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邯郸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0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近日,甘肃天水,一起离婚纠纷引发热议,当父亲面临再次离婚,女儿却选择要求和继母一同生活。
据甘肃天水秦州区法院通报,2008年原、被告相识,2009年确定恋爱关系,2012年7月11日登记结婚并开始共同生活。原、被告均系再婚,被告与前妻育一女丁某,现年15周岁,在某中学初中三年级上学。原、被告登记结婚后与丁某共同生活,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致夫妻感情不睦。
2016年被告至非洲打工,2021年6月回国。被告在非洲打工期间,丁某由原告及原告父母抚养。被告回国后,原告拒绝与被告共同生活,双方自此开始分居。
2022年1月7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2022年1月19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后双方继续分居至今,感情并未得到改善。后法院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婚后感情、有无和好的可能、能否继续共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判决原、被告离婚。
审理中,法院征询了丁某的意见,丁某说到:“爷爷奶奶(原告的父母)、妈妈(指原告)对我很好,平时也是他们照顾我的生活。我和妈妈关系处理得很好,妈妈既像妈妈,又像朋友,如果爸爸妈妈离婚,我愿意随妈妈一起生活。”原告表示尊重孩子的意见。
△图源网络 图文无关
【争议焦点】
原、被告离婚后,原告作为丁某的继母,是否可以继续抚养继子女丁某?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本案中,被告与其前妻的未成年女儿丁某与原告共同生活将近10年,原告对丁某尽到了抚养教育的义务,双方已形成稳定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审理中,法院征询了丁某意见,其表示与原告关系处理得很好,愿意随原告共同生活,原告亦表示尊重孩子意见,同意继续承担教育抚养丁某的义务,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丁某与原告之间的已形成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并不因继母与其生父离婚而自动消除,故法院在充分尊重孩子意愿情况下确定丁某继续由原告抚养。
【法官说法】
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者判决。反之,如果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解除,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仍愿意承担抚养、教育继子女的义务,法院可以根据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的原则裁量由继父母继续抚养继子女。
转自:潇湘晨报
来源: 石家庄普法
浙江宁波,女子谢某与男子李某是夫妻,两人结婚多年,共同生育有一个女儿。
男子李某家里是做生意的,家境殷实,经济条件较好。
李某结婚后,男主外,女主内,生意上的事,多为男子李某负责。
女子谢某性格温顺,老实本分,没有什么不良嗜好,结婚后,一直在家里带孩子,偶尔也协助家里人照顾生意上的事。
有人说,“男人有钱就变坏”,男子李某也不例外,有了钱之后,他背着妻子谢某和家里人,在外面找了一个比其妻子谢某年轻8岁的女子,二人卿卿我我,整天几乎形影不离。
李某自从在外面有了小情人之后,便经常不回家,对其妻子谢某和女儿也不管不顾。
李某的父亲老李,老伴儿离开得早,自己一个人独自把儿子李某拉扯大,吃了不少苦。
儿子长大结婚后,儿媳谢某虽然老实本分,不善言辞,但她非常顾家,家里上上下下,被她打理得井井有条,孩子也照顾得很好,因而老李对儿媳谢某非常地满意。
得知儿子在外面有了小三后,老李非常生气,多次警告儿子李某,让他和外面的女人分手,然后回归家庭,否则,他便要断绝父子关系。
然而,“儿大不由娘”,对父亲老李的话,李某根本就没有放在心上,依然我行我素。
后来,事情还是发展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在男子李某的强势要求下,老实本分的谢某,不得不答应了李某,和他办理了离婚手续。
李某离婚后,他的父亲老李被气了个半死,称不要这个逆子了,把李某赶出了家门。
这下也正合了李某的意,他在外面,刚好和此前的小情人,正大光明的在一起了。
女子谢某离婚后,老李舍不得孙女,同时他也非常不看好儿子和他外面的这个女人,在他看来,儿子放弃了这么好的媳妇,是一时糊涂,他终究会后悔,会再回来和儿媳谢某和好的。
于是,老李便没让女子谢某离开,让她仍然带着孩子,住在家里。
女子谢某内心,其实也非常不愿意离开这个家,她也期盼着李某有一天能够回心转意,与她和女儿一家三口,重新一起生活。
但是,令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时间一长,女子谢某和老李因为朝夕相处,日久生情,竟然突破了道德底线,双双有了感情。
前儿媳和公公有了感情,这在外人看来,无论如何都是无法理解的。
二人之间的事情传开后,立即引发了轩然大波。
但是在女子谢某和老李二人眼里,双方彼此惺惺相惜,是有真感情的。
经过几番细思量,内心痛苦地挣扎后,两人最后决定“走自己的路,让别人去说吧”,打算正式领证结婚。
女子谢某作决定前,多次查阅学习了法律对于结婚的规定,她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不允许结婚,或者说婚姻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双方或一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当事人非人自愿的,即受胁迫的。
3、双方存在直系亲属,或三代内旁系血亲关系的。
4、患有医学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的。
而自己虽然是和前公公申请结婚,但并不属于以上禁止情形。
法律上有一句谚语说得好,“法无禁止即可为”。
于是,女子谢某和老李二人共同选择了一个良辰吉日,一起来到了民政局婚姻登记大厅,申请结婚。
工作人员接到二人的结婚申请材料,调出双方的身份信息,发现二人的关系后,吃惊不小。
工作人员当时无法作出决定,让女子谢某和老李二人留下联系方式,等候通知。
事后,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经过专门研究和审查后,认为女子谢某和老李的结婚申请,违背公序良俗,不符合结婚条件,决定不受理二人的结婚登记申请。
收到民政局的不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决定材料后,女子谢某和老李不服,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二人不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
民政局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据此,女子谢某和老李一纸诉状,将民政局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民政局的决定,并按法律规定给自己办理结婚登记,发放结婚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民法典》第八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前儿媳与公公结婚,可能造成家庭人伦混乱,有违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
民政局不受理二原告的结婚申请,于法有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维持。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女子谢某和老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果然“艺术来源于生活!”,这种只能在小说、电视剧上看到的情节,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
原来,电视剧之所以敢这么演,是有生活基础的。
那么,本案从法律的角度,应如何看待呢?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对于结婚的规定,对于禁止结婚,或者说婚姻无效的情形,主要以下四个方面:
1、双方或一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当事人非人自愿的,即受胁迫的。
3、双方存在直系亲属,或三代内旁系血亲关系的。
4、患有医学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的。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女子谢某和老李,确实不在禁止结婚之列。
法律上有一句著名的谚语:“法无禁止即可为”,那么,为何本案二人的结婚申请,不能得到批准呢?
