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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拿走另一本结婚证(老婆拿走另一本结婚证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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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9 19: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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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雅安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23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吉林一女子查亡夫名下财产,却被告知结婚证无效,法律上该怎么看

案件纪实回顾

这个世界是有规律的,每天太阳东升西落,人们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可是很多时候这个世界也常常是无序的,因为我们不知道哪天意外就会来临,所以我们用一句话来形容,那就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

近日,吉林白山一名女子的丈夫去世了,一般来说,夫妻间可能会有点小秘密,有点小金库,倒也正常可以理解,于是妻子到银行去查询已去世的丈夫名下有无财产,但是当她拿出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后,银行柜台的工作人员却说,这些证件无法证明她与亡夫的婚姻关系,所以呢是无法查询的。这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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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这个女子的户口本上丈夫的血型有误,被她发现了,于是她便自己用笔把它改了一下,正是因为有涂改,被银行工作人员认为不合规,就要求女子去当地街道开具证明。但当她找到街道以后,街道也表示无法证明。当然最后女子还是办成了,是她无奈重新办了一个户口本才把业务办成。当事人女子很不理解:结婚证不能证明两人是夫妻,街道却可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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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

这个视频引起了网民热议,有网友说:之前要证明你妈妈是你妈妈,现在要证明你老公是你老公!不过也有网友比较理智,事实上确实是街道办可以查到居民家属关系的,你是不是夫妻街道办确实知道的,毕竟牵扯到金钱利益还是严谨点好!

那么,关于这件事,从法律上应当怎么看?结婚证能否证明他们之间的夫妻关系?

查询死者存款应当具备什么手续?证件是否可以自己涂改?涂改之后的证件法律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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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宝每日说法法理解析

这个视频由于比较短,看起来不是很全面,不过视频里银行的工作人员的说法确实还是有瑕疵的,并不是找不出一点问题所在,她说结婚证不能证明你们夫妻关系,要街道才可以证明的。

应该说,结婚证是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证明夫妻关系的,但是我们知道,有很多情况就是夫妻虽然已经离婚了,领取了离婚证,但是结婚证是不回收的,所以还是可以持有原来的结婚证的,所以严格来说,结婚证不能完全、准确地证明夫妻关系,还要有其他辅佐文件,比如户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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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本案例的当事人,也就是这位女士,她的户口本又有涂改,我们知道户口本是国家颁布的可以证明身份的证明文件,是不允许私自涂改的!户口簿上的字被涂改,是违法行为,依法要追究法律责任。如果说只是因为字迹模糊了按原样描述,没有进行内容的修正,则构不成违法,但该户口簿应作废,可以由户主向户籍派出所申请,按户口簿丢失补办新的户口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2.假报户口的

3.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4.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5.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所以说,结合该法条的第3点我们可以看出,这位女士的户口本在被她私自涂改之后,确实是已经失去了法律效力,再加上是查询非本人死亡后的名下财产,更应当谨慎认真,银行工作人员不采纳是正确的,只是由于法律素养问题,没有抓住问题关键点,对顾客的解说不到位,造成了顾客的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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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拓展

确实,关于死者的遗产是一个非常敏感的信息,因为根据《民法典》继承编规定,一个人死后的继承人不只是一个,有很多个,有配偶、子女、父母、甚至还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子女里面除了在编的子女,私生子女、继子女也在其中,关系错综复杂,一定是不能够随意让人查询,更加是不能让其中一人随意取出去私自拿走的,这会引起极大的法律纠纷,银行必须要非常谨慎小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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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银行作为一个非常正规的金融机构,管着巨额财产,一定是有强大的法律团队和严密的相关规定的,要查询死者生前存款,一定是要有正规的程序的,一般大致如下:

第一种就是最常见的,已故存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凭以下材料查询

(1)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

(2)可表明亲属关系的文件(如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明、派出所开具的相关证明、加盖公安机关印鉴的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户籍信息摘录等);

