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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代养协议如何解除(代养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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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9 19: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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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的判案标准(2019年最新)

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判案标准无外乎三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下详细讲解了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判案的标准。

一、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

(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2、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三)有关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

1、有关军婚的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则应按一般规定处理。

2、不予受理的情况

(1)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和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小编注:但被告可以在此期限内提出离婚)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小编注:女方可以)

(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


(一)抚养费的归属问题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小编注:《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由十周岁调整为八周岁,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改变原有的“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抚养权应征询孩子意见”的做法)

(7)离婚时,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愿意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小编注:同上,2017.10.1起调整为八周岁)

(8)父母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9)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二)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小编注:同上,2017.10.1起调整为八周岁)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费问题

1、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4、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5、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6、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7、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

(2)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8、父母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四)离婚后对子女的探视权问题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三、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一)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1、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资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4)知识产权的收益;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⑤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①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因物质形态变化所得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个人财产;

④复婚、再婚前的财产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个人财产;

⑤房屋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为个人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按揭贷款的,离婚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返还对方相当于已付按揭贷款一半的款项,并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6、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三)分割财产时,如何处理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组织等中的出资问题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3、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四)如何处理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

1、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关于离婚后公房承租权的处理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离婚时,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2、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问题的处理

(1)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离婚后原则上应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2)离婚后确实无房居住,自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调解或判决无承租权一方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

(3)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3、关于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租凭关系问题的处理

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六)离婚时债务的清偿问题

1、下列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欠债务;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析产所分得的债务;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等所欠债务。

2、下列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3、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5、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6、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离婚时的过错赔偿问题

1、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八)离婚时经济赔偿问题

1、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生活困难:

(1)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2)离婚后没有住处的。

离婚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如何给付

(一)抚养费的归属问题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7)离婚时,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愿意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8)父母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9)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二)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费问题

1、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4、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5、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6、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7、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

(2)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8、父母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四)离婚后对子女的探视权问题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法院判决支持的七种情形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院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问题,以保障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解决。对于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又是如何裁量的呢?本期文章整理了法院判决支持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七种情形。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法院判决支持的七种情形

作者 | 章可欣

出品 | 小军家事团队

一、直接抚养一方长期未尽抚养义务,子女实际随另一方共同生活的。

1、康某与金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浙0109民初2258号

【法院查明】

原告康某与被告金某甲原系夫妻,育有一子金某乙。XX年X月X日,原、被告登记离婚,约定金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不负担抚养费用,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双方离婚后,金某乙实际由原告抚养教育至今。2016年2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婚生子金某乙变更为由其负责抚养教育。庭审中金某乙亦表示愿意随原告共同生活。

【法院认为】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登记离婚时虽约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教育,但此后金某乙长期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离家外出,长期未尽抚养义务,故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亦在询问金某乙本人的意愿后,本院认为金某乙变更为随原告共同生活为宜。

【相似案例】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蔡某甲诉胡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3)浦少民初字第605号、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张某与姚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杭余塘民初字第68号

二、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有抚养能力的。

2、金某与郑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院】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杭江九民初字第425号

【法院查明】

原告金某与被告郑某甲原系夫妻,育有婚生女郑某乙、婚生子郑某丙。2015年6月5日,原、被告经本院调解离婚,约定两子女均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但在双方离婚之后,郑某乙不愿意跟随被告共同生活,一直留在原告处。

【法院认为】

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处理,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予以认定。本案中,原、被告虽在离婚时约定女儿郑某乙由被告抚养,但此后郑某乙不愿跟随被告共同生活并一直留在原告处,现郑某乙已年满十二周岁,故在决定其抚养权时应尊重其本人的意见,且原告亦表示愿意并且有能力抚养郑某乙。因此本院认为,郑某乙由原告抚养对其成长更为有利,故对原告要求变更女儿郑某乙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相似案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周维诉徐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京0108民初4262号

三、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实际丧失继续抚养子女的能力和条件,如因犯罪需长时间服刑的、因吸毒被羁押强制戒毒的、离家外出下落不明的等。

3、钟某与董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院】海盐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6)浙0424民初1900号

【法院查明】

原告钟某与被告董某甲原系夫妻,育有婚生子董某乙。2014年1月9日,原、被告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董某乙由被告抚养。原、被告离婚后,董某乙一直随被告父母共同生活。2015年6月3日,被告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拘役四个月,现在上海市青浦监狱服刑。原告现在嘉兴市某进出口公司任销售经理一职,年收入约为十万元,在海盐县拥有一处房产,其认为自己可以更好地照顾儿子,故要求变更婚生子董某乙由其抚养。

【法院认为】

父母不因离婚而丧失与子女的血缘关系,但子女并非父母任何一方的私人财产,变更抚养关系应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本案中,虽然原、被告离婚时约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但被告现在狱中服刑,虽有爱子之心,但客观上无法尽己之力照顾儿子,实属力不从心。而董某乙现已4周岁多,其心智逐渐走向成熟,需要父母的关爱和一定距离内的监督引导,原告在海盐县有自己的房产,有稳定的工作和较高的收入,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对原告要求变更婚生子由其抚养的请求予以支持。

【相似案例】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刘某与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大民初字第2474号

