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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是哪年出台的(婚姻法在哪一年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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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9 17:4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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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南京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6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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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王明到底起了什么作用?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王明到底起了什么作用?

昨天的文章写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出台经过。

1950年4月1日,在中央人民政府第七次会议上,王明代表法制委员会向会议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并作了“草案”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

对这一部分,没有争议,因为这是事实。

但对起草这部婚姻法典的主笔人是不是时任政务院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的王明,网上有不同意见。

说来有趣的是,有关王明是否参加起草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个基本问题,倒是引发了一系列争议,而且长达20年。

2001年8月24日《人民日报》(海外版)转载了《毛泽东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一文。

2002年3月22日《人民日报》(海外版)发表了《罗琼谈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起草前后》。罗琼(1911年12月—2006年4月19日),杰出的妇女社会活动家,经济学家薛暮桥的夫人,曾任全国妇联副主席。她写信并严肃指出:婚姻法起草和修改过程中的大量工作是在邓颖超同志主持下由中央妇委进行的,她本人也是参与起草者之一,王明没有参与起草,也没有参与讨论。

在这篇文章前面,《人民日报》还加了编者按:“罗琼同志曾直接参与了第一部《婚姻法》的起草工作。据她回忆,婚姻法起草和修改过程中的大量工作是在邓颖超同志主持下由中央妇委进行的。本着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全国妇联报请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作了核查后认为罗琼同志的意见,基本符合实际。”

黄传会先生《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诞生纪事》也采这种观点。

这样看来,婚姻法的起草是王明贪讲功似乎已经盖棺定论的事。这也是我在写作《离婚为什么》时最先得出的初步结论。

但仔细一思考,上述结论回避了这样一个重要的问题:

  • 王明(陈绍禹)本人作为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以及由他领导的法制委员会,在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过程中,到底做了哪些工作并发挥了什么作用?

2008年11月修订出版的《王明传》(中共党史出版社2008年11月版,戴茂林、曹仲彬著)提及:“实际上,在建国前,王明在中共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期间,就在山西临县开始着手准备婚姻法草案的制订。”

为了制订好婚姻法,王明和法制委员会的同志们不仅“认真研究了党在战争年代制订的这些婚姻条例,还研究了几十份人民法院的报告、专题总结、判决书、调解书、案例、统计材料等,又翻阅了有关婚姻问题的报刊资料,并进行婚姻问题的实地调查等项工作,”

而且,王明对理论颇有偏爱,做事情喜欢引经据典,他和法制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还学习了马、恩、列、斯关于妇女问题和婚姻、家庭和社会发展问题的学说,以及毛泽东《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等著作中的论述”,同时还“学习和参考苏联、朝鲜、东欧等国家的经验,……王明亲自带头翻译了俄文新版的《苏联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

王明做事情喜欢引经据典,这是法律人的行事风格,我也喜欢!

另外,《王明传》一书的作者曹仲彬、戴茂林先生曾在1980年代专门采访过当时参加婚姻法起草工作的法制委员会委员李光灿先生。

李光灿先生(1918—1988年),知名法学家,是我们那个年代法学生的学术大神。

据李光灿先生回忆,1950年4月1日,在中央人民政府第七次会议上,王明代表法制委员会作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这份报告的初稿是由王明口述并由李光灿当场记录的。李光灿说,这篇23000字的报告初稿,王明在17个小时里几乎一气呵成。

李光灿的这一说法或许有些夸张,但从李光灿先生在中国法学界的学术威信和人品口碑看,他绝不会蓄意编造。特别是考虑王明在其后“赴苏看病,然后一去不复返”的经历,李光灿先生没有必要为其歌功颂德,因此真实性极高。

这从一个侧面看出王明的文字口述能力和对婚姻法内容制定的详熟。这也是我在拙作《离婚为什么》中采用的观点。

其后,法学家周大伟先生在《王明的那点儿“婚姻法律问题”》一文中披露我们无论如何无法想象,一个“既没有参与起草,也没有参与讨论”的人,可以凭空写出如此逻辑条理清晰、内容理据兼备的“婚姻法草案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

