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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186条(新婚姻法18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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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9 23: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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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淮安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21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恋爱婚姻法律风险防控手册

一、【恋爱过程中的“赠与”】

1.互赠小礼物(如水晶球、玩偶熊)

恋爱过程中,双方互赠礼物是一种爱意的表达,是爱情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同时记录下双方美好爱情的幸福时刻,具有“仪式感”的爱情往往能够走得更远。即便将来女友变成前任,这些礼物在去留上,不存在法律介入的问题。

2.以结婚为目的财产赠与,如车、房

这类赠与往往是价值较大的贵重物品。在我国,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即你一冲动说:“baby,我们马上就是一家人了,我把我的爱车送给你了”。

当你说了这句话,同时你女票也没有反对,则该赠与合同成立,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女性朋友注意了:这里不需要强行要求你男友立字据……)。

但是,一旦发生问题想反悔也不是不可能。以下方法可以帮助你从前任手中夺回财产。

(1)任意撤销权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了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权力转移即,动产以交付为转移,不动产以过户登记为转移。也就是说:车,你还没有交给你女友之前;房子,你还没有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你作为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2)法定撤销权

一旦所赠财产所有权转移后,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才可以撤销。比如,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3)不当得利返回请求权

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互赠对方财产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结婚条件未能实现时,赠与行为应视为自始不生效。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赠与人以不当得利请求对方归还财务。

3.彩礼

当你谨小慎微的处理着你们的恋爱关系并且按照当地习俗,彩礼虽然很高,但也东借西凑的给了。终于等到了结婚前的最后一刻,但又是一个绿意盎然的早晨……现任变前任。这彩礼怎么办?没关系,只要依照一下法条依然可以要回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二、【婚房归属问题】

房子对婚姻到底有多重要这是一个社会问题,但在新《婚姻法》下,房子的归属问题如何判断?

(1)婚前以个人名义全款购房,婚后仍属于个人财产。

(2)婚前以个人名义贷款购房,婚后还贷,还贷部分属于共有财产。

(3)婚后以个人名义购房,属于共同财产。

(4)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房屋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5)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儿媳/女婿),有相关的证据证明确实属于一方父母出资,无论婚前分手,婚后离婚,法院均可判决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

(6)婚前双方父母全款购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双方对于房屋按份共有。

(7)婚后双方父母全款购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夫妻共同财产。

三、【恋爱期间的亲密行为】

处于暧昧中的两个人,通过吻来突破对方的关系也是可以的。因为恋爱中总有一个人先耍流氓。

但还存在着另一种可能,就是女生压根儿就不愿意,一个巴掌扇你在脸上。而你刚好喜欢这种反抗的刺激,继续强吻。此时你的强吻可能属于“性骚扰”。

虽然我国对“性骚扰”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恋爱合约】

1.情侣恋爱合同

在恋爱过程中,每个人都希望拥有一份美好的爱情。不过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法律是不保护恋爱中的情感问题的,所以好多女孩子希望得到一份承诺甚至签一份恋爱合约也是没有法律意义的。

但是如果这份恋爱合约中包含恋爱期间的财产问题,则合约在这一部分是有效的。比如同居过程中的财产处理和分配。但涉及人身约束,恋爱自由等问题的条款是无效的。

所以,当你的女友要求签一份恋爱合同的时候,签一下也无妨。因为承诺是一种个人约束行为,没有承诺的爱情不是爱情,也给不了对方安全感。

2.婚前协议

婚前协议是否有效,根据中国的《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为婚前协议提供了法律效力提供了保障。

那么,什么样的协议条款是有效的?

(1)无胁迫、欺诈,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2)协议内容不违背公序良俗。

(3)涉及财产方面,如婚后男方工资上缴以供家用,也在一定程度上受法律保护。

无效情形:

(1)涉及“离婚”,如有家庭暴力,出轨就离婚。

(2)涉及离婚后子女监护权问题。

最后,在签婚前协议之前务必想好,不要试图通过金钱制约来维护爱情的,这反而容易加速这个问题的爆发。在恋爱中遇到形形色色的爱情难题还很多,除了以上法律的保护,更主要的是双方能够互相理想,相互忍让,多沟通才是爱情制胜的关键。

毕竟法律只是底线,解决不了所有的事情,而值得你爱的那个人也只有一个。

​离婚后一方当事人能否撤销房产赠与

来源:德州中院

转自: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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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离婚案件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双方对于房屋等不动产争执较大,离婚案件的争执焦点已由传统的 争夺孩子抚养权转变为争夺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一些当事人为达到快速离婚的目的,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将房屋赠与他人或子女,但在离婚后又反悔,重新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房产。对于当事人提起请求撤销房产赠与协议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呢?下面,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的孙德利法官为大家详细讲解。


​离婚后一方当事人能否撤销房产赠与


1

在审理的案件中,是否遇到过一方当事人离婚后,重新申请财产分割?

孙德利:有这样的案子。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协议登记离婚的案件中比较多。在今年7月份,我就审理过这样一个案子。原告王某(男方)与被告张某(女方)于去年9月份在陵城区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随其母亲张某共同生活,双方的共同财产楼房一套归婚生子所有。离婚后该套楼房一直由被告张某及儿子居住使用。离婚后很快原告王某即与她人再婚,但王某一直没有将房屋产权过户到儿子名下。今年7月份,原告王某以自己现在租房居住,无能力重新购买楼房为由,认为赠与给儿子的房产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王某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主张对该套楼房重新进行分割。

2

《合同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王某能否请求撤销赠与给儿子的楼房?

