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资阳市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8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2020年7月,透明生活公司发现被告公司盗用App数据。
2020年7月,透明生活公司发现被告公司App盗用图片。
2020年7月,透明生活公司从被告公司数据库照片里,解码出了“透明标签”的暗水印。本文图片均由透明生活公司供图
一次偶然的机会,美妆博主梁莎发现,自己常用的两款查化妆品成分的数据平台上一些化妆品成分数据“错得一模一样”,“一个沐浴油根本不可能有的一种防晒剂成分,这两个App(应用程序)都说有,怎么回事?”
实际上,其中一款App,“透明标签”的运营方透明生活(武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透明生活公司”)在此之前就发现,数据团队每次努力整理了新的产品数据,另一家查化妆品成分的App上都会第一时间更新同样的数据。透明生活公司总经理兼技术总监杨林表示,公司认为该款同类App涉嫌抄袭了“透明标签”的数据。
透明生活公司为试图证明数据被抄袭,不得已在“透明标签”上所载的某些化妆品成分表中加入错误数据。然而一份证据还不够有力,在经过了如“无间道”般艰难取证后,2021年,透明生活公司将另一家App运营方(以下简称被告公司)告上法庭,诉其不正当竞争。
历经一审和二审,2022年年底,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停止数据抄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透明生活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50万元。这一案件成为今年4月湖北高院公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
使用瓶身就有的美妆成分表是否算抄袭
“成分表就在化妆品的包装盒上,摘录瓶身来收集数据不可以吗?”
今年5月,在得知“透明标签”的数据被同行抄袭一事后,梁莎感觉非常困惑,她说,瓶身就有成分表,谁都可以摘录使用,为什么要抄袭竞品的数据?数据被抄袭也可以维权吗?
这也是透明生活公司维权时的难点。
“收集成分表,绝不仅仅是简单地摘录化妆品瓶身。”杨林介绍,“透明标签”上的化妆品数据,包括产品名字、产品图片、产品成分表、备案信息、产地、价格、链接等。团队通过人工方式和技术手段对药监局备案、电商等渠道信息进行搜集整理优化;对国外化妆品信息进行整理翻译,并持续更新。“我们投入了大量人力算力去整理、收集,其中凝结了团队的心血。”他强调。
“透明标签”与被告公司的争议就来源于此。杨林介绍说,“透明标签”在2018年上线,一年多以后,公司数据部门员工发现被告公司的App上出现大量与“透明标签”相同的产品信息,尤其是在进口产品上,这些产品的中文名称一般由公司人工翻译,具有独特性,而另一家App上的产品也出现了同样的产品信息及中文译名;同时发现了大批高度类似的图片,由于这些图片也需要经过员工人工编辑,并非通用图片,这些情况引起“透明标签”的怀疑。
辛苦收集的数据被抄袭,能否维权?如何维权?该案中担任透明生活公司代理人的北京元合律师事务所王亚西律师、孙磊律师解释,民法典中肯定了数据权益可以作为一种民事权益给予保护。企业在收集、整理数据上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人力成本,使得数据具有实用性和经济价值的,企业应当对数据享有财产权益。
植入特定标识,无改动被直接抓取
不过,数据抓取行为存在较大隐蔽性。因此,如何证明被告公司App上的数据来自“透明标签”,成为案件焦点。
“我们首先要判断,到底是我们过于敏感,还是数据真的一直在被盗取。”杨林说。从2020年6月开始,他们尝试做了一些特殊的数据标识,包括在梁莎所看到的沐浴油的产品成分表最后,加入一个实际并不存在的防晒剂;其次,他们在一个产品的英文名称里面,加入了“plag”(英文单词“抄袭”plagiarism的缩写——记者注),过了两周,他们在另一家App的数据库里查到了一模一样的错误。
这些发现印证了透明生活公司的猜测不是毫无根据。透明生活公司开始考虑如何维权以及如何取证。“我们不可能大量制造错误数据,因为大规模的错误数据会影响用户的正常使用。”透明生活公司数据团队在仔细思考后,决定在部分产品名称里面植入“Tomi”标识,通过这一标志,表明数据来源于“透明标签”。接下来,透明生活公司发现,被告公司的App上竟然也出现了带着“Tomi”标识的美妆产品。
此外,他们还用“暗水印”技术,为透明生活公司收集、制作并上传的化妆品产品图片打上了肉眼无法看到的隐形“Tomi”水印。当解码从被告公司App下载的产品图片后,杨林惊讶了,因为很多图片都带有“Tomi”水印。“其实,只要对图片进行过剪裁、重命名等改动,‘暗水印’都会消失。”杨林说,这充分说明,被告公司App完全没有任何改动,直接抓取了“透明标签”上的产品原图。
据透明生活公司的代理人王亚西律师介绍说,这类证据收集方式是在数据中埋入做了特殊标记的数据,通过观察这些标记数据是否出现在被告的数据中来确认侵权行为的存在。透明标签团队在不同时期重复做了多轮测试,结果,无一例外地,埋了标记的数据都出现在了被告的产品中。通过产品名称、图片及成分数据多种类型的测试,基本上可以明确“透明生活”的数据被抓取和使用在另一个同类App中的事实。
争夺同一群用户,即构成竞争关系
2021年6月9日,本案在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案件争议焦点在于证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首先需要证明原告存在经营上的合法权益,其次需要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竞争关系。
2021年12月,武汉中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定透明生活公司与被告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武汉中院认为,双方登记经营项目均包括化妆品销售,两者的实际经营活动也均包括向网络用户提供化妆品成分数据的查询服务,因此两者为相互具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业经营者。
武汉中院一审认为,被告公司的行为有违公平、诚信等原则,损害了透明生活公司作为化妆品成分数据服务经营者的竞争优势和合法利益。因此,被告公司的行为构成对透明生活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被告公司辩称没有实施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访问透明生活公司的透明标签软件,没有大量使用含有“Tomi”字母的商品名称以及水印图片,即使使用了,也未侵害透明生活公司的合法权利,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提出上诉。
湖北高院二审认为,在现代市场经营模式尤其是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平台企业提供各种网络服务包括电子商务、内容查询、视频等均是为了吸引消费者注意从而维持稳定的流量。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即使双方的经营模式存在不同,只要双方争夺相同的网络用户群体,为自己或者他人争取交易机会所产生的竞争关系以及因破坏他人竞争优势所产生的竞争关系,均可认定为存在竞争关系。
湖北高院认为,数据已成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其中蕴含的财产性价值日益凸显。数据的运用不仅可以为企业带来新的经济利益,而且也是企业提升经营效率、实现创新发展的重要手段。
湖北高院指出,在另一件涉被告公司的知识产权纠纷中,终审判决确认了被告公司对其App当中的部分化妆品数据享有著作权。在此种情形下,被告公司应合法利用其现有知识产权,并继续致力于守正创新,从而创造出更多有价值的数据产品,进而推动数据驱动型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2022年12月,湖北高院二审判决,被告公司停止通过不正当网络手段获取来自透明生活公司的化妆品成分数据信息并用于经营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透明生活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50万元。
