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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未出生小孩子的户口怎么上(离婚孩子未出生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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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7 19: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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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可以上户口吗?公安部门回复


近日

有网友在“问政赣州”平台咨询

非婚生子女如何上户口

一起来看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规定:对于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赣南日报社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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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户口未迁出,且依法履行村民义务的,仍享有安置补偿权利

【裁判要旨】对于如何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但一般应考虑是否以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是否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并兼顾户籍登记等问题,避免出现“两头占”(即在出嫁地和嫁入地均享有成员资格)或者“两头空”(即在出嫁地和嫁入地均不享有成员资格)的情况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根据上述规定,离婚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法定条件,离婚后户口未迁出,仍然在夫家所在地的,并不丧失所在村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只要继续尽村民的义务,就应当享有与该村村民同等的权利。

【裁判文书】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琼行终1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三亚市天涯区凤凰路319号。

法定代表人陈积明,区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雪金,女,1986年X月X日出生,壮族,住三亚市天涯区海坡村民委员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佳莀,男,2017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三亚市天涯区海坡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理人欧雪金,女,1986年X月X日出生,壮族,住三亚市天涯区海坡村民委员会,系赵佳莀之母。

上诉人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天涯区政府)因与被上诉人欧雪金、赵佳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9)琼02行初16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7年8月28日,天涯区政府作出天府〔2017〕254号《关于印发三亚市天涯区海坡村委会西瓜村、芒果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254号通知),发布《三亚市天涯区海坡村委会西瓜村、芒果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254号补偿安置方案)。2018年9月10日,欧雪金向三亚市天涯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天涯区棚改办)提交信访件,反映棚改工作人员未将其及其子赵佳莀列为三亚市天涯区海坡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海坡村委会)西瓜村、芒果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以下简称西瓜村、芒果村棚改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对象,严重侵犯了其母子二人合法权益,要求按照254号补偿安置方案对其母子进行补偿安置。2018年9月28日,天涯区棚改办作出天棚改办函〔2018〕929号《关于欧雪金信访事项的答复》(以下简称929号答复),以欧雪金未提供在西瓜村、芒果村棚改项目区域范围内拥有房屋的相关材料,无法对其进行认定安置为由,拒绝予以安置。欧雪金、赵佳莀不服,诉至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天涯区政府按254号补偿安置方案中(一)至(五)类安置人员的安置补偿标准,即按每人85平方米、18400元/平方米的标准对其二人安置补偿。

原审法院查明,海坡村委会第六、七、八、九村民小组隶属海坡自然村,第一、二、三、十、十一村民小组隶属芒果自然村,第四、五村民小组隶属西瓜自然村。2017年8月28日,天涯区政府作出254号通知并印发254号补偿安置方案,通知该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各居(村)委会、各有关单位,254号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天涯区委常委会、天涯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经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登记,要求各单位遵照执行。该方案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类原籍村民指祖籍在海坡村委会西瓜村、芒果村,羊栏村委会,是海坡村委会西瓜村、芒果村、羊栏村委会的常住人口,具有西瓜村、芒果村,羊栏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村集体福利(分红)待遇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第(三)类上门女婿和入嫁媳妇:1.在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并落户在海坡村委会西瓜村、芒果村,羊栏村委会,具有海坡村委会西瓜村、芒果村,羊栏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生活在海坡村委会西瓜村、芒果村,羊栏村委会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该条“关于安置对象的说明”规定:2.以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为截止日,之前怀孕(以医院出具的妊娠证明为依据),并在本方案批准发布之后正常出生的婴儿,经海坡村委会、羊栏村委会、羊新居委会核实后按不同人员类型的相关补偿标准分别执行;其中,在签约时已经出生的婴儿,在补偿时按照其父母的补偿类型及补偿标准执行,在签约时未出生的婴儿,在其出生时,按照其人员类型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自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起10个月后出生的婴儿,不再认定为安置对象。该方案第七条规定,对(一)至(五)类安置对象按人均85平方米面积房屋进行安置,或按人均85平方米房屋面积、每平方米1.6万元(可上浮15%)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另查明,1986年X月X日,欧雪金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小山乡小山村,其结婚之前户籍登记在该村街一队X号。2007年5月11日,欧雪金与海坡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海坡三小组)原籍村民王喜虎登记结婚,其二人分别于2006年1月17日、2009年4月23日育有一女王馨、一子王起东。2011年6月22日,欧雪金户籍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迁入王喜虎父亲王必寿为户主的海坡三小组7号户内。2013年12月4日,欧雪金与王喜虎因感情不和在三亚市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此后,欧雪金的户籍仍登记在王必寿为户主的家庭户口上。2016年1月20日,欧雪金与在三亚务工的江西省丰城市白土镇白土村(以下简称白土村)村民赵慧龙登记结婚,婚后于2017年12月9日生育一子赵佳莀。赵佳莀出生后,户籍随其母亲欧雪金落入王必寿为户主的海坡三小组7号户内。

