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赣州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20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泪水,因为我对这片土地爱得深沉。
大家好,我是螃蟹。
今天想和大家分享一个《继承法》方面的案例,案例来源于真实案例改编,但具体人物和细节已经过处理。
赵四是一名国有大型企业退休干部,1995年正式从企业退休(60岁),1996年妻子去世。他和妻子生育有一子,但在年幼时已去世。1998年,赵四(63岁)在别人介绍下认识了比他小18岁、丧夫的王某(45岁)。不久后,两个人开始同居。由于考虑到两人年纪比较大,加上王某有一子一女均已成年,于是两个人没有结婚登记,只在酒楼摆了简单酒席宴请了双方部分亲友(广东地区民俗,以摆酒作为结婚仪式)。赵四的两个弟弟,赵五、赵六参加了婚席。两人同居生活二十二年后,赵四于2020年在广东某医院病逝(85岁)。在清点遗物时,王某发现赵四留有一存折,内有30余万存款。另有一处房产,价格约在200多万。
王某持本人身份证和赵四的死亡证明到银行要求提出存款,到房产部门要求变更所有人,均被以其无继承公证拒绝。于是王某向公证机构提起继承公证申请。
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表格可在公证处网站下载,由被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没有单位的,由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的,可由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并提供相应证明);
(5)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公证处在获悉上述事实后,依法拒绝了王某的继承公证申请。
王某不知所措,没想到自己和自己的男人一起生活了20余年,每天照顾他的生活起居,最终为他临老送终。现在却无法继承他的遗产。于是寻求了我们的帮忙。我们也协助王某分析了她所面临的情况。具体如下:
1.王某和赵四的关系。
王某和赵四由于没有结婚登记,属于事实婚姻。按照1994年2月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虽然2001年4《婚姻法》修正后也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但由于赵四已经去世,不可能再补办登记。
因此,虽然王某和赵四早有夫妻之实,也举办了符合民俗习惯的婚席,以夫妻形式一起生活了20余年。但由于两人没有结婚登记,按照《婚姻法》规定,两人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系为非法同居关系。按照《继承法》,由于赵四并无遗嘱让王某继承其遗产,王某也不是赵四法律上的配偶。故此,王某对赵四的遗产没有继承权。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
“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后,其第八条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 赵四的遗产能不能理解为赵四和王某的共同财产。
赵四名下遗留存折内的存款,主要为其退休工资累计所得。尽管王某在和赵四同居期间,不管是赵四,还是王某均有使用自己的退休工资用于两人生活。但并不能以此证明赵四遗留存折内的存款与王某有直接关联,因此无法认定为共同财产。
而赵四所遗留的房产为其与其妻子共同生活时所购置,相关贷款在赵四退休前均已还清。王某与该房产并无关联,因此无法认定为共同财产。
3. 赵四的遗产的法定继承人
按照《继承法》第五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按照《继承法》第十条规定,赵四的遗产首先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但赵四的法定妻子、婚内所生儿子、其父母均先于其身故。且王某与赵四并无生育或者领养孩子。
这里多嘴再提一句,我国从建国之初承认事实婚姻到1994年开始不承认事实婚姻,一方面是婚姻制度的不断完善,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抑制童婚、重婚、非正常男女关系等现象。事实婚姻违反法律精神,所以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不受法律保护。但孩子是无辜的,所以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按照《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依然是享有继承权的。如果王某与赵四有生育或者领养孩子,那孩子可以以第一顺序继承人身份继承遗产。
由于赵四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和父母)范围内没有合法继承人,其遗产应当由其第二顺序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继承,赵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早已身故,但两个弟弟赵五、赵六还在。因此,按照《继承法》规定,赵四的全部遗产(存款、房产)依法由他的弟弟赵五、赵六继承。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帮王某分析了她所面临的情况后,我们也给了王某一些处理建议:
1.主动和赵四的两个弟弟赵五、赵六沟通协商,取得支持。由于赵五、赵六年事已高,家庭环境相对宽裕,且两人参加过赵四和王某的婚席,对两人多年来的同居生活也知之甚详,清楚赵四和王某共同生活多年的事实。同时,赵五、赵六两人与王某多年相处融洽、关系和谐。因此,王某需先取得赵五、赵六在遗产继承上的支持,签订自愿转赠协议。
2.由赵五、赵六以第二顺序继承人身份继承遗产。赵五、赵六依法到公证处取得公证书证明。持公证书到相应银行、房产部门办理存款提取、房产转户。
3. 赵五、赵六按照自愿转赠协议,自愿将赵四的遗产提取之后即行分别转赠与王某。
可以看出这种处理方式还是有一定风险的,一旦赵四的法定继承人不同意,王某将一无所有。幸运的是,她遇到的是两个通情达理的兄弟。
结论,《继承法》只保护《婚姻法》规定的、履行了婚姻登记手续的合法婚姻的继承权。无论是没有履行登记的事实婚姻,还是二奶、小三、小四这类的非法同居均不受法律保护,不享有继承权。但她们的孩子,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享有继承权。
【原创不易,喜欢的朋友,麻烦点赞、评论、转发】
【关注@螃蟹侃法,我会用尽量朴实的语言,为你科普法律】
现代快报讯(记者 刘遥)男女双方共同生活20多年,直到男方病故,两人没有领过结婚证,是否属于“事实婚姻”?近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一起遗产纠纷案,男方的近亲属认为这对男女只能算同居,女方不能继承遗产。而女方则认为应属于“事实婚姻”,她理应继承。该案经过两次审理还未判决。
双方为遗产继承问题各执一词,还为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而吵得不可开交,一方说是1994年之前开始同居,而另一方则表示是在1994年以后。该案双方为何会为同居时间而争吵呢?这个同居时间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来说意味着什么呢?
