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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属于婚姻法第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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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7 17: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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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安庆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5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民法典时代,怎样厘清夫妻共同债务

门诊问题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方举债行为该如何认定?债权人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民法典施行后,办案时应重点关注什么?

门诊专家

民法典时代,怎样厘清夫妻共同债务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 朱凡

民法典时代,怎样厘清夫妻共同债务

北京市律师协会

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付鹏博

民法典时代,怎样厘清夫妻共同债务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 彭艳妮

专家观点

➤关键是要区分是否属于为家庭生活日常需要所负的债务。但何谓“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需要结合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建议债权人在借款发生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时,尽量坚持夫妻共债共签的做法,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审查债务是否真实发生、合法有效,防止未具名一方配偶因非法债务或虚假债务“被负债”;正确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标准,对于是否超出标准,根据多种因素综合判断;注意举证责任分配,正确理解,准确适用;适当地强化司法机关职权探知,确有必要的,可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主动调查案件事实。

近日,河南郑州的田女士陷入一场离婚风波,在焦心孩子抚养和房产分割问题的同时,她还格外担心这两年丈夫因为公司经营、还房贷等欠下的债务。“这些债务我该不该还?如果要还,应该还多少?”在关于夫妻债务承担的问题上,田女士的心中有着太多疑惑。

不仅仅是田女士,在现实生活中,深受夫妻共同债务困扰的人不在少数。因此,网上关于“保护共债共签”“夫妻财产制度立法完善”“夫妻债务制度立法完善”的呼声不断。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其中将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司法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

“民法典构建了立体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制度,相关规定不仅能有效解决‘被负债’问题,还能有效避免‘假离婚、真逃债’问题,使债权人和非举债配偶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和平衡。”不过,受访专家也表示,由于夫妻债务问题异常复杂,在司法实践中,应及时制定出台相配套的司法解释及审判指导政策,统一执法尺度,为相关民事活动和行为提供正向的指引。

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变迁

针对日益突出的“假离婚、真逃债”问题,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出台,其中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这条规定一度被作为裁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法律依据,但是,该规定在具体适用时却有不少争议。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朱凡表示,该规定有助于减少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引发了对债务不知情、未受益配偶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形,还有人甚至会虚构夫妻共同债务。

“这一规定对债权人非常有利。”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付鹏博说,实践中,非举债配偶很少能完成举证,原则上就需要和举债配偶一起对外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即使离婚也无法解脱,这就出现了“被负债”的情况。

实践中,夫妻一方“非法举债”或“虚假举债”导致对方“被负债”的情况频出。为此,2017年2月,最高法公布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在第24条中增加了以下内容: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过,修改后的第24条并未能彻底解决“被负债”问题,关于该条款的争论也没有停止。

2018年1月,为进一步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8年司法解释”)出台,其中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受访专家看来,2018年司法解释是个重要的转折点,“关于夫妻债务的认定转为对非举债配偶相对有利”。该司法解释实施两年多来,非举债配偶“被负债”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因夫妻债务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得到明显缓解,同时也为通过立法解决完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提供了有力支撑。

今年5月,民法典高票通过,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进行了规定。“这是把司法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是对2018年司法解释的肯定和接受,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进入了法典化阶段。”受访专家评价说,民法典在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反复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举证等问题作出规定,构建了立体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制度,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避免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出现困难和混乱。

平衡债权人与非举债配偶的权益

依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上述规定是明确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充分尊重民商事法律确定的一般交易原则,肯定了夫妻双方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彭艳妮说。她同时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共债共签,可以引导民事活动主体规范交易行为,从源头上防止夫妻一方“被负债”,也能防止债权人因无法举证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遭受不必要损失。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方举债行为该如何认定?单方举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关键是要区分是否属于为家庭生活日常需要所负的债务。”受访专家坦言,由于何谓“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法律上没有进行相应的界定,司法实践上也缺乏相对确定的标准,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同一问题的不同方面,需要结合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应当指普通家庭和个人日常生活必要、必须发生的项目和开支,即具有普遍性、共性的项目,如衣食住行消费、医疗教育、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方面。”付鹏博认为。他进一步指出,可考虑金额问题,法官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债务人家庭收入等具体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综合认定债务性质,但要注意避免刚性的、一刀切的金额认定标准。

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民法典要求债权人进行举证。“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夫妻共同分享了举债所带来的利益,或举债实际上基于夫妻共同意思作出。”彭艳妮认为,这符合法律关于证明责任分配规定,也相对较好地平衡了债权人与未举债配偶的权益。

考虑到债权人对夫妻内部关系举证存在一定的客观难度,为了防止纠纷发生后的举证困难,彭艳妮建议债权人在借款发生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时,尽量坚持夫妻共债共签的做法,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不仅在举证责任方面对债权人提出了要求,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也对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出了更高要求。“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做好释明和事实查明工作,合理分配好各方对案件相关事实的证明责任,平衡好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受访专家强调说,可采取“顺藤摸瓜”的方式,追踪、查明涉案债权债务的实际去向和具体用途,只有在穷尽手段无法查明、无法认定的情况下,才能由债权人最终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建议及时出台相关配套司法解释

陕西省检察机关曾办理过涉夫妻债务的抗诉案件。据彭艳妮介绍,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债务人在外有大量借款,多个债权人起诉要求债务人配偶承担偿还责任,后法院判决债务人配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债务人配偶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审查查明,债务人配偶双方在举债期间已长期分居,债务人在外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认为判决要求债务人配偶承担责任,不符合婚姻法第41条规定。基于此,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法院再审判决举债人配偶不再承担还款责任。