原因在于,除此之外,法律还另有规定。
其次,我国《民法典》第八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女子谢某和老李申请结婚,虽然从法律规定的条件看,是符合的。
但是,作为前儿媳和公公申请结婚,是违背公序良俗、社会公共秩序的。
根据以上规定,二人的结婚申请,自然不能得到民政机关的许可。
公序良俗,它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
所谓公序,指社会的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等。
所谓良俗,指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的道德风尚,它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等。
在我国,自古以来,公公和儿媳发生不伦之恋,一直是非常忌讳的,被认为是“大恶”。
因为它不但破坏了家庭的和谐稳定,而且还会带来社会伦理混乱。
本案中,女子谢某原系老李的儿媳,女子谢某和老李的儿子李某结婚后,双方共同生育有一个女儿。
女子谢某在和李某离婚后,如果允许其同前公公结婚,势必引发家庭伦理混乱。
站在老李的角度,前儿媳成为了妻子,那么,孙女还是孙女吗?
是继续给他喊“爷爷”,还是改口叫称“继父”?
特别是对李某来说,自己的女儿,一下子变成了“妹妹”,如何能接受?
这不但在人伦上会出现混乱,在继承法律关系上,也会带来矛盾。
因此,这种行为,立法者早在立法之初便考虑到了,是不允许其出现的。
我国《民法典》第八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女子谢某和老李申请结婚的行为,违背了以上法律规定,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因此,本案民政局和法院的处理结果,于法有据,合乎情理,符合法律规定。
重婚罪,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
本案中,男子李某在和女子谢某结婚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外面和小其妻子8岁的“小情人”一起,公开同居生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涉嫌构成了重婚罪。
对于重婚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据此,本案男子李某,“有钱就变坏”,喜新厌旧,法律规定上看,他可能会有牢狱之灾。
只不过,对于重婚犯罪,国家一般不会主动追究,它属于自诉案件,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由受害人决定。
自诉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本案即属于自诉案件,如果女子谢某认为需要追究男子李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其依法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是否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决定权在女子谢某手里。
对此,你有何看法和建议?
无论你是赞同,还是反对,都可以在下面评论区发表你的高见,我们一起“华山论剑”!
欢迎留言讨论,下方评论区更精彩!
本文素材和图片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版权声明,本文为《周律师说法》的原创文章,转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一、离婚后户口本必须变更吗?
一般情况下只要离婚后,婚姻状况有变化,都必须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局进行户籍信息的信息更改。并且办理手续简单,只要提供的材料齐全,就可以当场办理,在变更婚姻信息的时候,办理人要提供自己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由已婚变为离婚的,携带离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是经过法院离婚,还需要的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的判决书。
二、离婚后如何修改户口本
(1)需要提供的材料:离婚申请人的书面报告、原户口簿、新家庭成员名单和单位证明、如果是离婚分户的,还需要提供离婚证明。
(2)户口本信息更改流程:
首先需要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进行分户申请书的批准和盖章;
经过村委会同意后,在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签订分户一件,并且携带哈自己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房产证;
审核通过之后,派出所就会给您分户之后的新户口本。
我国民政局《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中规定,若当事人户口本和身份证上信息不一致,民政局应要求当事人到派出所变更内容信息后才能办理结婚登记;对于婚姻情况与户口本上不一致的,也是需要当事人本人的书面声明,然后进行办理离婚的登记。
1460/离婚后户口迁回娘家(离婚后户口迁回娘家需要什么资料)
女子离婚后探视女儿发现伤痕 起诉前夫要回抚养权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离婚后要结婚带什么材料(离婚后,在办理结婚都需要什么证件)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603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