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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单方开的公司离婚后(婚内创办的公司 离婚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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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7 22: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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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离婚期间一方私自卖房,都是无效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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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那么,离婚期间一方私自卖房,都是无效的吗?

网友咨询: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离婚期间私自卖房房有效吗?

离婚期间一方私自卖房,都是无效的吗?

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崔寓翔律师解答:

房屋必须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这才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以及我国《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6条第4项的规定,共有的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也就是夫妻在卖房时应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假如夫妻正在闹离婚、或者因情感问题正处于分居期间,一方擅自实施卖方行为,显然是非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买房人在此种情形下仍然购买且尚未过户入住,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崔寓翔律师解析: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即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所以假如上述情况变为一方擅自实施卖方行为,显然是非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但买房人已经合理支付价款且产权过户入住完毕,这时虽然卖方配偶起诉法院,但买房人依据物权法106条精神完全可以拒绝其请求。

财产分割协议后不得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财产分割协议是协议离婚的一部分,与离婚诉讼是两种完全独立的离婚制度,二者在具体程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协议离婚中的自愿原则贯穿了包括财产分割在内的每一个环节。

在财产分割协议中,一方可将自己的财产以财产分割的名义给予对方都可(与此对比,诉讼离婚中则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一方个人财产只能出于其他理由。)。承接协议离婚中的自愿原则的财产分割协议只能作为协议离婚的一个环节而不可独立于协议离婚之外,不能用于诉讼离婚中。

崔寓翔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办理案件涉案标的几十亿元,为企业和个人挽回巨大损失,经典案例被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判例选中。崔寓翔律师热心公益,其组建了云南省最大的个人律师团队,团队成员数十人,业务涉足金融、保险、破产、不良资产收购、人身损害、婚姻家事等领域,其创建的诉无忧法律金融服务平台,致力于让老百姓都打得起官司,开创法律服务新模式。

离婚期间一方私自卖房,都是无效的吗?


离婚期间一方私自卖房,都是无效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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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看“典”丨夫妻一方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所得收益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周看“典”

带您了解民法典中

夫妻一方借款用于公司经营

所得收益形成

夫妻共同财产的

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

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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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大华和小雯原是一对恩爱夫妻,二人婚后,大华以个人名义向老钱借款,用于其名下相关置业公司的生产经营。小雯婚后一直没有工作,家庭生产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为大华名下公司的经营收入。小雯还曾通过其银行账户向老钱之妻偿还部分借款。数年后,二人由于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小雯分得家庭大部分财产。由于所欠债务迟迟未清偿完毕,老钱一纸诉状将大华和小雯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对该笔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大华名下公司的生产经营,小雯在与大华协议离婚后分得家庭大部分财产,实际取得了大华生产经营活动的利益分配。且小雯曾向老钱之妻支付款项,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该款项与案涉借款无关,然其并未提交相关证据。故小雯尽管未直接参与共同经营,但其对案涉债务明显知晓,具有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且实际取得大华生产经营活动的利益,故法院最终判决小雯对该笔借款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解读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周看“典”丨夫妻一方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所得收益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条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其内容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2、3条修改而来。在内容上,确立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明确了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条内容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一大亮点,体现了平等保护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双方利益,兼顾维护交易安全与婚姻家庭稳定的理念。


该条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夫妻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债务主要有以下三类:


01、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其表现形式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签字,也可以是事后一方的追认,事后追认的方式,不限于书面形式,实践中可以通过电话录音、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追认。此即所谓“共债共签”制度,即夫妻双方如对某笔借款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则夫妻双方对该笔债务应共同偿还。


02、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此类债务主要是日常家事代理范畴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产生,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是最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03、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除因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形成日常家事债务外,还会与第三人形成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如大额借贷、赠与、不动产买卖等。为保护未举债的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如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需承担举证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夫妻一方为己方名下公司经营需要,以单方名义进行大额借款,且公司的经营收入为家庭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时,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婚内单方举债究竟算谁的?看看民法典草案怎么说