2018年9月1日,白土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白土村村民赵慧龙在2016年1月20日与欧雪金登记结婚,其二人在2017年12月9日生育一子赵佳莀;赵慧龙、欧雪金婚后一直居住生活在芒果村,未在白土村居住生活;欧雪金、赵佳莀户籍一直在芒果村,不是白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白土村未分配到承包地和土地补偿款,在该村从未享受过任何征收补偿权利。2018年9月4日,海坡三小组出具《证明》,载明:欧雪金于2007年5月与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王喜虎登记结婚,一直在芒果村居住生活,生育女儿王馨、儿子王起东,王喜虎、欧雪金二人于2009年在海坡三小组建有两层楼房,欧雪金婚后户籍迁入海坡三小组,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享有权利和福利待遇,系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欧雪金、王喜虎在2013年12月因感情不和离婚,子女归王喜虎抚养,双方建造的两层楼房没有分割,双方约定该楼房的二层由欧雪金居住;欧雪金一直在三亚打零工,于2016年1月与赵慧龙登记结婚,其二人在三亚市天涯区一带打工谋生,并在2017年12月9日生育一子赵佳莀;赵佳莀随其母亲欧雪金生活落户在海坡三小组,赵佳莀、欧雪金均系海坡三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福利待遇。2019年1月18日,小山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欧雪金于2005年10月与王喜虎结婚,户籍已迁出该村委会,不再享有该村委会集体福利经济成员资格,不再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