孙德利:《合同法》第186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对于离婚协议中已赠与的财产是不能依据这一法律规定行使任意撤销权。就以上案件而言,原被告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双方自愿将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给未成年子女,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子女抚养、房产赠与等与解除婚姻关系是一个整体,在双方离婚已成事实的情况下,原告作为赠与人不能再对赠与房产条款反悔,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也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一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最终我们依据这条法律规定,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在判决书已经生效。

3

《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是否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所冲突?

孙德利:《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的特色在于撤销权的任意性,属于一般法,而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则强调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约束力,不可擅自变更或者撤销,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离婚案件中关于赠与财产撤销问题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4

结合审判经验,对于此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有哪些经验向大家分享?

孙德利:在离婚案件中,无论夫妻一方将自己享有财产权利的财产赠与给对方还是赠与给子女。无论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协议登记离婚,还是在法院办理的调解离婚,对在离婚协议中赠与给对方或双方子女的财产,均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但是,如果赠与房产一直登记在赠与人名下,赠与人往往隐瞒已将财产赠与的事实,继续以该房产为自己或他人的借款行为提供抵押担保,这样会给受赠人的权利最终实现制造障碍或者带来纠纷,因此建议受赠人尽快到房管部门办理赠与财产的变更登记手续。在办理过户变更登记中,对于赠与人拒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如果受赠人是配偶的,则可以依据法院生效的调解书,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受赠人是子女的则不能直接申请执行,因为他(她)不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一方。我个人认为,受赠人可以将该协议作为一个双方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依据该赠与协议另行提起诉讼,请求赠与人履行赠与条款约定的义务,待法院判决后再申请执行以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离婚后一方当事人能否撤销房产赠与


建议

房产作为家庭财产中价值最高的一类财产,往往成为夫妻离婚双方争夺的焦点,建议大家处置大额财产时,提前做好协商和约定,以免纠纷的产生。

【普法课堂】“夫妻赠与”与“夫妻财产约定”的区别

【普法课堂】“夫妻赠与”与“夫妻财产约定”的区别

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承诺将房产赠与给另一方后,因各种原因并未办理变更手续。当离婚时,受赠方要求继续履行,赠与方主张撤销赠与。或者获益方主张该协议不是赠与,而是夫妻财产约定。那么什么是夫妻赠与,什么是夫妻约定,二者的法律后果有什么区别呢?本文通过两个案例以对比方式予以说明。【案例1】郭靖婚前有N套房产,价值相当不菲。郭靖与黄蓉苦恋多年,但因黄老邪横加阻挡,二人无法登记结婚。后,郭靖为表示其对黄蓉的感情忠贞不二,写下血书,二人才得以登记结婚,步入婚姻殿堂。血书上写:现郭靖将名下的所有房产(详见清单)都无偿赠与给黄蓉,均归黄蓉个人所有。署名郭靖,并注明了年月日。黄蓉被感动得痛哭流涕,以至于忘记做房产变更登记。后,郭靖移情别恋,爱上成吉思汗之女华筝。郭靖为与华筝能长相厮守,将黄蓉诉至法院,请求离婚。黄蓉特别生气,同意离婚,但要求郭靖履行赠与协议,协助办理变更手续。【案例2】杨过与小龙女相爱多年,不顾世俗之偏见,登记结婚。二人白手起家,通过辛辛苦苦地养蜂卖蜜,终于积攒了丰厚家业,有豪宅N+1套,登记在杨过和小龙女名下。杨过念于小龙女的一片痴情,于是也写下血书。血书上写:所有家产(详见清单)是杨过与小龙女婚后共同财产。现,双方约定N+1套房产归小龙女个人所有。署名:杨过、小龙女,并注明了年月日。小龙女也被感动得痛哭流涕,以至于也忘记做房产变更登记。后,小龙女因移情别恋尹志平,将杨过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确认该N+1套房产为其个人财产。上述两个小案例都是涉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问题,且都没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是,仔细研究一下,就会发现二者具有本质上的区别。案例1的情形属于“夫妻赠与”、案例2的情形属于“夫妻约定”。“夫妻赠与”、“夫妻约定”两者主要区别如下:1. 法律性质不同。我国现行婚姻法实行的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婚姻法第19条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此,夫妻财产约定属于约定财产制。夫妻赠与是指夫妻一方将个人财产赠与对方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应当理解为以婚姻为基础的赠与,既不同于一般赠与,也有别于夫妻约定财产制。2. 适用法律不同。夫妻双方因约定财产的所有权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适用婚姻法第19条之规定。夫妻双方因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发生争议的,应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之规定。3. 法律后果不同。经查明,夫妻双方争议的财产属于约定财产性质的,并且签订了书面协议,并明确约定了财产的归属,则该协议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履行。经查明,夫妻双方争议的财产属于赠与性质的,如果受赠方还没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则赠与方可依据合同法第186条之规定,行使任意撤销权。

根据上述法律分析,我们再看案例1、案例2的法律后果是否相同。

案例1属于“夫妻赠与”的情形,因此应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的规定。郭靖将N套房产全部赠与给黄蓉,但因黄蓉并未办理房产变更手续,因此,郭靖可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撤销该赠与。

案例2属于“夫妻约定”的情形,因此应适用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杨过与小龙女约定将N+1套房产全归小龙女所有,尽管小龙女也没办理房产变更手续,但因属于夫妻财产约定性质,所以杨过尽管觉得很受伤,但也必须依据该协议履行。

说明:在实际生活中,夫妻财产约定、夫妻财产赠与非常复杂,本文只是就比较简单的、争议不大的夫妻约定、夫妻赠与予以阐述。郑重提示:对获益方来说,不管是属于夫妻约定还是属于夫妻赠与,尽快办理变更手续,才是王道!附:《婚姻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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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审管办;责任编辑:李日斌

文稿:法务之家;编辑:林春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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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10月09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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