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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在《民法典》中,取消了事实婚姻的说法,男女同居就是同居,无论同居多久仍为同居关系,不存在“事实婚姻”一说。而在《刑法》中,仍有“事实婚姻”一说。当你的同居行为变为事实婚姻的时候,也许你已经犯下了重婚罪,而重婚罪是要坐牢的。
事实婚姻,是指男女二人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而在一起起居生活,对外称夫妻。《民法典》中,取消了事实婚姻这一提法,也就是说男女同居就是同居,不存在婚姻的说法,无论同居多久仍然为同居。然而,在《刑法》中仍有“事实婚姻”的提法。事实婚姻是同居的结果,与同居有直接关系。并且事实婚姻确实触犯了重婚罪,要付法律责任。可见,男女的同居行为,可以是正常行为,也可能是犯罪行为。事实上,有种同居行为会被界定为事实婚姻,要负法律责任的。
袁媛与老公韩军都是公务员,都是不到30岁的年轻人,结婚没有几年,有一个孩子三周岁多点,老人给看着,两人的日子过得还可以。韩军是典型的北方大汉,长得一表人才,又能说会道,深受女人的欢迎。尽管袁媛十分小心,但是韩军还是在外沾花惹草,而且不是一人,有本单位的,也有外单位的。管不了就不管吧,只要他不离婚就行,说不定离婚再找得还不如他,两人闹了几次后,袁媛心里想。
看到妻子的态度出现了转变,韩军在外面就更加放肆了。一次,单位安排韩军出差开会,一同去的是另一个局的局长。这个局长是个女的,50多岁,离异多年,因为爱打扮,看上去较为年轻。局长多年,练就一张伶俐的嘴,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即使骂人让人听起来也比较舒服,挑不出毛病。韩军与这个女局长在一起可算是遇到知音,会议期间的一天晚上,两人在外要了包间,喝酒聊天。两人越聊越投入,越聊越开心,最后是“相见恨晚,知音难觅”的感觉。聊到夜深人静,两人仍不甘休,回到酒店房间继续聊,最后的结果是聊着聊着同床共枕了。
韩军与女局长勾搭上,并且深为女局长的魅力所折服,推掉了其他的女友,一心一意地伺候起女局长来。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更何况是这事。不久,这事就被袁媛知道了。一般地,与韩军年龄差不多的,袁媛都忍了,现在居然找了个50多岁的局长,你想干什么?袁媛越想越气,最后提出了离婚。对于离婚,韩军不同意,袁媛想以重婚罪起诉。咨询律师。律师经过调查,告诉袁媛,起诉重婚罪难以成立,因为第一,他们没有长期同居,只是在一起发生关系,事后各回各家,不存在同居关系;第二,对外没有以夫妻关系相称。两人对外仍是工作关系,没有以夫妻关系相称。所以,以重婚罪起诉离婚是做不到的事情,只有另想办法。
徐拜育是一个富二代,因为有钱,所以他不工作,不结婚。不工作,是因为有花不完的钱;不结婚,是因为他有自己的想法,只与女性同居。他认为自己有钱,可以找女孩同居玩乐,玩够了再换,省去了离婚的麻烦,所以他身边没缺少过女人。女人换了一茬又一茬,终于有一个女孩子让他动心了,这个女孩子半年多了还没换,这是徐拜育待得最久的一个。同时对家人对外一直称为夫妻关系,这也是第一个女子。不知是有意还是无心,女孩居然怀孕了。
大家知道,女人怀孕对男女之事是有影响的,没有怀孕前随意了。这对徐拜育不是一个好消息,因为他没有工作,关心的擅长的是男女之事。男女之事被限制,对他来说是没有用的,限制了他唯一的乐趣,他心里非常难过。只要有钱,就好办事,这就是社会。身边的朋友看到徐拜育的情况,一次喝酒中与徐拜育进行了交流。知道情况后,没多久就给徐拜育介绍了一位女人。说来也怪,这位女人也深得徐拜育喜欢,双方在一起玩得也十分开心。不知是习惯了,还是出于玩笑,徐拜育对外也以夫妻关系介绍这个女人,两个人在一起总是以“老公”、“老婆”称呼对方。
这事很快就让怀孕女孩知道了,在悄悄安排人跟踪抓住证据后,就与徐拜育摊牌了:要么与另一女人断绝来往,回到她的身边;要么两人法庭见,他犯了重婚罪,要坐牢的。重婚罪,怎么可能呢?徐拜育咨询律师,律师听后回答到:从现有情况看,您确实嫌疑很大。第一,你现在与两个女人长期同居;第二,对外均以夫妻相称;从法律上说,你与这两个女人都构成事实婚姻,这就形成了重婚的嫌疑。如果一方起诉,你很有可能被判重婚罪。何去何从,请你本人慎重考虑。
