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衢州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6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广东一对夫妻育有两个孩子,但因为夫妻之间发生矛盾,妻子竟只身离开家近8年之久,在此期间,两个孩子均由父亲独自一人抚养、照顾。日前,妻子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无果,最终判决准允两人离婚,鉴于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结合双方分居时间及妻子的经济状况、当地生活水平等,根据民法典规定,酌定妻子支付3万元补偿款给丈夫。
法院指出,婚姻存续期间负担家庭义务较多的一方,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体补偿标准应综合考量双方婚姻状况、负担家庭义务情况、持续时间、经济收入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
妻子因矛盾离家8年,丈夫独自养娃
林红(化名)与张伟(化名)在外务工期间自行相识、自由恋爱,并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良好,共同生活在被告家并育有两名小孩。后因夫妻双方出现矛盾,林红只身离开家近8年之久。分居期间,两孩子均由父亲张伟独自抚养、照顾。
日前,林红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要求两孩子由张伟抚养,抚养费由张伟自行承担。
经法院调解,林红还是坚持要离婚,对此,张伟认可双方感情已破裂,但要求林红补偿10万元才同意离婚,调解未果。
惠州龙门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均认同感情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也一致同意由张伟抚养两小孩,故判决双方离婚,两小孩由张伟抚养。
至于张伟要求林红补偿的问题,基于双方均确认近8年的分居期间,两小孩一直由张伟亲自抚养、照顾,且林红亦未能举证证明其承担了两孩子的部分生活费,据此,认定张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林红怠于履行家庭义务,应给予张伟一定补偿。
结合双方分居的时间及林红的经济状况、当地的生活水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酌定林红支付3万元补偿款给张伟。
法官:家务劳动价值应当得到尊重
法院指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是从法律层面上认可了家务劳动及照顾家庭付出的价值,从而保障了奉献一方的利益,体现了公平原则在离婚案件中处理财产问题方面的运用;该法条在婚姻法第四十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取消了离婚经济补偿只在约定财产制下适用的规定,将经济补偿范围扩大到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同样适用。
本案的处理结果,在平衡离婚时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同时,保障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符合公平合理原则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立法目的,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经办法官表示,婚姻存续期间,常常出现一方为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为另一方解除后顾之忧。尤其是,常常存在一方因负担较多的家庭义务,导致其投入在自我发展、自我实现上的时间和精力被大量压缩,甚至完全牺牲自我发展机会,全力投入家务劳动中的情况。
当夫妻双方离婚,负担更多的家庭义务、给另一方提供了更多无形支持的一方反而会因自身经济能力弱或缺乏经济能力而面临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的困境,显然有悖公平。因此,家务劳动价值应当得到尊重,有必要为夫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提供离婚经济补偿。
本案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对被告提出的离婚经济补偿请求予以部分支持的判决,对社会上很多“全职太太”或“全职丈夫”牺牲自我社会生产力,全身心照顾家庭、抚育小孩,在离婚时获得起码的补偿具有积极示范意义。另外,本案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承担家庭义务较多的一方并不只有传统认知中的女性,在遇到男方承担较多家庭义务时,亦应当切实同等保护男方的合法权益。
释疑: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需符合什么条件?
首先,经济补偿请求以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判断一方是否承担了较多义务,应结合一方在家庭义务上付出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以及获得的效益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进行衡量。
其次,经济补偿需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但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其经济补偿请求权,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第三,经济补偿请求须在离婚时提出,协议或判决离婚后,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陈虹伶
标题图/视觉中国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龙成柳
家务不是被爱掩盖的无偿劳动,生儿育女,爱护家庭是夫妻之间的共同责任。承担家务较多的一方,离婚应获得更多补偿……无锡市梁溪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为“她”撑起了法治“保护伞”,将家庭存款的大部分判决给了女方。3月28日,案件审理法官对媒体详讲判决原因。
法官接受媒体采访。
金女士在结婚之后育有一子,但孩子刚出生就患上了“重度新生儿窒息”的疾病。她在生育之前一直都有稳定工作,但因母爱的天性使然,为了更好地照顾孩子,她决定和过去的职场生活告别,专心照顾孩子和家庭,成为一名全职太太。而男方宋某,由于工作原因常年奔波在外,并导致两人感情逐渐不和,最终,金女士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由于长期的异地,双方早已感情破裂,对离婚和孩子的抚养权没有争议,争议在于孩子的抚养费承担、分配,以及具体的财产分割问题。
最终,梁溪法院扬名法庭判决:抚养费应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并结合当地实际平均生活水平确定,考虑到孩子的身体状况,除每月固定生活费外,医疗费和教育费根据实际发生情况由双方平均分摊。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房产及汽车等财产分割方案已达成一致意见,就银行存款部分,因金某在抚养子女、协助宋某工作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故按照照顾子女、女方的原则,酌定3万余元银行存款中的25000余元归金某所有,5000元归宋某所有。
案件审理法官茆倩娣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现实生活中,在照顾子女、抚养老人等方面,需要夫妻一方付出较多义务时,往往是女方主动或被动承担较多的家庭义务,导致女性在自我发展、自我实现上的时间和精力被大量压缩,甚至完全牺牲自我发展机会,全力投入家务劳动中,与社会逐渐脱节。
当夫妻双方离婚,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给另一方提供了更多无形支持的一方,反而因自身经济能力弱或缺乏经济能力而面临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的困难,故根据公平原则,理应对其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
那么女性对于家庭的付出,该如何得到认定呢? 茆倩娣法官表示,女方在生育之后辞去了工作,男方对此予以认可。由于男方一直在外地工作,女方和父母一起生活,女方肯定在照料子女以及协助男方方面,拥有客观上双方也都认可的证据。“举证方面,女方作为全职主妇,没有基本的生活收入,我们要结合男方的收入情况,以及他的出差情况等,综合考虑女方为家庭做了多少贡献。”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 实习记者 程乐 记者 张建波
校对 陶善工
艳艳的父母离婚了,原因是父亲在外出打工时有了外遇,艳艳的母亲觉得自己很委屈,两人离婚时艳艳的母亲提出了很多要求,比如:艳艳归自己抚养;艳艳的父亲每月要支付艳艳生活费5000 元;家里的财产全部变卖后归到女儿艳艳的名下,留着女儿日后上学用;等等。艳艳的父亲虽然同意离婚,但是他觉得艳艳的母亲对抚育费的要求太苛刻了,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法院对于这个问题该如何判决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天然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由此可见,关于子女抚育费用的具体数额,法律规定得比较灵活,针对不同的情况适用不同的标准:父母有固定收入的和没有固定收入的适用不同的标准;如果有特殊情况发生的,抚育费的数额还可以提高或者降低。因此,艳艳母亲的过分要求是得不到法院认可的。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深度解析“抚养费”,顾名思义,是抚养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需的费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子女的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般应当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如果遇有特殊情况,抚养费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
劳动仲裁 赔偿金(劳动仲裁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的区别)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老婆离婚后孩子生活费(离婚以后小孩生活费给多少)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607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