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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国家新规定(婚假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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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7 20: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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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阜新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2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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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则3天、长则30天 婚假怎样调才能让职场人愉快结婚?

各地婚假短则3天、长则30天,网友表示“短了不够休”“长了不敢休”——

婚假怎样调整才能让职场人愉快结婚?

“看到在其他省工作的小伙伴有30天婚假真是羡慕。”山东省淄博市一家信息咨询公司员工张倩告诉记者,自己的婚假只有3天,“时间勉强够办婚礼仪式,蜜月什么的都没法享受。”

近日,江苏南京、天津、安徽、江西等地明确延长婚假,其中南京、天津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分别可以享受婚假15天和10天,安徽、江西则明确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3天婚假的基础上,额外增加婚假10天和15天,引起不少网友的羡慕。

结婚是人生大事,三孩背景下,国家和地方也在不断出台鼓励婚育的政策。但目前,记者了解到,各地婚假规定不一,短则3天,很多人反映“根本不够”;长则30天,也有人表示“不敢休”或“不能休”。那么,婚假怎样调整,才能让年轻人真正享受到假期“福利”,愉快结婚?

3天婚假捉襟见肘

“对接婚庆公司、车队、酒店,招待来往的亲戚朋友……”张倩对记者说,3天时间太紧张了,即便有亲友帮衬,仍感觉分身乏术。

张倩回忆道,他们第1天早上6点就开始忙活,除了要对接婚礼仪式、服装造型的细节等,还要布置婚房、安排车辆接亲,招待亲友,忙到半夜。婚礼当天凌晨3点就起床准备,6点准时“过门”,婚礼仪式结束后还要张罗着送宾客、答谢亲友。第3天与摄像团队沟通婚礼视频细节,给酒店、婚庆公司、车队结账……婚礼就在这样紧锣密鼓的安排中完成。

“3天时间办一场酒席都显得捉襟见肘,更别提出去旅游度蜜月了。”张倩无奈地说。

3天的婚假规定从何而来?

北京拙朴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谢燕平介绍说,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掉了有关鼓励晚婚晚育的规定,此后,国家法定婚假为3天。

记者梳理发现,近两年来,多地对婚假规定进行了调整,其中部分省份有所延长,但也有一些省份由于取消了“晚婚假”导致婚假总天数大幅缩减。目前,山东、四川、广东、浙江、广西、湖南等地的婚假仍为3天。

“结婚毕竟是人生大事,谁都不想留下遗憾,3天婚假实在太短了。”一网友在社交平台上这样发帖,引发不少网友跟帖,“路上就要两天”“实在不够就拼假吧”“还是不要结婚了”……

相比之下,北京市海淀区一机关单位职工聂明远的结婚之旅就要顺利得多。“北京的婚假规定是10天,加上周末我们一共休了14天。”聂明远说,除去筹办婚礼的时间,余下的假期他们安排了蜜月旅行,还有时间陪陪家人,比较充足。

有婚假,有些人却不敢休

从各地已公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来看,甘肃、山西两省婚假时间最长,为30天;黑龙江、河南、陕西、宁夏等地则规定,若主动参加婚检,还可以获得额外的婚假时长,例如,黑龙江规定为15天婚假附加10天婚前医学检查假,河南则为21天婚假附加7天婚前医学检查假。

“30天的婚假,想都不敢想。”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在年轻人较多的行业,很多劳动者都望“假”兴叹。

北京一家互联网企业职工孙磊告诉记者,准备结婚时他还特地查了北京市婚假标准和公司规定,得知有10天婚假很高兴。但有同事说,公司休婚假是要排队的,而且“很少有人真正休满”。

思来想去,孙磊向公司请了5天婚假,“加上周末,7天刚好够用,也不会耽误太多工作。”虽然心里有落差,但一想到自己的事业才刚起步,还要在公司发展,还是坦然接受了,“结婚后肩上的担子就重了。”孙磊感叹道。

像孙磊这样有假不敢休的情况并非个例,记者从多个社交平台上查询发现,不少网友都表示“为了多请两天假影响前程得不偿失”。

此外,记者还发现,各地制定的婚假政策尚存在执行不到位的情况。

“我们公司就给7天婚假。”就职于河南郑州某外包服务公司的冯毅在得知河南有28天婚假时,很是诧异,表示自己也不清楚婚假规定,但身边朋友有的只休了3天,有的休了15天。“还是得看公司规定吧。”冯毅笑着说。

