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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给女朋友买的车写的她的名字(婚前给女友买的车离婚后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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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9 17:5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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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漳州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2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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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期间男子为女友购买47万宝马车,退婚后能否要求返还?

记者 栾海明 通讯员 崔存星

男子在订婚期间为女友购买一辆47万的宝马车,而后因双方矛盾不断,最终决定退婚,那么男子能否要求退还宝马车?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岳先生和林女士相识多年,2021年7月双方确定恋爱关系,随即准备结婚事宜。期间,林女士在济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看中宝马牌汽车一辆,落地价格48万元,岳先生为表爱意,表示愿意为林女士购买该汽车。

7月底,双方确定好订婚事宜,约定岳先生给付林女士10万元现金作为彩礼。8月中旬,岳先生向林女士转账47万元,为其购入上述宝马牌汽车,紧接着,双方办理了订婚宴,并给付10万元彩礼给林女士。

好景不长,2022年1月,双方矛盾不断,最终确定退婚,林女士随即将10万元彩礼退还岳先生。岳先生认为47万元购车款也要作为彩礼一并退还,但林女士认为该购车款是双方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行为,并非彩礼,不应退回。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岳先生便将林女士起诉至槐荫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彩礼47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

一是岳先生花费47万元为林女士购入宝马牌汽车,是给付彩礼还是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

二是岳先生主张退回47万元购车款能否获得支持?

经查明,林女士已在本案开庭前将上述宝马牌汽车以3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槐荫法院审理后认为,岳先生为林女士转账的47万元,双方已经约定,该款项的用途是为林女士购买案涉宝马牌汽车,岳先生的上述出资行为应依法被认定为系其以与林女士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而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生效。现双方已协定退婚,赠与所附的条件并未成就,故上述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

但考虑到案涉的宝马牌汽车系经双方合意后购买,岳先生出资的47万元已经转化为上述宝马牌汽车。汽车属于消费品,存在较大的折旧损失,且林女士也支付了部分购车款,在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双方应对车辆的折旧损失承担共同责任。因双方均不申请对案涉宝马牌车辆的现状进行鉴定,结合车辆购买价格、双方出资情况、车辆折旧等情况,根据公平原则,酌定由林女士返还岳先生车辆售价中的35万元。综上,槐荫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林女士返还岳先生35万元购车款。岳先生不服判决,上诉至济南中院,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同时,法律对于彩礼返还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因此,恋爱期间特别是婚约期间出现的大额财物赠送,如高档汽车、大额转账、名贵物品等,如果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属于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所附条件成就才生效,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这也启示广大人民群众,要正确处理彩礼问题,树立成熟、健康的婚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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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全款买房,女方装修、买车,律师怎么看?

---------当爱情走向现实,如何优雅转身!

引子:又是一年浪漫季,我们的男女主人公残剑、飞雪恋爱多年,终于把结婚提上日程了。双方父母纷纷送上了最真挚而又实惠的祝福,残剑家出资100万,飞雪家出资50万。小两口高兴的不要不要滴呀!

很快,问题产生了......

残剑家提出了结婚方案:由他们家婚前全款买房子,房子只写残剑一个人的名字。飞雪的50万用来买车装修家电等。并且附言:看你们多幸福呀,一结婚就有房有车了呀!

飞雪心里就开始打鼓,隐约觉得对自己好像不利,就来咨询律师了。--我们家雪儿也是聪明的妞儿~~~

律师说:房子只登记在残剑名下,由我们飞雪装修、买车、买家电是绝对不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结论:残剑婚前买房肯定是个人财产,不管生活了多少年都是个人财产。飞雪装修、买家电、买车,以后折旧就不值钱了。这样算来,飞雪父母辛辛苦苦给女儿的陪嫁将来有可能消失殆尽。

评语:一段美好的姻缘,我们固然不能将离婚分割作为前提。但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婚前甜蜜难免婚后的柴米油盐,辛苦建筑的爱巢有飞雪的付出却没有她的份额,怎么能让飞雪有安全感和归属感呢?而残剑会认为反正房子是我的,怎么我都不吃亏,长此以往难免引出骄横之心。而面对如今的高房价,残剑家的100万飞速增值,飞雪家的50万却急速贬值。失衡难免引发矛盾......

那么如何不伤感情,又保障双方的权益呢?

