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知更鸟 > 法律知识学习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婚姻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还有效吗)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6-19 21:37:52
  • 0
  • 知更鸟

本文由武汉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9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犯罪所得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定

裁判要旨

一般而言,夫妻一方在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但债权人举证另一方分享债务利益的,在分享范围内成立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

程某与肖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2013年12月至2015年2月,程某通过签订借款合同的方式共诈骗周某某款项676万元。2013年12月11日至2014年11月29日,程某57次向肖某建行卡共转款380余万元。2014年1月16日至9月25日,为购买小汽车、住房并装修商铺,肖某7次用建行卡共支付206万余元。2015年3月9日,程某与肖某经法院调解离婚,肖某分得了前述小汽车、住房及商铺。2017年9月,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程某诈骗周某某676万元后转入肖某等人账户或用于个人消费,判处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5万元,同时责令程某退赔周某某676万元。但程某一直未予退赔。2018年5月,周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肖某在380余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裁判】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肖某在其建行卡转入款范围内与程某成立夫妻共同债务,判决支持周某某诉请。一审宣判后,被告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1.责令退赔是刑事责任制度下的民事责任承担

在侵财性犯罪中,受害人财产权利的救济途径通常有两种:一是因人身权利受到侵犯或财物被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受害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是因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被告人返还被占有、处置的财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从批复的精神看,“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将造成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的重复、冲突。”因此,批复视责令退赔为刑事责任制度下的民事责任承担,不言自明。

责令退赔因犯罪行为而生。犯罪行为属于广义上的侵权行为,与民事侵权有诸多相同之处。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责令退赔虽属刑事责任,但其符合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中的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特征,本质上具有侵权之债的法律属性。是司法机关直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依职权而非由受害人申请启动的侵权民事责任追究措施。而在追缴无果且程某无力退赔,肖某也不构成共同侵权的情况下,周某某只能另寻他途。

2.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在本案中的适用

程某的诈骗手段是与周某某签订借款合同。根据最高法院有关民间借贷问题的规定,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已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无论案涉合同的效力如何,犯罪行为所具有的刑事制裁性不能消灭程某与周某某间的合同关系。即使现行立法基于国情和刑事政策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考量,排除了周某某对程某的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民事诉讼途径,与双方间的侵权之债一样,合同之债也属于本案基础债务关系。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因转入肖某账户的206万余元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基础借款合同之债上,该款项无疑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170多万元余款性质的认定,需要借助扩张解释理解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从本条的立法意旨分析,一方举债而非举债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法理基础,是所举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非举债方分享了债务利益。根据举轻明重的法理,若所举债务的利益由非举债方独享,其与举债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就更合乎情理,具有正当性。因此,即便肖某独享了170多万元的债务利益,由其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显然也符合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立法本意。该情形尽管不为本条的文义范围所涵盖,借助扩张解释方法仍可适用本条来认定170多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程某诈骗行为形成的侵权或合同之债显然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范围,应当认定为其个人债务。但从前文分析来看,因肖某分享了380多万元的债务利益,应当认定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适用本条的但书规定,判定本案在此范围内成立夫妻共同债务。

需要说明的是,将程某诈骗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在380多万元范围内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显然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存在冲突。这涉及该条与《解释》第三条的关系问题。而《解释》以家事代理制度为基础,运用“共债共签”、家事代理范围内的“共债推定”、超范围时的债权人举证责任负担三个法条,来构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其较之第二十四条更具科学性和正当性。因此,根据新法优先适用的原则,本案应当适用《解释》第三条。

本案案号:(2018)鄂0984民初205号

案例编写人: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肖乐新

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拟入法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宁宁

一直备受社会关注的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中有了答案:“共债共签”原则拟入法。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今天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吸收了新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作出了明确。同时,还提高亲子关系确认或者否认之诉门槛,进一步完善了有关收养条件等相关内容。

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范围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现行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其中第二十四条对此作了规定。但近年来引发了较大争议,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12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备案审查年度工作报告中透露,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研究,推动解决有关问题。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方面意见又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但考虑到新司法解释刚出台不久,需要观察评估,去年8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初审时,婚姻家庭编草案维持了现行婚姻法的有关内容,未作实质性修改。近一段时间以来,有意见提出,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比较妥当,建议草案加以吸收,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草案二审稿采纳了这一意见,在二审稿第三章第一节“夫妻关系”中增加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提高亲子关系之诉门槛

亲子关系问题涉及家庭稳定和未成年人的保护,法律对亲子关系诉讼作出规定进行规范是十分必要的。

草案一审稿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的,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但有意见建议进一步提高此类诉讼的门槛,明确当事人需要有正当理由才能提起,以更好地维护家庭关系和亲子关系的和谐稳定。还有意见提出,允许成年子女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可能会导致其逃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建议对成年子女提起此种诉讼予以限制。