“从我们工作中遇到的案件及咨询情况看,很多民营企业的婚假执行并不好,不给假或只给3天假的企业很多,还有给假不给薪的情况。”谢燕平说,这些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可以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要求监督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制度设计要做好平衡

短了不够休,长了不敢休或不能休,婚假如何调整才能让年轻人真正享受到政策“红利”?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副主任王天玉介绍说,婚假的设置一般要综合考虑本地区人口结构、婚育状况、福利假体系、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目前来说,婚假很难有全国统一的标准,但可以设置一些评价机制来判断制度设计是否合理。”王天玉举例说,可以通过婚姻登记、生育率等指标的变化来评判制度的实施效果。

“婚假制度应系统设计。”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执行院长肖竹表示,科学的婚假规则应包括假期享受的前提、程序、待遇支付方式、劳动者未依法享受时用人单位的责任等。她认为,当前各地的立法虽然延长了婚假,但规定由企业支付假期工资,这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导致企业抵触执行,劳动者有假不敢休。“在休假天数、是否带薪等问题上,要平衡好劳动者休假需要与企业负担之间的关系。”肖竹说。

王天玉认为,应该把假期所带来的部分用工成本从劳动关系中剥离出来,转变成社会公共成本,政府可以在税费等方面给予企业一定政策支持,分担部分假期成本。同时,企业也应看到,本地福利假水平高会提高对青年人才的吸引力,有助于提升城市整体的人力资本水平,所以应落实好婚假制度。

除了调整婚假的法律法规,肖竹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工会还可以通过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约定更多的婚假天数和更好的婚假待遇。

“劳动监察部门应定期抽查用人单位执行婚假规定的情况,保证制度有效实施,同时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改善。”谢燕平说。(记者 高子立)

来源: 工人日报

2022最新版:婚假、产假、年假、病假、事假等25类规定和待遇

作为一名正经打工人,你了解关于假期的25种规定与待遇吗?


小编整理了2022最新版关于假期的25类规定和待遇,会计人赶紧转发收藏~


本文汇总的25类假期如下,大家可以划到自己感兴趣的部分查看:


1. 休息日 2. 法定节假日 3. 部分节假日 4. 事假 5. 病假 6. 婚假 7. 产假 8. 产前假 9. 护理假 10. 孕期产前检查假 11. 哺乳假 12. 痛经假 13. 保胎假 14.节育假 15. 丧假 16. 年休假 17. 工伤假 18. 探亲假 19. 路程假 20. 社会活动假 21. 丰收节 22. 经营性放假 23. 甲类传染病假 24. 独生子女护理假 25. 育儿假


(一)休息日


正常情况下,星期六和星期日为每周休息日,双休日不计薪,全年104天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146号令,1995年05月01日实施)第七条的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第一问:


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因此,有的企业将40小时分摊在6天里,休息1天也是合法的。


(二)法定节假日


国家法定休假日,共计11天。


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三)部分节假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主要有: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相关法律规定: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注意,如果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不逢休息日,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正常上班的,单位是无需支付加班费。


(四)事假


事假的天数由用人单位通过制订规章制度的方式确定。


事假是无薪的,但如果用人单位有规定可发薪水的则从其规定。


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第二十五条 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单位不扣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的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发了工资,且事假达到20天的,劳动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相关法律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五)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


关于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的天数,是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长)。


员工病假期间,企业需要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中规定: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第二十三条 :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六)婚假


各地的婚假天数遵循当地的规定。


婚假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


相关法律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全国婚假一览表


地区

共计婚假天数

北京

10天

上海

10天

江西省

18天

安徽省

13天

辽宁省

10天

西藏

10天

江苏省

13天

贵州省

13天

海南省

13天

陕西省

13天

吉林省

15天

福建省

15天

重庆

15天

青海省

12天15天

黑龙江省

15天

(参加婚检享有婚假25天)

云南省

18天

河北省

18天

内蒙古

18天

河南省

21天

(参加婚检享有婚假28天)

新疆

23天

山西省

30天

甘肃省

30天

湖北省

3天

四川省

3天

广东省

3天

天津

10天

浙江省

3天

山东省

3天

宁夏

3天

湖南省

3天

广西省

3天


随着三孩政策的放开,不少省市也在调整婚假天数。关于婚假,HR需要注意这几个知识点:


再婚者的婚假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再婚者与初婚者一样,均应享受婚假待遇。


对于再婚者的婚假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曾有明确答复,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婚假工资怎么算?

