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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案情简介:
传统社会中,男女双方都有一种普遍的想法,那就是女方在选择对象进行结婚时都渴望男方有房。
随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实施,想结婚的女方也开始改变了此种观念。
小郑与小花是在外打工时相遇相知相爱,经过一段时间的交流后二人步入了婚姻的神圣殿堂。
小郑为了给小花一个安稳的家,在婚前用自己的积蓄给了首付,结婚后二人一起还贷。
若二人进行财产分割,对于房屋在婚后共同还贷和相应的增值部分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增值部分该如何去计算。
问题焦点:
一方的婚前房产,结婚后二个共同还房贷,共同还贷的部分和相应的增值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如何计算房屋的增值金额。
大宝讲法:
夫妻本是一根绳上的蚂蚱,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任何一方努力所取得的收入都与对方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成功的一方背后,都有另一方默默无闻的付出。
小郑虽然在婚前买了房屋,根据法律规定这是小郑的婚前财产,与妻子小花是无任何关系的。
但从结婚之日起,二人共同还贷的部分就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这是双方共同努力所取得的。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化程度的提高,房屋周边配套设施的完善等,房屋也随之会出现增值情况。
小郑购买的房屋若已经增值,那么共同还贷的部分也应该相应的增值,相应的增值部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对于夫妻共同还贷的增值财产该如何计算呢?
增值部分用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这里所谓的不动产升值率是指用不动产现价格除以不动产成本。通过这样的计算即可得出双方共同还贷的增值部分金额。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妻子的离世
已经让我挺难受的了
最近又得知
她生前还向亲戚借了一些钱
接下来的日子得怎么过啊
Q1
妻子还没认识我之前,向她娘家的一位亲戚借了很多钱,一直没还上。结婚后,妻子又陆续借了一些,我都不知情。现在她过世了,这钱该谁来还?
A1:
你好,由谁来承担还款责任,需要根据你妻子婚前、婚后借款性质分情况讨论。
首先,你妻子婚前的借款通常属于她个人债务。对于婚后对外借款,如果你不知情也未经手相关款项,该款项也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这属于你妻子的个人债务。对于其个人债务,在她过世的情况下,继承人应该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这部分债务。当然,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她的继承人主张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还款,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如果没有遗产或你们没有继承遗产,则债务不用你们还。
其次,如果她婚后借款是用于你们家庭日常生活开销,或虽金额明显超过家庭生活合理开支但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你作为配偶对于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单独向你主张承担全部债务,你还钱后就非自己部分的债务可以向她的其他继承人追偿,要求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分担这部债款。当然,债权人也可以要求你以及接受你妻子遗产的继承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这种情况下,遗产优先用于偿还债务。如果未偿还债务直接继承的,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需要配偶承担。
Q2
小区的地下车库由于年久失修,地面坑洼不平。居民每月都交纳车位租用费用。因地下车库路面不平导致车胎破损,车主应如何维权?维权是向保险公司索赔还是向物业管理公司索赔?
A2:
首先,根据你的描述,因小区道路破损导致车胎损坏,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民法典》九百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财产安全。地下车库属于物业服务区域,地面坑洼不平会对业主车辆安全造成威胁,物业公司应当履行自身义务。业主与物业公司签署的服务合同中如果有相关规定也可以直接引用作为维权依据。因此,物业公司应该妥善管理车库,对于道路破损等危及业主车辆安全的隐患应及时发现并修复。同时,对于车胎损失,业主有权利要求物业公司进行赔偿。
其次,能否向保险公司索赔,则需要看保险公司车损险中关于车胎损坏理赔条款的具体规定,建议你直接向保险公司提起事故调查及理赔申请。另外,物业公司的赔偿义务不会因为保险的赔付而当然免除,对于保险赔付不足部分,业主仍然有权利要求物业公司赔偿。
最后,建议你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报警记录、车库破损的照片、行车记录仪录像、物业公司和你沟通的录音或者微信聊天记录、车辆定损的价格认定记录等,与物业公司及保险公司积极协商,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Q3
我结婚后才发现丈夫在外面欠了十多万元的高利贷,我帮他还清钱后,他还出轨了。现在我想跟他离婚,我替他还的钱能要回来吗?
