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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6月30日,衡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特大“套路贷”案,61名被告人获刑,最高被判十三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陈某等61人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8月期间,以网络贷款公司名义,利用“无抵押、无担保、秒放款”等信息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骗取他人提供手机通讯录、通话记录、支付宝信息、手持身份证照片等信息,并以行规为由收取借条金额30%/7天的“砍头息”和“手续费”,在互联网上开展“套路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先后向数万人实施诈骗、软暴力催收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众多被害人的正常家庭、生活秩序受到影响,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系恶势力犯罪集团。
经湖南省兴源会计事务所审计,该公司用于从事网络贷款的总涉案金额为357242601元,实际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及逾期费480536346.1元,非法获利金额为123293745.4元。
其中被害人姚某通过网贷借款6000元,实际到手4200元,支付利息1800元、展期费1500元。被害人熊某通过有凭证贷款19000元,实际到手13300元,支付续期费2900元。被害人姚某、熊某被网贷催收电话轰炸、P图侮辱,亲友被电话、短信骚扰、威胁,姚某一度想自杀,熊某被迫将房屋变卖还债。被害人刘某网贷借款51000元,实际到手35700元,支付续期费11400元。未能及时偿还债务,被害人刘某与丈夫、双方父母亲友被网贷电话骚扰、辱骂,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导致夫妻离婚。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衡阳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61名被告人依法判决。其中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8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0人,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43人,并处相应罚金。
央视网消息:家住广东省广州市的吴先生,为了解决家中的资金问题,在网上借了小额贷款。没想到的是,除了高额利息带给他的经济压力以外,他还遭受着很严重的精神折磨,日夜活在骚扰、诅咒、恐惧之中。
受害人吴先生:因为家里出了点事,然后自己的工资又没有到位,所以到网上去借这样的钱。假如是借1000的话,到账,900。还的话要还1200,后面因为资金又出现了情况,我又去借。
原本是解燃眉之急,但后来窟窿越来越大,吴先生逐渐开始还不上贷款了。没想到的是,吴先生还是频繁接到催款员的骚扰,严重影响了他的工作和生活。
吴先生:发那些验证码,不停地发。我公司的电话也被打爆了,后来因为这个事情,我工作也丢了。再后来的话,他们还修改了一些照片,一些棺材照片,把我父母的照片贴在上面。
不止是吴先生,还有一些被害人同样是因为借贷,都遭遇着同样的事情。
由于还不上贷款,列先生开始陆续受到催债公司的骚扰。
列先生:就是通讯录有的电话他都会打,有时候我不接电话,他会骂你,比如你这样做人都没意思拉。死了算了。这些主要影响工作,有时候工作中接到电话,像我们在十几米高的地方工作,听到这些电话你会很暴躁。
像吴先生、列先生,这样的被害人不在少数,他们虽然在不同的网贷平台上借款,却被同一家催款公司骚扰。
关于这家催款公司,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分局在2019年年初接到过一起报案。警方调查后发现,催款员都是来自北京昌平区的同一座大厦里。
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 黎长华:这个金融外包公司会承接一些业务去进行催收。按着一定比例分成。现在查明的有十几个软件公司委托过他们去催收的。我们也找了那些软件公司。他们签订的协议都是非常完美。可以将软件公司的所有责任规避完了。
经过侦查发现,这是广东省首例的“软暴力催收”犯罪案件,并涉及到跨省作案。与其他犯罪案件相比,这起“软暴力催收”案件中的催收公司是以金融公司为运作平台催收贷款,但他们在催收过程中的方式方法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权利和利益。
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 黎长华:借款以后超过60天不还的它就认为是不良网贷了,他们购买一些“呼死你”软件。一接通,他也没说话,挂了,挂了又打, 24小时不停地呼,这是他们一些常用的做法。
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分局马上成立了专案组,对催款公司进行调查。但是,专案组民警却遇到了第一个难题:取证难。
专案组民警花了大半年时间,在案件涉及的近万名被害人中,共找到几十人同意做笔录并像警方提供证据。
收集到证据后,警方发现案件的侦办还有一个难点:催款公司采用的是软暴力的行为,对被害人的心理产生威胁,让被害人恐慌。那么,警方该如何将被害人入罪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2019年4月16日,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分局与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对这一催债公司进行联合抓捕行动。
在此次行动中,警方共抓捕了四百余名犯罪嫌疑人,并在现场缴获了大批证据。
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 黎长华:关于软暴力的司法解释给了我们强心剂。这个司法指引出得比较及时。据我所知,我们这个案件打完之后,全国各地陆陆续续包括深圳也打了。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民警 黄伟宁:这些受雇佣的人在公司里面打电话,发短信催收,他们认为这是公司的要求。就算犯罪都是公司的事,跟他们自己是没关系的。他们会有这样一个误区。
警方提示,债务人首先要积极履行自己的还贷责任,而债权人也要在法律的范围内依法依规进行债务催收,在这期间如果发生问题,双方都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网贷逾期
亲友惨遭“连坐”催债
网贷公司称从未发送催收短信
恼人的“连环轰炸”短信
从何而来?