在婚假的问题上,虽然国家对职工的休息、休假有规定,《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确定了: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假期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但并未明确规定工资计发的标准。


因此在婚假的工资发放标准上,目前还没有适用于全国的统一规定。


婚假有效期

1、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婚假的有效期做出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不同的公司会有不同的规章制度来约定婚假的有效期。


2、对于公司来说,一般规定员工一年或是半年之内必须休完婚假,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该福利。


3、婚假必须一次性休完,不可单独分开使用。


(七)产假


产假的天数是:98天+各地奖励天数。


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有“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14周即98天。


随着各地计生条例的修改,产假有所延长:


比如上海生育假由30天延长到60天,女职工可有158天假期;浙江生育一孩延长产假60天,总计158天;生育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总计188天。


最新全国多地产假一览表


地区

产假

陪产假

北京

158天

15天

上海

158天

10天

江西省

188天

30天

安徽省

158天

30天

辽宁省

158天

20天

西藏

365天

30天

江苏省

128天

15天

贵州省

158天

15天

海南省

最多190天

15天

陕西省

158天

(生育三孩再增加半年)

15天

(生育三孩再增加15天)

吉林省

158天

15天

福建省

158天-180天

15天

重庆

178天

20天

青海省

188天

15天

黑龙江省

180天

15天

云南省

150天

30天

河北省

一孩、二孩158天

三孩188天;

15天

内蒙古

158天

25天

河南省

拟增至190天

30天

新疆

158天

15天

山西省

158天

15天

甘肃省

180天

30天

湖北省

158天

15天

四川省

158天

20天

广东省

178天

15天

天津

158天

15天

浙江省

生一孩共可休158天

二孩、三孩各188天

15天

山东省

158天

7天

(拟增不少于15天)

宁夏

158天

25天

湖南省

158天

20天

广西省

148天

25天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八)产前假


即女员工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可享受一定的带薪休假时长,每个地区的具体规定有所不同。


相关法律规定: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第十条:


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三)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四)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九)护理假(男方)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均在本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了男方的护理假或者陪产假(福建称照顾假、青海称看护假)。


根据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陪产假基本上在7天到30天不等,譬如北京、江苏、广东等十几个地区是15天,上海是10天,辽宁、湖南、重庆、四川省20天,内蒙古、广西、宁夏省25天,云南、江西、西藏、甘肃是30天,河南是1个月,而山东则仅7天。


(十)孕期产前检查假


国家并没有统一规定产检假的次数和天数,但根据这条实践中认为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


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产检假是按医嘱来进行,只要是医生认为有必须检查那就必须检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相关的便利条件。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十一)哺乳假


哺乳假是在宝宝出生后的一年后,妈妈每天都可以享受在工作时间内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十二)痛经假


目前,包括北京、河南、陕西、浙江、江苏、辽宁等在内的10多个省份,均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十三)保胎假


保胎假是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相关法律规定:

✦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劳险字〔1982〕2号):


中指出“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即怀孕女职工在休保胎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十四)节育假


节育假是指:凡是自愿落实节育措施的人享受的假日。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十五)丧假


即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


实务操作中丧假的天数基本上为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相关法律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十六)带薪年休假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个人的累计工作年限应该是包括但不限于现就职单位的工作年限。


相关法律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规定: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十七)工伤假(停工留薪期)


职工因工作原因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相关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十八)探亲假


职工享受探亲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1.参加工作满一年及其以上的职工;

2.同配偶不住在一起,同父亲和母亲都不住在一起;

3.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


相关法律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十九)路程假


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是否由企业支付往返路费。


相关法律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 如果为探亲假的,根据《探亲待遇规定》第六条规定: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二十)社会活动假


相关法律规定:

✦《工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二十一)中国农民丰收节


2018年6月21日,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批复自2018年起,将每年秋分日设立为“中国农民丰收节”。


(二十三)公司经营性放假


相关法律规定: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第二十八条规定:


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二十四)甲类传染病假


相关法律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规定:


对不属于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属于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情形,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


三是对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独生子女护理假


在地方性政策中,一些省、市、区作出类似的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5-20天的护理时间。


