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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结婚证检验吸毒吗(有吸毒史办结婚证要验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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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7 21: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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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昌都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2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下午就要领结婚证上午却被民警带走,原来是对吸毒情侣

2018年8月24日消息,江苏镇江。“老公!我不想和你分开!”“我也不想,我们都好好改造,重新做人,争取早日重逢!”镇江市戒毒所门前,出现了这样一幕情侣难舍难分的场景。其中,这一男一女戴着手铐,互相拉着手不愿分开。1日,警方告诉记者,尽管如此,最终两人的“恩爱秀”,还是被民警强行制止,并被带入戒毒所内收押。

下午就要领结婚证上午却被民警带走,原来是对吸毒情侣

下午就要领结婚证上午却被民警带走,原来是对吸毒情侣

警方介绍,8月23日,镇江润州公安分局七里甸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所辖区内某小区内业主有吸食冰毒情况。七里甸派出所民警经过摸排、蹲守数小时,终于确定目标地点为该小区25幢某室。随后,办案民警前往该户,破门而入,违法行为人吴某、黄某被当场逮捕,并带回公安机关。经审查,甲基苯丙胺尿液检测为阳性。

警方告诉记者,经审查,吴某、黄某为一对情侣,2015年已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作出行政拘留15日,强制隔离戒毒2年的处罚决定,如今已是再犯。当天下午,这对吸毒鸳鸯正打算去民政局领证,正式登记成为合法夫妻。

警方介绍,冰毒即兴奋剂甲基苯丙胺,吸食后会大量消耗体力和降低免疫功能,严重损害心脏、大脑组织甚至死亡。吸食成瘾者还会造成精神障碍,表现出妄想、好斗等。为此,请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下午就要领结婚证上午却被民警带走,原来是对吸毒情侣

日前,江苏镇江,违法行为人吴某、黄某因吸毒被当场逮捕,并带回公安机关。

吸毒男子落网牵出22年前命案真凶,自称已不会写真名

来源:新京报

原标题:吸毒男子落网牵出22年前命案真凶,自称已不会写真名

新京报讯(记者 李一凡)湖北一名吸毒男子被警方设卡拦下。拘留期满后,随着警方深入调查,该男子冒用他人身份被揭开,牵出一桩22年前杀人案。今日(11月6日)上午,新京报记者从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获悉,男子落网后,其自称,已不会写自己真名,22年来,做着搬运工、烤肉汉这类零散帮工,女儿已经17岁,他却一直没领结婚证。


吸毒男子落网牵出22年前命案真凶,自称已不会写真名

吸毒男子落网牵出22年前命案真凶,自称已不会写真名

男子被拦截后,神色紧张,引起警方注意,后查出有多年吸毒史。收费站监控截图

民警设卡盘查,拦获可疑吸毒男子

10月中旬,黄陂区新河桥检查站的民警在武麻高速青龙收费站,设卡盘查。11月5日,现场执勤的民警事后向新京报记者回忆,当时,一辆白色轿车缓缓驶近,车上坐了4名男子,其中一人见到民警,神色有些躲闪,车上4人迅速被带回检查站详细查验。

经查,其中3人有吸毒、贩毒史,当民警提出现场尿检后,他们均配合完成,剩下的一人却极其不配合。民警张恒记得,“此人正是坐在车内神色躲闪的那名男子,自称名叫彭某的他,最终耐不住民警的工作,接受了检验。”

结果显示,4人中只有“彭某”当日尿检结果呈阳性。

张恒留意到,“彭某”报出的身份证号和名字虽然无误,但公安信息系统里的“彭某”照片,与眼前男子的长相并不相似。

因此,张恒将“彭某”移交给武湖派出所时,特别嘱咐“仔细查查身份”。


吸毒男子落网牵出22年前命案真凶,自称已不会写真名

吸毒男子落网牵出22年前命案真凶,自称已不会写真名

目前男子已被移交湖北省竹山县公安机关,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武汉黄陂警方供图

男子承认冒用身份,改口编造多个名字

11月5日,武湖派出所民警方奎告诉新京报记者,他当时见“彭某”的情绪极为不安,反复追问他的家庭住址、家庭成员和家庭情况,他说的都不错,但继续追问“父母多大年龄”“女儿生日哪天”,“彭某”又支支吾吾。

当问及身份证照片为何“大变样”时,“彭某”甚至称,“吸毒太久才变了相貌”,这更令方奎感觉十分反常。第一次被警方逮住吸毒却主动承认已经吸毒多年,“这种人真是寥寥无几”,方奎告诉新京报记者。

由于办案时间限制,当日武湖派出所依法将他作为吸毒人员治安拘留10日。

此后,方奎迅速联系上“彭某”户籍所在地的湖北省罗田县警方,并在对方协助下联系到“彭某”的家属,很快确认,“彭某”近期一直在罗田,并未去武汉。

10月21日,该男子的拘留期满,武湖所民警再次将其带回公安机关,重新进行审查讯问。

面对民警摆出的多项铁证,男子承认自己冒用了他人的身份信息,自己本名叫“陈某”。可是当民警对这个身份进行核实时,发现并不存在“陈某”这个人。男子又改口自称是“陈某某”,然而其交代的信息,依然和民警的核查有出入。

