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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宅基地通常来说一户只能拥有一处。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中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就北京市来说,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18条第1款规定,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而且不应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但是,有些人在过去时因为各式各样的原因拥有了两块宅基地,那这样的情况在土地征收时该如何补偿?
例如,村民大李和小李20世纪70年代末时各自从父母手中继承了一块宅基地。多年后,小李远离了家乡在外落户,把自己的宅基地留给了哥哥大李。现如今,村子被纳入土地征收的范围之内,拥有两块宅基地的大李该如何补偿?
在面对实际过程中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时,相关规定也进行了灵活地处理,《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在第18条第2款进行了这样的规定: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这种情况下,拥有两处宅基地的大李要想获得补偿,就应当证明自身拥有多处宅基地具有合法理由,证明后可对超出正常宅基地大小标准之外的部分给予适当的补偿。如果大李无法说明拥有多处宅基地的正当理由,就不能对其拥有的全部宅基地进行补偿。
宅基地使用有,一个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宅”。宅基地确权的时候,同时遵循这一原则。原则上申请人,只能选择其中的一处宅基地进行登记发证,其余的只调查不登记。
但是,执行这一原则,并不是简单“一刀切”的。会查明两处宅基地的来源,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家庭中有18周岁以上成员的,可单独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登记发证。
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因还迁宅基地,等原因合法建设的,共用宗地的楼房,可不计入“一户一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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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土专家
劳动仲裁仲裁委员要求调解?劳动仲裁仲裁委员要求调解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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