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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作者:廖临怡
【案情】
甲男婚前花费30万元购买房屋一套,后与乙女结婚,共同生活5年,未育子女,期间房屋被政府依法征收拆迁,获得补偿款100万元,夫妻二人在《征收协议》上签字确认。现乙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100万元。 现双方感情不和,闹离婚,双方因分割该拆迁补偿款产生分歧。
【分歧】
关于该笔拆迁款的归属,存在以下几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100万元是甲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收益,并且政府补偿时以家庭为单位,是补偿给所有家庭成员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房产是一方婚前财产,100万元是对房产的形态转化,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第三种观点认为,根据补偿款的性质,100万元中不仅包含对房屋价值的补偿,还含对家庭成员的其余补偿,应区别对待,对家庭成员的补偿部分不宜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分析该类问题,应根据拆除补偿款的性质具体分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本案中的房屋非经营性用房,不含第三项的补偿。
拆迁补偿款中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部分是个人财产的形态转化,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虽有增值,亦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是对被拆迁的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是对土地使用权被征收、地上建筑物被拆除所受损失的补偿,案中房产是甲男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金钱仅是形态的变化,不因夫妻关系的存续而改变,为一方个人财产。历经5年,房屋拆迁时远超过购买时的30万元,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拆迁房屋在拆迁时的增值亦为一方个人财产。
搬迁、临时安置补偿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被拆迁后,不仅给房屋所有人甲男造成影响,居住其中的另一家庭成员乙女的居住也受影响,因搬迁、安置会产生必要的费用,而搬迁、临时安置补偿款就是弥补家庭成员的上述必要花费,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收益。另外,该搬迁、安置费用也不是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所以该部分不是甲男的个人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单位: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现在很多地方都在进行建筑规划,这个时候基本都会涉及到拆迁的,众所周知,拆迁是有比较大的一笔赔偿款的。涉及到这一块或多或少会产生一些纠纷,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讲一下关于夫妻个人财产拆迁款的归属问题吧。
个人财产拆迁款属于夫妻财产吗?
拆迁补偿款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这要看被拆迁的房屋是公房还是私房,公房还是私房拆迁得到的拆迁补偿款认定不同。
如果拆迁的房屋是私房,则要确定该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是个人财产,则拆迁补偿款也相应的归个人所有,不进行分割。
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公房,则要考察当地的拆迁政策,看补偿款中有没有考虑同住人的因素。在许多地方拆迁补偿款是按照被拆房屋的面积为依据进行计算的,并未考虑同住人的因素。因此,此时的拆迁补偿款应归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一方所有。如果公房承租权是婚后取得的,则补偿款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由双方进行分割。
国家也是会在特殊情况下征收公民的房屋和土地,那么也是要支付给被征收方一定的征地补偿款,一般情况下拆迁补偿款包括了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以及奖励性补偿费等,如果被征收的房屋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那么房屋的拆迁补偿款也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的。
以上就是相关介绍了,说了这些也是希望大家在生活中遇到这类的问题的时候能够理智的去对待,毕竟是夫妻,遇到很多问题都可以协商的。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在未涉及夫妻财产约定的夫妻中,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在理论上存在两种学说,即“形成说”与“得到说”。
(1)形成说是指只要该财产利益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婚内得到还是离婚后得到,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2)得到说是指只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财产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而现行的婚姻法律体系下,形成说更加具有合理性。这种观点在看到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法律基础的同时,也保护了夫妻双方共同权益。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常向前律师解析:
根据《婚姻法》中第十七条的规定:
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拆迁房与拆迁款的性质】
“拆迁房”、“拆迁款”因形成时间的不同、拆迁政策的不同,导致二者在性质上也会有所差异。一般而言,分成三种情况讨论:
婚前拆迁款在婚前购置房产
对于婚前已经获得拆迁款且已经在婚前购置房产的,该房产应当属于婚期一方婚前个人财产。除非一方愿意在自己购置的房产中将配偶列为共同共有人的,否则该房产应当属于个人财产,此种情形下在实践中基本没有争议。
需要注意一点,如果该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出租或者出售等实现房屋二次流转行为的,应当认为房屋的租金以及房屋售价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婚前拆迁款在婚后购置房产
对于婚前已经获得拆迁款在婚后购置房产的,对于该购置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实践中存在争议:
1.一方观点认为是夫妻共有财产
理由:购置行为发生于婚后,可以比照于婚前购买的股票,若在婚后增值,则该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同理,婚前获得的拆迁款在婚后购置房产的,该房产若在日后增值的,该增值部门在某一角度上看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另一方观点认为是一方个人财产
目前,该观点属于主流观点。其认为婚前拆迁款在婚后购置房产的,该房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与其配偶无关。
根据拆迁条例产权换取的规定,新取得的安置房是对婚前房产的补偿,是前一物权的权利延伸;但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超过原等值的部分,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而,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应区分是等值还是增值,要区分增值的具体情况,如果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使之增值,那么对该增值部分就应按共同共有处理。
常向前律师补充:
婚后拆迁得到的拆迁款、拆迁房
对于婚后拆迁得到的拆迁补助款、拆迁安置房,应当区分拆迁房屋的性质进行界定:
(一)如果拆迁的房屋是私有商品房性质的,则要确定该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1)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被拆迁房屋是一方个人财产,则拆迁补偿款也相应的归个人所有,不进行分割。
(二)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农村房屋,则要考察当地的拆迁政策,看补偿款中有没有考虑同住人的因素。在许多地方拆迁补偿款是按照被拆房屋的面积为依据进行计算的,并未考虑同住人的因素。因此,此时的拆迁补偿款应归取得房屋所有人一方享有。
(三)如果公房承租权是婚后取得的,则补偿款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由双方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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