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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债务属于共同债务那(婚前债务会变成夫妻共同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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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7 19: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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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曲靖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4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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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没签字竟也需要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这是现实生活中一直备受关注的问题。但是你知道吗,夫妻一方去借款,另一方即使没签字,但是依然可能需要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

杨某和丁某于2008年1月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公司员工,二人年收入约15万元。2010年9月,杨某母亲突然病重,杨某救母心切,向多位朋友借款,其中,自文某处借款5万元。杨某因照顾母亲丢了工作,难以偿还借款。文某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和丁某共同偿还借款5万元。丁某认为,杨某借款自己并不知情,并且杨某是为了救母,并非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所需,不应由其承担偿还责任。在此案例中,杨某借款是为了救治自己的母亲,虽由其个人签名,但赡养老人是其夫妻共同的义务,从二人的年收入与借款金额比较、借款前后直至文某起诉后双方关系仍然很好等情况看,该笔款项应认定为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为什么没签字竟也需要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没有签字、不认可款项性质是否也要承担偿还责任?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另一方事后追认,系其自愿加人承担还款责任,法律规定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也是尊重当事人作为自由权利主体的选择权。

借款用在哪些方面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标准,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法院在判断负债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时,会结合负债金额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及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熟识程度、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为什么没签字竟也需要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无论是约定共同财产制或法定共同财产制,原则上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无论是否为夫妻共同所为,他方是否认可,均应推定为共同债务。

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把握以下两个基本特征:一是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止的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未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不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

为什么没签字竟也需要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老公婚前债务,结婚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妻子需要进行偿还吗?

 一方婚前欠的债,直到跟他人结婚之前还没还清的,属于婚前债务。夫妻双方领证结婚后,为双方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由双方共同偿还。那么,婚前债务结婚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网友询问:


老公婚前债务,结婚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妻子需要对其债务进行偿还吗?

老公婚前债务,结婚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妻子需要进行偿还吗?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周君宇律师解答:

  1、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是其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产生之前与债权人这种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所以自然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权利。

  因此,一般情况下婚前债务只能找另一方还款,不属于共同债务。

  2、一方婚前所欠债务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并且婚前所欠债务中的资金、财物已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已经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那么,婚前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即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

  此时,这笔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但债权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实践中,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有以下类型:

  1、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

  2、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要的;

3、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并供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

周君宇律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周君宇律师简介

武汉大学法学学士、硕士,资深律师,精通民商法、刑法

老公婚前债务,结婚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妻子需要进行偿还吗?

婚前父母出首付购买的房子,婚后加另一方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父母总会给孩子最好的东西,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的行为在当下较为普遍,很多父母在子女结婚时倾注毕生积蓄买房,有的甚至是向亲朋好友借款买房。那么,婚前单方父母出首付买的房子,婚后加另一方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案情回顾

2014年,曹某和聂某相识相恋,很快便谈婚论嫁。聂某父母为了让儿子能顺利完婚,先后共出资35万作为房屋首付款为儿子购置一套房产。2014年10月16日,聂某与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登记在聂某名下。同年10月20日两人登记结婚。11月27日,两人与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重新签订了一份合同,同日办理网签,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后一直由聂某及其父母偿还该房屋的银行贷款。因婚前双方了解不够,磨合时间较短,原本婚前感情很好的两人,婚后因家庭琐事不断发生争吵。2019年,曹某起诉至即墨法院,要求与聂某离婚,因两人感情基础尚在,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和好。2020年,曹某再次起诉要求与聂某离婚,并要求将上述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法官说法

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现涉案房屋确系登记在双方名下,即使房产登记上曹某的姓名是聂某婚后加上的,也应视为是聂某对曹某的自愿赠与行为。此情形下,涉案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所有”,并不简单地意味着一人一半,而是两个人不分份额地共同所有。本案中,虽然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并不适合平均分割。综合考量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限较短、聂某及其父母对家庭财产贡献度较大以及离婚后曹某需要照顾双方婚生子女等多种因素,法院酌情支持原告、被告在涉案房屋的分割比例上在扣除剩余房屋贷款后按照30%、70%分配。考虑到原告在外地居住,被告在房屋所在地居住,从有利于居住、使用的角度出发,法院判决离婚后涉案房屋归被告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被告继续偿还,由被告给付原告相应份额的房屋折价款。

转自: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来源: 石家庄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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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7月29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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