同居,是《民法典》允许的行为,不存在违法的说法。一般人认为,只要不办理结婚手续,爱怎么同居就怎么同居,不会有事的。如果这样认为,那么你真的错了。《民法典》中取消了“事实婚姻”的说法,但在《刑法》中仍存在“事实婚姻”的说法。“事实婚姻”是建立在“同居”的基础上,与同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当同居对于一个人来说,构成多重“婚姻”含“事实婚姻”的时候,那么你的同居就可以与犯罪划等号了。
一般来说,属于事实婚姻,犯有重婚罪的条件为:第一,甲方已经履行结婚手续,或者没有履行结婚手续,但以夫妻关系与异性同居;第二,甲方与另一异性长期同居,虽没有办理结婚手续,但对外则以夫妻关系相称。这种情况下,甲方与另外一个异性的同居形成事实婚姻,根据相关法律,甲方有重婚罪的嫌疑。可谓:婚姻有风险,同居要小心。
近日,王某在诉讼离婚中,提出自己与男方已分居达两年,请求判决双方离婚。法院以分居系工作地点原因,而非因感情不和,最终判决不准予离婚。相反,李某诉讼离婚案件中,双方登记结婚后,李某因在县城上班而租住在县城,配偶崔某经常到王某租住的地方过夜,实际上自开始同居到2021年4月份离婚,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达三年半,一审法院将双方不在一起生活认定为感情不和分居,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实务中,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判决离婚的上诉案件,只审查程序是否违法,一般对判决离婚的,绝大多数维持原判。当事人对此无法理解,认为同样的事实为何判决大相径庭。从方律师认为,产生这种认识的最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对《民法典》中“分居”的要件认识不清,并且对诉讼程序中证据的适用两眼一抹黑,以致造成不利后果。从方律师针对类案进行归纳整理,有以下几点供大家参考,若有偏颇,恳请读者指正。
一、实务中对分居的理解有哪些误区?
按照普通民众的理解,两个人不在一起住,不过夫妻性生活,甚至互相屏蔽拉黑,不给对方任何联系的机会,做到完全隔绝才能稳妥的达到“分居”的条件等等。但是从法律的角度,对于构成分居的要素要求更为严格。分居,是指解除了夫妻间的同居义务但还保留着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婚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 夫妻财产关系两个方面的内容。夫妻人身关系主要包括姓名权、同居义务、住所决定权、选择职业的自由权、互相忠贞、相互协助义务、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夫妻代理权等,因此我们看到,分居仅仅是解除夫妻的同居义务,其他权利义务则不受影响。
二、怎么认定分居?
(一)异地分居并不全然认定分居,应视情况而定。
目前法院认定的分居,是因夫妻感情不和导致的双方分开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包括性生活等)。如果因是工作地点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双方分开居住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比如,一个工作在北京,一个工作在上海,现在一方起诉离婚,提出已分居了两年,因为有工作地点的因素,法院很难认定。
(二)同一个屋檐下的分居很难认定。
生活中分床不分房的情况,如何认定呢?在大城市,因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目前绝大多数的家庭只有一个住所,即使夫妻感情不和,也没有条件搬离住家而分居,往往是分房间睡。对于这种情况,若一方否认分床睡,另一方则不好举证证明分床事实或没有性生活事实,外加夫妻同居是纯属隐私生活,他人很难为此作证,因此法院很难认定为同居。
三、如何取证?