草案二审稿采纳了上述意见,将这一条规定修改为: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限定隔代探望权范围

受传统文化影响,“隔辈亲”现象十分常见。父母离婚后,爷爷奶奶姥姥姥爷想看孩子了,该怎么办?为此,草案一审稿中规定,父母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参照适用父母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

但有意见提出,为保障未成年人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生活的稳定,隔代探望权的范围不宜规定过大。通常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随同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有必要赋予其单独的探望权。

据此,草案二审稿修改为: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果其尽了抚养义务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可以参照适用父母离婚后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

进一步完善收养条件

为保障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草案二审稿作出了多处完善。

在草案一审稿规定的收养人应当具备的四个条件基础上,草案二审稿增加一项条件,即收养人应当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对于有配偶者单方收养,草案一审稿中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配偶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可以单方收养。

对此,有意见提出,有配偶者单方收养异性子女,应当与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要求一致,以利于保护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草案二审稿修改为: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或者有配偶者依据前条规定单方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法制网北京6月25日讯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法治)夫妻共同债务究竟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解读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新华社北京1月17日电题:夫妻共同债务究竟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解读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新华社记者罗沙、杨维汉、熊丰

最高人民法院17日发布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排除以及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等问题进行细化和完善。

夫妻共同债务究竟应如何认定?为何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作为重要认定标准?能否解决近年来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离婚后被负债”问题?……这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发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就相关焦点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记者:这份司法解释强调,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什么?

程新文:这一规定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

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记者:司法解释为何要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认定标准?“家庭日常生活”的标准是什么?

程新文:通常所说的“家庭日常生活”,学理上称之为日常家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事务而与第三人交往时所为的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并由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

我国民法学界、婚姻法学界通说认为,婚姻是夫妻生活的共同体,在处理家庭日常事务的范围内,夫妻互为代理人,这是婚姻的当然效力,属于法定代理。因此,在夫妻未约定财产分别制或者虽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等八大类。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

需要强调的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

记者: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很广,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之外的夫妻债务,如何界定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程新文: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上述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即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有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但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形成共同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而产生,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情形更为复杂。主要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得到另一方授权的情形。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夫妻从事商业活动,视情适用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以及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等。

记者:那么,在夫妻债务纠纷中,债务究竟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哪一方来举证证明?

程新文: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看,夫妻债务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共同债务,二是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共同债务。

对于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债务,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配偶一方如果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对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的,需要举证证明。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实际上,债权人如为避免举证困难,完全可以事前防范,在形成大额债务时要求夫妻双方签字,体现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不仅方便举证,更能避免纷争。

记者:目前,社会各界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实施以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离婚后被负债”等问题反映强烈。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能否解决相关问题?

程新文: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时,司法实践中反映较多的情况是夫妻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给另一方,借以逃避债务。最高法由此确定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出台后有效遏制了夫妻“假离婚、真逃债”的现象,较好地维护了市场交易安全,保护了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近年来有关夫妻债务的认定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夫妻一方串通第三人“坑”另一方的情形凸显。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2月28日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不受保护,并下发通知强调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要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原则、保障未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等。

夫妻债务认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这次发布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体现了双向保护的原则,解决了配偶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大额举债,“被负债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沉重债务问题。人民法院既要依法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依法保护夫妻特别是未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既不能让夫妻一方承担不应该承担的债务,也不能让本该承担债务的夫妻一方逃避责任。

记者:对公众而言,如何在这类纠纷中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程新文:对于债权人一方而言,负有审慎注意义务。如果担心举债一方不能及时或者无力偿还所借债务,就应当让举债一方的配偶共同签字,从而为债权的实现提供保障。

对于未举债的配偶一方而言,由于和举债一方存在夫妻关系,从缔结婚姻关系那一刻起,夫妻即相互享有家事代理权,不需要一方的特别授权。也就是说,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内,配偶一方当然可以代表另一方处理日常事务。但是,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较大数额的举债等,必须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一方不得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进行处分。

记者:如何理解和把握解释的适用范围?

程新文:解释第四条规定,“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解释系针对社会关切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问题作出的细化和完善,这里所指的“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内容,主要是指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其他司法解释内容,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今后不再适用。

对于解释施行前,经审查甄别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予以纠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完)


最高法院关于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解释(最高法院关于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解释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15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16条

婚姻法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解释,婚姻法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解释规定

关于婚姻法46条的解释(关于婚姻法46条的解释规定)

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应该如何处理?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婚姻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还有效吗)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60665.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9月12日星期一

猜你喜欢

随便看看

首页 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