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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声明书(婚前房产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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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7 21:4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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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东营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6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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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你不能错过的法律知识

火速法务:逢年过节,又是举办婚礼的高峰期,笔者就曾经有国庆七天小长假参加九场婚礼的经历,不的不说,钱包又被掏空了。那么对于新郎新娘而言,还得考虑的问题就是结婚相关的,比如结婚证、彩礼、房子车子等等,这些或都与法律相关。那么,结婚前有哪些必须要了解的法律知识呢?

一、结婚登记手续

登记条件包括:男方要年满22周岁、女方要年满20周岁;自愿登记并之前未结婚或者结婚已办理离婚登记的;至少一方是在登记地区拥有常住户口;双方不是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双方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结婚登记是不能委托的,必须双方当事人到场办理。

材料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本;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大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照三张(艺术照不可以,照片未经过PS处理的)

登记程序:

1、初审:出示相关的证件材料;2、受理: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3、审查:取号并办理结婚证;4、发证:颁发结婚证。

二、婚假的规定

1、根据规定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登记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目前即使是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也不再享受晚婚假奖励,因为已经取消了。

3、针对于路程假,就是登记的双方不在登记地的,路途遥远的,可以视情况给予相应天数的假期。

三、关于彩礼的返还

1、返还彩礼的条件有哪些?

彩礼的返还,肯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的。《婚姻法解释二》规定了三种可以返还彩礼的情形。其包括了给付彩礼后悔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的,但是没有实质的生活然后导致离婚的;婚前是给予彩礼,但是给彩礼是借的或者贷款,离婚的时候可以要求还得。

2、同居后又分开的需要返还彩礼吗?


结婚前,你不能错过的法律知识


办理结婚登记是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要件之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未登记的婚姻关系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间较短,不愿再继续共同生活的,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一定损失的,对方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按照公平原则,索要彩礼的一方理应返还。

若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生活较长时间,婚约解除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时,不能片面引用《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判决女方返还男方财产,应该充分考虑女方遭受的损失。

3、谁能起诉要求谁返还彩礼?

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彩礼的应该是当事人。对于已经缔结婚姻的,在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的原、被告自然是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要求返还彩礼的案件,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由父母给付彩礼,接受彩礼的也是另一方的父母,因此当事人也应该包括缔结婚姻双方当事人的父母,及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应包括双方的父母。

四、婚房的归属问题

(一)一方全款出资的情况

1、登记产权人为房屋出资方,房屋产权为出资方个人所有。

2、登记产权人为夫妻双方,分两种情况:

第一,婚前取得产权证,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建立婚姻关系为夫妻共同财产,未建立婚姻关系一般按彩礼纠纷处理。

第二,婚后取得产权证,属于一般赠与,为夫妻共同财产。

3、登记产权人为非出资方,分两种情况:

第一,婚前取得产权证,一般按“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处理,如果是为了规避限购等政策,按“借名买房”的原则处理,一般不支持返还。

第二,婚后取得产权证,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双方共同支付全款的情况

1、登记产权人为出资双方,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婚前全款且已取得产权证,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按份共有处理。

2、登记产权人为出资的一方,分两种情况:

第一,婚前登记为一方,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第二,婚后登记为一方,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双方共同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

1、登记产权人为出资双方,为夫妻共同财产。

2、登记产权人为出资的其中一方,分两种情况:

第一,婚前登记为一方,未登记方对婚前出资不是赠与负举证责任,否则只能对婚后还贷及相应财产的增值部分获得补偿。

第二,婚后登记为一方,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未登记方对婚前的出资负举证责任。

什么是意定监护,女子婚前5套房,婚后想卖房治病却遭丈夫反对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财富的急剧增加,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也在急剧增强。如今房价高耸入云,身处一线城市的居民只要名下有一处房产,财富即在百万级别,更何况名下有四五套房产的。巨大的利益宛如一颗试金石,考验着伉俪之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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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婚前有5套房,婚后想卖房治病却遭丈夫反对!