律师来支招

方案一:房子写两个人的名字,共同购买,婚前和婚后都是共同财产。残剑家可以出资60万,飞雪家出资40万。然后买车装修家电都是残剑家出钱,这样房子就是六四开,就算不久离婚,房产按照出资比例来分。尽管是残剑家装修等,但是在房子上也是分了大头。

如果两个人婚姻存续期间较久,综合多种因素也可能五五分,随着时间的增长,出资贡献就慢慢地磨没了。

方案二:房产证写出资比例。此时共同所有变成按份共有,离婚的时候不由法院自由裁量,按照按份共有来进行分割。那比例就由双方商定吧!

特别提示:双方出资千万不能用现金,转账、汇款、微信支付等均可,一句话,一定要做到有迹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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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给准儿媳转账14万买车,算不算赠与?

深得父母喜欢的准儿媳不要戒指和彩礼,就想换辆新车,在男方看来这不成问题。豪气转账共计14万元后,有情人却未能走进婚姻,当初的转账是普通赠与吗?近期,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便审理了这一起民事诉讼。

老刘身边的亲朋好友都陆续有了孙子孙女,令他感到十分羡慕,心急如焚地催促儿子抓紧时间相亲。在父亲的催促下,小刘在某相亲软件上结识了小李。看小李资料中显示与自己是同年,两人聊天也总能聊到一块,小刘对小李顿生好感。两人迅速“坠入爱河”并规划起婚后居住等生活问题。

因为小刘和小李工作生活在不同辖区,乘坐公共交通很是不便,小李提出结婚并不要名牌戒指,就想换一辆新车。小刘父母在见过小李后很是满意,认为这个准儿媳妇知礼、懂事。为了能让儿子尽快结婚安定下来,老刘直接转账给小李12万元,让儿子带着她去换新车。小刘也从奖金中拿出2万元转给小李。双方约定好再过2个月就去登记结婚。

然后,这段感情维持不到4个月便无疾而终。小刘和小李分手了,老刘当初转账给准儿媳小李的12万元,已经被小李用于新车的首付。小刘父子认为,交付给小李的这合计14万元是以小刘与小李缔结婚约为目的,并不是一般的赠与,于是将小李起诉到法院,要求小李返还14万元。

小李辩称,其与小刘恋爱期间,从未主动提及要求购买奢侈品等礼物,双方的恋爱并不是物质性的。最开始确实是自己提出为了婚后两人生活方便换一辆新车。之后小刘积极主动带着自己前往4S店看车、订车。为了换新车,小李还将自己仅开了4、5年的汽车给卖了,加上对方转来12万元才凑齐新车首付。至于男方转账的2万元,也已经作为恋爱期间的日常开销花掉了。对方主张14万元是基于缔结婚姻所为的给付,但是自己从来都没有提出彩礼的事情,这14万元应该属于二人赠与给小李的,要求返还没有法律依据。

婚前给准儿媳转账14万买车,算不算赠与?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过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在恋爱期间,如果一方或其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如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时,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但赠与财产如果已经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予以扣减。

对于老刘转账给小李12万元钱款的性质,从交往过程判断:小刘和小李虽然相恋时间不长,但经历了相识、相恋、见家长、谈婚论嫁的阶段,双方关系密切,登记结婚将是双方继续交往的自然发展过程;从交付钱款缘由分析:小李提出换车是为了方便两人之间通勤,且小李多次将换车与办理婚礼、购买戒指做同类比较,故可认定双方是在考虑缔结婚姻的前提下,对于婚礼、首饰、车辆等做出一定的安排,换车与缔结婚姻的结果密切相关;从钱款交付后双方意思表示探究:小刘和小李分手后,小刘即代表其父亲提出要求小李返还购车款。

小李则表示分手并非自己原因,未能结婚并非自己过错,且因为换车行为导致自己负担加重,只同意返还部分。从两人分手后对外的意思表示可以看出,小李并未将老刘交付的12万元钱款性质误认为普通的赠与,其对于该笔款项的赠与附条件应当有所预见。

综上,父亲老刘交付给小李的12万元,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小刘和小李未缔结婚约后,小李应当予以返还。关于小刘交付给小李的2万元年终奖,亦可与12万元做相同性质认定,但考虑到双方在交往期间确实会产生一定的日常开销,应当予以适当扣减。经过调解,原告同意在金额上做适当让步。最终,小李分期返还小刘及其父亲合计10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对于除了彩礼之外其它以缔结婚约为目的所为的给付,可参照该司法解释予以认定。

法官提示,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实物也由最早的“三件套”——电视机、自行车、缝纫机,演变成现今的“一动不动”——房、车。又因各地习俗不同,给付的钱款又包括“改口费”、“礼金”、“上车钱”等。上述财物和钱款的交付都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并不属于一般的赠与,双方在交付及接收时均应审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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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6月10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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