共同生活20多年未领结婚证,男方死后遗产该归谁?
20多年前,男子林夏和离过婚的女子李慧敏相恋,二人曾办过一场酒席但并未领结婚证。此后林夏来到李慧敏的家中,一起生活到了2020年。
二人生活期间,李慧敏的儿子、女儿年龄尚小,两个孩子从生活到成家,费用由林夏和李慧敏共同承担。到了2020年1月,林夏因病去世,他的后事也由“继子”“继女”料理。
由于在林夏病逝前,他都没有和李慧敏领过结婚证,他的遗产由谁来继承,无法准确认定。李敏慧及其子女为此连打了两场官司。
目前,第一场官司已经结束,是李慧敏及其女儿起诉某银行,关于林夏遗留下来的4万多元存款的归属问题。李敏慧为了证明她与林夏一直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找当地村委会开了一张“关于林夏家庭情况调查的说明”。这份说明讲述了林夏与李慧敏及其子女的大致关系,是经过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出具的,并盖有村委会的印章。
这份“说明”被李慧敏一方作为和银行打官司的证据。2021年初,该案经过法院组织调解,银行同意李慧敏将林夏的4万多元存款取出。
第二场官司是关于林夏的房产。林夏生前曾得到一套拆迁安置房,在他死后,这套房子由李慧敏一方使用。
由于林夏去世时,他的父母、兄弟姐妹都已不在人世,而他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领过结婚证。所以他的侄女、外甥等近亲属认为,林夏的房产该由他们继承。林夏的近亲属们曾找李慧敏一家谈过此事,要求她让出房子,可遭到了拒绝。于是,双方来到法院打官司。
双方争遗产,共同生活的时间成争议焦点
双方在庭审期间各执一词。李慧敏一方认为,她与林夏是“事实婚姻”,有邻居的证词和村委会证明可以佐证。而林夏的近亲属则表示,林夏与李慧敏只是同居关系,并不是夫妻。此外,双方还为李敏慧与林夏开始共同生活的时间吵得不可开交。李慧敏一方认为他们是在1993年办的酒席并共同生活,而林夏近亲属则不认可,表示他们是在1995年夏天开始交往,1996年1月才住到一起。
为何双方会为林夏与李慧敏共同生活的时间争吵不休?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吕金艳告诉记者,认定共同生活的时间,对该案来说较为关键。
吕金艳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吕金艳说:“至于1994年2月1日以后的,原则上不再承认是‘事实婚姻’,但也不是说彻底不认,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该案中双方争的,就是共同生活时间是否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前。如果是,那李慧敏一方赢面就会大很多。当然,该案的判决结果还是要看双方提交的证据充分程度和法官的考量。”
这场官司已经开了两次庭,目前法院并未作出判决,现代快报记者将继续关注。(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现代快报全媒体
很多人认为只有通过婚姻登记才是合法的婚姻。事实上,我国存在未经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我们国家法律是认可事实婚姻的。那么,事实婚姻可以办理离婚吗?近日,甘肃省司法厅调解专家、甘肃省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解放对此问题进行了相关解读。
解老师说,当今社会上不少男女共同生活在一起,形同“夫妻”,但这样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不过,符合一定条件可以构成事实婚姻,受一定的法律保护。那么,怎么认定是“事实婚姻”?
一、认定事实婚姻
所谓事实婚姻就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符合以下要件:
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岁,女20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事实婚姻怎么离婚
我国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以后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之前的男女双方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形成的事实婚姻是承认的,也就是说它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
既然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应同等对待,即事实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过法定方式。在实践运作中,如果当事人双方不能自行协商解除婚姻,一般是要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民政部门一般不受理事实婚姻的协议离婚请求。
至于离婚相关事宜,则同样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办理。
事实婚姻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即1994年2月1日前形成的产物,法律对事实婚姻的保护,也是有限的。希望其后、特别是当前因爱、因需要生活在一起且没有登记的“夫妻”,早日登记,以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事实婚姻中的财产分割
对于事实婚姻,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对于事实婚姻的财产分配,也是将事实婚姻期间的财产依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配。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掌上兰州·兰州晨报记者 丁凯珊
婚姻法的继承权你了解吗?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事实婚姻财产继承(事实婚姻财产继承法律规定)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603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