1950年审议婚姻法草案时,除了公开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外,王明还有一份没有公开发表的内部口述报告。印象最深的是,王明在这份内部口述报告中讲了一个令人啼笑皆非的“段子”。

他说,在建国初期,各地为了搜捕隐藏的国民党敌特和反革命分子,晚上经常组织民兵在田野中巡逻。但各地纷纷报告说,民兵们在玉米地里时常抓到一对对“野合的未婚青年男女”。结果各地的敌特反革命分子没有抓到多少,村公所里倒是关满了这类“不法男女”。对于这样一个今天看来再容易定性不过的问题,当时就连国家的“立法大臣” 王明也不知所措。

王明在口述报告中说,他们特地为此事请教了苏联专家。苏联专家的意见是,这类问题属于道德领域内的问题,适合采用批评教育的方法,而不能用法律制裁的方法。听了苏联专家的建议,王明等终于如释重负。

作为一名基层法律人,我并非对《婚姻法》的诞生进行考证,也无力为之。正如我经常讲的,“从来不生产法治,只是法治的搬运工”。

就我看来,第一部婚姻法的诞生是全国智慧的结晶。正如王明本人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中比较客观和公允地表述说:“《婚姻法》的起草“正是群策群力的结果”。

“中央人民政府法律委员会在研究和草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工作过程中,经常受到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毛主席的指示和帮助,经常得到政务院领导和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的指导。在研究和草拟这一婚姻法草案过程中,法制委员会经常是与全国民主妇联通力合作的,经常是与有关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司法部等)合理工作的”。

我们不妨先来看看1950年的北京社会各界是如何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时任政务院司法部长的史良大律师说,新婚姻法经过一年半的准备,和几十次的讨论,这一立法是很慎重的。 好了,来形成我的结论:立法是系统工程,是全民智慧的结晶,不能排除个别人的重要性如《拿破仑法典》《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等,但更多不是个人而是全民立法。

这对那些动辄搞出本法律释义然后高价出售大发立法横财的立法者或许值得深思,这是职务作品还是个人作品,法律书籍包括法律释义有必要定价那么高吗?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王明到底起了什么作用?

婚姻法竟是新中国首部法律,“新式婚姻”在北京推行的故事可不少

下月起,随着民法典的实施,离婚设30天冷静期等新规也将落地,现行婚姻法、继承法等几部法律同时废止。说起保障婚姻生活各种权益的法律制度,不得不提婚姻法。如今在我们看来天经地义的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在新中国成立之初,还是人们努力争取的权利。在北京,推行婚姻法、倡导夫妻平等的“新式婚姻”也经历了一个过程,发生过很多生动的故事。

婚姻法竟是新中国首部法律,“新式婚姻”在北京推行的故事可不少

婚姻法公布后,北京市民通过广播收听、学习婚姻法。冯文冈/摄

婚姻法竟是新中国首部法律,“新式婚姻”在北京推行的故事可不少

上世纪50年代初婚姻法实施后,海淀区农民朱祥和杨淑青自由恋爱结为夫妇。江定保/摄

新中国首部法律诞生

新中国成立之初,封建婚姻制度与男尊女卑思想仍广泛存在,不幸的婚姻折磨着无数中国家庭。社会对婚姻法的需求非常迫切。

在经历了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后,1950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终于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于当年5月1日正式实施。婚姻法也成为新中国第一部法律。

婚姻法废除了以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为特征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确立了以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原则的现代新型婚姻家庭制度,延续了几千年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也随之被废除。(2009年6月22日《北京日报》17版,《1950年,新中国立法保障婚姻自由》)

婚姻法竟是新中国首部法律,“新式婚姻”在北京推行的故事可不少

2009年6月22日,《北京日报》17版

新中国刚成立时百废待兴,第一部法律竟然和政治、经济都无关,而是诞生于婚姻领域,这是因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当时为了社会安定,以法律为保障建立社会主义新型的家庭关系很有必要。毛泽东就曾将婚姻法誉为“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根本大法”。

