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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离婚后如何追回彩礼?该不该追回彩礼?这要先从彩礼的性质和功能说起。
彩礼又称定亲财礼、聘礼、聘财,是订立婚约时,男方向女方交付的财物。
我国法律禁止“买卖婚姻”,或借婚姻索取财物。彩礼为什么不在其中?
因为彩礼属于古老礼俗,替代了婚约的全部功能,是如同“订婚证”的存在,在唐代更是证明婚约关系存在的重要依据,约等于“结婚证”。
《唐律疏议·户婚》中记载“婚礼先以聘财为信,故礼云:‘聘则为妻。’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
彩礼不仅是张“证”,在古代还拥有法律效力,遇到悔婚、骗婚、重婚的情况,过错方要受到相应惩罚。如女方过错需要双倍返还彩礼,男方过错不能讨回聘礼。
“男方悔婚,不返还彩礼;女方悔婚,返还彩礼”的习俗,至今我国部分地区依旧留存,该习俗加大了男方的悔婚成本,使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的女方能获得一定经济补偿,使本不对等的两性关系可以均衡博弈。
法律中也不否认民间的彩礼习俗。
在裁判文书网的判决结果中,男方婚前自愿交付的彩礼,在双方结婚后,都被视为“有效赠与”。
“有效赠与”的彩礼存在,“被索取”的彩礼也存在,法院如何判断彩礼是自愿赠与的,还是被强行索取的呢?
按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难以判定是索取还是赠与时,通常按赠与处理。
所以,对于大部分离婚后要求退还彩礼的诉讼案件,法院是不主张女方退还的。
但凡事都有例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2月20日修正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离婚案件中婚后没有共同生活过,或交付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情况,会得到法律支持。
另外,本法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法院支持退还彩礼。
退还彩礼要退多少?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共同生活的需要全额返还;男方生活困难的,依据其困难程度,酌情返还;在结婚(按实际共同生活时间计算)后两年以内离婚的,可酌情返还半数彩礼;结婚两年以上或男方过错导致婚姻破裂的一般不予返还。
来源:民商事实务
转自:民商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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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有的地方也称为聘礼、纳彩等,给付的彩礼,多为金钱,也有一些贵重物品。由于各地方情况不同、当事人条件的差异等因素,彩礼的数额及价值也不尽相同。但普遍看来,相对于当地人们的生活水平而言,给付的数额往往很大。有的当事人为了能满足这一要求,不得不全家举债,负担较重。在现代,彩礼依然在婚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这种彩礼在婚前给付后,如果双方最终未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多会要求返还。如果双方离婚的,也发生彩礼问题要求返还的情形。
审判实践中解决彩礼的问题比较棘手,除了缺少法律明确规定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还在于其与许多相关行为及现象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
(一)彩礼与婚约的关系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或者定婚。婚约成立后,男女双方产生未婚夫妻身份。婚约在历史上大致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一是早期的古代婚约,二是近现代婚约。早期古代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无婚约即无婚姻”。订立婚约的主体多为双方的尊亲属,即所谓的“父母之命”。此婚约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任意违约,也不得任意解除。发展到近现代的婚约,与前一种已经有所不同。它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多数由当事人本人订立,通常没有什么法律约束力,全凭双方自觉履行,在解除时也不需要过多理由,需要解决的问题只是违约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严格意义上讲,婚约问题与彩礼问题并不一致,两者有一定的联系,但各有各的情况。从我国目前的立法规定及审判实践中的认识来看,彩礼问题与婚约之间无必然联系,订立婚约不一定都要给付彩礼,彩礼问题与婚约的关系也并不如影相随。有时候双方订立婚约,并基于婚约而给付彩礼;有时双方之间并无婚约,也会发生给付彩礼的现象。因此,分析问题时不能把这两种情况相混淆。
(二)关于彩礼与“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买卖婚姻”的关系问题
我们在此提到的彩礼问题,是一种民间习俗,是一种当地习惯做法。这种习俗或习惯虽然不值得提倡,但尚未被法律明文禁止。因此,彩礼问题不具有违法性。纠纷发生后,人民法院要依法进行审理,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予以保护。借婚姻索取财物和包办买卖婚姻则不同,它们是一种违法行为,被《婚姻法》和《民法典》所明文禁止。一旦被发现或者被查证属实,有过错一方的当事人,其权益将得不到保障。《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由此可见,包办、买卖婚姻及借婚姻索取财物等行为都明确被法律所禁止。如果有这些情形的,为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严加处理。实践中,彩礼问题与借婚姻索取财物,并非泾渭分明,可能存在混淆,彩礼问题与借婚姻索取财物及包办买卖婚姻等行为,有时会交织在一起。彩礼有时候会成为包办、买卖婚姻或者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一种表现形式。