再查明,2018年9月10日,欧雪金向天涯区棚改办提交信访件,反映棚改工作人员未将其及其子赵佳莀列为海坡村委会西瓜村、芒果村棚改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对象,严重侵犯了其母子二人合法权益,要求按照254号补偿安置方案对其母子进行补偿安置。2018年9月28日,天涯区棚改办作出929号答复,以欧雪金未提供在西瓜村、芒果村棚改项目区域范围内拥有房屋的相关材料,无法对其进行认定安置为由,拒绝予以安置。欧雪金、赵佳莀不服该答复内容,于2018年11月6日向三亚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三亚市人民政府认为该答复属于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答复意见,遂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2019年3月,欧雪金、赵佳莀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天涯区政府确认其具备海坡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履行补偿安置义务。一审法院经审查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2019)琼02行初53号行政裁定,以欧雪金、赵佳莀所诉的行政行为内容、性质不同,非同一也不属同类的行政行为为由,驳回了二人的起诉。2019年8月,欧雪金、赵佳莀因其诉天涯区政府及海坡三小组不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职责一案,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审理过程中,天涯区政府称其不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职责,2019年11月1日,欧雪金、赵佳莀以该案已无诉讼必要,其将通过其他救济途径维权为由申请撤回该案起诉。同日,一审法院作出(2019)琼02行初145号行政裁定,准予欧雪金、赵佳莀撤回起诉。2019年11月1日,欧雪金、赵佳莀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天涯区政府按254号补偿安置方案中(一)至(五)类安置人员的安置补偿标准对其安置补偿。一审审理过程中,天涯区政府称,王喜虎已就欧雪金主张的两层楼房与天涯区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领取了征收补偿款。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是集体土地征收引发的补偿安置行政争议,主要争议焦点是欧雪金、赵佳莀是否具有芒果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不仅仅要对被征收土地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价值进行补偿,还要结合被征收土地的性质对被征收农民的生活制定相应保障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依据该规定,公民为其户口登记地的常住人口,故在确认公民与住所相关的身份权等社会权利和社会管理关系时,应依户籍地为基本原则予以认定。本案中,天涯区政府于2017年8月28日发布254号补偿安置方案,根据该方案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三)类安置对象“上门女婿和入嫁媳妇”是指在方案批准发布之日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并落户在海坡村委会芒果村,具有海坡村委会芒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生活在海坡村委会芒果村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该条“关于安置对象的说明”还规定:方案批准发布之日前怀孕,并在方案批准发布后正常出生的婴儿,经海坡村委会核实后按不同人员类型的相关补偿标准分别执行;在签约时未出生的婴儿,在其出生时,按照其人员类型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自方案批准发布之日起10个月后出生的婴儿,不再认定为安置对象;该方案第七条规定,对(一)至(五)类安置对象按人均85平方米面积房屋进行安置,或按人均85平方米房屋面积、每平方米1.6万元(可上浮15%)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经查,欧雪金出生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小山乡小山村,于2007年5月与海坡三小组原籍村民王喜虎登记结婚,2011年6月,欧雪金户籍迁入王喜虎父亲王必寿为户主的海坡三小组7号户内。2013年12月,欧雪金与王喜虎登记离婚,此后欧雪金户籍仍登记在王必寿为户主的家庭户口上。2016年1月,欧雪金与白土村村民赵慧龙登记结婚,并于2017年12月9日生育赵佳莀。赵佳莀出生后,户籍随欧雪金落入王必寿为户主的户内。欧雪金自2007年嫁入海坡三小组之后,居住生活在该组,享受该组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具有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海坡三小组认可欧雪金及赵佳莀为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此外,小山村委会及白土村委会也分别出具《证明》,证实:欧雪金户籍已迁出小山村,不再享有该村福利分红待遇,不具有小山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欧雪金与赵慧龙结婚后未在白土村分配到承包地和土地补偿款,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欧雪金符合254号补偿安置方案中“入嫁媳妇”的认定条件,属于该方案第(三)类安置对象。赵佳莀出生于2017年12月9日,属254号安置方案规定的发布日(2017年8月28日)之前怀孕、方案发布之后出生的情形,天涯区政府对欧雪金及赵佳莀应按照上述方案规定的(一)至(五)类补偿安置对象的安置标准进行补偿。

综上,欧雪金、赵佳莀户籍在海坡三小组,是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芒果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资格。天涯区政府应依据254号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安置标准对二人进行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天涯区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254号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一)至(五)类补偿安置对象的补偿安置标准,给予欧雪金、赵佳莀补偿安置。案件受理费50元,由天涯区政府负担。