此案给相关公司敲了一记警钟。被告公司总裁办公室工作人员接受中青报·中青网记者采访时称,公司的经营模式并不完全是用化妆品成分数据吸引消费者,更重要的是公司通过对这些数据的掌握,呈现出了如图文、视频等产品,让消费者对于化妆品及其背后的成分知识有更好的理解。他称,“我们正在发起开放数据库的联盟,努力将数据库提供给社会公共组织、机构、院校,其中包括合作伙伴和友商,希望构建更全面和透明的信息数据库。”
2023年4月24日,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强调,该案通过司法裁判明确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认定标准,既及时回应网络经营者的数据保护需求,也为当前尚不规范的数据竞争行为划定了相应边界,规范了相关市场中的数据竞争秩序。
这两家企业均注册在武汉东湖高新区,该区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发展局相关人士向中青报·中青网记者表示,今后将督促两家企业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工作,“两家都是高新区的优质企业,我们希望能通过做好服务,让双方都能够专注发展,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环境。”
“我们永葆初心,永远尊重所有人的原创成果。”5月4日,此案登上湖北法院公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后10天,杨林在“透明标签”公众号上写下了这句话。
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刘胤衡 来源:中国青年报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不是等于不存在劳动关系呢?发生纠纷时,是不是就没法维权了?不是。记者今日从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获悉,该院就审结了一起劳动纠纷案件。法院指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代表劳动关系就不成立。
多年前,韦某入职卡某公司从事粉类包装工作。起初,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以现金方式发放,后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没有工资条,也不需要签收。
2016年1月4日,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期届满后,双方续签了三年期劳动合同。2020年1月14日,为表彰韦某爱岗敬业,卡某公司颁发《荣誉证书》,特授予韦某“十年服务奖”。
因卡某公司没有给韦某缴纳社保,韦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卡某公司在2009年4月2日至2021年9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经仲裁裁决确认2016年1月4日至2021年9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韦某的其他仲裁请求。韦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韦某与卡某公司自2010年1月15日至2021年9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服判,本案现已生效。
经办法官指出,劳动者起诉要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由劳动者就其主张存在劳动关系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同时,考虑到劳动者受客观条件所限,其举证能力相对有限,有些证据往往难以获得。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与争议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代表劳动关系就不成立。本案中,韦某为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其与卡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提供了工牌、工服、通行证、工资转账的银行流水及公司颁发的荣誉证书等证据。从韦某提供的银行流水清单来看,显示转账发放工资最早在2011年11月,卡某公司虽否认系其公司向韦某发放的工资,但结合韦某提供的《荣誉证书》来看,韦某获得了十年服务奖,可以佐证韦某的入职时间。
因此,从证书落款时间2020年1月14日往前推十年,可以佐证韦某的入职时间为2010年1月15日。韦某对此前存在劳动关系无证据证明,法院对该部分诉请不予支持。结合本案的工资银行流水以及《劳动合同书》,法院确认韦某与卡某公司2010年1月15日至2021年9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直接凭证。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及劳动者都应当提高法律意识,为防止或减少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应依法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日常工作中注意留存应聘入职材料、工资支付凭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记录、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工作往来邮件及聊天记录、用人单位颁发的荣誉证书、奖状等证据,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可有效维权。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云法宣
题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陈忧子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林玮琳
香港公司主体资格证明公证加章转递
香港公司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加章转递是指将香港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公证,并在中国驻香港特区领事馆进行加章转递,以便在中国内地使用。具体流程如下: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流程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在实际操作前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的意见。
一、香港公司主体资格证明办理程序由香港公证律师(司法部任命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对香港公司核实出具一个证明公证书,然后提交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
二、香港公司主体资格证明公证办理时间确定文件之后4-5个工作天,如加急可2个工作天。
三、香港公司主体资格证明所需材料
四、香港公司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费用根据不同的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的不同收费标准而定,一般在港币3000元至5000元之间。如果需要加急办理,则需额外支付一定的加急费用。
证明属于同一家公司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证明属于同一家公司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606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