A3:
你好,你替丈夫还的钱能否在离婚时要回,需要根据你们之间对于该笔还款的性质是否有约定,具体讨论。
根据你的表述,合理推断高利贷是你丈夫婚前所欠,或者为婚后所欠但并未用于你们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可以判定该债务属于你丈夫的个人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内为另一方偿还个人债务的行为,要具体分情况认定。
第一种情况,如果代为还款时你曾与丈夫订立借款协议,约定该笔款项性质属于借款,根据《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此种情况下,你可以在离婚时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向丈夫要回该款。
第二种情况,如果代为还款时你们没有就其性质进行约定,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你为夫还钱是借款性质,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认定你是自愿给予丈夫经济支持,属于夫妻之间的扶助行为,离婚时你可能无法要回该笔款项。
Q4
小区连续停水几个月了,天天晚上10:00停水,早上7:30来水,今天彻底停水了。此外,都是同样的水,不知道为什么其他小区水费2.05元/吨,我们小区3.6元/吨。小区要改水,要求每户业主交2800元管道改造费,管道改造费该由小区业主出吗?
A4:
你好,管道改造费由谁承担需要结合管道改造的原因具体分析。
首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业主共同决定,如小区要进行管道改造,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业主同意才能实施。
其次,关于费用承担问题。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如属于管道的质量问题,在2年的质保期内进行管道改造的,则改造费用由开发商承担;另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如质保期满后进行管道改造的,在履行前述表决程序后,由物业或相关业主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使用该专项维修资金。
最后,如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差额部分则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Q5
被车道闸杆砸到头了,已报警,并调取了公共视频。物业一直在忽悠,不承认是保安在人工开闸时没注意现场情况,导致杆砸到人的头上。物业表示,车场的车道闸杆执行一车一杆的通行规则,属于自动化设备,当前面车辆经过电感应线圈后,会自动落杆,因此物业没有赔偿责任。但是,现在还不是刷卡后一车一杆地开闸,是属于人工操作开闸,保安是可以操控闸杆的。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A5:
你好,对于你咨询的问题,首先需要确定事发地是否有专供行人进出的道路。如果没有或道路存在无法正常通行的情况,导致行人只能走机动车出入的车道,物业应安排人员注意车道闸杆的升降情况,保障行人的安全通行,若物业未尽到安全保障职责导致损害,物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如果小区有可供行人行走的通道,则需要看保安对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第一种情况,如果闸杆是由物业的保安人工操作,其已经看到有行人在通行,仍放任闸杆下落,从而造成人员受伤的,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如果是因保安故意或过失造成闸杆砸到人,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车道并非供行人通行使用,伤者选择走车道本身也有一定过错,应按过错比例划分责任。
第二种情况,如果事发时车道闸杆属于自动化状态,保安并无过错。在此情况下,小区有可供行人通行的道路,但伤者选择从车道通行导致的损害,是其自身不当行为造成,物业无需承担责任。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现在该《意见》还适用吗?结婚多久后婚前财产可以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呢?
夫妻财产制,主要是关于夫妻财产所有权问题的法律制度,它还涉及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等一系列问题,又被称为"婚姻财产制"。长期以来,我国采用的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夫妻财产制。《民法典》实施后,仍坚持以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同时允许和尊重夫妻对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增加个人特有财产的内容,完善了夫妻财产制,进一步规范了夫妻财产关系,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制做出具体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明确了夫妻共同所有财物的范围。该规定未以结婚多久来判定婚前财产可以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也明确了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但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如果婚姻双方约定了结婚多久后婚前财产可以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只适用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依据民法典,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不管你结婚多久,婚前个人财产都不可能变成夫妻共同财产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的离婚时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经过8年,或是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个规定扩大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使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将随一定的婚姻时效而发生性质上的改变,即由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与我国《民法典》相冲突,实际上2001年12月27日《婚姻法解释(一)》开始施行后,上述规定就视为废除,《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修正了以前的规定,并在该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由此可见,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再因婚姻的延续而发生任何的改变,当然,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限定共同财产制?婚姻法规定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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