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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裁判要旨: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一、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二、相关案例
(一)李某与岳某1抚养纠纷 (2021)豫0527民初2969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2015年协议离婚后,被告将孩子留给父母照看,常年不回家,对孩子不能尽到生活的帮助及精神上的慰藉,对孩子的生活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从有利于孩子生活、教育及孩子个人意愿等方面考虑,应当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作出适当改变,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婚生子岳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原、被告的实际情况,抚养费一次性给付较为适宜,抚养费用标准应当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16107.93元的25%计算至岳某218周岁止,共计28?188.88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28?188.88元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二)夏某某与李某1抚养纠纷 (2021)沪0109民初1987号
本院认为,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本案原、被告2017年11月调解离婚时约定双方所生之子李某2随被告共同生活,现原告以被告再婚再育、未及时带孩子看病及孩子主要与爷爷奶奶共同生活为由提出抚养权变更,对此本院认为,孩子生皮肤病期间正值新冠疫情流行期间,被告出于保护孩子及谨慎心理,未及时带孩子去医院就医,原告应予理解,并不能因此认定被告未尽到抚养责任。原、被告离婚时孩子的生活与学习状况与现在并无变化,原告对此应有预期,被告再婚再育也不能当然推定被告不适合抚养李某2。目前孩子面临小升初的关键时期,应尽量保持孩子生活与学习环境的稳定,且李某2本人亦向法院表示愿意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故以维持孩子现状为宜。综上,原告要求变更李某2抚养权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三、总结
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影响是长久且深远的,如何将伤害降到最低,尽可能保证他们的生活质量、居住环境不发生明显变化,这是父母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也是以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以及子女的真实意愿为原则综合考量,审慎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来源:法务之家
来源:淄博日报-淄博新闻网
付某、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付某某。2015年5月,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付某某由付某抚养。2019年,李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付某出于尊重孩子意愿的想法同意法院进行变更,付某某改由李某抚养。但判决生效后,李某拒绝付某对付某某进行探望,于是,付某又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变更付某某的抚养权,由付某进行抚养。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原、被告的婚生子付某某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抚养问题应由其父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作出判决。本案最后经法院调解,被告承诺原告每周可探望付某某一次并共同生活两天,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接受,最终本案以调解结案。
律师解析:本案是一起因探望权纠纷产生的变更抚养权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如何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
根据《解释(一)》的规定,有两种办法:一是协议变更,根据《解释(一)》第57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双方协商变更。二是诉讼变更,根据《解释一》的规定,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所以,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变更抚养关系后,抚养费应由谁负担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对于离异家庭而言,无论是哪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都应负担抚养费直到子女成年为止。
对于孩子们而言,无论父母离婚后关系如何,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始终没有变化,希望父母们能够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用心呵护孩子们脆弱的心灵,守护孩子们成长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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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孔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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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往往是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已经对子女抚养权问题协商一致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办理了离婚登记,此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想要抚养孩子,能否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呢?近日,西安市雁塔区法院民四庭王丹法官审结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的案件。
杨女士与徐先生原系夫妻,二人婚后于2010年育有一子徐小健(化名),2018年,二人因夫妻感情不睦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二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生子徐小健随父亲徐先生共同生活,并由其抚养、教育,杨女士每月向孩子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孩子十八周岁止。二人离婚后,徐小健跟随徐先生共同生活。
而从2021年开始,徐小健一直跟随杨女士共同生活,由杨女士负责照顾徐小健日常生活、教育。2022年底,杨女士与徐先生就孩子抚养权变更问题进行协商,协商未果,故诉至雁塔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婚生子由杨女士抚养,并由徐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婚生子年满十八周岁。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杨女士与徐先生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子由徐先生抚养,但徐小健自2021年开始就一直跟随杨女士共同生活,杨女士也提交证据证明其有能力抚养徐小健。因徐小健已经年满八周岁,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经过询问徐小健,其表示愿意跟随杨女士共同生活。关于抚养费的问题,法院结合徐先生的收入情况,综合考虑徐小健的生活、学习状况等因素,最终判决:徐小健由杨女士抚养,徐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徐小健年满十八周岁止。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从该司法解释条文的内容来看,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需要有法定事由。另需要注意的是,稳定的抚养关系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没有特殊的情况,不宜轻易改变。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离婚时,双方更应从如何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协商确定子女由谁直接抚养,切不可意气用事,影响孩子的成长和未来的生活。 华商报记者 宁军
离婚后如何妥善处理子女抚养及教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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