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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分析解答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力的唯一合法凭证。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如涉及到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子,法院一般不予处理,而未办理产权证的原因则有很多种,比如购买的房屋为期房,暂时还没办法办理产权证,还有可能购买的房屋为动迁安置房,因不符合上市交易的情形而未办理产权证。
案情简介
01
(2011)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281号
朱某、俞某甲于2007年2月相识恋爱,2008年2月登记结婚,2009年10月22日生育一女俞某乙,目前随朱某共同生活。朱某曾于2010年7月起诉离婚,后撤诉。2010年5月21日,朱某、俞某甲发生争执,俞某甲殴打朱某致左耳鼓膜穿孔,构成轻伤。朱某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包括未办理产证的盘古路房屋。
法院判决:
关于盘古路房屋,该房屋在双方当事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但未办理产证,原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告知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不作处理,朱某可另行主张权利。
(2010)普民三(民)初字第1892号
张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张某甲。2003年,张某与王某购得上海市某路房屋及车位(产证还未办理)。2004年,张某与王某至婚姻登记机关解除夫妻关系,并对财产分割达成离婚协议,张某认为,涉案离婚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双方应按约履行,故系争房屋应归张某、张某甲所有,现张某已按约给付钱款300,000元,但王某扣押相关材料后使张某无法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因系争房产尚处于债务抵押登记状态,为保障抵押权人,即某普陀支行的合法权益,在贷款未获清偿、抵押权人对产权变更持反对意见之前,原则上房屋权属状态不得作出变动,现张某一方为实现产权分割,自愿一次性付清贷款并将相应款项提交法院,该付款行为与法不悖,且据离婚协议约定,系争房屋的剩余贷款本应由张某履行清偿义务,故本院对张某的清偿行为予以准许并在本案中判明,张某清偿贷款后,某普陀支行作为抵押权人应负办理系争房屋抵押登记的注销义务。
案例分析
02
夫妻离婚时,共同购买的房子还未办理产证要视情况而定,如果是依据房屋购买流程,还无法办理产证的,在离婚纠纷中,法院一般会不予处理,如案例一。另外,如果共同购买的房子在能够办理产证而未办理时,如果房屋上存在抵押贷款的情况,在诉讼阶段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则会影响抵押权人的利益,分割时要与抵押权人协商处理,如案例二中,法院认为在贷款未获清偿、抵押权人对产权变更持反对意见时,原则上房屋权属状态不得作出变动,张某采取一次性付清贷款的行为使得该房产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顺利得以分割。
风险提醒
离婚诉讼中如果房屋未办理产权证,则如果双方决定通过诉讼离婚并分割房产的,则房屋的产权证应提前办理好,如果未办理,则法院一般会拒绝处理此类房产。
THE INSTRUCTIONS
处理锦囊
如果双方决定通过诉讼离婚并分割房产的,应注重房屋产权证的办理,且房屋如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法院在处理此类房产分割时,会根据房屋的产权人情况一方获得房产,一方获得折价款,如涉及房屋价格上涨的,则拿到房屋的一方则会占据相关优势,因此房屋之前的产权登记则非常重要。
相关知识
【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七十七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马某是洛阳市洛龙区某村村民,2002年与小莉结婚,婚后双方在马某的宅基地上盖起3层小楼,2015年7月,村里通知整村拆迁,马某与村里签署了拆迁安置合同,置换4套房子并补偿80万元。
马某拿到补偿款后,开始神气起来,嫌上班辛苦,再也不想找工作了,直接“躺平”了。小莉多次劝马某不要再“躺平”,要为孩子和将来考虑,但都无法说服马某。矛盾越来越深,走到了离婚的边缘。
四套房子已经于2020年5月领到钥匙,但是房产证还没有办下来,拆迁补偿款80万元一直由马某拿着,小莉离婚要求自己分两套房子和40万元,能实现吗?
律师解答:“补偿款可以分,但是房子不能分,只能先判居住权或使用权。”
小莉不解:为什么呢?
律师进一步解释:《民法典》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离婚时,如夫妻双方还没有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权属证书,从所有权角度而言,双方对房产不享有完全所有权,需要等待政府机构发放房屋权属证书后才能进行房屋所有权分割。在房屋所有权权属不定的情况下,法院也不能提前越俎代庖,直接用判决方式对此房产进行司法确权,进行分割。因此,当事人无权对房屋的归属提出分割请求。但是,离婚毕竟要对已占有、使用的合法财产进行分割,虽然不能判房屋所有权分割,但法院可以组织离婚双方协商分割该房屋的使用、居住权益,如果夫妻无法达成一致协商意见,法院也可以仅就房屋的居住权、使用权作出判决。
如果购房者在入住后不能及时取得房屋产权证,其所购的房屋所有权尚处在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而我国房屋的变动,在法律上是严格的登记公示主义,没有产权证的房屋会导致无法赠予、继承、买卖、置换、抵押贷款等活动,即使签订相关合同也均为无效合同,并不受法律保护。以下做详细说明:
1、夫妻在离婚时,没有房屋产权证的房子是无法进行分割的。
2、购房者购房往往有保值与增值的目的,在市场价格发生变动时,购房者会考虑对房屋进行变现。但房产的交易是需要房屋权属证明的,没有产权证的房屋在交易中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3、在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时,需要对产权证进行审核,没有产权证是无法办理抵押贷款的。
4、在房屋被拆迁时无法按国家政策及相关拆迁法规获得拆迁补偿,不利于在房屋遭受灭失或损害时得到相应补偿以减少损失。因为国家在拆迁补偿中也是以产权证为补偿依据的。
5、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时无法申请继续使用该土地。众所周知,我国房产并非永久产权,而是有产权年限的。目前从法律专家的角度来讲,一旦房屋产权到期,房屋产权人是可以交钱续期的。但问题是,如果你没有房屋产权证就无法证明你是房子的产权人,这样一来,房子到期之后,很可能会被国家收走,届时面对的就是“无家可归”的情形。
6、现在很多人买房,尤其是二手房,看中的就是房子所具有的学区属性,但如果不能及时办理产权证,很可能买了房之后也无法享受学区的待遇。
综上所述,一、迟办或不办产权证对购房者保护自身权益是非常不利的!从本质上来说,在没有拿到产权证之前,购房者还不能算是该房产法律意义上的拥有者。只有取得房屋产权证后,购房者才对所购房屋拥有了所有权,才能对房屋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产权证满2年和不满2年的区别很大,因为在对房屋进行出售时,产权证不满2年的需要缴纳5.5%的增值税,满2年则免征增值税。因此,买房人在购买二手房时,会优先考虑产权证满2年的房子!
三、产权证是购买房产行为有效、合法的证明,是构成完整房产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该房产在解决财产分割、权属纠纷等问题时的有效证明文件,还是住房制度改革、旧城改造、房屋拆迁时的法律依据!
四、产权证是房产在赠予、置换、买卖、继承、抵押时需出具的重要法律文件,没有办理产权证的房产不能进行买卖交易,任何房产交易行为的第一个步骤就是验证产权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也可以这样说,产权证是一切买卖交易的基础法定文件!
五、在没有拿到产权证之前,该房产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开发商。如果开发商存在将房产抵押借贷的行为,或因债务问题被强制执行时,该房产可能会被债权人(如银行)依法拍卖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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