32岁的女子方某家境还算富裕,早年间父母经商给她备下了五套房产,如今方某结婚并育有一子,原本幸福的人生却发生了巨大变化。去年下半年方某确诊患上肌萎缩侧索硬化症,即俗称的“渐冻人”,买来轮椅的那一天,方某跟老公说,要不,卖一套房子吧,治病要花钱。老公冲口而出:那总要先考虑女儿。方某愣住了,老公也看看她,两人之间第一次如此尴尬,渐渐的家庭气氛变得更加压抑。对老公感到失望的方某便来到杭州国立公证处想办理“意定监护”,想把她的第一顺位监护人老公“换掉”,换成由父母来照顾自己可能不会太长的余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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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方某能否请求办理“意定监护”?

《民法总则》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民法总则》第33条新增了“意定监护”,简单来说,意定监护就是自己可以在意识清楚的时候,书面指定一个人,作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照顾自己的生活,处分自己的财产、权利等。在法律上,意定监护的效力优于法定监护。意定监护比法定监护更强调尊重个人的自主意愿。

该事件中,方某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丈夫为法定监护人,但如果方某预感到其法定监护人将来有可能在取得监护权时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损害,如非法转移、侵吞、剥脱财产,那么这时,方某是可以用意定监护声明书公证排除丈夫的监护权,进而指定其所信赖的人作为监护人,并在意定监护声明书中严格设定意定监护人的监护权取得条件、监护权权限、监护权终止条件等,以达到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

此外,相比较于公民自己书写或由律师代为书写,经过公证处公证的意定监护声明书,可以通过公证处录音录像等手段,用国家公信力最大限度的确保意定监护声明书的有效性及合法性,合理排除其他人提出的非法异议。

什么是意定监护,女子婚前5套房,婚后想卖房治病却遭丈夫反对

5套房产系方某婚前财产,其丈夫是否有权继承该遗产?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从以上可以看出,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方某的婚前财产,在方某死亡之后,丈夫是有继承权的,而且还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按照《继承法》对遗传范围的相关规定,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所有的合法个人财产。因此,无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属于被继承人的合法个人财产的,继承人都可以依法继承。

什么是意定监护,女子婚前5套房,婚后想卖房治病却遭丈夫反对

长久以来,意定监护制度在我国一直是学理上探讨的热点问题。2013年修订后的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法律上突破了我国原有的监护制度,在立法上确立了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2017年新实施的《民法总则》把我国的意定监护制度扩展到了成年人,极大扩展了我国意定监护的实际应用范畴。意定监护制度的设立也进一步体现了我国尊重个人自由意志和自主权利的立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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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假离婚”?那是真离婚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就算离婚

「民法典」“假离婚”?那是真离婚!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就算离婚

文章以学习《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相关规定为主,本文是个人所写的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第十八篇学习文章,根据《民法典》第1076条至第1078条“协议离婚”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到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后效力进行分析,供大家交流、探讨,如有错漏请予以指正。本文会附《婚姻法》以及《婚姻法解释(一)、(二)、(三)》等的相关规定,以便能更好进行对照、查阅。

「民法典」“假离婚”?那是真离婚!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就算离婚

一、夫妻离婚可以在婚姻登记机关即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或者到法院诉讼后调解或者判决离婚,以下内容仅介绍夫妻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的情形

婚姻的效力影响家庭成员的权利,特别是财产分割、继承等。有的夫妻为了买房、孩子的读书、多分拆迁款等而协议离婚,并前往民政部门办理所谓的“假离婚”我们应当清楚,夫妻双方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在符合法定形式条件下,民政部门进行离婚登记后,双方即不存在婚姻关系,当事人不得以夫妻双方是虚假意思、或者一方受胁迫、受欺诈等,要求确认离婚登记无效、撤销离婚登记

「民法典」“假离婚”?那是真离婚!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就算离婚

二、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的,不是以夫妻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作为依据,而是在确定夫妻自愿离婚的基础上予以办理离婚登记。

(一)民政部门管辖的是结婚登记、离婚登记事项,对于夫妻之间婚前、婚后、离婚后的财产内容并不予以干涉

根据《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婚姻法》第8条)的结婚登记、《民法典》第1078条规定(《婚姻法》第31条)的离婚登记,结婚登记时的婚前财产归属,根据法律予以认定或者当事人自行约定,无需在民政部门处理;离婚后财产的处理,虽然法律法规要求夫妻在协议离婚时,应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但民政部门仅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是否“协商一致”进行形式审查,至于夫妻一方对子女抚养、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处理是否受欺诈、胁迫或者夫妻双方是否共谋违法转移财产等,基于民政部门仅对婚姻登记事项进行处理的职权范围以及夫妻可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原则,这些事项不属于民政部门的职权审查范围,民政部门既无权、也不应当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而仅需对夫妻是否“协商一致”进行形式性审查即可