生活中的问题需要解决——

看看民法典草案怎么说(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正在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这部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被称为法典的法律有哪些亮点?哪些规定将影响我们的生活?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学者。

婚内单方举债究竟算谁的

李某和张某因感情不和闹离婚。法院在审理时发现,李某婚后欠下近百万的外债,可张某却说,从来不知道李某在外面借了钱,也从来没有用过这些钱。但李某认为,既然婚后的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有,那么婚后的债务也应该由夫妻双方共担。二人为此吵得不可开交。

婚内单方举债究竟算谁的?现行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2018年1月,最高法出台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各方面认为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规定较为稳妥,应该吸收进民法典。

民法典草案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属于民事基本法律制度,涉及对夫妻一方财产权利、夫妻另一方财产权利与债权人债权之间的三方利益平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教授表示,民法典完善了夫妻共同债务制度,体现了立法对群众所盼所需的回应,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避免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出现困难和混乱。

作为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的婚姻家庭编,草案不仅明确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基本婚姻制度,还对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收养等具体制度作出规定。比如,对结婚时一方隐瞒患有重大疾病的,草案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头顶上的安全”如何守护

近日,安徽芜湖一位66岁的老人被高空坠落的砖头砸中后身亡。由于一直找不到肇事者,老人家属将整栋楼除一层外的业主及物业方起诉到法院。法院一审判决除了15名提供了不在场证明的被告外,其余133人和物业方共同赔偿老人家属50余万元。

近段时间以来,高空抛物致死致伤的事件引发舆论关注。如何守护“头顶上的安全”,发生损害责任如何分担?民法典草案第1254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草案的规定,表明了禁止高空抛物的鲜明态度,在责任划分上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强说。

除了禁止高空抛物,对于买了缺陷汽车要召回费用谁“埋单”、吃了亏能否自己“找补”止损等问题。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也给予了积极回应。根据草案第1206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遇到吃“霸王餐”的怎么办

面对吃“霸王餐”的“餐霸”,或者偷拿超市商品的扒手,商家能否先扣下他的财物,待警察处理?

对此,草案规定了“自助行为”,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隐私和个人信息怎么保护

不久前,山东省济宁市公安机关打掉一个不法分子在宾馆客房安装摄像头,偷拍宾馆房客,并在网上出售观看账号的黑色产业链,抓获犯罪嫌疑人29名,扣押作案用微型网络摄像头300余个,手机64部,银行卡56张,查获偷拍的酒店客房视频10万余部。

近年来,因手机号码、购房信息、电子邮箱信息等被盗取、买卖,导致公众受到垃圾广告、诈骗电话滋扰的现象非常普遍。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迫在眉睫。

草案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对个人信息保护,草案第1034条不仅明确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还界定了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行踪信息等。

“草案的规定扩大了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范围,有助于应对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发展对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带来的挑战。”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说。

伦理问题如何规定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编纂的一大亮点和创造,对保护人格权,维护人的尊严,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近年来受关注的儿女捐献父母遗体、基因编辑等涉及伦理的问题,民法典都作出明确规定。草案鼓励遗体捐献,规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霸座、买短乘长咋整治

元旦和春节快到了,乘坐高铁、动车等交通工具,成为许多人的首选。但不时出现的霸座、买短乘长等行为,不仅影响了他人的出行,而且涉嫌违法。近日,兰州铁路公安处查获一起恶意逃票案,一名女子多次通过买短乘长的方式恶意逃票82次。

对于霸座、买短乘长等行为,草案合同编作出规制。草案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这一规定为遏制霸座、买短乘长等现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叶刚说。

民法典草案合同编涵盖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变更和转让、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还对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典型合同作出规定。针对近年来频发的高利放贷、套路贷等,草案第680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工程转包问题,草案第806条明确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责编:秦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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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1月11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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