人代填的,必须有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据张俊岩介绍,2009年5月,原保监会在《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工作要求》中规定,销售人员应确保投保人完整填写投保单,阅读并知晓保险合同内容,并亲笔签名。销售人员不得代替投保人填写投保资料,不得诱导投保人在空白或未填妥的投保单上签字;2012年2月,《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做好风险提示工作,确保保险合同和投保提示书由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2013年1月,《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中也规定,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张俊岩认为,总体来看,对这一问题的监管规定是很明确的。不过,他表示,投保人也应该注意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及业务流程的了解,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李玉也表示,消费者要谨慎对待保险合同,投保前的环节要自己完成,投保后,也要及时查看全部的保险合同,以此来保障个人权益不受损害。

专家建议:优化激励、加强教育、提违规成本“三管齐下”

面对保险销售中层出不穷的“陷阱”,除了提示消费者谨慎对待保险合同、保前保后亲自确认签署外,保险机构和监管部门又该采取何种措施应对?

从保险公司角度来看,朱俊生认为,险企应优化激励和约束机制,对保险营销员的资历做出一定要求:“保险公司毕竟要为代理人行为承担管理责任,因此在对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方面做出一定要求,也是非常重要的。”

李玉也建议,保险公司要在各个层面,要强调合规的重要性,强调监管的红线,将对应的奖惩落实到位,在销售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过程当中,做为一项重要常规工作来抓好。

除此之外,朱俊生还认为,监管部门可加大违规成本,让公司以及营销员自身意识到这一法律问题的严重性。“这种违规成本就能倒逼保险公司加强对代理人的管理责任,也能推动整个中国保险中介、保险代理人制度的改革,能建立起一个更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让整个市场更加规范和理性。”

北京商报记者 陈婷婷 周菡怡

B保险公司业务员代A保险公司业务员签订保险合同,后果应由谁承担

案例

2019年8月10日郑某在A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10万元,8月11日投保A保险公司医疗保险200万元,8月16日再次投保重大疾病30万元。2020年4月20日郑某到当地医院住院,入院诊断为“左叶甲状腺恶性肿瘤”。2020年6月7日出院后向A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单中业务员显示为牟某,实际上是由B保险公司业务员刘某代签,上述保单也是刘某办理。A保险公司以刘某并非是其业务员,由其签订的保险合同,其法律后果不能及于A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郑某遂将起诉A保险公司,要求A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予以理赔。

敲黑板,重点来了

B保险公司业务员代A保险公司业务员签订保险合同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否应由A保险公司承担?

庭审查明:A保险公司业务员牟某与B保险公司业务员刘某是亲属关系。郑某在A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时,名义上是由牟某办理,但是牟某对郑某投保业务流程一无所知,连签名都是B保险公司业务员刘某代签。更为甚者在出险后,保险公司调查牟某取得笔录,也是刘某代替牟某回答的。

一审法院认为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本案中,由于郑某投保时A保险公司业务员牟某所有签名均是B保险公司业务员刘某所代签,而二人又系亲属关系,A公司工作人员在对牟某进行询问调查时,针对所调查的对象名义是牟某,但实际上却是刘某。

本院认定,A公司业务员牟某属兼职从事保险业务,实际上是由B公司业务员刘某和牟某共同在A公司办理保险业务,投保人郑某对此事也是知晓的,A公司对业务管理存在过错,而郑某在B公司所有保险单均由业务员刘某经办,所以郑某在投保时已向A公司履行了告知在B公司投保的义务,故A公司以此拒绝赔付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A保险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在一审判决后,A保险公司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的主要依据郑某通过刘某在B公司投保重疾险,就视为对A公司履行了告知义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牟某系上诉人A公司的工作人员,参与郑某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应认定为代表A公司。虽然B公司业务员刘某亦参与合同的签订过程,但牟某代表A公司,并非刘某代表A公司签订,本院亦不能依据刘某参与签订来认定刘某代表A公司,刘某亦无义务向牟某及郑某释明,对于合同签订后的法律后果,应当由A保险公司承担。一审支持郑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律师后语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35条规定:“保险营销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同时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刘某系B公司的业务员,只能按受B公司的委托,办理B公司的人寿保险业务,本案中牟某没有代理能力,对保险业务不熟悉,整个流程也不清楚。又没有履行代理行为,签字都由刘某代签。由刘某代为销售A公司的保险产品,因本身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郑某明知牟某不具有代理能力,亦没有行使代理行为,亦知悉是刘某在具体销售A公司保险产品,并代替牟某签名。郑某与刘某、牟某的关系不构成任何形式的表见代理。保险合同最终效力不能及于A公司。因此两审法院均判决由A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有待商榷。

销售人员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中宏人寿台州中支合计被罚13万元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陈婷婷 周菡怡)9月24日,中国银保监会台州监管分局发布罚单显示,因存在销售从业人员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问题,中宏人寿台州中心支公司被警告并罚款人民币8000元,案件当事人卢芬被警告并罚款5000元。


业务员给家人买保险可以代签吗(业务员给自己买保险)

在一家保险公司有工号(在一家保险公司有工号还能去另一家保险公司吗)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业务员给家人买保险可以代签吗(业务员给自己买保险)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60816.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6月15日星期二

猜你喜欢

随便看看

首页 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