据悉,福建、广西、海南、湖北、黑龙江、淮安、广州、重庆、四川、河北、山西、北京、河南、宁夏、内蒙古、云南、贵州、西安、南京等多地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的具体规定。


2022最新版:婚假、产假、年假、病假、事假等25类规定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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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育儿假


自2021年来,各省市逐渐推出育儿假,时间从5-20天不等,具体可查看:


据统计,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港、澳、台除外)中,目前已有28个省份完成了计生条例修订工作。其中,大多数省份明确了育儿假。



地区

育儿假规定

北京市

育儿假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5个工作日育儿假

上海市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5天育儿假

江西省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安徽省

孩子6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湖北省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江苏省

子女3周岁之前, 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 。

广东省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天津市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贵州省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吉林省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增设育儿假

海南省

孩子3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或任意一方每天1小时育儿时间

黑龙江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云南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有两个以上3岁以下子女的,再增加5天育儿假

山西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5天育儿假

河北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河南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陕西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不低于30天

内蒙古

拟增

辽宁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甘肃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5天育儿假

四川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重庆市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

西藏

暂无

浙江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福建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山东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青海

孩子三周岁前,鼓励用人单位给予夫妻双方每年各15天育儿假

宁夏

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湖南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新疆

暂无

广西

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很多小伙伴在问,育儿假是不是强制的,放育儿假期间,工资待遇这些会被扣吗?


这些问题在当地的计生条例中,基本都已经明确了,今天就带大家一起看看,如何从当地计生条例中解读育儿假的执行细节。


放育儿假,强制不强制?


在已经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的28个省份中,对育儿假是否强制的问题有两种态度:


第一,强制推行育儿假。这是目前绝大多数省份的规定。例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3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则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日的育儿假。


第二,鼓励但不强制推行育儿假。作出这样规定的,有重庆市、吉林省、青海省等地。例如,《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父母育儿假。按照这一规定,吉林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安排职工休育儿假。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则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据此,重庆市休育儿假的前提是“经单位批准”。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育儿假的态度上也是鼓励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子女的员工,在子女不满3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员工夫妻双方各15日育儿假。


小Tips:

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方可享受育儿假,超生、未婚先育或者具备其他违反规定生育子女行为的(如代孕等),是不能享受育儿假的。


育儿假期间,待遇标准如何确定


关于休育儿假的待遇标准,有三种:


一是地方有规定的,优先适用地方规定的标准。例如,《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按照这一规定,上海市职工休育儿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正常出勤标准发放工资。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则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双方各十日育儿假。休假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变。”据此,在内蒙古地区,职工休育儿假期间不但能按正常出勤获得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也不受影响。


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则规定:“夫妻一方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的,期间的月工资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并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夫妻双方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育儿假的,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因此,在重庆地区,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标准要根据职工选择的休假方式来确定。


二是按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来确定。如果地方法规未对育儿假期间的待遇标准作出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规定的方式,明确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标准。但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是按视同出勤标准支付育儿假工资。地方规定不明确,用人单位也未通过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规定育儿假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员工工资待遇。


单位不放育儿假,法律后果是什么?


修改当地计生条例的省份中,绝大多数对育儿假作了强制性规定。单位不允许职工休育儿假的法律后果,按照条例规定。条例没有规定的地区,暂时属于真空地带,较难追究未落实育儿假的法律后果。


例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不落实本条例规定的奖励、假期、优待政策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举报;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和工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落实、依法处理。”据此,用人单位不批准职工育儿假申请的,职工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则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职责、不履行协助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义务、不执行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规定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根据这依规定,用人单位不执行育儿假规定的,不但单位会受到通报批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也会受到处分。


好啦,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给大家的2022最新版: 婚假、产假、年假、病假、事假、哺乳假等25类规定和待遇,关注收藏慢慢看吧!