在民警强大的心理攻势下,男子最终放弃抵抗,如实交待了自己多次冒用、编造身份的前因后果。

22年前捅死牌友潜逃,自称已不会写真名

原来,陈某某的确是这名男子的真名。1997年夏天,他在老家湖北省十堰竹山县打牌时,与牌友田某发生口角,持刀将田某捅伤致死后潜逃,就再未用过真名。

这次吸毒被抓,陈某某害怕自己曾杀人的事情败露,便冒用小舅子彭某的身份想蒙混过关。

隐姓埋名22年后,他连自己的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都记不清了。这22年里,陈某某不敢和自己的亲人有任何联系,也不敢与人争吵,看见警察就躲得远远的。据陈某某自己说,时间久了,不仅他的老婆、孩子不知道他的真实姓名,就连他自己都几乎忘记了“陈某某”这个身份,分不清自己到底是谁。

做完笔录后,他在民警的指导下写下22年来没有用过的那个名字,他告诉民警,“我都不会写自己的名字了”。

目前,嫌疑人陈某某已经被移交给湖北省竹山县公安机关,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新京报记者 李一凡

在婚姻案件中,法院会审查哪些内容?快来学习最新的婚姻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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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婚姻状况

婚姻登记状况

离婚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合法登记的婚姻关系,故法院会审查双方的婚姻登记状况,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是否有权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49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1》

第3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婚姻登记时间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越长,一般来说,双方的感情基础就越稳固,故法院会审查双方的婚姻登记时间,进而判断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长的离婚案件,法院一般不会轻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会相对更加慎重。


是否为军婚

为了让军人能够安心服军役,我国法律侧重保护军婚。对于现役军人的配偶如果要求离婚的,一般情况下,法院都会尊重该军人的离婚意愿,除非该军人存在重大过错。关于重大过错的判断标准,可以参照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

提起注意,这里仅仅限制的是军人配偶提出诉讼离婚,并不限制军人提出诉讼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81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女方现在是否处于怀孕、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的6个月内的状态

为了侧重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当女方处于上述三个状态期间内,除非确有必要,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不会受理男方提起的离婚诉讼的。关于确有必要的判断标准,从以往的案例中,主要集中在女方所怀的是第三者的孩子,当然这里亦可以适用上述重大过错的判断标准。

提起注意,这里仅仅限制的是男方提出诉讼离婚,并不限制女方提出诉讼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82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是否初次诉讼离婚

“宁毁十座庙,不毁一桩婚”,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法院都是要进行调解的;只有在调解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法院才会判决离婚。法院会根据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请求的次数,判断当事人的离婚意愿,进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在法律实务中,对于初次诉讼离婚的案件,如果一方不存在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的,法院一般不会轻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79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再次诉讼离婚,是否间隔了6个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对于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要间隔6个月后才能再次诉讼离婚。

提请注意,这里仅仅限制前案中的原告,而并没有限制前案中的被告诉讼离婚。也就是说,如果前案中是丈夫提起诉讼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则在没有新的情况和新的理由下,丈夫要再次提起诉讼离婚的,就必须再等6个月;但妻子无需受这6个月的限制,可以随时提起诉讼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27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是否存在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的情形

“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当一方存在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的情形时,法律即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调解无效的,法院只能判决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7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是否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当一方在离婚案件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会审查另一方是否存在民法典第1091条的情形。只有当另一方存在民法典第1091条的情形时,法院才会支持损害赔偿请求。

提请注意,(1)虐待,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2)同居,指: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PS:如果以夫妻名义,那么就是重婚!);(3)一夜情、约炮等虽然不属于同居的范畴,但是可以适用民法典第1091条第五项的兜底性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

当夫妻双方均存在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过错情形时,任何一方均无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1》

第1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42条、第1079条、第1091条所称的“虐待”。

第2条:民法典第1042条、第1079条、第1091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90条: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编 子女抚养

是否有子女、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无论是抚养子女的一方,还是未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均享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当然子女成年后,对年老的父母需要承担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84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子女的抚养权

鉴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需要哺乳,故一般以母亲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由父母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定抚养权的归属。若子女已满八周岁的,法院会询问并尊重子女的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84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抚养费的确定

抚养费的数额,给付期限等,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判决确定。

抚养费一般按照该方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抚养子女人数为两人以上的,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会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抚养费给付期限:一般给付到未成年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如发生特殊情况,例如:子女罹患重大疾病需要治疗、给付抚养费的一方失业等,则可以要求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85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1》

第49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探望权的确定

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行使方式、时间等,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若行使探望权出现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则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权;不利情况消失后,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86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三编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提请注意,如果在遗嘱或者赠予合同中,立遗嘱人或者赠予方没有明确财产只归属于一方所有的,那么该财产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例如:女方父母立有遗嘱,并在遗嘱中明确财产只归属自己女儿继承,那么该财产就只属于女方个人财产;但若在遗嘱中没有明确只归属自己女儿的话,那么该财产将被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在离婚时,男方也可以要求对此进行离婚财产分割的。[狗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1》

第25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26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分割。同时,若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编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确定

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以上三项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

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除非经债权人同意,夫妻对于共同债务的分割原则上,对债权人不会生效。

例如:夫妻共同债务有100万,丈夫和妻子约定,丈夫承担80万;妻子承担20万;此类约定若没有经债权人同意,则对于债权人来说,可以要求丈夫或妻子任何一方或双方都承担偿还100万的义务。若妻子最终偿还了60万,则超过40万的部分,可以向丈夫进行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89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编 惩罚性规定

是否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若一方存在上述情形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发现一方存在上述情形的,可以请求法院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是否存在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若一方存在上述情形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发现一方存在上述情形的,可以请求法院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92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1》

第84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关于房屋、股权、股票等具体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大家如有兴趣可以留言讨论,我会针对性的进行答复。

如果大家想要查询涉及婚姻的所有法律法规,可以点击下面的两条链接,直通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附:法律法规

1.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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