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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买房时男方父母出了首付,贷款钱由女方和男方一起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么】
给子女出首付买房,由小两口还房贷是现在很常见的一种购房方式,但是房子在婚前还是婚后买、登记在谁的名下,房子归属有很大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结婚前】
结婚前一般认为父母对于购房的出资(首付)是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配偶无关,所以房子的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父母首付部分属于男方个人财产。
【结婚后】
结婚后一般认为父母对于购房的出资(首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产不论首付款还是还贷部分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结婚率不断跌破的同时,离婚率是节节攀高。
离婚可不是扯个证就能一劳永逸的事。房产分割是是离婚中很重要的一个争议点。解决房产分割问题之前,要先解决房产权属问题。
今天我们要讨论的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形: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这类房产离婚时如何处理?产权是否一定就归首付一方呢?夫妻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如何计算和分割呢?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真实案例:
男方在与女方结婚之前,在XX市买了一套房子,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买卖合同,房子首付30万,剩下的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房产证在婚前出来,登记在男方自己的名下。夫妻两人结婚时,这个房子就作为婚房了。
男方的收入较多,想着自己可以养家,也可以解决房贷的问题,女方的收入就自己花了,不用女方还贷。然而,男方的收入会统一交给妻子分配,一部分用于还房贷,那一部分用于生活支出。
最后,观念不和,女方提出离婚,要求分割上述的这套房产。
男方坚持,这套房子与女方无关:房子是自己婚前首付的,并且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婚后也是自己一个人在挣钱养家付房贷,女方一分钱都没有拿出来还贷款,凭什么离婚的时候这个房子要分给女方。
以上案件中的情况,相信也是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情况。那法院最终如何处理呢?
男方要想获得这套房子的产权,而女方要想分割房产获得补偿,就要符合以下五个条件,才可以适用这个法条来处理这个案件中的房产分割,回到我们的案件中。
第一,这套房子确实是男方婚前以自己的名义和房开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第二,男方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婚前支付了首付款30万;
第三,婚前以自己个人名义在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
第四,房子登记在男方一个人的名下;
第五,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其他的四个条件,这套房产是满足了。但是说到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本案中,还贷的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呢?男方说房贷都是我一个人还的,我妻子根本就没有参与还贷。那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后的收入,首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双方有约定财产AA制,或者是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归夫妻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男方婚后工资收入等来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也没有证据能证明,婚后用于还贷的钱是他自己的个人财产。因此,本案中,还是满足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条件。
因此,法院处理的时候,可以让双方就房屋处理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最终判决这套房子的归产权登记一方也就是这个男方,还没有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也就是这个男方给予这个女方补充。
那么夫妻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如何计算?关于还贷部分,根据银行还贷记录应该不难计算出来。
如何计算房屋的增值呢?
房屋的增值,从字面上来理解就是指当时买房的时候购房价格和当前房屋的价值之间的差价,实践当中,通常还包含了装修的价值。一方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装修。
法院在实践中计算房屋的增值方式也很多,目前还没有一个确定统一的做法,但是,法院采用比较多的,相对比较公平的计算公式是:双方应共同分割的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总房屋本金+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实际价值,这样的计算方式相对比较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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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有一些当事人在婚前就已经支付首付款购买了个人的房产。婚后其父母又继续帮助子女偿还贷款,有的父母甚至一次性帮助子女还清全部贷款。对于此类情况下,很多面临离婚的当事人会产生疑问,即婚后所偿还贷款及相应升值部分与对方有关吗?在离婚时需要就自己父母帮助偿还的贷款给对方补偿吗?今天,本离婚律师就在大兴区法院遇到一起这类案件。案情大致是:男方于2008年5月与女方登记结婚。婚前,男方支付首付款59万元并贷款80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每月还贷2千余元。男方的父母为了减轻儿子的生活压力便于2009年7月出资70余万元帮助男方提前还清了全部贷款。现因感情不合,男方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虽然女方同意离婚,但在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上坚持认为该70余万提前偿还贷款的钱及相应升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就此部分分得160余万元补偿。对此本律师并不认同,认为该部分还贷及相应升值部分属于男方个人财产。理由是:
首先,该房产为男方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虽然婚后才还清了房贷,但不能改变该房产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所以,该房产为男方个人所有无疑。其次,虽然男方在婚后才还清房贷,但对于婚后所还房贷不能全部认定为夫妻共同偿还,扣除男方父母帮助偿还的70余万元后,夫妻婚后实际共同偿还贷款数额仅为3万余元,加上相应升值部分总共也不过13万元。由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案中男方父母帮助偿还的贷款显然不是离婚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就此问题另行订立有夫妻财产协议,否则女方无权就该部分索要任何补偿。听了本律师的阐述后,法官也很赞同,并反复向被告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眼见自己的主张没有法律根据,女方终于放弃了160万元补偿的要求。最终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由男方在离婚后30日内就真正属于夫妻共同还贷的部分一次性补偿女方7万元,案件顺利结束。
婚姻法哪年规定父母出资房产归男方,婚姻法哪年规定父母出资房产归男方所有
1/婚姻法房屋婚前的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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