上诉人天涯区政府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遗漏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程序违法。本案为征收补偿安置纠纷,安置的条件之一是要求具备海坡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欧雪金、赵佳莀户籍在海坡三小组,是否具备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需由海坡三小组及海坡村委会认定。一审未通知海坡三小组、海坡村委会参与诉讼查明情况,即直接认定欧雪金、赵佳莀为海坡三小组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侵害海坡三小组、海坡村委会利益,程序违法。二、欧雪金、赵佳莀提供的海坡三小组2018年9月4日的《证明》内容失实、程序违法,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一)该《证明》称欧雪金与王喜虎有二层楼房没有分割,且约定第二层由欧雪金居住,与欧雪金、王喜虎二人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内容相悖,海坡三小组无权认定财产问题。(二)欧雪金、赵佳莀是否为海坡三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看是否以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欧雪金、赵佳莀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应当召开村民会议决定,并经海坡村委会确认。三、欧雪金、赵佳莀未提供材料证明其符合(一)至(五)安置人员的认定条件,一审直接判决天涯区政府对其进行安置,不符合方案规定。天涯区政府并不对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进行认定,欧雪金、赵佳莀不能提供土地来源证明、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亦不能提供村民小组及海坡村委会召开会议确认其具有第二轮土地承包、享受集体福利分红的证明,具有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证明,不符合安置对象的认定条件。海坡三小组及海坡村委会均未参与诉讼,法院无权直接认定欧雪金、赵佳莀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四、欧雪金、赵佳莀在棚改范围没有房屋,天涯区政府没有安置补偿义务。欧雪金离婚后没有居住在芒果村,不属于芒果村常住人口,欧雪金所称的房屋系其前夫王喜虎所有。根据254号补偿安置方案第七条,政府征收系征收棚改范围内的土地房屋,而非征收棚改范围内的所有户籍人口,征收补偿以房屋为前提。欧雪金、赵佳莀在芒果村范围内并无房屋,天涯区政府不存在征收的行为,更不存在对其身份进行认定的问题。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欧雪金、赵佳莀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欧雪金、赵佳莀答辩称,一、欧雪金是海坡三小组的入嫁媳妇,在该小组生活,户籍也早就迁入该小组,具有海坡三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海坡三小组也出具《证明》证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欧雪金离婚后户籍一直在海坡三小组,也一直居住在海坡三小组,并未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二、天涯区政府此次征收是整村征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行终377号行政判决书、(2018)琼行终1128号行政判决书也已经明确,是否作为安置对象不以取得承包地为标准,故欧雪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予以安置,赵佳莀作为其子女,也应当予以安置。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天涯区政府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当驳回。

一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已随卷移送至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因集体土地征收引发的补偿安置行政争议,争议焦点为天涯区政府是否应对欧雪金、赵佳莀进行补偿安置,主要涉及欧雪金、赵佳莀二人是否具有海坡三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问题,尤其是离婚后又再婚的妇女欧雪金是否仍具有原嫁入地海坡三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对于如何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但一般应考虑是否以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是否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并兼顾户籍登记等问题,避免出现“两头占”(即在出嫁地和嫁入地均享有成员资格)或者“两头空”(即在出嫁地和嫁入地均不享有成员资格)的情况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根据上述规定,离婚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法定条件,离婚后户口未迁出,仍然在夫家所在地的,并不丧失所在村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只要继续尽村民的义务,就应当享有与该村村民同等的权利。本案中,欧雪金因与海坡三小组村民王喜虎结婚而于2011年6月将户籍迁入海坡三小组7号户内,此时作为海坡三小组的入嫁媳妇,欧雪金获得该小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且并无争议。欧雪金与王喜虎2013年12月离婚,后与外村村民赵慧龙于2016年1月再婚,至今一直未将其户籍迁出,欧雪金于2017年12月生育的儿子赵佳莀也随母落户于海坡三小组7号户内。欧雪金作为海坡三小组的原入嫁媳妇获得该小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后,虽然经历了离婚、与外村村民再婚,但一直未将户籍迁出海坡三小组,并一直在此地居住生活。同时,欧雪金的原籍小山村委会、其现任丈夫赵慧龙的原籍白土村委会分别出具《证明》,证明欧雪金户籍不在其村集体,不具有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海坡三小组出具《证明》,证明欧雪金、赵佳莀户籍登记在其村民小组,并认可二人具有该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综合以上情况,应认定欧雪金、赵佳莀具有海坡三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欧雪金获得海坡三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后,不能仅因为其与外村村民再婚而剥夺其成员资格,尤其是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涉及权益分配时期,这样不仅是对离婚后再嫁其他村村民妇女的歧视,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保护妇女权益的有关规定精神,应不予支持。由于欧雪金原系因“入嫁媳妇”而获得海坡三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以“入嫁媳妇”条件认定为安置对象符合254号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赵佳莀于2017年12月9日出生,属254号补偿安置方案发布日(2017年8月28日)之前怀孕、方案发布之后正常出生的情形,亦属于应当根据方案予以认定的安置对象。天涯区政府应根据254号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一)至(五)类安置对象的安置标准对欧雪金、赵佳莀进行补偿安置。原审判决天涯区政府限期根据方案相关规定对欧雪金、赵佳莀进行补偿安置,并无不当。