克服阻力争取婚姻自由

婚姻法的第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废除包办强迫婚姻,实行男女婚姻自由。婚姻法实施后,立刻涌现了很多争取恋爱自由、婚姻自由的事例。

女青年孙喜贞和清洁队员李宗健自由恋爱,但她妈妈嫌李宗健穷,不同意,为此时常打骂她。为了不让二人登记结婚,孙喜贞的妈妈还把户口簿藏起来。后来,李宗健从单位开出介绍信,二人到区政府办了结婚登记手续。派出所和区政府都支持他们,给他们借了女三中的礼堂办婚礼。1953年1月11日,当时西单区的正副区长、区代表、清洁队的负责同志、女三中的学生,共有一千来人参加了二人的婚礼。区长亲自替他们证婚。孙喜贞激动得落了泪,“这样光彩的结婚仪式,我永生都忘不了。”(1953年1月25日《北京日报》2版,《孙喜贞获得了婚姻自由》)

婚姻法竟是新中国首部法律,“新式婚姻”在北京推行的故事可不少

1953年1月25日,《北京日报》2版

不光是恋爱和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也是婚姻自由的重要内容。

冯秀蓉15岁时由父母做主,嫁给本村的一位村民。婚后,她经常被婆婆打骂,吃不饱,三九天里还穿着破单衣。新中国成立后,她积极参加村里的工作,被选为村里的妇女代表,但丈夫不满意她参加这些工作,两个人的矛盾更深了。婚姻法实施后,冯秀蓉在妇联和区政府许多同志的帮助下,终于离了婚。但她的父母不赞成,不叫她进门,冯秀蓉只好住到街坊家里去,得到街坊们的关照和支持。冯秀蓉坚持和旧思想作斗争,后来自由恋爱并再婚,生活很美满。(1952年10月23日《北京日报》2版,《婚姻法给我带来了幸福生活》)

1952年10月23日,《北京日报》2版

争取婚姻自由,要靠社会大环境的支持。本报曾专门刊发文章提出,为了推动婚姻法的落实,第一件事就是要打破群众的封建思想,提倡男女的正常往来。干部应当把自由结婚的例子广泛宣传,大家也要打开眼界,打破“男女授受不亲”的封建思想,提倡青年男女们在共同生产、学习中相互了解。(1953年3月15日《北京日报》4版,《怎样才能贯彻婚姻自由的政策》)

婚姻法竟是新中国首部法律,“新式婚姻”在北京推行的故事可不少

婚姻法实施后,北京一次游园大会中挂出了宣传标语。江定保/摄

婚姻法不是离婚法

曾经,倡导“离婚自由”在普通民众间产生了误读。有些人把婚姻法直接叫做“离婚法”,甚至有人提出,实行婚姻法,“天下要大乱”。

为此,当年的婚姻法宣传提纲中特别写明:婚姻法保护正当的离婚自由,也反对轻率的离婚,所以婚姻法规定一方要求离婚时,得由区政府、县或市人民法院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再行判决,有正当理由,确实不能继续夫妻关系的,应准许离婚,否则也可以不准离婚。(1953年2月26日《北京日报》3版,《贯彻婚姻法宣传提纲》)

婚姻法竟是新中国首部法律,“新式婚姻”在北京推行的故事可不少

1953年2月26日,《北京日报》3版

一些本来打算离婚的家庭,在理解了婚姻自由的真正内涵后,通过改善夫妻关系,成功地挽救了婚姻。

孙秀兰是医学院毕业的大学生,丈夫是医生。婚后不久,孙秀兰的爱人就摆出“夫权统治者的架子”来了,经常因为一些小事对她又打又骂。

婚姻法公布后,她看了一遍又一遍。起初,她也把婚姻法看作是离婚法,一想到离婚,顾虑就多了。后来她反复琢磨,其实她和丈夫的感情基础不错,她想照着婚姻法写的那样,改造自己的家庭,争取男女平等、互敬互爱的家庭关系。

