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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娶媳妇,送彩礼
嫁闺女,陪嫁妆
这是中国人结婚的传统
那么彩礼、嫁妆、钻戒……
归个人还是夫妻共有?
感情出现问题
财产能否退还?
关于嫁妆 常见情况
情况一:小红在出嫁前,其父母为她准备了50万元作为嫁妆,并且在小红与小刚结婚登记之前就将这笔钱存入了小红的账户。这笔嫁妆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案:不是!50万元存款是小红父母在小红登记结婚之前赠给小红的,属于小红的婚前个人财产。
情况二:小红和小刚先举行了结婚仪式,但还没有领取结婚证。此时,小红的娘家买了一辆车作为嫁妆,供小红的小家庭所用。这辆车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案:不是!这辆车是在两人登记结婚之前小红娘家送的,若车辆登记在小红名下,则应属于小红的婚前个人财产。
情况三:小红和小刚领了结婚证,计划年底回老家举办婚礼。于是小红娘家给了小刚30万元的嫁妆。30万元嫁妆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案:不一定。小红娘家是在登记结婚之后给的嫁妆,属于婚后赠与。如果赠与时没有明确的约定只赠给小红一人,该3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嫁妆并不是法律概念,嫁妆的本质是女方父母对女儿的财物赠与,若嫁妆明确约定属于女方个人财产,离婚后当然可以带回嫁妆。关于嫁妆的归属问题依据相关法律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嫁妆的归属问题
01
有夫妻财产约定时尊重夫妻双方的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02
区分婚前还是婚后
婚前: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的夫妻财产约定,女方父母在婚前给女方的嫁妆(包括房产、车辆等财产),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女方父母在婚后给女方的嫁妆,如果没有明确是对女方个人的赠与,一般情况下属于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女方父母赠与财物时明确是赠与给女儿一方的话,那么这笔嫁妆仍属于女儿个人财产。
03
嫁妆类型
①冰箱、彩电等日常家用产品
如是婚前购买,则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如是婚后购买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②房产
婚前购买:如是女方父母全款购置房产登记在女儿名下,则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如是女方父母部分出资购房登记在女儿名下,则父母该部分出资为对女儿婚前个人的赠与,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购买:如是父母全款购置登记在女儿名下,一般视为对女儿个人的赠与;如是女方父母部分出资登记在女儿名下,一般根据出资情况和性质具体判断;如是婚后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分割时一般按照出资比例分割。
③戒指、项链等私人物件
因其具有人身专属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的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个人财产,则该类嫁妆应属父母给女儿的个人财产。
④除前述所提到的嫁妆类型外
近几年也有父母购买大额保单作为女儿的嫁妆,这种情况,需要根据保单类型、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具体情况判断离婚时的归属。
离婚时嫁妆的分割
需要区分以下几点
1.如果嫁妆为婚前赠与女儿的存款,在离婚时能否要求返还则要看存款是否与婚后的财产发生混同的情况,或者该存款是否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生活消费。如存在混同或已消费完毕,则要求全额返还的主张原则上不会获得法院支持,可主张依据财产的来源和贡献度适当分割处理。
2.对于父母婚后给女儿的嫁妆,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但实际会考虑财产的来源和贡献综合考虑如何分割。
3.对于父母婚后给女儿的嫁妆,如果是明确赠与女儿个人的财产,则仍属于女儿个人所有,离婚时不予分割。
说完嫁妆问题,
咱们再来谈谈彩礼问题,
在婚约纠纷中彩礼能否退还?
法律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彩礼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释义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我国结婚以登记为要件,未经登记婚姻关系不成立。此时,给付彩礼的人希望结婚的目的未达成,故为结婚而支付的聘金应予退还。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考虑到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夫妻双方未形成共同生活体,未享有夫妻关系中应有的权利,也未承担相应的义务,此时如果离婚,不退还彩礼对给付彩礼的一方有失公平,故此种情形下应退还聘金。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一方当事人为了按照习俗给付彩礼,或者为了所谓“面子”支付大额彩礼,从而导致其本人甚至家庭生活水平急剧下降,甚至债台高筑的现象。离婚时,给付一方可能尚未能从给付彩礼导致的生活困境中摆脱出来,甚至未能还清因给付彩礼所欠债务,故此时应当返还彩礼。
除去上述三种法律明确支持退还彩礼的情况之外,彩礼是否返还应看具体法定情节,不是所有的彩礼都能要回来。以下几种情况彩礼不能要求返还:
(一)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形下因为已经达成了缔结婚约的目的,因此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
(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也不能要求返还。
(三)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四)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但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婚姻不易,
且行且珍惜。
关于嫁妆及彩礼的法律知识你都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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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于网络
来源: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作者:刘强
编辑:任喆
彩礼是一种婚俗,是男方赠送给新娘和新娘家人的财物。
在中国古代,彩礼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周礼》规定:“娶妻,女之先赋不过三十,乃谓之贱妻。”
《礼记》也规定了不同等级和社会阶层应该给予的彩礼,比如大夫应该赠送牛、羊、豕、禽鱼等家畜,士人应该赠送铜器和铁器等物品。
而在明清两代,彩礼制度更加具体化,特别是明朝末年和清朝初期,彩礼财物大多由黄金、银饰等名贵物品组成。
随着社会的变化和婚恋观念的改变,现代的女性更加追求男女平等以及经济独立。
有一些男生也因为自己要在婚嫁中承担更多的经济压力而不堪重负,因此对彩礼应不应该收,应该给多少彩礼,怎么给,彩礼怎么花,提出了很多质疑。
那么,彩礼问题应该怎么谈才稳妥呢?