「民法典」“假离婚”?那是真离婚!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就算离婚

(二)夫妻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时,民政部门着重审查夫妻是否自愿离婚,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离婚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1078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结合《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第13条,以及《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55条第三项、第四项:“(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56条第一项、第三项:“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三)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的规定,对于夫妻自愿离婚的审查,是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进行笔录等,民政部门通过分开询问,夫妻双方笔录中对于离婚的事项必然是自愿且同意离婚的,如若非自愿、夫妻一方受到胁迫、欺诈、夫妻双方共同隐瞒民政部门的,但夫妻双方在做笔录时又不明示是非自愿的,民政部门通过询问笔录即可确定夫妻双方是自愿且同意离婚的意思,据此足以予以登记离婚至于夫妻一方是否“净身出户”、夫妻是双方共同抚养子女还是由一方抚养子女等,只要是夫妻协商一致即可,民政部门对此是否真实在所不问

「民法典」“假离婚”?那是真离婚!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就算离婚

三、从民事权利保护的角度来说,夫妻双方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政部门根据双方自愿且同意离婚的意思,予以登记离婚未损害任何人的利益。

(一)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利益未受到损害。

如前所述,民政部门予以登记离婚,依据的是夫妻双方的自愿且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依据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而且,根据《民法典》第1077条设置的三十日离婚冷静期,三十日期限已经算是较长的期限了,这相较于《婚姻法》时期无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来说,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夫妻仍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可以进一步佐证,夫妻对于离婚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对于离婚的法律结果是明知且自愿的。现实中,协议离婚后,往往有一方又想恢复婚姻但另一方不愿意无法恢复,一方想通过撤销离婚登记、确认离婚登记无效的方式来恢复结婚登记,笔者认为,此种方式不可取、行不通,《民法典》等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通谋虚假、一方受胁迫、欺诈而进行离婚登记,未直接规定所有情形的离婚登记均有效,即离婚登记不可恢复,确实比较可惜

「民法典」“假离婚”?那是真离婚!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就算离婚

至于离婚后,夫妻双方仍共同生活居住的,则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二)子女抚养的救济

离婚后,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6条(1993年《子女抚养意见》第16条)的规定,虽然父母一方可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但从条文规定的情形可知,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子女归一方直接抚养后,另一方要求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的难度很大,因此,以协议、诉讼调解离婚,双方应友好协商确定子女的抚养权

(三)财产分割的救济:

协议离婚的,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0条第1款:“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2款:“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规定,夫妻就财产分割反悔的,但不能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即虽有救济的途径,但救济的难度亦是很大的。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往往夹杂着一定的感情色彩,一般会在综合考虑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等后,进行财产分割,所以签订这样的协议应予以慎重。

「民法典」“假离婚”?那是真离婚!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就算离婚

(四)债权人权益的救济:夫妻为共同债务人的,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一方为债务人的,个人承担责任。对于债权人来说,无论夫妻是登记离婚还是诉讼调解离婚,离婚协议对债权人并不产生直接的约束力,债权所对应的债务人,并未因夫妻离婚而改变。至于离婚协议转移了财产了,债权人可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等途径,撤销财产分割的内容,其权益亦可得到保护。

(五)根据197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建英诉张海平“假离婚”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载明的部分内容:“......。从法律上说,张海平与陈建英的离婚是合法的,张海平与朱小渝的结婚也是合法的。现在陈建英以他们的离婚登记,是张海平用先离婚后复婚的欺骗手段造成的假离婚,要求予以撤销;并要求废除张海平与朱小渝的婚姻关系,维持她与张海平的夫妻关系。这种要求,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陈建英与张海平在离婚当时,都是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公民,双方依法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从那时起,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已经消灭。......”,可以说,离婚登记以双方自愿登记后即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假离婚”?那是真离婚!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就算离婚

综上,夫妻双方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民政部门进行离婚登记后,双方即不存在婚姻关系,当事人不得以夫妻双方是虚假意思、或者一方受胁迫、受欺诈等,要求确认离婚登记无效、撤销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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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秘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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