4、郑某与汤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浙0108民初3019号

【法院查明】

原告郑某与被告汤某甲原系夫妻,育有婚生子汤某乙。双方于2013年3月5日协议离婚,约定汤某乙由被告抚养。2016年6月2日,被告因吸毒被羁押于杭州市强制戒毒所进行强制戒毒,时间为2年。原告遂起诉变更婚生子由其抚养。经本院征求汤某乙的意见,其表示愿意随原告共同生活。

【法院认为】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离婚时虽约定婚生子汤某乙由被告抚养,在双方离婚后汤某乙也确实随被告共同生活,然而自2016年6月2日起,被告需在戒毒所强制戒毒2年,在此期间被告实际无法履行其监护义务。原告作为汤某乙的母亲,也是抚养权利人及义务人,其基于被告抚养情况的改变而诉请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于法有据,也合乎情理。且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汤某乙也表示愿意随原告共同生活。综上,本院对原告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

【相似案例】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陈某与於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浙1003民初3362号

四、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不是其亲生(生物学)父母,该方要求变更为由其亲生父或母一方抚养的。

5、刘某甲与凌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院】五河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6)皖0322民初1585号

【法院查明】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凌某原系夫妻,育有一子刘某乙。原、被告于2016年3月29日登记离婚,约定刘某乙由原告抚养。后原告为给刘某乙办理户籍,于安徽新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亲子鉴定,鉴定意见为:排除刘某甲为刘某乙的生物学父亲。现原告起诉要求变更刘某乙由被告抚养,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抚养费30000元及原告为刘某乙购买的保险16000元。

【法院认为】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本案中,刘某乙非原告亲生,原告对刘某乙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刘某乙进行抚养,待原告知道刘某乙非其亲生后,坚持要求刘某乙由被告抚养,且被告同意抚养刘某乙,故对原告要求变更刘某乙由被告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受欺骗,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抚养刘某乙,原告抚养刘某乙的民事行为无效,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抚养刘某乙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用。

【相似案例】建德市人民法院《姬某甲与谢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浙0182民初1478号

五、直接抚养一方再婚后又生育,难以同时对多名子女履行好抚养义务,另一方未再婚或无其他子女,且具备较好抚养能力的。

6、周某甲诉黄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案号】(2009)津法民初字第661号

【法院查明】

原告周某甲与被告黄某原系夫妻,育有婚生女周某乙。原、被告于2007年3月7日离婚,约定周某乙由被告直接抚养。此后,因经济原因,被告外出打工,将周某乙托付其父母代养。另查明,被告再婚后又生育一女。原告在重庆市强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作,收入稳定并拥有住房。原告再婚后,其妻无生育能力。现原告起诉要求变更婚生女由原告抚养。

【法院认为】

原、被告都有依法抚养小孩的义务。双方虽在离婚时约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但离婚后因被告条件有限,加之再婚后又生育一女,故在小孩的生活教育中,被告限于精力和经济,难以履行好对小孩的抚养义务。子女由祖父母代养,对管理教育好小孩不便。而原告目前无子女,再婚后其妻无生育能力,其生活环境和经济条件均可以承担抚养小孩的义务。根据本案实际,婚生女变更为由原告直接抚养为宜。

【相似案例】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张某与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鼓民初字第3896号

六、直接抚养一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或品行恶劣,无法对子女成长给予正面引导,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7、王某与陈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院】宁海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4)甬宁民初字第976号

【法院查明】

原、被告原系夫妻,育有婚生子陈某乙。2009年3月2日,原、被告因感情破裂离婚,约定陈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于2009年12月起诉要求确认原告对儿子陈某乙享有探望权。经法院判决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探望儿子,未果。被告分别于2013年11月、2014年5月因吸毒被宁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原告认为该恶习严重影响了陈某乙的身心健康,遂起诉要求判令婚生子陈某乙由原告抚养。

【法院认为】

虽然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儿子陈某乙一直由被告抚养。但被告有吸毒恶习,且因吸毒被宁海县公安局先后两次行政处罚,对儿子陈某乙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利影响。现原告经济收入稳定,具备抚养孩子的良好条件,故对原告变更婚生子陈某乙由其抚养的请求予以支持。

【相似案例】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戴某与陈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阳城法闸民初字第333号、廉江市人民法院《何某与黄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粤0881民初1206号

七、直接抚养一方未尽抚养义务,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得不到保障的,如无法提供稳定的居所、子女不能按时接受义务教育等。

8、于某甲与董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京0105民初12143号

【法院查明】

于某甲与董某原为夫妻,育有婚生女于某乙。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离婚,约定于某乙由董某抚育。双方离婚后,于某乙随董某共同生活。现于某甲以董某未尽监护义务,致使于某甲不能及时接受教育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婚生女于某乙由原告抚养。于某甲提交了北京市朝阳区x第二小学出具的证明一份,载明:于某乙于2015年9月1日注册为x小学2015级(一年级)学生;该生在2015年9月仅出勤几天;期间校方曾几次与学生母亲、父亲以及外祖母沟通,未得到改善;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放假前,该生均未到校上学,校方曾几次与监护人母亲联系,手机显示停机。

【法院认为】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另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于某乙随董某生活期间,未能按时接受义务教育。诉讼期间,董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且未提交书面意见,对其行为做出合理解释。在此情况下,本院无法认定董某尽到了监护人的责任。在没有相反证据,且董某未做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本院认定于某甲的陈述属实,其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相似案例】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何某与张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1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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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6月17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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