她刚说了自己的想法,丈夫立马儿恼羞成怒。孙秀兰并不急,带着孩子回了娘家,每周六再带着孩子回来看丈夫,反复讲道理。丈夫的态度终于一点点好起来。

夫妻间曾经的鸿沟被共同的努力逐渐填平。丈夫不仅开始帮着分担家务,还全力支持妻子的工作。有段时间,孙秀兰每天工作到夜里12点以后才能回家。丈夫不仅一个人带着三个孩子,还常常等她到深夜,有时炉子上还为她热着粥。孙秀兰说,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给妇女套上了沉重的枷锁,新社会的婚姻法给我们指出一条明路。(1953年2月28日《北京日报》1版,《毛主席的婚姻法给我带来了家庭幸福》)

婚姻法竟是新中国首部法律,“新式婚姻”在北京推行的故事可不少

1953年2月28日,《北京日报》1版

这样的例子经过报纸的广为宣传,婚姻法也越来越深入人心。渐渐地,越来越多的人理解了婚姻法不是离婚法,也有更多的人像孙秀兰的丈夫一样,放下传统的夫权封建思想,开始学着尊重妻子,认可平等的夫妻关系。

婚姻法竟是新中国首部法律,“新式婚姻”在北京推行的故事可不少

1953年,铁路局职工向旅客宣传婚姻法。冯文冈/摄

一起虐媳案推动法律贯彻

婚姻法颁布后虽成就斐然,但破除封建婚姻制度与男尊女卑思想并非旦夕之功。在一些地方,妇女被压迫的现象还很突出。而在妇女向社会寻求帮助时,仍有一些干部抱着旧思想,并不重视甚至拖延、干涉。

1952年,北郊南湖渠村村民孟秀兰不堪婆婆虐待服毒身亡。这件事被本报报道出来,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震动。

婚姻法竟是新中国首部法律,“新式婚姻”在北京推行的故事可不少

1953年,婚姻法宣传深入工厂、街道。图为被服厂墙上贴着的宣传标语。冯文冈/摄

原来,孟秀兰17岁时由父母包办,嫁到南湖渠村一户姓张的人家。婆婆经常打骂她。秀兰的丈夫又有封建男权思想,也跟着母亲欺负秀兰。秀兰快临产时,还得推碾子、挑水,每天忍受各种难听的话。结婚三年多,婆婆不许秀兰参加村里的任何活动,连街坊邻居都不让接近。

秀兰想离开张家,跑去问哥哥要主意,哥哥也有封建思想,说:“你还是慢慢忍着吧,你离了婚,我没脸再来这村干活。”秀兰想到造纸厂去做工,结果又挨了婆婆一顿大骂。

秀兰曾找村妇联和村政府的干部反映过,但要不就是劝她熬着,要不就是说“不是大不了的事”“哪有马勺不碰锅沿”。

秀兰从来没参加过社会活动,对婚姻法和政府的政策了解也很少,觉得无路可走,心一窄就喝盐卤自杀了。(1952年12月17日《北京日报》4版,《孟秀兰被虐待自杀案经过》)

这件事一经发表,本报就接到很多群众来信。他们纷纷表达了对虐待妇女行为的愤慨,并呼吁大力开展贯彻婚姻法的运动。(1952年12月26日《北京日报》2版,《建议政府大力开展贯彻婚姻法的运动》)

婚姻法竟是新中国首部法律,“新式婚姻”在北京推行的故事可不少

1952年12月26日,《北京日报》2版

市里也对这个案子非常重视,市领导亲自过问,成立联合调查小组。1953年1月9日,市人民法院到南湖渠村公开宣判。孟秀兰的婆婆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她的丈夫受到警诫处分。

