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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购买的
房产、登记在个人名下
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
并办理银行贷款
婚后用共同财产支付银行按揭款
离婚时是这么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偿还的贷款也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针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应的增值部分,离婚时,由房产登记一方应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此外,离婚分割财产行为
属于民事行为
遵循意思自治原则
双方可以自主协商分割
能协商一致的
则以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
为准进行分割
如果协商
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来源:融媒体资讯中心《律师在现场》
在结婚率不断跌破的同时,离婚率是节节攀高。
离婚可不是扯个证就能一劳永逸的事。房产分割是是离婚中很重要的一个争议点。解决房产分割问题之前,要先解决房产权属问题。
今天我们要讨论的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形: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这类房产离婚时如何处理?产权是否一定就归首付一方呢?夫妻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如何计算和分割呢?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真实案例:
男方在与女方结婚之前,在XX市买了一套房子,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买卖合同,房子首付30万,剩下的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房产证在婚前出来,登记在男方自己的名下。夫妻两人结婚时,这个房子就作为婚房了。
男方的收入较多,想着自己可以养家,也可以解决房贷的问题,女方的收入就自己花了,不用女方还贷。然而,男方的收入会统一交给妻子分配,一部分用于还房贷,那一部分用于生活支出。
最后,观念不和,女方提出离婚,要求分割上述的这套房产。
男方坚持,这套房子与女方无关:房子是自己婚前首付的,并且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婚后也是自己一个人在挣钱养家付房贷,女方一分钱都没有拿出来还贷款,凭什么离婚的时候这个房子要分给女方。
以上案件中的情况,相信也是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情况。那法院最终如何处理呢?
男方要想获得这套房子的产权,而女方要想分割房产获得补偿,就要符合以下五个条件,才可以适用这个法条来处理这个案件中的房产分割,回到我们的案件中。
第一,这套房子确实是男方婚前以自己的名义和房开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第二,男方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婚前支付了首付款30万;
第三,婚前以自己个人名义在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
第四,房子登记在男方一个人的名下;
第五,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其他的四个条件,这套房产是满足了。但是说到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本案中,还贷的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呢?男方说房贷都是我一个人还的,我妻子根本就没有参与还贷。那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后的收入,首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双方有约定财产AA制,或者是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归夫妻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男方婚后工资收入等来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也没有证据能证明,婚后用于还贷的钱是他自己的个人财产。因此,本案中,还是满足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条件。
因此,法院处理的时候,可以让双方就房屋处理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最终判决这套房子的归产权登记一方也就是这个男方,还没有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也就是这个男方给予这个女方补充。
那么夫妻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如何计算?关于还贷部分,根据银行还贷记录应该不难计算出来。
如何计算房屋的增值呢?
房屋的增值,从字面上来理解就是指当时买房的时候购房价格和当前房屋的价值之间的差价,实践当中,通常还包含了装修的价值。一方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装修。
法院在实践中计算房屋的增值方式也很多,目前还没有一个确定统一的做法,但是,法院采用比较多的,相对比较公平的计算公式是:双方应共同分割的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总房屋本金+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实际价值,这样的计算方式相对比较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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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贷款本金部分,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的贷款部分,就应当认定为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还贷,不需要考虑还贷资金来源于哪一方的收入。如果夫妻双方对于还贷问题没有特别约定,一般情况下,可以按照一人一半的原则进行分割。
对于房产增值部分的补偿,可以根据房屋购置资金的来源及其在全部房价款中所占的比例来考量其分割原则。
1、一方婚前购房时交纳的首付款以及其个人偿还的贷款部分,该部分系不动产的自然增值,并非投资收益,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对应的房产增值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权人不仅应当补偿另一方夫妻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还应该补偿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房产增值。
尚未偿还的贷款部分,未归还的贷款是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债权,其对应的房产增值也应当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所有,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其对应的增值部分。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凡无证据证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财物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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