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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现在的许多新人在结婚的时候,都会考虑房子的问题,房子在婚姻关系中的分量也变得越来越重。在许多离婚的案例中,房产分割是当事人争议最多的问题。有许多新婚夫妻会选择通过婚前贷款的方式购买来房屋,房产证等到结婚之后再办理。那么,在结婚之前通过贷款买的房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网友李先生向律师咨询:在与妻子结婚之前,我在父母的帮助下,只交了一个首付,通过贷款的方式把房子买了下来。房产证是在我和妻子结婚之后办理的,在这我想问一下,在新的婚姻法里面,婚前买房婚后办房产证是否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呢?
律师分析: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倘若房屋产权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颁发的,房屋就应该被认定为夫妻的共有财产。按照新《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能够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归共同所有、各自所有还是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在进行约定时,应该采用书面的形式。”
李先生在同妻子结婚之前,已经自掏腰包购买了房屋,满足了取得房屋产权的实质要件。李先生在同妻子结婚之后,才办理了房屋的产权证,房产只是被赋予了外在的证明。并不是在结婚之后办理的产权证就属于共同财产,也不能因为李先生的另一半在房子中居住了一段时间,就把房子转化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李先生通过按揭贷款所欠的银行债务,应该归于个人债务。李先生夫妻在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不包括在内,应该被当作共同财产。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后牵扯到了房屋的分割问题,还应该考虑对方的还贷部分,给予对方补偿。
对于婚前一方买房的五点解释:
1.不论是在婚前还是婚后,只要房子是由父母出资购买并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就应该被认定为个人财产,不能归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2.如果房子是在婚前购买的,且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就应该属于个人财产,在夫妻双方离婚时不能进行分配。
3.如果房子是在结婚之前买的,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与配偶没有关联。
4.如果房子是在婚前买的,且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假如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话,在离婚时应该考虑对方的还贷部分,给予对方补偿。
5.如果男方在婚前购买了房子,在结婚后又擅自把房子卖掉。对于这种行为,他的妻子不能够把房屋追回,法院也不会进行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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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里百科词条:一般情况下,安置房是否算首套房一般都需要根据安置房是否取得房产证来决定。若安置房的房产证已经发到业主手中的话,该安置房就算首套房,若业主在购买安置房的时候,还没有取得房产证的话,那么该安置房就不算是首套房。
我们国家对于安置房并没有设置非常统一的标准,安置房所在的城市不同的话,安置房的管理规定也会有所不同,所以有的地区的安置房很快就办理了房产证,有的地区的安置房需要很长时间才可以办理房产证,但是也有的地区的安置房却可能无法办理房产证。
若要查询房屋是否属于首套房的话,就可以携带自己的身份证前往当地的房管局去进行查询,若在房管局系统上查询到买房人的名下已经办理过一次房屋备案登记的话,那么该房屋就不算是首套房。若查询到买房人的名下没有办理过房屋备案登记的话,那么该房屋就算是首套房。
若安置房可以办理房产证的话,那么安置房的业主就需要前往当地的房管局去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当房屋在房管局系统上备案登记以后,并且办理了房产证以后,该安置房就不属于首套房了。当业主再次购买房屋的时候,该房屋就只能算是二套房。
若安置房还没有办理房产证的话,安置房一般都还没有在房管局进行备案登记,这时业主的名下一般都会被认定为无房,这时安置房一般都会被认定为是首套房。还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安置房一般都是不可以上市进行交易的,并且也不需要经过房管局,一般都只能私下进行交易,而这种交易一般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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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谈钱,伤感情。可哪段感情又能不谈钱?
“房子能不能加我名?”这个千年流传的大难题,就跟“我跟你妈掉河里,先救谁”一样,困扰着无数恋爱男女。
这个时候,男生若是坚定不移说句“我愿意”,那效果可比一万句“我爱你”来得直接且浓烈。
如果夫妻失和对簿公堂
房产该如何分割?
2009年5月31日
溧阳市民马某与姜某领取结婚证登记结婚。双方结婚前,马某父母所有的房屋拆迁,因马某是独生子女,马某及其父母拆迁获得两套房产,一套房产为马某父母居住所有,一套房产装修后由马某与姜某在结婚后居住。不过,这两套房产在马某与姜某婚前均未领取房产证。
2014年2月10日
马某和姜某一起领取了他们居住房屋的房产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马某及姜某共生育两子。
2016年11月
姜某起诉离婚,后撤诉。
2017年8月18日
姜某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予准许。
但是
因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姜某于今年5月再次向溧阳法院起诉离婚
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大儿子的抚养权归马某
小儿子的抚养权归姜某
马某收到应诉材料后,对于离婚及孩子抚养权问题并无异议,但对于登记在双方共同名下的那套房产的分割,意见颇大。
姜某认为
房屋确实在两人结婚前就交付了,当时就定为两人结婚的婚房。结婚时,马某和其父母就都说好是送给她的,所以在领房产证时,把房子登记在了两人的名下。既然马某及其父母决定赠与自己,并且完成了不动产权属登记,该房产就是两人共有的。
马某则坚持
涉案房屋是父母拆迁安置所得,不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表示
虽然房屋确实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前就产生的,但因为婚后领取房产证时,已将两人的名字共同登记在册,这就是一种赠与,无论是马某还是其父母,都没有其他证据来推翻这个已经成就的赠与行为,因此,涉案房屋就属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处理过程中,法院采纳了姜某关于房产分割的主张,多次要求马某考虑相关情况。最终,双方于近日达成一致:约定涉案房屋归马某所有,由马某一次性补贴姜某40万元。
离婚房产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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