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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如果欠钱的人突然去世或者长期不联系后发现已经去世了,那该怎么办?
老话说的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那到底是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偿?
首先,需要搞清楚法律上怎么规定的,诉讼过程中,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就要终结诉讼。
可见,在一方死亡,债务并不是自然消亡,而是有附带条件,人身关系和具备人身属性的债务除外,所以,“人死债消”“父债子偿”的民间说法都是片面的。
那么,在一方死亡后,债权人如何继续主张承担债务呢?
以借款纠纷来举例,根据借款合同的相对性,负有还款义务的主体是借款人,如果借款人去世,因其家人不当然负有继续清偿的义务,所以出借人能完全实现债务的风险是存在的。现实中基本有两种情况:
其一:借款人去世了,有配偶、父母、子女作为继承人,继承了借款人的遗产。那么,各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继承人只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其二:借款人没有财产可供继承或者家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不负清偿责任。也就是说,没有或者放弃继承财产,就不用承担偿还责任。
实践诉讼中,这类情况需要解决两个最为棘手的问题:
首先,欠钱人是否存在个人财产;其次,欠钱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身份关系。
举一反三:借款过程中或者诉讼过程中,出借人去世,怎么办?
虽然法律规定,债权可以由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后可以持债权凭证向借款人追讨欠款。但现实中往往面临着以下两方面诉讼难度:首先,第一顺位继承人能否形成统一阵线;其次,借款及已还款的事实能否掌握。
作为维权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人民法院将难以支持其主张,诉讼难度可想而知。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及债务纠纷中,一定要有借条、欠条等书面债权凭证,并将双方权利和义务约定明确。同时,注意保留好出借及还款凭证,避免现金交易。一旦发生违约情形时,及时主张权利。这才是最明智的做法,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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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陈明东耳西来 文章来源:明律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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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开年不利,疫情突起。
疫情爆发后,百业萧条,生意都不好做了。
当然,也不是所有的生意都不好做了,口罩、消毒剂、防护服等抗疫物资顿时供不应求起来。因为防疫用的口罩里必须要用熔喷布,由此熔喷布的行情也日渐走高。
开了家小公司的苏达顺决定“顺势而为”。立即上马一套熔喷布生产线。但当时熔喷布生产设备价格不便宜,且都是先款后货,而且因为订单众多,还得等一阵儿才能拿到设备。
苏达顺倾尽所有流动资金,又以公司为贷款人,自己为担保人,向银行贷款300万;他还向几位做生意的好友以月息1.5%到月息2%的成本借了400多万,终于以700余万的高价定制了一套熔喷布生产线。
2020年5月,这条价格昂贵的熔喷布生产线终于送到乐苏达顺的公司里。然而在准备安装调试的时候,熔喷布行情跳水了。这条熔喷布生产线让苏达顺进退两难:上马吧,成本太高,不知道猴年马月才能回本;退货吧,厂家称是定制设备,不能退货。
最终,苏达顺咬牙上马了熔喷布。可是生产出来后,销路不佳,价格也上不去,利润单薄。
转眼到了2021年春节前,各债主都纷纷来要债。苏达顺坐不住了,他四处奔走筹措资金,想化解危局。
可能是他太老累了吧,在一次出差途中,疲劳驾驶的他单人单车,掉到了路边的池塘里,溺水身亡。
苏达顺一走,这家小公司也群龙无首,停止经营了。员工遣散的费用还是苏达顺的妻子唐奕朵自己掏钱的呢。
贷款银行、几位债主知晓了苏达顺的死讯后,纷纷前来要债。
苏达顺的继承人有三位:苏达顺的父母、苏达顺的妻子唐奕朵。
苏达顺的所有遗产(已剔除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唐奕朵的份额)合计价值约500万,但苏达顺背负的债务至少有700万。
苏达顺的父母表态放弃继承。
唐奕朵表态愿意继承,但对于苏达顺背负的债务,自己最多清偿一半。因为自己并未实际使用这些借款,况且这些借款并非是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苏达顺的个人债务,自己没有义务来偿还。自己愿意偿还一半,已经算是仁至义尽、法外开恩了。
贷款银行及各位债主均不认可唐奕朵的讲法,纷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唐奕朵清偿债务。
那么请问,唐奕朵是否有义务清偿苏达顺所负债务呢?
唐奕朵继承了苏达顺的遗产,她就有义务来清偿苏达顺的债务;她可以以所得遗产价值为限来清偿债务;超出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债务,除非唐奕朵自愿偿还,否则,她不用偿还该部分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为【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条款。
债务人应缴纳的税款应该自己来缴纳,债务人自己欠的债也应该自己来还。但债务人死亡之后,由于主体消亡的缘故,债权人是没有办法再让已经死亡的债务人来清偿债务的。
被继承人的债务属于遗产中的消极财产,又称为遗产债务。继承人从死亡的债务人(即被继承人)处得到了遗产,其就有义务来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但上述缴纳税款、清偿债务是有一个限额的,这个限额就是“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被称为限定继承原则。
所谓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欠缴税款、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除继承人自愿清偿者外,继承人对于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不负清偿责任。限定继承原则决定了继承人对遗产债务仅负有限的清偿责任,这是对"父债子还"原则的否定,也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讲白了,得到多少遗产,承担多少责任。
规定“实际价值为限”是因为有些遗产的表面价值未必等于实际价值,例如遗产里有一份100元的债券,该债券的面额价值为100元,但实际价值一份可能是95元或105元。那么,就应该按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清偿责任。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法律规定了限定继承原则,但是继承人诚信为本,自愿清偿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欠缴税款、债务的,法律也不禁止,也予以认可。
搞明白了限定继承原则,自然也就明白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道理是一样的。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就没有得到任何遗产,也可以说实际所得遗产价值为“零”,既然为“零”,当然就不用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本案中,苏达顺的父母表态放弃继承,所以他们没义务清偿苏达顺所欠的债务。
因为苏达顺的父母放弃了继承,所以唐奕朵就成了苏达顺的唯一继承人。她继承了苏达顺合计价值约500万的所有遗产,所以她承担债务的上限就是500万。
至于她辩称的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她这样抗辩属于偷换概念,援引法律错误。
*文中人物系化名,案例系虚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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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
1.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清偿的依法应由其清偿的债务,才为被继承人的债务。被继承人的债务既包括被继承人个人负担的债务,也包括被继承人在共同债务中应负担的债务份额。
2. 继承人起先放弃继承的,在分割遗产前又反悔,表示不放弃继承的,则继承人仍旧需要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3.司法实践中,如果所有的继承人都放弃继承,继承人也应尽妥善保管遗产,不得损坏、转移或隐匿遗产。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胜诉后强制执行被继承人的遗产。
【对方欠债的人死了,那欠的钱需要其家人来还吗】我国法律对于“父债子还”、“子债父还”等都是不支持的,因为每个人都属于独立的民事行为人,债务不会出现混同,所以亲属对于欠款人的个人债务并没有偿还的义务。所以对方欠债人死亡,其家人并不承担偿还义务,可以用欠款人的遗产来偿还他的生前债务,如果欠款人的遗产已由继承人继承,那么就有继承了遗产的继承人来偿还债务,遗嘱继承的首先偿还,不足偿还的由遗嘱继承偿还,仍不足偿还的由遗赠继承偿还。特别提示:欠款人如果是由于事故死亡,并且得到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并不能作为遗产用来偿还债务。
婚姻法离婚一方欠债 婚姻法离婚一方欠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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