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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同居期间单方购买房产的产权
应该如何认定?
是属于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法院以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单方购买的财产、个人的房产增值部分不能视为共同财产为由,依法认定案涉三套房产属于被告白某的个人财产,同时以原告黄某打理财产多年且从保护妇女角度出发,判令被告白某给付原告黄某补偿款2万元。
基本案情
法院查明,黄某(女)与白某(男)于2004年相识并同居生活至2020年1月。同居期间,双方的工资卡各自保管使用。2006年4月,白某出售其一套自有房产并加价1.5万余元购置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的房屋一套,连同白某此前名下的另一套房产一并交由黄某打理出租、维护。后白某于2020年又通过贷款方式购置房产一套用于自住,产权登记信息为白某单独所有。现黄某以与白某同居15年已经形成夫妻关系为由,要求分割上述两套出租房产和一套自住房产的增值部分共计138.25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同居生活15年,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双方同居期间经济各自独立。由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单方购买的财产、个人的房产增值部分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白某名下的两套出租房产和一套自住房产,产权登记信息为被告白某单独所有,且原告黄某无证据证明有出资情况,故黄某主张要求分割三套房产的增值部分或者按比例分割房产的诉请,不予支持。综合考虑黄某在与白某同居期间,帮助白某打理房产多年获取了收益,法院酌情由白某给付原告黄某补偿款2万元。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同居期间添置财产
不宜简单认定为共有
法官庭后表示,从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非婚同居关系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存在诸多差异。除约定外,在婚姻持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的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同居期间双方的财产相对独立,不能够直接推定为共同所有。同时,夫妻是第一序列的法定继承人,可以相互继承遗产,同居关系不受到法律的保护,且没有权利要求相互继承遗产。
虽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为了保护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法律设置了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民法典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因此,以夫妻名义同居期间添置的财产的所有权归属认定及分割问题,应充分考虑双方的经济关系、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同居的时间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而不能简单地认定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还是个人所有。具体而言,同居期间双方财产分割基本原则有:
第一,约定优先原则。法律首先尊重当事人自己的意思,按照意思自治原则优先处理,即双方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第二,无约定的,实行“谁购买归谁所有”原则。同居期间的共同行为所得财产如共同经营收益、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共同创造的智力成果,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收入、继承财产、生产经营收益、自有房产等个人所得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张是其个人财产的,应当负举证责任。
第三,赠与财产归个人所有原则。即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第四,照顾妇女儿童利益原则。具体分割财产时,充分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此外,由于同居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配偶人身关系,因此不存在因为同居关系而发生的人身性质的权利变化。也就是说,如果同居期间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无须负抚养义务;非法同居的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
本案中,案涉的三套房产均登记在白某名下,其中两套系白某自有房产,一套系同居期间白某自行贷款按揭购买,双方对上述房产未约定归属,且黄某无证据证明有出资情况,根据“谁购买归谁所有”原则,黄某无权要求分割三套房产的增值部分或者按比例分割房产。同时,从照顾妇女儿童利益原则出发,且考虑黄某替白某打理房产多年并获取了收益,法院酌情由白某给付黄某补偿款2万元。
来源:法治日报、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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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了让子女结婚,或者为了给子女提供一个住房保障,花费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给子女购置一套商品房。又担心子女结婚后,特别是子女婚姻发生变故,房子变成了儿媳或者女婿的财产。针对这些焦虑,四川君定律师事务所律师侯国君,解答如下,供家长参考。
房屋产权性质,要考虑谁出资,更主要处决于产权登记。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后产权归谁,有如下几种情况:
1、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属于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
2、结婚前,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婚后由子女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偿还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作出补偿。
3、结婚前,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登记在子女配偶一方名下的,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应当认定为子女夫妻共同财产。
4、结婚前,一方父母支付了全部或者部分房款,登记在子女及其配偶两人名下的,视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涉及到对子女配偶赠与了。
5、双方父母出资,共同为子女购置房屋,登记在任何一方名下,无如特别约定,均视为子女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6、婚前交付了全款,婚后才办理产权登记,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仍属于子女个人财产。归子女一方的房屋,如果婚后加上子女配偶的名字,房子就由个人所有变更共同所有了。
为了明晰产权,减少争议,本律师建议:
(1)尽量在子女登记结婚前,全款为子女买房,并将房屋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办成子女一方单独所有,避免子女婚后继续还贷引起产权争议。
(2)如果婚前只交了一部分房款,在子女登记结婚时可以对房屋产权归属做一个约定,比如约定为子女一方所有,由子女个人继续还贷款。
(3)产权证上要慎重添加另一方的名字。如果要将房产登记在两人名下,可以约定为按份共有,对没有出资一方的比例约定低一点,避免直接写成共同所有。对没有约定比例的共同所有,离婚时一般要平分。
总有人,婚前叫他买房,一会儿哭穷,一会儿家人不愿意了,一会儿再等等,再问七大姑八大姨都能薅出来挡一波,仿佛此刻房买了人生就走不下去了。等结婚几年,没了首套房资格突然又脑袋开窍,开始寻思给自己名下买房的事儿…
对,说的就是你。
已婚可以单独买房吗?今天就回答你,可以,但产权分两种情况。
按照新婚姻法规定,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包括贷款)取得的房屋产权,均为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影响到离婚后房屋的分割。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
说明白了,婚后买房,不管你对象知不知道,只要是用家庭财产支付、还贷,房子都归属于家庭共同财产。
如果婚后想要独自贷款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了不动产买卖合同,用个人的财产支付首付款,并且在银行办理购房贷款的,婚后需用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的支付者名下的,离婚的时候该不动产就由双方来进行协议处理。
假如依照前款的规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那么人民法院就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应当归为登记产权的一方,如果是尚未归还的贷款,那么依旧是作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的。那么只要在办理贷款的时候是只写了对方一人的名字,离婚之后房屋就算是对方一人的。
咳咳,通俗地再解释一下:如果你婚前就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全款买房,毫无疑问房子属于你。如果你只是签了合同,用自己的钱付了首付,办理了贷款,然后你结婚了,这时候剩下的贷款就需要用家庭财产来还贷,房子就不能完全算你一个人的,至少作为产权登记的一方你也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是协议良好的情况下)。
如果是婚后购房,虽然你是使用一方的个人财产,但要证明今后属于一方财产,双方需要签订一份协议,证明是一方个人出资,而不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并在办理公证和房产证登记时注明,这样就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了。
所以,婚后还想要有只属于自己名下的房产,有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你的沟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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