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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那么,哪些财产是婚前财产?离婚时的婚前财产怎么算?
凌云律师事务所郑凌凤律师以案说法:
原告王鹏和被告徐丽丽经人介绍于2014年农历十一月十九日订婚,订婚时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款10万元。订婚当天被告收到彩礼款1万元,小相钱2,000.00元,装烟钱2,000.00元。2015年3月16日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农历二月十六日原、被告举行婚礼后在原告父亲住房的西屋居住生活。结婚前10天左右被告又收到彩礼款9万元。在原、被告结婚前原告父亲又购买豪爵银豹牌二轮摩托车一台(现在被告父母家保管,价值为2,000.00元),其他家电、家俱等由原告父母购买(现在原告家保管)。原、被告结婚后先期夫妻感情尚可。尔后因琐事原、被告曾经口角打架。2016年10月原、被告用被告收到的彩礼款购买了五菱荣光牌微型面包车一台(现由原告保管)。2017年10月双方发生发生口角后,被告回娘家与原告分居至今。原告为结婚向他人借款11万元至今未偿还。
裁判结果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鹏和被告徐丽丽经人介绍相处仅两个月有余便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相互了解不够,婚后在日常生活中又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间曾因琐事而口角打架,于2017年10月双方分居至今。分居后经原、被告亲属和法庭做调解和好工作,已无和好可能,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对在原、被告订婚时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的行为,已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且造成了原告家庭生活困难。因此对被告索要的彩礼款10万元应酌情予以返还。但考虑原、被告已用彩礼款购买了面包车,并由原告使用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可判决该车归原告所有。对原告父亲在原、被告结婚前购买的摩托车应认定为原告婚前财产,被告也应返还给原告。故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鹏和被告徐丽丽离婚;原、被告用彩礼款所购买的五菱荣光牌微型面包车一台归原告所有;被告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给原告豪爵银豹牌二轮摩托车一台(现值2,000.00元)。
郑凌凤律师解析:
近年来,离婚时索要婚前给付彩礼的案件频见报端,甚至有索要不成而故意杀人的悲剧发生。处理好此类案件,对于创造良好的人际关系,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郑凌凤律师补充:
如何认定婚前财产?
(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前一司法解释与新的司法解释相抵触,因而应以新的司法解释为准。
(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郑凌凤律师总结:
结婚自然会涉及到财产,虽然我国2001年实施的新的《婚姻法》中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改变了就的婚姻法中婚前财产经过若干年将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但为了更好的保护个人财产,已有有一部分人选择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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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婚前的财产是不能被分割的,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也无论是有形财产还是其他的无形财产,结婚之前合法取得的这些收入全部都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离婚时原本就不参与夫妻财产的分割,夫妻可以分割的共有财产的仅限于婚后的收入。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020年12月29日,最高院发布了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关于子女登记结婚后,父母出资如何认定怎修改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与原来婚姻法司法解释有着明显不同。也就是说,新司法解释实施后,子女婚后买房,父母出资,没有约定的,无论出资方式是什么,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都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下面小编就大家最关心的房产问题做简要说明,明确在婚前、婚后期间,哪些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一人出资
(1)婚前取得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房款已付清,实践中为个人财产;
(2)房款婚前付清,婚后登记在自己名下,实践中仍认定为夫妻一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3)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实践中将该房子做个人财产,而共同还贷以及房屋增值的部分由双方共同分割,尚未偿还的贷款为产权方个人债务;
(4)登记在对方名下,一般情况为自己不符合买房条件,登记在对方名下,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无特殊情况,多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个人财产处理;
(5)登记在双方名下,则为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出资婚前买房
(1)登记在双方名下,为共同财产;
(2)登记在一方名下,这是认定会比较麻烦,如果在同居期间购房并且以结婚为目的,则可认定为共同财产,如不是同居期间买房,按共同财产、借款或赠与处理都有可能。
个人出资婚后买房
(1)登记在自己名下,已付款项为个人财产,如全款为个人财产,房屋增值部分为共同财产;
(2)登记在对方或者双方名下,按共同财产处理。
双方出资买房,不论是登记在谁名下都为共同财产,如登记在子女名下则视为对子女的赠与,为子女的个人财产。
下次为大家讲解父母出资在婚前、婚后出资为子女买房如何认定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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