最新国家及31省份婚假 产假 陪产假 育儿假 子女护理假及待遇汇总


01国家 02北京 03天津 04河北 05山西 06内蒙古

07辽宁 08吉林 09黑龙江 10上海 11江苏 12浙江

13安徽 14福建 15江西 16山东 17河南 18湖北

19湖南 20广东 21广西 22海南 23重庆 24四川

25贵州 26云南 27西藏 28陕西 29甘肃 30青海

31宁夏 32新疆

地区

种类

天数

具体规定

假期待遇

依据

01

国家

婚假

1至3天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 死亡时,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在批准的婚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条

产假

98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育儿假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02

北京

婚假

8至10天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日。

未明确。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十六条

产假

158

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日是指自然日,生育假期一般连续享受)。女方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休假期间,单位不得将其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工资不得降低;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十九条

男方陪产假

15

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自然日,且一般应连续享受)。(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

育儿假

5个工作日/人

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视同出勤,待遇由单位按本人出勤发放。

子女护理假

≤10个
工作日

独生子女父母需要护理的,独生子女每年获得累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护理假。

视同出勤,待遇由单位按本人出勤发放。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03

天津

婚假

10

享受婚假十日。

婚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休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及福利待遇等照常发放;生育假(产假)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婚假、育儿假为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生育假(产假)、陪产假、护理假为自然日,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十八条,天津市卫健委《三孩生育政策十问十答》

产假

158

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

男方陪产假

15

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育儿假

10天/人

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的育儿假。

子女护理假

独20
非独10

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的护理假。

未明确。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六条

04

河北

婚假

16至18天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五条

产假

158
188天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延长产假六十天,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延长产假九十天。

男方护理假

15

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

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育儿假

10天/人

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各十天育儿假。

子女照料假

独≥15天
非独≥7天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需要二级以上护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十五天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七天的护理照料时间。

未明确。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七条

05

山西

婚假

30

可以享受婚假三十日。

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五条

产假

158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六十日。

男方护理假

15

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

育儿假

15天/人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十五日的育儿假。

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可以分别每月发放不低于二百元的婴幼儿保教费。

子女照料假

≤15天

生育(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的,给予子女每年不超过十五日的照料假。

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条第(四)项

06

内蒙古

婚假

16至18天

增加婚假十五日。

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第三十六条

产假

158

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增加产假六十日。

男方护理假

25

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

子女陪护假

20

老年人患病住院及生活不能自理的,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赡养人陪护时间;赡养人为独生子女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二十日的陪护假。

未明确。

《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9)第十五条第二款

07

辽宁

婚假

8至10天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日。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十九条

产假

158

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

男方护理假

20

男方享有护理假二十日。

育儿假

10天/人

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日的育儿假。

子女照料假

≤15天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照料假。

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08

吉林

婚假

15

享受婚假十五天。

按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四十二条

产假

可延长至1年

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

产假期间按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男方护理假

/

可以获得延长护理假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按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育儿假

/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父母育儿假。

09

黑龙江

婚假

15
25天

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

假期工资照发。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四条

产假

180

女职工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

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假期待遇按照《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执行。

男方护理假

15

男职工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

假期工资照发。

育儿假

10天/人

每年给予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各十日育儿假。

子女陪护假

独20天
非独10天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十日。

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8)第十二条第三款

10

上海

婚假

8至10天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未明确。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一条

产假

158

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

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男方陪产假

10

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

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育儿假

5天/人

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

11

江苏

婚假

11至13天

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前述假期视为出勤,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规定的假期。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四条

产假

≥128天

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不少于三十天。

男方护理假

≥15天

男方享受护理假不少于十五天。

育儿假

≥5天

在女方产假期间,鼓励男方所在用人单位安排男方享受不少于五天的共同育儿假。

《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2018)第二十六条

20

浙江

产假

158
188天

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六十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九十天,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

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职业假)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二条

男方护理假

15

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

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育儿假

10天/人

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十天育儿假。

子女陪护假

5天/人

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一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独生子女每年享受五天陪护父母假。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13

安徽

产假

158

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七条

男方护理假

30

20

男方享受三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育儿假

10天/人

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十天育儿假。

14

福建

婚假

15

享受婚假十五日。

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年)第四十一条

产假

158-180

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

男方照顾假

15

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

育儿假

10天/人

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未明确。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2020年)第十四条

子女护理假

≤10天

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

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7)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15

江西

婚假

16至18天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十五日。

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一条

产假

188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九十日。

护理假

30

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日。

育儿假

10个工作日/人

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给予夫妻双方每年各十日育儿假。

护理假

适当

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每年给予适当的护理假。

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七条

16

山东

产假

158

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

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二十五条

男方护理假

7

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

17

河南

婚假

21
28天

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

假期视为出勤。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五条

产假

190

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

男方护理假

30

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

育儿假

10天/人

在子女年满三周岁前,每年应当分别给予夫妻双方十日育儿假。

子女护理假

≤20天

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日的护理假。

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18

湖北

婚假

3

可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三十一条

产假

158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

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男方护理假

15

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

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

育儿假

10天/人

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

子女护理假

非独≥10天
独≥15天

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15天。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四条