根据代理离婚案件的经验总结,从方律师在这里为处于困境中的当事人分享一下取证要点。
一是签订书面分居协议。尤其本身因其他原因分居的情况下,该协议就显得至关重要。分居协议应载明分居原因是因双方感情不和,还需约定分居的起始时间和期限,人民法院认定感情破裂的条件之一就是连续分居满两年,因此期限应超过两年为宜;特别注意的是需要载明分居期间人身关系的规定即互不履行夫妻的义务等等;
二是保留其他能够证明双方分居事实的证据。如双方聊天记录,若聊天内容足以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再加之其他的辅助证据,如一方的经常工作地点,外地居住记录等等。
当然每一个家庭都有不同的情况,在这里也无法一一列举说明。从方律师在婚家纠纷方面具有十五年的实践经验,擅长为当事人设计切合实际、且易于操作的纠纷解决方案,助力当事人厘清法律事实问题,明确方向,作出正确的选择。
最近有很多网友留言咨询婚姻问题,经过我们的筛选统计,有很多网友比较关心“同居能否算是事实婚姻?”、“同居多长时间才能在法律上认定为属于事实婚姻?”等问题。
今天我们就这些问题专门为大家咨询了律师朋友,并为大家提供相应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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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来讲事实婚姻
的叫法属于一个历史性的概念,早在1994年2月份开始就已经不存在事实婚姻的说法了。因此,从法律结论和法律认定上来讲,在当前法律规定框架下,无论两个人在同一屋檐下共同生活了多长时间,生了几个孩子,有多少财产,男女双方也不属于事实婚姻关系,双方在百年之后也不能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财产。
认定事实婚姻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男女双方同居起始时间早于1994年2月1日,且双
方一直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
2、双方在同居期间对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共同生活,对外也以夫妻名义进行称呼和生活,足以让第三人认为或者有理由相信双方是夫妻。
3、男女双方已经在1994年之前就具备或者是已经达到了结婚的条件,但是并没有办理相关结婚手续或者是没有领取结婚证书。
如果满足以上三个条件,那么在法律上就可以认定男女双方是事实婚姻关系,双方互负夫妻权利义务。
结婚的法定条件:
1、男方年慢慢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2、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建立夫妻关系,未受到欺诈胁迫。
3、男女双方不存在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4、男女双方在结婚时都没有在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
以上四个条件就是结婚的法定条件,也可以称之为是结婚的实质条件。
【案例讲解】
老胡和小杨本来是同村发小,两个人还曾经是高中同学,在高中毕业后两人因为生活原因都各自外出到广东打工。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两人在广州相遇并建立起来恋爱关系,从2006年开始两人就一直同居并以夫妻名义生活,两人在2008年的时候一同回老家举办了婚礼并生养了一双儿女,但是由于两人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加之双方长期在外打工,就一直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
在2012年,老胡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理由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那么法院会管这个案子么?
【法律思维】
本案中,老胡和小杨尽管举办了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很长的时间,但是双方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并且双方的所谓婚姻并不符合前文所说的事实婚姻的三个法定条件,因此老胡和小杨只能算是同居关系。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不管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了多长时间都不可能构成事实婚姻,所以老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根本得不到支持,而且也并不符合法院的立案条件。
假设两个人符合事实婚姻的条件的话,那么就应该到民政部门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在魂已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就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在这个时候法院才能按照离婚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判决离婚。
另外,在尽管同居关系并不是婚姻关系,但是在同居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问题、子女抚养问题还是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并解决的。法院只是不受理离婚诉讼而已。
综上,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们思想的开放性、包容性不断提高,男女双方同居的情况越来越多,在同居的过程中如果两人已经满足了结婚的法定条件并且也确实有结婚意愿的话,还是建议到民政部门及时办理结婚手续,这样不仅是对双方关系的法律认可,而且一旦发生相关纠纷也有利于依法解决。
【法规指引】
1、《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条、第七条
2、《婚姻登记条例》
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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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诉离婚会判离吗?女方第二次起诉离婚会判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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