有无失当之处?
浦法君抽丝剥茧
带你探寻案件真相
……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起,丁先生频繁收到要求其朋友王某归还逾期网贷的催收短信。丁先生拨打短信上记载的联系电话,告知客服该笔借款与他无关,并提出不要再联系他的要求。沟通未果,丁先生依然持续每天收到网贷公司的催债短信。万般无奈下,丁先生将网贷公司诉至法院。
原告
离谱!没欠钱却总被催债?
原告丁先生从未在该网贷公司借款,他认为网贷公司不应有其个人信息。网贷公司的催收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内容虽没有侮辱、威胁等字词,但容易让别人误解,进而给原告造成困扰。
被告
催债?不存在的!
丁先生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收到了短信,并不能证明是谁发送了相关短信,短信上的电话也不是被告委托催讨公司的电话。王某所留的联系人中,也没有原告的手机号。且丁先生收到的短信内容未超过必要限度,未对他造成财产损害或者严重精神损害。原告起诉后,被告已停止对王某相关账户进行催收。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应受法律保护。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向原告发送了催收短信;如被告确实向原告发送了短信,被告应如何承担责任。
被告或其委托公司向原告发送短信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被告系王某借款相关数据的保存方,其他人无法精准获知王某的借款情况及其亲友联系方式。以往的生效判决也曾经确认被告有向借款人亲友催收的行为。被告网贷公司也未证明受其委托进行催讨的相关公司没有发送过涉案短信。
法院认为,短信作为一种较为隐私的通讯方式,一般情况下不会为周围人所知晓。但被告在一段时间内频繁地向原告发送短信的行为,内容虽无侮辱、威胁等字眼,但确有可能给原告造成一定困扰。因此,判令被告将原告的信息从其数据库中删除,并向原告书面道歉。
一审判决后,丁先生与网贷公司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案件评析
随着我国信息网络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被滥用的问题日益突出。部分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随意收集、过度使用个人信息,侵扰了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宁。本案就属于典型的未经允许滥用个人信息的案例。近些年出台的《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个人信息的民事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01
什么是个人信息?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的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所谓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保护法》进一步扩大了个人信息的外延。《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02
哪些行为属于对个人信息的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删除亦属于对个人信息的处理。
03
侵害个人信息权益行为的具体表现?
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主要是指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的未经个人同意而处理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未尽处理告知义务等行为。
04
侵犯个人信息行为有可能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被侵权人可请求法院判决侵权主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及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对于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的财产损失,可参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对于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杜晶晶表示,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人们的日常生活都被各种数据所包围,而个人信息属于隐私权的范畴,在未经本人许可的情况下,不应被非法获取、使用、加工。然而,实际情况是个人信息被泄漏的事件时有发生。《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后,更是将个人信息保护提升到新的高度。个人信息被泄漏后,无辜的被泄漏者却往往连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不得而知。本案裁判从被泄漏个人信息的用途、使用方式出发,由被泄漏者初步举证未授权他人使用后,要求由该信息的使用方或者从被泄漏信息中受益的一方承担合法取得该信息的举证责任。若不能举证,则由该信息的使用方或受益方承担不利后果。该裁判对新形势下,个人信息保护类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进行了探索,也为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树立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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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浦东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吴宜卉
编辑:任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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