天涯区政府认为此次征收属于棚户区改造,欧雪金、赵佳莀在棚改范围内没有房屋,二人不属于征收安置对象。而根据254号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此次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是属于海坡村委会西瓜村、芒果村的集体土地,而非国有土地,方案也是根据集体土地征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不仅要对被征收土地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价值进行补偿,还要结合被征收土地的性质对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制定相应保障措施。欧雪金、赵佳莀二人具有海坡三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属于安置对象,应按照254号补偿安置方案规定享有补偿安置权利。此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否应由村集体来进行认定,目前并无明确法律规定,故天涯区政府主张原审法院遗漏利害关系人海坡村委会、海坡三小组,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天涯区政府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华

审 判 员  李 贝

审 判 员  赵敬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婉

书 记 员  王菊青

吴鹏律师 | 离婚了,想让孩子改名换姓,不容易,但有办法

#头条创作挑战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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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客户给我介绍了她的朋友邓女士,说需要处理抚养费纠纷,但沟通后我发现,邓女士的核心诉求其实是想给小孩改名字。邓女士跟前夫离婚后,男方除了每月支付抚养费外,已经把邓女士的电话、微信拉黑,邓女士无法取得对方的同意,因此来咨询律师有没有解决方案。

根据以往的经验,我告诉邓女士,小孩改名需要经过男方同意,如果联系不上对方,的确没办法办理,毕竟这个决定权在对方手上,律师也没有很好的办法。但四个月后,邓女士再次找到我,还是希望能委托律师处理此事,本着为客户解决问题的初心,我接受了邓女士的委托,形成了非诉专项,跟同事黄律师一起承办本案件。


案件基本情况及诉求

基本情况:

1.女方与男方于2018年1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育有一子,目前3岁。

2.双方于2019年1月1日协议离婚,约定小孩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

3.男方在2019年3月-7月期间有部分抚养费未全额支付。

4.男方目前在杭州工作,具体工作及家庭住址不详,女方携小孩在嘉兴工作生活。男方将女方所有联系方式均已拉黑。

5.女方即将组成新的家庭,为了小孩的成长,希望把小孩改名随自己姓。

客观事实了解清楚后,我们律师团队进行了法律法规及案例检索,并咨询了相关部门,就相关重点问题跟邓女士进行了沟通:

一、离婚后,一方是否可以主张变更小孩姓名?

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随父姓或母姓,同时《户口登记条例》也明确,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由本人或父母、收养人申请变更;因此本案具有可操作性。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小孩更名一定需要另一方父母同意吗?是否可以单方申请办理?

关于此问题,法院有不同的裁判观点。

支持说

不支持说

擅自改名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应认定无效。

一方擅自更名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权利,应该恢复。

*(2018)湘0821民初52号:

从上述四份文件(195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198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2002年《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的法律效力层级上看,该四份文件均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从文件规定的内容看,该四份文件均不是强制性规范。故褚某的行为不属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因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另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故褚某的行为也没有违背公序良俗

*(2018)冀0983民初1527号:

依照法律规定,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监护的职责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因此未成年人子女姓名的决定权和变更权应由其父母共同行使。被告郑世慧在未经原告董贤辉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原、被告婚生女董雨桐的姓名改为金籽鑫,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确认被告郑世慧的行为属侵权