婆婆总在生活小事上折磨儿媳;妇女怀孕了还得做繁重的家务;女人想参加社会活动和学习被阻拦……大家听着判决里的这些事,是这么的熟悉,从前觉得“这些事算得什么哩”,可就是这种从早到晚的折磨,让一个年轻的妇女活不下去自杀了。大家心里难受,都觉得有话要说,会场上不断有人喊出“反对封建”“坚决贯彻婚姻法”的口号。(1953年1月14日《北京日报》4版,《孟秀兰案公开宣判》)

婚姻法竟是新中国首部法律,“新式婚姻”在北京推行的故事可不少

1953年1月14日,《北京日报》4版

和此案有关的基层干部事后也都做了检讨,这个案子对法院、妇联和很多基层干部产生震动,破除封建残余思想、落实婚姻法的行动越做越实。

很快,根据国家要求,一场持续数月的婚姻法宣传运动席卷全国,北京的工厂、街道和乡村都展开了轰轰烈烈的宣传。

婚姻法竟是新中国首部法律,“新式婚姻”在北京推行的故事可不少

1953年,皮库胡同居民看婚姻法招贴画。江定保/摄

婚姻法不断修改折射时代变迁

婚姻法刚推出时,社会上还有重婚、纳妾、养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等封建陋习,为此,婚姻法明确予以禁止。但对于这些法条如何执行,社会上也有各种误读。

为此,本报曾在1953年2月26日3版全文刊发《贯彻婚姻法宣传提纲》,其中明确表示,“过去包办强迫的婚姻,重婚、纳妾,或者收养了童养媳的,要怎样对待呢?是不是要他们离婚呢?不,不应该这样做。因为实行婚姻法并不是要拆散由旧婚姻制度建立起来的家庭关系,只要当事人不提出离婚的坚决要求,谁也不应当去干涉他们,强迫他们离婚。如果她们有这样的要求,就应该准许她们离婚。”

后来,婚姻法随着时代变化不断调整。

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订。新婚姻法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条件。当时正是改革开放后经济大发展的时代,离婚实质条件的确立为社会大众追求婚姻自由、离婚自由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另外,为响应“晚婚晚育”,新婚姻法提高了结婚的法定年龄。由“男20岁,女18岁,始得结婚”,改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始得结婚”。新婚姻法还明确规定了“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倒插门”“入赘”,也得到了法律层面的权益保护。这对于保障婚姻自由,推行计划生育,解决有女无儿户的实际困难,都有好处。(1980年9月3日《北京日报》4版,《关于婚姻法(修改草案)的说明》)

婚姻法竟是新中国首部法律,“新式婚姻”在北京推行的故事可不少婚姻法竟是新中国首部法律,“新式婚姻”在北京推行的故事可不少

1986年1月,北京染料厂举办青工法制教育轮训班,组织青年工人学习婚姻法等各种法律知识。胡敦志/摄

2001年,婚姻法进行修正,修改的内容多达33项,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及离婚的补偿原则、过错原则,完善了夫妻约定财产制,使得婚姻法更具可操作性。其中“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尤为醒目,这是中国首次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法不入家门”成为了过去式。另外,修改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重婚等情形为“无效婚姻”。法学专家认为,及时建立无效婚姻制度有利于维护我国法律的严肃性,保护合法婚姻,预防和治理违法婚姻。(2001年1月15日《北京日报》7版,《建立无效婚姻制度 意在保护合法婚姻》)

婚姻法的每一次修改和司法解释的出台,以及此次展现在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都折射出时代的变迁。有关婚姻的法律与时俱进,不仅彰显了社会的进步,也描绘出我国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轨迹。

(原标题:“新式婚姻”推行记)

来源:北京日报 | 文字:侯莎莎 制图:焦剑 历史资料:京报集团图文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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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新中国第一部法律是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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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来源:人民网微博

“追求男女平等的事业是伟大的。纵观历史,没有妇女解放和进步,就没有人类解放和进步。”

“中国将更加积极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挥妇女‘半边天’作用,支持妇女建功立业、实现人生理想和梦想。”