01
彩礼的意义,不是只看重财富的多寡,而是看重礼数和心意。
因此,在讨论彩礼问题时,双方要先明确自己对彩礼的基本态度,理清彩礼的作用和意义。
比如有些男生会认为彩礼是一种恶俗,女生不应该收彩礼;而有的女生认为一定要收彩礼,才能够看到男生对自己的诚意。
有的女生认为彩礼是对自己生育损伤的补偿,而有的家庭会认为彩礼并不重要,现在提倡男女平等,所以可以不要彩礼。
有的人会认为彩礼是对女方家庭的一种财产赠予,是为了表达对女方的感谢;而有的人会认为彩礼是男方父母对孩子即将成立新家庭给予的经济援助。
所以收不收彩礼是一个基本且绕不过去的问题,两家要先就此达成共识,才有后续可谈。
其次,关于彩礼的用途也应当达成共识。
比如在某些地区,彩礼是用来支付婚礼相关的费用,而在另一些地区,彩礼主要是用来表达男方对女方的爱意和信任。
有的人虽然认为这是一种对女方财产的赠予,但这份彩礼是女方父母支配,还是女方个人支配,也是一个蛮重要的问题,这就需要男女双方商量解决。
最后,假使两个人婚后家庭出现了矛盾,这笔数额较大的彩礼应该怎么处理,也要达成共识。
比如,如果婚结不成了,女方应当全额退还彩礼,还是退一部分彩礼?
又或是根据婚姻的阶段,比如有没有生孩子,共同生活了几年这样的情况,酌情退还彩礼或者概不退还?
有一位来访者小林,曾就婚前彩礼能否返还这个问题和我进行了讨论。
小林是一位家庭条件不错,能力也比较强的公司小领导,他在结婚时,向女方家付了200万元的彩礼并准备了一处房产作为婚房。
婚后几年,两人感情也比较不错,育有一女,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两人却被现实打败,慢慢形同陌路。
后来他在发现自己的妻子有了外遇后,与妻子决裂,并要求妻子返还他的婚前财产,其中就包括了200万的彩礼和这套房产。
因为彩礼数额庞大,两人吵得不可开交,最终还是通过调解,两人达成了女方可以退还一部分彩礼的协议。
若曾经相爱的人要闹到这般田地,也应不了中国人说的“好聚好散”了。
所以关于彩礼的事情,还是尽早说清楚,谈明白比较好。
02
彩礼的数额,无论在网络上还是现实中都是一个被经常谈论的话题。
男生怕女方狮子大开口,借此敛财,女方也怕男生不肯付出,看不到对方的诚意。
因此,在谈彩礼数额时,双方一定要达成共识,并且女方不能因为男方答应了给彩礼而觉得可以任意拿捏对方,随意更改彩礼数额。
在某论坛看过一个案例,女方是单亲家庭,男方家庭条件比较好。
两家商定婚房、装修、婚宴等事宜,全部由男方负责,并给女方16万的彩礼,但这个彩礼要求女方带回到两人的小家庭。
初时女方母亲是同意的,可过了几天,女方母亲反悔,认为彩礼钱应该是给自己的,并且把彩礼数额提高到20万。
女生为此感到苦恼,但又不敢忤逆母亲的意思。
尽管男生家庭条件好,父母有社保,不用操心养老问题,但男方家庭为了他们结婚这事,已经在经济上付出了很多。
而且男生也表示可以离开他自己的家乡,跟随女生去她的城市定居。
而自己家里并没有为自己结婚付出什么,并且因为母亲没有社保,未来还要负责母亲的养老问题,她觉得双方付出很不平衡。
从情分上讲,母亲一个人拉扯她长大,母亲买了房子也写了她的名字,要彩礼也好,日后给她养老也是情理之中的事。
但站在男方的角度,未免会觉得女方为这桩婚事付出得太少,而且反复抬高彩礼数额。
给的彩礼也没有对两个人小家庭有所帮助,反而被女方家长收入囊中,很难不觉得自己就像个冤大头。
网友也是众说纷纭,有说女生“果然是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父母的养育之恩都不念了!”