(3)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种是比较少见的情况,公证遗嘱指定继承人、公证遗嘱受益人凭以下材料查询

(1)公证遗嘱;

(2)存款人死亡证明(具体要求见上);

(3)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种就更少见了,说的是其他继承人

(1)公证机构出具的《存款查询函》;

(2)存款人死亡证明(具体要求见上);

(3)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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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是查询,在取款时,有的银行为了避免法律纠纷甚至会要求所有继承人到场才允许取款的,如果有人不能到场还要出具放弃继承的说明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目的就是避免在有很多继承人的情况下,别有用心的继承人先下手为强,独吞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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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综上所述,通过各位读者和金宝儿每日说法的法律解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只有结婚证确实是在涉及财产安全等严肃法律问题时,是不能完全证明身份的,还要辅佐其他身份文件。而经过涂改的证件也是要作废的,需要重新办理。

我们客观地看这件事,网友们看着挺离谱,也挺气愤,这都是由于我们根本没有想到这背后的法律问题以及隐藏在背后的法律风险,但是但银行工作人员确实是解说有瑕疵,虽然她只是严格的执行规定而已,但是她的说明没有标明重点才产生误会!建议银行系统还是要对员工法律素养多做内部培训。

吉林一女子查亡夫名下财产,却被告知结婚证无效,法律上该怎么看

我们看到最后的结果,女子重新补办了户口本还是把业务办成了,这也提醒了我们,不要轻易在国家机关颁发的证明文件上随意私自涂改,这是违法的,也会导致法律文件失效,最终会影响自己的办事效率。

我们可以反过来假设一下,如果工作人员发现了一点,在顾客拍视频威胁发网上后就乱了方寸,然后不核实就办理,结果真的是触及到了遗产纠纷的法律隐患,最终由于违规办理产生法律诉讼,是不是要承担相关法律后果呢?所以金宝每日说法在这里提醒各位读者,看问题还是不能一叶障目,也不能盲人摸象,还是要冷静、客观地做全面的分析再得出结论的。

那么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金宝每日说法欢迎发表你的想法和说法!

儿媳拿走公婆65万离婚时能否要回?律师:如是婚内赠与很难追回

儿媳婚后拿走65万元,现在小两口闹离婚,老人想把钱要回来;老房子给了大儿子,赡养老人就成了大儿子的事,其他子女对老人不管不顾……2月24日,“有请律师”线下咨询活动在南京凤凰国际书城一楼大厅举行,针对市民现场咨询,律师一一作了解答。

儿媳拿走公婆65万离婚时能否要回?律师:如是婚内赠与很难追回


△吕金艳律师为市民解答法律问题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刘遥 摄

儿媳婚后拿走65万,离婚时能要回来吗?

“才结婚一年多,儿媳就要离婚,她还拿了我们65万元。”活动现场,刘先生夫妇一早就赶了过来,“我们为孩子的婚事真是操碎了心。”

刘先生的儿子今年34岁,结婚一年多。“当时是别人介绍两人认识的,谈了没多长时间两人就断了。后来突然有一天,女孩给他打电话,直接说‘我们结婚吧!’”刘先生说,后来他才知道,女孩的父亲因为得了癌症,已经病危。“农村一般都有说法,父母如果去世要守孝三年,不能结婚,女孩年纪也大了,我觉得她当时找我儿子结婚就有目的的。”

两人于2017年12月领了结婚证,2018年1月办了酒席。本以为小夫妻结婚了能把小日子过好,可结婚没多久,就出了变故。

“当初两人刚谈恋爱的时候,女孩就要求我儿子买房写他们两个人的名字,我们没同意。”刘先生说,后来女孩自己婚前花65万付首付买了套房子。“婚后没多久,她就一直要求我儿子,把她买房首付的钱给她,说是房子首付应该男方出钱。后来就为这事一直闹,还说我们拿出这65万元,房子三分之一左右的份额就算我儿子的。”