同时,我们发现对于何种条件下,公民可以更改户籍姓名,公安部没有统一明文的规定,也没有整齐划一的操作规则,各地派出所均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开展相关户籍业务。例如在(2017)宁0106行初128号案件中,银川公安局的派出所根据单方申请变更了姓名。有大量案例系一方父母擅自变更小孩姓名后,另一方要求恢复,可见,在实务操作中,的确存在单方更名的情况。

综上,我们认为:虽然在2002年公安部发文之后,实务中确实存在离婚后一方单方变更小孩姓名的情形,但同时也有判例支持了另一方要求恢复姓名的诉情(也有法院认为应当恢复姓名,但根据实际情况继续保持现名对小孩生活更好的案例)。此外,我们咨询了邓女士小孩目前所在地的派出所,得到的答复是必须由双方同意并且亲自到场办理手续。因此,擅自单方改名不仅存在恢复的风险,在本案中不能实际操作,最终我们不建议邓女士将小孩户籍迁往其他地址,在未经过男方的同意下擅自办理更名手续。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通过讨论分析,我们确定了办案方向,出具了《法律服务方案》:

1.根据相关的流程和手续,建议先与男方取得联系,了解男方的意见,如男方同意办理变更手续,则协调双方共同到小孩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更名手续。

2.如男方同意变更姓名,但不同意到场变更,建议先取得男方的同意文件,并优先办理公证手续。

3.携带男方同意更名的文件,先到派出所办理手续,如派出所拒绝办理,则对派出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办理。

注:虽然咨询派出所时得到的反馈意见是必须由父母本人到场,一方出具委托书或书面同意材料、公证文件均不可以办理。但我们认为:只要男方同意,不管到场与否,行政机关都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并且有判例支持(*(2019)冀 0224行初 3号 )。

尽管方案已经确认,但刚执行就卡在了第一步。我们希望能够跟男方当面沟通此事,但男方在得知我们是邓女士的律师后就拉黑了我们的联系方式,并且仅在短信中回复了三个字“不同意”,我们尝试邮寄联络函至其住所,也杳无音讯。案件似乎到这里就可以结案了,毕竟得到男方同意是本案的前期和关键,否则没办法推进。

于是我们打算跟邓女士反馈结果,没有取得男方同意,我们将对本案进行结案。但邓女士确表达了决心,如果男方同意改名,她甚至可以不要对方支付抚养费,自己将小孩抚养长大。于是我们重新梳理了事实和材料,想起邓女士之前提到男方曾经有部分抚养费没有全额支持,我们或许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争取一次当面沟通的机会。当然对方可能会选择不出庭,但对我们来说值得尝试。于是,我们准备好了起诉材料并且递交了法院,同时我们设计了诉讼请求,除了要求支付抚养费差额外,还要求男方定期到小孩现居地进行探望(关于本诉情的法律分析,本文将在最后进行说明),以增加男方出面沟通的可能性。

法院很快进入调解程序,调解法官也很友好地帮我们转达了我们想要给小孩改名的请求。我们提出,只要男方同意改名,我们愿意将抚养费标准从4000元/月减少至2000元/月,没想到法官跟我们反馈说对方基本同意了,具体等调解当天再沟通。得到这个消息,我们都很激动,前期的多次碰壁好像有了慰藉,但同时也担心男方会反悔。于是在调解之前,我们考虑了几种方案,因为涉及三地(上海、杭州、嘉兴),还预演了改名的整体过程。调解当天,我们凌晨四点从上海开车出发,上午九点半准时调解,调解时对方提出抚养费标准再减少1000元/月,我们要求男方必须亲自跟我们一起去办理更名手续,十一点半调解结束,我们下午一点半前往嘉兴,三点半办好手续将男方送回杭州,晚上九点半回到上海,本案顺利解决。


案件复盘

复盘时,我们觉得本案能够顺利解决,运气占了大部分,男方没有因为双方之间的矛盾就一直躲避。虽然前期沟通不顺畅,但通过法院,大家在调解当天的交流并没有产生冲突,男方也理智地表达了他的观点,最终给了案件解决的出口。除了运气,办案过程中还有以下几点值得分享:

