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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夫妻共同债务一直是大家关注和热议的话题。近年来不少案件中,夫妻一方的父母成为了原告,以其子女单方出具的借条,主张子女及其配偶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那么在这类案件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究竟如何主张?法院又将如何审判?
案 情 回 顾
儿子向妈妈出具借条
妈妈主张儿媳共同还债
高某与张某为母子。张某与沈某系夫妻,于2016年3月18日结婚。
2016年8月17日,张某向母亲高某出具借条一张:“今收到高某借款壹拾伍万元。”同日,母亲向张某转账150000元。张某归还信用卡账单2,500元,并转入另一银行账户总计103500元。
据此,高某起诉请求判令儿子及儿媳共同归还借款150,000元。
一审法院
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属夫妻共同债务
一审法院认为,自然人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某向高某借款后理应履行还款义务。现有证据表明,张某向高某借款是为信用卡还款及日常消费,且从项目及金额看,未超出日常生活所需。高某要求沈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据此,判决:张某、沈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高某借款150,000元。
一审宣判后,沈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
借款前儿子向妈妈大笔转款
涉案钱款不认定为借款
沈某上诉称涉诉钱款均非借款,高某、张某之间没有就“借贷”达成合意,张某也无借贷必要,有虚假诉讼之嫌。
二审期间,沈某向法院申请调查张某、高某名下的银行账户明细。经二审法院调查,张某分别于2015年5月10日转出400,000元、于2016年1月2日转出1,000,000元至母亲高某名下账户。张某称系出售婚前房屋所得,该房登记于张某一人名下。
经法院询问钱款性质,张某既不明确为向高某的赠与,也未主张为借款。
另查,高某作为原告,起诉儿子张某与儿媳沈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还有另外三件。四案涉诉标的总额达80余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在于系争款项是否能被认定为债务,尤其是能否判定钱款转账的原因为借款。
涉案借条出具于张某、沈某登记结婚后,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若为明确钱款性质,应当在出具借条时得到沈某的确认,张某个人出具借条的行为有悖常理。且现张某、沈某因感情不睦已分居。
张某虽陈述其筹备婚事缺乏资金而借款,但账目明细显示其婚前有较多资产富余并能交付高某,其虽主张上述款项的转账与案件无关,但不能据此确定上述款项已赠与高某。故高某虽有借条及钱款交付,但不能证明其与张某、沈某存在借款合意。
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对高某请求张某、沈某共同归还借款15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一、子女单方向父母出具借条能否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出具借条的夫妻一方与借条所载的债权人之间是否有真实的借贷合意,是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必备前提。
如经法院审查,已婚子女与父母间确实存有借贷合意,则尚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据此,判定是否应由子女及其配偶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高某虽提供了借条,但借条由其儿子一人出具,且儿子与儿媳感情不睦,已经分居;
母亲作为债权人起诉儿子及儿媳要求承担夫妻共同债务,还有另三案,借款总额达80余万元,与高某退休后的收入与经济状况不符;
儿子张某工作稳定、收入尚佳,一系列结婚事宜均向母亲借款的必要性存疑。因此,不能仅以借条认定高某、张某存在借款的合意。
二、父母向已婚子女交付钱款的性质
父母向已婚子女交付的钱款,可能为借款,可能为赠与子女或其配偶一定数额的钱款以用做购房、婚礼或新家庭生活,也可能为保管款。
无证据证明高某与张某达成过赠与的合意,二人对此也明确予以否认,故难以认定系争钱款为赠与款。
而经查,张某登记结婚前不足一年内,将其名下140万元转账给母亲高某。即可考虑在高某与张某母子之间,形成了一种类似于货币保管的关系,即:张某将其个人财产转账交于母亲保管,母亲高某应张某要求,在张某需要钱款时再打款给张某使用。
故在高某与张某是否存有借贷合意真伪不明的情况下,二审合议庭认为应由高某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对其主张的张某向其借款一节事实不予认定。
三、扩展:已婚子女单方向父母补具借条
父母向子女交付了一定数额的钱款,但当时并未出具借条,此后子女单方补具借条,父母能否据此主张由子女及其配偶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钱款交付于子女登记结婚前,婚后子女单方补具借条,此种情形,无论钱款交付当时的性质系借款或赠与等其他法律关系,均是父母与子女在其婚前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并已完成钱款交付行为。