经不住儿子一直要求,也希望小两口过得好些,刘先生夫妇将钱直接打到了儿媳的账户上。然而,令他们最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前不久儿媳突然提出离婚。“她买房子的首付相当于我们给的,可房产证上还是她一个人的名字,贷款都是我儿子一个人在还,我们就想问问,这65万元钱我们还能要回来吗?”刘先生问。

对此,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吕金艳律师表示,这主要看当时65万元属于赠与还是借款,如果65万元属于刘先生夫妇借给小夫妻俩的,那么可以要求两人偿还。如果是婚内赠与,就很难追回了。吕律师建议,如果儿媳坚持离婚,最好能通过协商解决财产纠纷。

老母亲的赡养费,三个女儿能否分担些

活动还没开始,葛大娘就已来到现场排队等候咨询。刚一坐定,她就向律师诉苦:“我丈夫是家里的老大。虽然他有三个妹妹,但妹妹们平时基本不管我的婆婆,老人一直都跟着我们两口子生活。现在我们年纪也大了,真的照顾不动了,想请个保姆照看,可价格太高我们俩也负担不起,就想来问问律师,是否可以让几个妹妹帮我们分担一些。”

据葛大娘回忆,多年来,公公婆婆一直是由她和丈夫李大爷照看。公公几年前患病住院,李大爷的几个妹妹偶尔会来医院看望,但从不留下来陪护。公公心里也明白,他在去世前把家里的老房子赠给了李大爷作为补偿。后来公公走了,婆婆就跟着葛大娘夫妇俩一起生活,一开始葛大娘没觉得照顾一个老人有什么问题,可现在她和李大爷也上了年纪,都是60多岁,自己的腿脚也不是很灵便。于是,葛大娘想雇个保姆照顾婆婆,一问价格,觉得负担不起,就想让丈夫的妹妹们帮忙分担,可妹妹们都不愿意出钱还玩起了“消失”,令葛大娘犯了难。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吕金艳律师称,可以让婆婆去法院起诉子女们,让她们履行赡养义务。在法庭的主持下,以后老人的衣食住行、保姆、看病费用,会先扣除她的退休金,剩下超出的部分都应由子女们共同负责。老人的赡养费要么大家平均分担,要么协商后按比例分担。

来源:现代快报(记者 王瑞 刘遥)

奇了姐姐拿走妹妹身份证和男友登记成功,婚姻有效么?

来源:广州日报

姐姐拿走妹妹的身份证,和自己男友到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因为姐妹俩容貌高度相似,居然真的登记成功。得知这一事情后,妹妹将婚姻登记处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婚姻登记。对此,婚姻登记处辩称,已尽合理审查义务无过错。今日,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公布了该案的判决结果。顺德法院认为,妹妹是被人冒用其身份证明与第三人进行婚姻登记,并没有与第三人进行登记的意思表示,程序瑕疵无法通过行政处理得以治愈,该结婚登记予以撤销。

离奇:姐姐拿走妹妹身份证登记结婚

90后的小雨(化名)是佛山人,有一个姐姐小芬(化名),两姐妹自小感情就非常好。

根据小雨回忆,去年的一天,小芬找到小雨,以帮妹妹办理社保登记为理由,拿走了妹妹的身份证。不过让妹妹小雨没想到的是,姐姐居然是拿了她的身份证,去和男朋友在顺德某镇的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手续。

婚姻登记处当日的视频记录显示,去年的6月8日,一位自称为“小雨”本人的女士在一名男子的陪同下,进入该镇的婚姻登记处,约25分钟后离开。从该女士向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提供的身份材料显示,姓名为小雨,出生日期为1992年,住址为佛山市。

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当天为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证上,是欧阳和小雨的名字。

后来,妹妹小雨称,姐姐主动坦白,拿了她的身份证到婚姻登记处登记。得知此事后,小雨自然不同意,于是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到婚姻登记处说明情况,请求婚姻登记处予以处理。因为双方协商不成,小雨将婚姻登记处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婚姻登记处在去年6月8日作出的婚姻登记。

