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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主要有: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来源:找法网
家庭暴力不仅给受害人带来了肉体上的折磨,还是一种对其人格尊严的侮辱,将会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每年的11月25日是联合国所确立的国际反家庭暴力日,那么家暴的相关法律法规您了解多少?让找法网小编来详细介绍。
《婚姻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这是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如果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婚姻法》第43条第3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爱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欧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身心健康的;
(七)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根据《婚姻法》第43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受害人要求依法处理的,公安机关才能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机关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置。
《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惩罚规定: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这些与家庭暴力相关的法律法规直接关系到我们尤其是女性的切身利益,应当加以了解,在家庭暴力发生后,一定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是遇到严重的家庭暴力情形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通讯员 吴扬新
2016.3.1—2020.3.1
对家暴说不,向法官主张
让家成为幸福安全的地方
我叫小芳
怀着对爱情的美好向往
与小俊共同步入
这神圣的婚姻殿堂
我的家不大有几十个平方
原以为会有幸福安康
却未曾想到
家成为我噩梦开始的地方
一点点琐事争吵
一次次暴力相向
使我受尽折磨
让我遍体鳞伤
我想要遗忘
更想过逃亡
可面对他事后的忏悔与求饶的模样
我一次又一次心软选择了原谅
可换来的却又是他的反复无常
身体上的淤青
精神上的残伤
泪水总是挂在我的脸庞
我反复思量
为了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我终于鼓起勇气
向法官诉说我的主张
▷
家事法官:双方是否同意离婚?
小芳:坚决要求离婚,家暴导致感情破裂!
小俊:不同意离婚!
▷
家事法官:小芳,你主张小俊家暴,证据是什么?
小芳:1.小俊写的保证书一份,保证不再有殴打行为;2.派出所备案的协议书,其中双方确认“小俊多次暴力殴打妻子小芳,并当着儿子的面暴力殴打小芳,给小芳和孩子造成了不可逆转的身心伤害。”
▷
家事法官:小俊,你对上述家暴事实的证据是否认可?
小俊:我不认可保证书和协议中的签字是我签的!
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保证书和协议落款处“小俊”签名进行笔迹鉴定,鉴定意见为保证书和协议中的“小俊”签名字迹与样本中的“小俊”签名笔迹是同一人书写。
北京市第一人民法院团河法庭审理认为:
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在共同生活期间,小俊未能冷静控制自己的情绪,在双方争吵中多次与小芳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小芳受伤,致使夫妻感情逐渐破裂,故判决双方离婚。子女的抚养问题,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现孩子随小芳一起生活,稳定的生活环境,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鉴于小俊存在家暴行为,不宜直接抚养孩子,孩子宜由小芳抚养。
双方诉争房屋系婚内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综合考虑到双方的分居时间、孩子随小芳共同生活所产生的花费以及小俊存在家暴过错等因素,依照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酌定小芳享有房屋70%的比例,小俊享有30%的比例。鉴于房屋一直由小芳和孩子居住使用,故房屋判归小芳所有,由小芳依上述比例按照评估价给付小俊折价款。
小芳与小俊签订的保证书及在派出所达成的《协议》,经笔迹鉴定为小俊本人所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未对第三人的利益构成损害。小俊称保证书及协议系在恐吓、胁迫、身体极度疲惫状态下签订,就此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佐证,故小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上述协议合法有效。
综上,北京一中院作出生效判决:准予小芳与小俊离婚,婚生子由小芳扶养,小俊每月支付相应抚养费,诉争房屋按上述比例进行分割。
法官说法:
近年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涉家暴情节案件数量虽然占比不多,但在一定程度上客观存在。我国法律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面对家暴问题,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以及现行的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等多部法律均为当事人维权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司法支撑。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不仅直接危害受害人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且极易引发恶性刑事案件,危害社会安全稳定。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庭私事,而是具有严重危害的社会问题。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2020年3月1日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四周年。为弘扬家庭美德,形成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保障弱势家庭成员合法权益,法官们鼓励当事人勇敢向家暴说“不”!针对常见的家暴涉法问题,北京市一中院作出四点提示:
一、因家暴导致感情破裂的,准予离婚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及婚姻法均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
二、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抚养子女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理第一条明确“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可见,在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是影响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时,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三、离婚财产分割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可对施暴方少分财产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第八百六十五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离婚财产分割上,法院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酌定对施暴方予以少分财产,以此惩戒施暴者。
四、一方遭遇家暴离婚可请求施暴方进行损害赔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及婚姻法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家暴行为不仅会给对方的人身造成损害,还会对其精神造成不可恢复的影响。《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也进一步明确,家暴导致的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因此,离婚纠纷中受家暴一方不仅可以主张因家暴行为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等,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席锋宇 常煜 岳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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