1.沟通可以采用书面、电话、短信等方式,“围堵”、“蹲守”等侵犯边界的方式不利于沟通也不体面。

2.非诉项目也有做到“有法可依”,不要给客户提出有风险的方案,即便客户认为风险可控。

3.解决问题的手段是多角度的,有时候用诉讼思维推演,可以查出并解决办案流程的症结。

4.办理非诉项目一定要考虑全面,一步一个脚印。例如,我们在调解前准备了两套谈判方案;还考虑到了对方同意改名但是不同意一同办理手续的情形,提前准备了授权书、更名协议书(防止法院不处理更名事宜),提前跟派出所确认了工作时间,预约了更名手续;为方便前往派出所,我们选择开车而非高铁出行等。

5.注意细节、抓大放小。调解时,我们主动承担了诉讼费,并且同意了日后不再提高抚养费、双方协商探望时间及方式的要求,让对方的人性得到释放。同时我们也要求对方在调解笔录中写明将配合办理更名手续,确保后续工作更加顺畅,也避免办理过程中出现意外而前功尽弃。

用诉讼方式解决非诉难题,用非诉思维办理诉讼案件,能够给非诉项目更多的可能性,让诉讼案件更加严谨、规范,最终达到周全地办理每个案件,尽力解决当事人诉求。

吴鹏律师 | 离婚了,想让孩子改名换姓,不容易,但有办法

附:离婚后小孩办理更名手续流程

1.由小孩亲生父母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小孩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小孩6岁以下无需到场,6岁以上需到场拍照。

2.相关材料:

(1)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2)离婚材料原件: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调解书、判决书;

(3)小孩户口本原件;

(4)现场签署姓名变更申请表,填写更名理由,一般派出所民警会告知建议理由。以本案为例,:A与B于XX年XX月XX日结婚,婚后双方生育有一子,名XX,后A与B于XX年XX月XX日协议(诉讼)离婚,XX(小孩)由女方抚养,现因XX中X为生僻字,为了XX更好的成长生活,现申请改名为XXX,请贵所同意。

(5)以上材料复印件一份、核验原件,复印件由申请更名一方签字。

3.材料递交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更名手续,由一方领取新的户口本,领取时无需另一方到场。

以上手续及材料请以小孩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要求为准,仅供参考。

其他相关问题答疑:

一、我同意小孩改名后,可以不支付抚养费吗?

不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但抚养费标准是由双方根据各种情形确定的,在变更姓名的同时,可以跟对方协商减少抚养费支付。

二、离婚后,小孩是否可以要求父母进行探望?

在传统观念中,探望权一直是离婚后未抚养一方的权利,实务中也基本上都是一方拒绝对方来看望小孩而产生的纠纷。但笔者认为,探望权应当具有权利义务的双重属性,如同老人可以要求子女尽到赡养、探望的义务,小孩也可以要求父母对自己进行探望。

《民法典》《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也明确说明,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探望子女不仅是父母与子女的见面和团聚,更有利于促进父母与子女沟通交流和精神抚慰,也是让子女感受父母关爱促进自身健康成长的过程。

相关判例

支持说

不支持说

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方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而派生的一种法定权利。对于不直接抚养方而言,既是一种权利,也应是一种义务,当其不履行探望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3)鼓少民初字第 31 号。

原告作为被探望的对象,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探望权纠纷起诉的主体。

*(2016)京 0102 民初 13909 号。

因此,父母对子女进行探望,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履行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本案原告尚未成年,希望得到父亲的关爱和教诲,而被告离婚后一直未探望原告,给原告的健康成长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故原告要求被告探望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2014)威环民初字第2688号。


本案原告尚未成年,希望得到父亲的关爱和教诲,实属情理之中,父亲关爱和教导对于原告健康成长的作用无可替代。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探望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2016)京0115民初3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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