这些掷地有声的话语,出自2015年9月2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全球妇女峰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

今天,我们回顾历史,可以发现,党和政府利用法律手段保护妇女权益、推动男女平等的伟大创举,在1950年便已肇始。

鸿蒙初辟,新中国首部法律诞生

1950年5月1日,首都20多万群众参加了庆祝劳动节的游行,伴随着激昂的口号、飘扬的红旗,被毛泽东誉为“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根本大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今天正式实施,它成为了新中国第一部法律。

为什么新中国第一部法律是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于1950年4月16日公布,5月1日实施。资料图片

中国共产党对婚姻家庭法的重视可追溯到革命年代。1931年,毛泽东亲自签发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便明确提出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原则,这些内容成为后来新中国制定《婚姻法》的重要参考。

1948年9月20日至10月6日,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在西柏坡召开。会议期间,刘少奇对邓颖超等中央妇委的同志说:“新中国成立后,不能没有一部婚姻法,我们这么个五亿多人口的大国,没有一部婚姻法岂不乱套了?这个任务交给你们中央妇委,你们马上着手,先做些准备工作。”

在会议结束的前一天,刘少奇到会作重要报告时再次强调:“现在的时机已经成熟了,你们现在就要组织力量起草新婚姻法,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

会议结束后,中央妇委立即成立了由邓颖超主持的婚姻法起草小组,小组成员都有着丰富的妇女工作经验,对广大妇女的疾苦有着很深的了解,她们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围绕法律条文展开了详尽的讨论。

起草小组成员之一、新中国成立后曾任全国妇联副主席的罗琼在写给《人民日报海外版》的信中回忆道:“经过几个月的努力,中央妇委拟定出了婚姻法初稿。大约一九四九年三月初稿即从西柏坡带进了刚解放的北平。新中国成立后,邓颖超同志把初稿送交党中央。经过中央书记处讨论修改后,由党中央转送中央人民政府。”

新中国成立之初,封建婚姻制度与男尊女卑思想仍广泛存在,不幸的婚姻缠绕着无数中国家庭。据统计,从1949年7月至次年3月,仅在河南的部分县市,便有122名妇女被夫家杀害或被逼自杀。社会对婚姻法的需求愈发迫切。

在经历了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后,1950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终于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于5月1日正式实施,一个“妇女能顶半边天”的新时代开启了。

新中国第一部法律竟然是《婚姻法》——这出乎很多人的意料。在记者进行的街头采访中,有受访者在得知正确答案后惊讶地说:“新中国百废待兴,我以为第一部法律会跟经济或政治有关。”

1950年5月1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指出:“正确地实行婚姻法,不仅将使中国男女群众——尤其是妇女群众,从几千年野蛮落后的旧婚姻制度下解放出来,而且可以建立新的婚姻制度、新的家庭关系、新的社会生活和新的社会道德,以促进新民主主义中国的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发展。”

“为了安定社会和保障人权,与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作斗争,改造旧式的婚姻家庭关系,满足社会主义新型的亲属关系的实际需要,新中国亟待一部新型的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马钰凤解释道,“婚姻家庭事关每一个人,婚姻家庭的稳定关系整个社会的稳定。”

万事开头难,普及《婚姻法》

《婚姻法》实施后,效果立竿见影。据当时华东司法部统计,仅1950年下半年的婚姻案件便超过4万件,其中多数是女方因无法忍受包办婚姻、重婚、家庭暴力等主动提出的离婚案。当时福建有位寡妇名叫倩英,年仅29岁的她竟已被迫守寡13年,在得知《婚姻法》“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后,她毅然决定与自由恋爱的对象结婚。她在给《人民日报》的信中写道:“我已经战胜了旧社会给我的一切无理的压迫。”

