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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黑龙江24岁男子郑某的罪行令人震惊。他强奸并杀害了邻居的7岁双胞胎女儿。以下是这起案件更为详细的叙述。
郑某,一名来自黑龙江的24岁年轻人。只有初中文化的他早早地踏入社会,与父母共同生活。
邻居一家因搬家原因,将房子租给了一对夫妇,他们有一对可爱的7岁双胞胎女儿。这对双胞胎非常活泼可爱,使得邻里关系异常融洽。郑某的父母喜欢这两个小女孩,而郑某也时常在空闲时间陪伴她们玩耍。
所有人都认为郑某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哥哥,对双胞胎女儿宠爱有加。 然而在一个普通的周六,郑某在家休息,而他的父母照常外出工作,双胞胎女儿在院子里嬉戏,不知不觉惊醒了正在家中睡觉的郑某。
郑某失去了入睡的欲望,心情烦躁,怀恨在心,竟然开始寻找机会报复。 下午时分,郑某找到了一个“绝佳”的机会。
当时,双胞胎女儿正在家门口嬉戏,郑某走出家门,用亲切的笑容邀请她们进入他的家中。天真的小女孩们对待“哥哥”的邀请毫无戒备之心,高兴地跟着郑某进了他的家。
进入郑某家后,两个女孩完全没有意识到即将发生的危险。郑某狠心地对她们实施了侵犯,而孩子们在这场噩梦中痛苦挣扎。
在确认双胞胎失去了反抗力之后,郑某为了掩盖罪行,采取了极端残忍的手段,将两个无辜的生命送上了黄泉。
郑某用数据线勒死两个孩子,还将她们的头部摁入水盆,直到她们死去。随后,他将两具尸体装进大塑料袋,藏匿于院子里的秸秆堆中,企图掩盖他的罪行。
然而,罪恶终究无法长久隐瞒。
孩子们的父母在中午时分回家做饭,却发现两个女儿不见了。焦急万分的他们首先来到郑某家询问,但郑某做出一副毫不知情的样子,声称自己并未见过孩子。
双胞胎女儿的父母只能在街头寻找,甚至大声呼喊,但始终没有结果。无奈之下,他们只能报警求助。
得知警方介入的消息后,郑某心生恐惧,急忙搭乘电动车离开家中。此时,警方调查此事并寻找孩子们,但依然没有发现任何线索。
随着时间的推移,孩子们家人以及警方都意识到,孩子们可能已经遇害。
就在此时,郑某的父母发现家里异常凌乱,而且儿子手机无法接通,家中还有2000多元现金失踪。这一系列诡异的现象让郑某的父母开始怀疑,儿子是否与失踪案有关。
经过深思熟虑,他们决定向警方报告这一情况。 警方立即展开调查,从郑某家中提取相关物证。经过法医鉴定,警方认定郑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案发次日,郑某的母亲无意间在院子的秸秆堆里发现了两具尸体,惊恐不已。经过进一步的法医鉴定,证实孩子们在死前遭受了侵犯,并将孩子身上的生物样本与郑某的样本进行对比,确认郑某正是凶手。 郑某在离家潜逃期间,躲藏在水库边的果园里,白天躲藏,晚上才敢出来买些食物。
案发后的第六天,郑某精神崩溃,潜入一家宾馆。当他熟睡时,警方闯入房间,成功将其抓捕归案。 孩子们的父母在得知恶行和看到孩子的尸体后,痛苦得崩溃大哭。
这起恶性犯罪案件在公众中引起了广泛关注和愤怒,使得司法机关对其依法严厉打击,为受害者伸张正义。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法律对罪犯的严惩,也为我们提供了反思和法律教育的契机。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犯罪嫌疑人郑某所犯的罪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郑某主观上具有奸淫的目的,客观上采取压制性的强制手段,违背双胞胎女儿的意愿,强行对其进行了奸淫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且郑某具有强奸多人,奸淫幼女等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应当从重处罚。
那么,郑某的杀害行为,是应当评价为强奸的加重后果,还是单独的故意杀人呢?