除非债权人可举证证明该笔借款系基于子女及其配偶共同意思表示的,否则将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要求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而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钱款交付于子女登记结婚后,离婚前子女单方补具借条的,则主要在于交付钱款当时是否达成借款的合意。
普 法 提 示
虽然父母与子女在血缘上亲密无间,但在法律上,父母与子女乃两方独立之民事主体。我国法律既尊重父母对成年子女的馈赠,也保护父母多年辛勤所得之财产。
日常生活中,常常存在已婚子女向其父母单方出具借条的情况,为更好的保障作为债权人的父母的权益,同时也可平衡未在借条上签字的配偶一方在纠纷发生时的被动地位,应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均在债权凭证上签字确认。
婚内借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出具的借条,也就是夫妻间的债权债务。如果夫妻双方实行财产分别制,或者夫妻一方将自己婚前个人财产出借给另一方,这些情况夫妻之间签的借条是有效的,借款人需要根据借条情况予以返还。
虽然我国法定的婚姻财产制度是共同所有,但法律也允许夫妻对婚前婚后的财产进行约定,在处理夫妻财产时,会以约定为准。夫妻间在婚内打的借条,可以认定为对婚内财产的约定。因此,可以认定婚内借条是有效的。
法律只是认可婚内借条存在的合法性。只有借条也不一定认定借款事实的存在,和对其他民间借贷纠纷一样,法院也会审理是否有借款事实的发生,如果只是写了借条,但未实际发生一方出借给另一方钱款的事实,那么借条也是无效的。
因此,主张婚内借条有效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借条中所记载的借款事实真实存在。出具借条的一方如果想推翻借条,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条不是真实的或者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否则,需要承担不利后果,该还钱就是要还钱的。
从实务上来讲,我国法律认可夫妻之间的借条的有效性。但婚姻中的经济往来本身是一笔糊涂账,夫妻之间的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夫妻之间的账务往来,夫妻为了购买生活必需品而产生的支出等,这些可能会和借条产生某种关联。如果想把这些都分得清清楚楚是很有难度的。
所以,如果客观、明确地梳理夫妻之间的金钱往来,建议咨询专业的婚姻律师,可以给您更专业的法律建议,让您在财产处理方面少走弯路。
近日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了
一起因妻子婚内向丈夫借贷
离婚后被索要引发的
民间借贷纠纷案
前夫张某诉称
我和李某1999年登记结婚
2008年至2018年10年间
李某4次打借条跟我借款8.3万元
说是用于个人办事
现在我们离婚了
请法院判令李某还钱
前妻李某辩称
我当时借钱是急着买药
迫不得已才打的借条
且这些钱都是
我们结婚后一起挣的钱
不存在偿还的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
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夫或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
一般多发生于
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
除此情形外的婚内借款
应当结合借贷金额
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
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
如夫妻之间实行分别财产制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双方订立借款协议
或有意思明确完整的借据
才能成立婚内借款关系
同时还要看是否发生过
夫或妻一方将自己个人所有款项
出借给另一方的事实
以及用于借款人个人事务
本案中
前夫张某所主张的借款
均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仅向法庭提交了借条
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
实行了分别财产制
以及该款项用于被告个人事务
且被告李某提交了
借款用于看病的
相应病历予以证明
综上依法认定
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
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商丘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分别财产制是指
夫妻双方婚前通过书面约定
在婚姻存续期间
所得财产归夫妻各方所有
对自己的财产
独立占有、使用和处分
夫妻之间
应珍惜缘分、忠诚信任
共同营造和谐的家庭关系
如婚前约定了个人财产范围
一般应当订立书面约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个人财产适用《民法典》
第1062条和1063条规定
如发生婚内夫妻之间借贷
应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或意思明确完整的借条
表明双方有借贷合意
明确款项用途
保存交付凭据
避免产生纠纷
附:民法典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来源:商丘市睢阳区法院、豫法阳光,供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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