这时,所谓的“彩礼”已经不再是一种民间风俗,而是属于触犯了法律规定,依法要被禁止的行为。借婚姻索取的财物应当予以返还。包办、买卖婚姻的现象,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比较严重。经过严厉打击、不断进行法制宣传,现在已经很少发生。而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行为,还时有发生,影响着婚姻自由原则的彻底贯彻、实施,必须采取措施,坚决杜绝。不过,现实生活中,有时候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举证非常困难,当事人往往无法证明到底是索取财物还是对方主动赠与。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公布的《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1989年公布的《同居案件若干意见》第10条中规定,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虽然上述两个司法解释在本次清理中均予以废止,不能再直接引用,但相关的精神不违背《民法典》的规定,是可以参考的。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身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者父母起诉,因此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时,以不支持为宜,以便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也符合社会生活实际。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应作一体处理,诉讼方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习俗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故将对方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为宜。
二、关于彩礼返还的范围
确定彩礼返还时,要根据已给付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考虑到双方是否为筹办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费用或者是否已经在实际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等,在此基础上予以适当返还。在实际生活中,虽然双方没有共同生活,但是可能已经为筹办婚礼购买了生活用品或支付了其他费用,对于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彩礼双方可能已经在实际共同生活中消耗。故在处理方式上应当灵活把握,真正体现公平原则。
三、其他特殊情形的考虑
彩礼虽未被法律明确认可,但其仍具有强大的社会生活惯性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因彩礼问题产生的纠纷是司法不得不面对的问题。而彩礼作为习惯,其本身也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地变化其内涵和方式。从近20年的社会发展情况看,由于农村人口结构的调整、社会思想观念的变化等因素,彩礼数额越来越高,但对婚姻的影响和约束反而在降低,尤其在农村,女性“闪离”后,并不愁嫁,相反,男性家庭因为给付高额彩礼,在离婚后,无力负担再娶的彩礼,导致很多社会问题的发生。为此,司法实践应当给予一定的重视。
当事人在离婚时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彩礼用途、是否生育子女,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以妥善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小张和小李系同村居民,2018年初,小张给付小李家彩礼37.8万元。二人结婚后,小张对小李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小李眼部受伤。于是,小张和小李结婚不足四个月便开始分居,后又因离婚纠纷闹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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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和小李的离婚纠纷,经过法院一审、二审,最终判决:小张和小李离婚;小张返还小李嫁妆(组合床柜、沙发、茶几、桌椅、转椅、衣架、梳妆台、电动车、电视机、水壶、被褥等物品);小张支付小李嫁妆中厨房物品折价款3550元,支付小李赔偿金3万元;小李返还小张彩礼15万元。判决生效后,小张和小李先后向肃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小张申请强制执行后,执行员孙华发现本案涉及被执行人小李拾嫁妆的问题。拾嫁妆看似小事,如若小张不配合、刻意阻拦则会造成严重肢体冲突,不但小李家不会返还彩礼钱,小张也不会返还小李的嫁妆。因此,在小李申请强制执行的第二天,办案人孙华和张荣举双管齐下,两案同时进行,小李返还了小张彩礼钱116450元,将全部嫁妆顺利拉回,两案在极短的时间内顺利执结。
本案中,小张和小李离婚,并不是所有的彩礼都被返还,对此,法官解释称我国《婚姻法》中有相关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包括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37.8万元的彩礼明显超出农村生活开支,造成了小张家生活困难,因此法院判决小李返还小张彩礼15万元。
前一段时间,离婚冷静期成为了老百姓热议的焦点,人们开始对冲动离婚有了思考。在此,法官也为适婚青年提个醒,近年来,“天价彩礼”屡见不鲜,青年男女的婚恋观也需要有所改变,靠天价彩礼促成闪婚,难免造成闪离。只有将感情放在首位,减少物质对婚约的影响,婚姻生活才能经受得住考验。
文/河北青年报记者王郭君 通讯员袁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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