上海妇女周阿珍9岁时便做了童养媳,17岁结婚。她常年受到丈夫和婆婆的打骂凌辱,1949年时曾试图自杀,幸而被人救起。1951年,阿珍用自己多年的积蓄给自己买了一只金戒指,丈夫朱宝龙便利用自己基层干部的身份污蔑阿珍是“反革命分子”,逼迫她向群众坦白,当月,阿珍自杀身亡。此时,《婚姻法》已经实施一年多,朱宝龙和他母亲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8年。

新中国《婚姻法》第一章第一条便开宗明义,“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时任司法部部长史良解释说,要从不平达到平,必须加倍扶植实际处在不平地位的妇女,才能真正走向男女平等。《人民日报》的社论表达则更直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是要推翻以男子为中心的‘夫权’支配。”

《婚姻法》颁布后虽成就斐然,但破除封建婚姻制度与男尊女卑思想并非旦夕之功。在其实施后3个月里,江苏某9个县仍有119名妇女被迫自杀或被打死。据当时《解放日报》报道,某些地方干部“故意拖延、为难,甚至干涉,压制离婚、结婚”。浙江金华有两位青年自由恋爱,却被村干部和民兵拘禁,说是“违反纪律”,女方愤而自杀;洛阳妇女王玉四次申请离婚,均被法院工作人员找借口不予受理,最终她惨遭丈夫杀害。

法律的尊严在于执行。之后几年间,一场场宣传与捍卫《婚姻法》的运动在全国展开。1951年10月,4个检查组奔赴全国,进行了为期两个月左右的《婚姻法》执行情况检查,了解了法律贯彻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同时,一些违反《婚姻法》的犯罪分子受到了严厉制裁,以山西省为例,便有赵城县干部靳书田杀害妻子后被判处死刑、长治专区将15名杀妻罪犯判处死刑等案例。

1953年2月1日,周恩来签发《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要求“展开一个声势浩大、规模壮阔的群众运动,务使婚姻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发生移风易俗的伟大作用”。一场持续数月的《婚姻法》宣传运动席卷全国,报纸、广播、电影、戏剧等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媒介都被用于宣传《婚姻法》。当时广为流行的评剧《刘巧儿》中唱道:“这一回我可要,自己找婆家呀。”

据统计,这次普法覆盖了全国70%左右的地区以及1.4亿成年人口。经过不懈努力,到1956年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调查,全国大部分地区已实现自主婚姻。

2018年2月,来自山东潍坊农村的黄洪浩、孟桂兰老夫妻进城拍了一组写真照,作为他们二人的50年金婚纪念。孟桂兰告诉记者,他们结婚时,包办婚姻在当地已不常见。如今,黄老先生已经过世,他们的金婚纪念照依然摆在窗边。

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婚姻法》维系了家庭的和谐,奠定了社会发展的基础,其立法精神至今影响巨大。

一部“活”的法律

新中国首部法律《婚姻法》的诞生,在全球也算领先——意大利直到1970年,才立法允许离婚;我国香港地区直到上世纪七十年代,才彻底废除纳妾陋习。但面对各种新问题、新挑战,《婚姻法》没有满足于已有成就,而是始终坚持自我革新,与时俱进,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至今,这部法律已在1980年和2001年进行过两次修改,并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多个司法解释。

《婚姻法》的每一次修改,都折射出时代的变迁。例如,1980年9月10日颁布的《婚姻法》,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条件。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曹子燕主任律师告诉记者:“1980年正是改革开放后经济大发展的时代,离婚实质条件的确立为社会大众追求婚姻自由、离婚自由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2001年4月28日,再次进行了33项修改的《婚姻法》实施,并沿用至今。其中“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尤为醒目,这是中国首次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在《婚姻法》的领衔下,2005年,“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实施,“法不入家门”成为了过去式。

“《婚姻法》及《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充分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同时,越来越多的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炜衡(烟台)律师事务所张文韬律师说。