强奸致人死亡中,死亡结果和强奸具有因果关系,即在强奸过程中,行为人为了继续实施强奸,对被害人采取暴力手段,致其死亡。
而先奸后杀的情况,则是指犯罪人在强奸实施完毕后,另起杀心(毁灭证据,满足快感等动机),将受害人杀害的行为。
此种情况一般认为行为人是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符合两个犯罪构成,故而应当数罪并罚。本案中,郑某应当是属于后者,即先奸后杀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郑某为掩盖罪行,采用极端残忍的手段将双胞胎女儿杀害,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和强奸罪数罪并罚,从重处罚。
此外,郑某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情节恶劣,不仅导致两名无辜儿童死亡,还给受害者家庭及其亲友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创伤。受害者家属可以依法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充分展示了法治国家对打击犯罪的态度和决心。正义虽然有时会迟到,但决不会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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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慕宏举)4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指南》及该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典型案例。在通报上述案例时,法院提示,除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家暴常见形式外,冻饿、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身体或精神侵害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
“《指南》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十七组问答形式明确了家庭暴力种类、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范围、申请条件、申请方式、申请材料、申请书范式、签发条件等实体及程序性事项。”朝阳法院王四营人民法庭庭长李甲军介绍,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其作为特殊民事程序,在申请、审查、执行等方面具有高度独立性,受害者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不需要依托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交纳诉讼费用。法院会在受理受害者申请后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情况紧急的会在24小时内作出。
在朝阳法院王四营人民法庭副庭长王乐通报的典型案例中,方某在其妻子杨某怀孕期间及孩子出生后经常殴打、辱骂杨某。杨某不堪忍受,在哺乳期间搬离双方共同居所另行租房,方某仍跟踪、骚扰。杨某深感其与幼子的人身安全受到紧迫威胁,遂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朝阳法院依托立案庭与王四营法庭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点对点协同办理工作机制,打通快立快审绿色通道,于收到申请后7小时内即签发了人身保护令。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指南》载明,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等在发现相关受暴事实时,可以依法及时指引受害者申请或依法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朝阳法院通报的另一典型案例中,蒋某多次辱骂、威胁、恐吓甚至使用棍棒等器械殴打患有精神残疾的妻子张某和孩子。后张某的妹妹发现并报警,且代为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此外,人身安全保护令自法院作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进行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在另外两起典型案例中,张某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后仍面临被家暴的人身安全风险,法院依申请再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申请人姜某与被申请人李某在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段时间后和好如初,法院依法准许姜某关于撤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
朝阳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齐晓丹介绍,在该院“一法庭一样板”的工作格局下,王四营人民法庭定位于妇女和少年儿童权益保障专业化人民法庭,集中办理涉妇女儿童权益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为有需要的申请人提供免费心理疏导服务,构建了“专业审、温情判、多元治、同步宣”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四步联动工作机制。“朝阳法院努力为营造崇尚文明、反对暴力的社会风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2022年,共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44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37份,平均签发时长仅1.5天。”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施暴者的‘紧箍咒’、受害者的‘护身符’。受害者可结合《指南》内容,根据个人情况,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有意识地留存、收集证人证言、伤情照片、医疗机构证明、出警记录等证据,及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避免受到侵害。”齐晓丹提醒。
校对 赵琳
小美和小帅是同居关系的男女朋友,有两个孩子,后来因感情不和分手了。
分手后绝大多数都从曾经亲密的爱人变成了仇人,小美和小帅也是这样,小帅多次因子女的养育问题和在一起的时候花费的金钱问题找到小美。
长期纷争之下,小帅变本加厉,不顾法院的调解,社区的教育,甚至派出所的拘留,无数次对小美实施骚扰、威胁、恐吓等行为,使小美及其家人常常感到痛苦不堪。
于是,在2022年11月9日,徽州区人民法院依小美的申请为其发出了当地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小帅和小美结婚多年,有一个孩子,小帅做生意,小美是全职主妇,夫妻俩因双方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等问题,常常发生争吵,小美动辄便对小帅及其亲属进行打骂。
于是,在小孩6岁的时候,忍无可忍的小帅终于提起了诉讼离婚,在这段时间里,小美仍然多次威胁,骚扰,跟踪,闯进小帅的办公场所,吵闹强拿。
于是,在2022年11月18日掇刀区人民法院依小帅的申请发出了湖北省第一份的男性人身安全保护令。
小明是一名小学生,常常因为吃饭拖拉,作业不认真等原因遭到父亲的言语侮辱,殴打,体罚。
小明常常生活在恐惧与痛苦之中,家,对他而言,不像其他小朋友那样是一个温暖的港湾,而是自己不幸童年的根源。
甚至一度产生了轻生的念头,遗书都写好了,万幸被老师发现,向有关部门反映,在妇联的指导下,小明的妈妈才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2022年5月31日,在接到申请后的6个小时之内,高新区人民法院发出了四川省的第一组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家庭教育令,双令。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开始实施,首次在立法上确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保护的是所有人,不论男女老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提供的证据,以下越全越好,敲黑板了,可以收藏记录。
1、当事人的陈述,包括施暴者和受害人;
2、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3、公安机关的处境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4、施暴者曾经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5、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照片或者录像等;
6、施暴者与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微信等;
7、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8、施暴者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9、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之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人的证人证言;
10、伤情鉴定意见;
11、其他可以证实家庭暴力真实发生的证据。
具体的证明标准,很难去把握 就越多越好吧。
根据《反家暴法》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婚姻法第24条受害者(婚姻法24条的受害者能翻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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