19

湖南

产假

158

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

视为出勤。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十六条

男方护理假

20

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

育儿假

10天/人

在子女三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均可享受十天育儿假。

子女护理假

15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因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每年可累计享受十五天的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

视为出勤。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条第二款

20

广东

产假

178

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

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条

男方陪产假

15

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育儿假

10天/人

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

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子女护理假

5
≤15天

独生子女夫妻年满六十周岁,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

未明确。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六条

21

广西

产假

148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

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0年)第二十五条

男方护理假

25

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


子女护理假

≤15天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天的护理假。

护理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用人单位不得扣减。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17)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22

海南

婚假

11至13天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日。

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第四十一条

产假

190

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

男方护理假

15

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

子女护理假

≤15天

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天的护理时间。

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2017)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23

重庆

产假

178

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天。

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三条

男方护理假

20

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

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假期中包括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育儿假

至1周岁满或六周岁前5-10天/人

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

夫妻一方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的,期间的月工资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并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夫妻双方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育儿假的,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子女护理假

≤10天

独生子女父母患病住院治疗且需要二级以上护理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

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8)第三十条

24

四川

产假

158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六十天。

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四条

男方护理假

20

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

育儿假

10天/人

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

视为出勤,不包含节假日。假期间的工资由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子女照料假

独≤15天
非独≤7天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七日的护理照料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制定规章制度等形式确定护理照料时间。护理照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8)第三十条

25

贵州

婚假

13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

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三条

产假

158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

男方护理假

15

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育儿假

10天/人

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双方每年享受育儿假各10天。

子女陪护假

独≤15天
非独≤7天

职工年满60周岁的父母或者由其赡养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鼓励所在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据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给予职工陪护假。职工是独生子女的,每年陪护假累计不超过15天;职工是非独生子女的,每年陪护假累计不超过7天。

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2021)第六十五条

26

云南

婚假

16至18天

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

未明确。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第二十二条

产假

158

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

男方护理假

30

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子女护理假

独20天
非独10天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的护理时间。

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9)第二十四条

27

西藏

婚假

8至10天

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一周,一方晚婚一方享受。

未明确。

《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管理办法(试行)》(藏计育字[1992] 第06号)第二十五条

产假

1

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女方每胎享受一年产假(含法定产假)。

期间夫妇双方工资待遇不变。因工作原因未能休满产假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补贴。

《关于调整西藏自治区干部职工两孩生育待遇的通知》(藏卫发[2017]237号)第三条

男方护理假

30

配偶享受三十天护理假(不包括在年度休假内)。

期间夫妇双方工资待遇不变。

28

陕西

婚假

11至13天

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意见稿)》(2021)第四十七条

产假

158
168天
三孩+半年

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再给予半年奖励假。

男方护理假

15
20天
三孩+15天

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其配偶增加护理假十五天。

育儿假

≥30天/人

在子女一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不低于三十天的育儿假。

子女陪护假

≥15天

独生子女父母单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给予其子女每年不低于十五天的陪护假。

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意见稿)》(2021)第五十八条

29

甘肃

婚假

30

可以享受婚假三十日。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陪护假期间,其薪酬、福利待遇不变。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十八条

产假

180

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

男方护理假

30

男方享受护理假三十日。

育儿假

15天/人

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应当分别给予每年十五日的育儿假。

子女陪护假

≥15天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单位给予每年不少于十五日的陪护假。

30

青海

婚假

15

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十六条

产假

188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奖励女方生育假九十日。

男方看护假

15

给予男方看护假十五日。

育儿假

15天/人

在子女不满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五日育儿假。

未明确。

31

宁夏

婚假

10
13天

享受十天婚假,参加婚检的,增加三天婚假。

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八条

产假

158

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六十天产假。

男方护理假

25

男方享受二十五天护理假。

育儿假

10天/人

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子女陪护假

独≤15天
非独≤7天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不超过七日。

陪护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9)第十四条

32

新疆

婚假

23

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二十天。

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年)第二十六条

产假

158

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

男方护理假

15

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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