除了修改法律,司法解释也发挥着相应作用。

面对新世纪以来愈发增多的天价彩礼现象,2004年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支持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情形予以规定,有效避免了一些男方家庭“因婚返贫”。2019年8月6日,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举行了一场别开生面的集体婚礼。32对响应“零彩礼”号召的新人,携手走入婚姻的殿堂。余江区平定乡党委副书记卢静告诉人民网记者,当地农村曾饱受天价彩礼之苦,如今通过宣传《婚姻法》等法律,这一恶习已被有效遏制。余江区社会组织管理局局长李清华说:“《婚姻法》为我们抵制天价彩礼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2016年5月,一篇名为《婚姻有风险,领证需谨慎》的文章在微博刷屏,阅读量超过600万。文章作者兰瑾是一位泉州女性,她的前夫在婚姻存续期间,瞒着她借款300多万元。二人因其他原因离婚后,女方才得知这笔债务的存在,当地法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判决她承担这笔夫妻共同债务。

据曹子燕主任律师介绍,“第24条”有力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有效遏制了当时存在的一些夫妻恶意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较好地维护了市场交易安全,但也出现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权益的情形。

记者注意到,在此类案件中女性更容易“被负债”,据今年3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报显示,男方要求女方共同承担债务的情况在涉夫妻共同债务家事案件中占73%。

面对社会各界要求修改“24条”的呼声,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解释》)对外发布,确立“共债共签”原则——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强调赌博、吸毒等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离婚“被负债”成为历史。

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在人民网撰文指出,《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和保障家庭讲话精神的具体行动和措施,高度重视和积极回应了社会关切,体现了司法为民情怀和与时俱进的精神。

从两次大规模修改,到连续出台多个司法解释,再到及时修正“24条”的不足,我国《婚姻法》面对快速发展的中国社会不断抛出的新问题,努力自我革新,紧跟时代脚步。这正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显著的科学性——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能够适应时代发展而不断改革与创新,使立法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

人权的伟大成就,未来的更高期盼

《婚姻法》诞生69年,中国男女平等事业成就斐然。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指出,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婚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内的一整套保障妇女权益和促进妇女发展的法律体系。

2012年,“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写进党的十八大报告,成为党的施政纲领。2015年9月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白皮书,从中可以看到:全国女性就业人数占总数的45%;本专科和硕士研究生在校生中的女生比例分别为52.1%和51.6%;中国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妇幼健康高绩效的10个国家之一……

为什么新中国第一部法律是婚姻法?

资料来源:《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白皮书。制图:李丹阳

对妇女权益的保障,也是中国重视人权的一个缩影。2018年12月1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改革开放40年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白皮书,交出了这样的答卷:“妇女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得到切实保障。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贯彻落实。颁布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不断提高女干部在同级干部中所占比例,全国党政机关中女性干部从改革开放初期的42.2万名提升至2017年的190.6万名,占干部总数的26.5%。切实保障妇女参政议政权。”

为什么新中国第一部法律是婚姻法?

资料来源:《改革开放40年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白皮书。制图:李丹阳

立足成就,放眼未来,在保障妇女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方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被寄予厚望。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俊臣表示,完整的民法典预计将在2020年3月提请审议。6月25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正式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相较于现行《婚姻法》,这版草案有诸多新增亮点,例如,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增加离婚冷静期、完善离婚赔偿制度、删除“计划生育”、确立日常家事代理权等等。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雷明光告诉记者,结婚制度改革问题、夫妻财产知情权问题、离婚率不断上升问题、夫妻债务问题、子女问题等诸多问题,都需要未来的民法典积极应对,婚姻家庭法回归民法典,将使得民法与婚姻家庭法体系内外更完整。

从《婚姻法》到“婚姻家庭编”,名字的变化与内容的扩充,无不彰显着“家”在中国人生活中的重要地位。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无论时代如何变化,无论经济社会如何发展,对一个社会来说,家庭的生活依托都不可替代,家庭的社会功能都不可替代,家庭的文明作用都不可替代。”

处于新中国成立70周年的时间节点,我们展望未来——一幅婚姻家庭生活更加幸福、男女地位愈发平等的社会图景,正徐徐展开在我们面前。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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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18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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