也有网友说:“男生这不是纯纯冤大头嘛,跑到女方家里又出钱又出力的,女方家里什么表示都没有!”
对于上述事例,其实男方已经答应了给16万的彩礼,已经商量好的彩礼数额如果再随意更改,就变成女方的诚信问题和人品问题了。
因此最合乎情理和能扭转局面的做法,是女生和母亲商量,说定了的数额就不要再更改。
而关于彩礼钱,是给女方母亲还是女生自己带到小家庭,应当小夫妻共同商量出一个双方都接受的方案。
然后再各自去给双方父母做工作,比如女生带一部分回小家庭,给女方母亲留一部分。
其实,对于彩礼数额以及怎么支付的问题,每个家庭都有自己不同的见解。
但最重要的是两个家庭相互包容和谅解,不论哪方付出多,哪方付出少,双方家庭都愿意尽量协调。
毕竟都是为了儿女的婚姻幸福,只要是抱着这么一个共同的目的,就有商量的余地。
03
我有一个来访者,最近也是饱受彩礼风俗的困扰。
他说女方要求自己订婚时要出九万九,结婚要出十一万多,以及五金等。
他觉得自己拿不出这么多钱,表示自己这边的风俗就是订婚两万八,结婚六万六或者八万八。
女生觉得他没有诚意,不可能答应和他结婚,还是趁早散了比较好。
他听完表示:“你们家提出要这么多彩礼,那你们打算随多少嫁妆呢?”
女方却直接表示很无语,不希望再跟男生谈下去,回答说:“不知道怎么说,没必要谈下去了”。
在我看来,这个案例里的女方在谈婚论嫁时,明显没有在诚心沟通。
当男方表示自己拿不出这么多钱的时候,女生一没有考虑到男生的经济实力,二没有在嫁妆问题上作出解释和回应,而是急于通过分手来要挟男生付出。
这实在不是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值得推崇的做法。
在向对方索要彩礼的同时,提出自己会随嫁妆,或者采用“回礼”的方式过一个礼节,才是能够让双方都舒心的方式。
我有一个朋友在结婚的时候,男方给了九万九的彩礼,而女方父母回了三万三,实际上相当于男方出了六万六。
这在当地的彩礼价格中并不算离谱,还保全了两家人的面子,确实是一个好的做法。
男女在商量彩礼的时候,一定要商量好随不随嫁妆,“回不回礼”,以怎样的形式随礼等这样的问题,才不会在礼节上有所缺失,从而导致双方的不愉快。
无论是彩礼还是嫁妆,经历了一番探讨后,能在这件事上达成共识的情侣,才能在迈入婚姻的过程中少走一段荆棘之路。
两个新人一定要先达成共识,在对方父母和自己有观点冲突的时候,尽量协调解决并坚持主见,才不至于因为彩礼问题导致感情破裂。
作者|謹言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硕士,长期研究心理学,并关注自我认知、情绪管理、亲密关系、原生家庭等课题。能够帮助读者分析情感奥秘,提升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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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作为一种婚姻的传统习俗,一直被保留至今。虽然《民法典》规定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很多人以为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禁止索要彩礼,其实这是对该条的错误理解。
如果双方属于正常情况下的结婚,一方不管是基于习俗,还是基于取得妻子及岳父母的欢心,而自愿给付的彩礼,那么这笔彩礼就属于赠与,不存在违法行为。因此,虽然《民法典》规定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并非认定彩礼违法。
关于彩礼的主要法律问题在于,如果收取彩礼以后分手,那彩礼是否需要归还?
对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有如下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可以看到,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或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没有共同生活的,则需要返还。
当然,现实的情况往往会更加复杂。比如双方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已经按照习俗举行了婚礼并且共同生活,那彩礼是否还需要返还呢?在这种情况下,通常需要考虑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
我们看这样一个案例,男方国某与女方王某于2009年举行婚礼仪式,男方向女方支付“彩礼”56000元,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开始共同居住生活,后育有二子。2019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男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等。
针对本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已经共同生活超过10年,而且还生育了2个孩子。虽然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实质上双方已经构建了长期稳定的家庭关系。因此,对于男方的返还彩礼的要求不予支持。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且同居时间较短,这种情况下是需要酌定返还部分彩礼的。我们看下面一个案例:
2019年农历正月,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谈婚论嫁。同年3月8日,原告方与被告方签订红单,约定长庚礼,原告方当场支付。后原、被告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并前往湖北省黄石市务工。同年5月16日,被告离开原告,且明确表示不愿意与原告共同生活。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返还原告80%的婚约彩礼。
因此,虽然《民法典》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并非意味着民间习俗的彩礼违法,双方基于自愿,仍然可以赠与彩礼。而且在分手后,也会根据是否结婚,以及结婚后是否共同生活,来认定彩礼是否需要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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