辩解:婚姻登记处已尽合理审查义务无过错

对于这一事情的经过,婚姻登记处也给出了自己的说法。婚姻登记处称,案涉婚姻登记申请人欧阳,他的常住户口所在地为该镇,因此作为属地镇级人民政府,该婚姻登记处有权作出被诉结婚登记。

该婚姻登记处负责人表示,2018年6月8日下午,案涉婚姻登记申请人欧阳和小雨(原告称实为其姐姐小芬),到婚姻登记处申请结婚登记,并提交了两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及户主页、身份证等资料。这些材料都经过工作人员现场核对,并且收取复印件。

“我们的登记员经核查,进行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容貌和提供的身份证所示相片相似度高,身份证信息和户口簿信息也是一致的。”婚姻登记处相关负责人表示,登记员就双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身体状况、结婚意愿、血亲关系进行询问调查,核实双方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后申请人在登记员(监誓人)面前完成一系列手续签名及按指纹,确认自愿结为夫妻。登记员遂依法向申请人核发结婚证。以上登记行为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合法有效。因此婚姻登记处已尽合理审查义务,作出案涉婚姻登记行为不存在过错。

“当事人应对所提交资料真实性负责,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资料不负有真实性审核的能力和义务,我们对案涉婚姻登记已尽法定合理审查义务,不存在过错。”婚姻登记处还引用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的相关文件表示,案涉婚姻登记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铁证:出生医学证明当事人当时已怀孕

顺德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相关规定,被告作为第三人户籍所在的镇一级人民政府,具有对辖区内的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婚姻登记的权利。

至于小雨和欧阳的婚姻登记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已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本案原告小雨提供了自己的居民身份证以及户口本,以证实其是小雨本人,而且小雨身份证上的照片与自己容貌高度一致。”顺德法院法官称。

婚姻登记处也曾提出,因原告与当日婚姻登记申请人长相均与小雨身份证相片相似,难以分辨原告主张的真伪。如果是被其姐姐冒充本人,应协调其姐姐携带个人身份证信息到场予以查明事实。

那么,如何断定当时去登记的并非小雨本人?这时候小雨提交的一份《出生医学证明》至关重要的证据。小雨提供的该证明,证实2018年7月18日出生的新生儿浩浩(化名)的母亲为她本人,住址为广东省佛山市。

“该身份信息与本案婚姻登记小雨的身份信息一致,从而可以反映涉案结婚登记资料中的小雨在2018年6月8日婚姻登记时,已怀孕且是临产状态。”法官称,当从婚姻登记处提供的视频资料反映,当时视频里面进行登记的女士,并非有明显的怀孕迹象,这和小雨当时的状态有明显区别。

判决:该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予以撤销

综合本案的证据,顺德法院认为,2018年6月8日与第三人欧阳进行婚姻登记的女士,并非本案原告小雨。

“被告作为婚姻登记机关,具有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的义务。”顺德法院法官表示,婚姻登记处未能审查发现2018年6月8日与第三人欧阳进行结婚登记的另一方申请人,是冒用他人身份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

由于2018年6月8日,小雨是被人冒用其身份证明与第三人进行婚姻登记,并没有与第三人进行登记的意思表示,上述程序瑕疵无法通过行政处理得以治愈,故被诉的结婚登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以及《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应予撤销。

不过法官同时也指出,虽然被告的审查程序存在瑕疵,但由于目前民政部门对婚姻登记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的审查能力有限,对于婚姻登记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被告仅能做到谨慎审查,故导致被诉婚姻登记被撤销的主要责任,在于申请人本身。

最终,顺德法院认为小雨要求撤销自己和欧阳的婚姻登记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判决撤销该结婚登记。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陈昕宇,通讯员卢洁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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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10月06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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