彭艳妮还告诉记者,因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纠纷问题,申请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确实存在,但这类案件在陕西检察机关全部抗诉案件中所占比重并不大。她分析认为,主要原因在于司法实务部门已经注意到这一问题,2018年司法解释公布后,最高法发布《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已经终审的案件,甄别时应当严格把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标准。比如,对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无端背负巨额债务的案件等,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避免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出现困难和混乱。”受访专家认为,民法典施行后应关注以下问题:审查债务是否真实发生、是否合法有效,防止未具名一方配偶因非法债务或虚假债务“被负债”;正确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标准,对于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当根据多种因素综合判断;注意举证责任分配,要重视对之前裁判规则特别是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带来的改变,正确理解,准确适用;案件办理过程中,可以适当地强化司法机关职权探知,确有必要的,可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主动调查案件事实。

“不能止步于民法典,还应持续关注研究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以应对将来可能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付鹏博曾代理过多起涉夫妻债务案件,其中不乏借款部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况。他说,应重点研究、关注部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非举债配偶的责任承担问题。如果部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活动,该怎么处理才公平、合理?是否能规定非举债配偶对与其有关联的债务承担连带承担清偿责任为宜?认定应非常审慎,否则,仍易引发非举债配偶“被负债”问题。

“应继续围绕非举债配偶责任承担方式和责任财产范围去研究,同时继续深挖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相关规定的内涵和外延以及非举债配偶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补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是否具可行性,相关研究成果可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指导司法实践。”受访专家补充说,对历史遗留的结果显失公平的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特别是非举债配偶因被大额负债陷入困境的案件,相关部门应予以研究,做好新法与旧法的衔接适用问题,比如可设定合理的衔接过渡期限。符合再审条件的,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再审。

为在上海买房,男子“假结婚”死后留下900万房贷,两位“妻子”谁还?

男子“假结婚”买房后身亡

900万房贷无人偿还

那么问题来了!

贷款该由谁还?

是“原配”还是“现任”?

案件回顾

没有买房资格的他

打起了朋友妻的主意

2016年,黄某想在上海买房,却被购房资格限制住了。在和朋友陈某的一次聊天中,无意中得知陈某的妻子王某已连续缴纳满5年社保,拥有购房资格。于是黄某萌生了“假结婚”买房的念头,把主意打到了朋友老婆身上。

于是,黄某和陈某商量,“借”王某一用,通过“假结婚”实现自己买房的目的。就这样,黄某与原配妻子耿某离婚,陈某与妻子王某也离了婚。次日,黄某就和王某登记结婚,成了法律上的夫妻。

为在上海买房,男子“假结婚”!死后留下900万房贷,两位“妻子”谁还?

抵押贷款买到房

他与“原配”复婚

在经过一系列“骚”操作之后,黄某顺利通过贷款购得了房产,随后也和朋友陈某一起各自与原配复婚。

前两年黄某按时每月偿还房贷,然而2019年12月15日,黄某意外死亡,此后便无人继续偿还房屋贷款。

2020年12月,银行向法院提出金融借款诉讼,并将此前与黄某“假结婚”的王某作为第一被告。

为在上海买房,男子“假结婚”!死后留下900万房贷,两位“妻子”谁还?

银行作为原告认为:

王某应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归还贷款剩余本息合计895余万元;黄某遗产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被告王某辩称:

黄某为借其社保记录购房,其与黄某为“假结婚”,登记结婚后购买了上海市一套房屋,虽然知道黄某向S银行贷款事宜,但每月均由黄某规划贷款。

2018年7月双方离婚,签署了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黄某所有,房贷亦全部由其归还,该离婚协议书还进行了公证,故不应承担房屋贷款的还款责任。

而黄某的原配耿某作为遗产继承人也是被告之一,她表示认可王某所述,并且同意拍卖房屋清偿债务。黄某的其他遗产继承人亦书面表示同意用黄某的遗产偿还债务,由法院依法处理。

事情一出

网友们议论纷纷……

主要争议点在于

房屋所有权究竟归谁?

为在上海买房,男子“假结婚”!死后留下900万房贷,两位“妻子”谁还?

也有网友

质疑离婚协议的真实性

为在上海买房,男子“假结婚”!死后留下900万房贷,两位“妻子”谁还?

对此,有律师表示

结婚就是结婚

法律上是不存在假结婚的

既然是在领证期间贷款,那么确实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个钱你必须还!如果假结婚后没有离婚,而他又去世了的话,包括这套房子在内,他的全部财产都将作为遗产,你都有权参与分配!

为在上海买房,男子“假结婚”!死后留下900万房贷,两位“妻子”谁还?

经审查涉案事实和双方证据

法院围绕争议焦点

做出了这样的认定和判决:

1、“假结婚”要承担婚内夫妻共同债务吗?需要!

夫妻是假,结婚是真,共同债务背上身。房屋贷款发生于黄某与王某婚姻存续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若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经公证的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能否免除另一方的还款责任?不能!

离婚协议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约定,未经债权人同意,即使经过公证,亦不能对抗债权人。虽黄某与王某的离婚协议约定该债务由黄某负责偿还,但该约定并未得到债权人的确认,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王某主张权利。

3、债权人同意将房屋抵押人变更为黄某一人,是否意味着债权人放弃对王某主张债权?不是!

抵押担保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同意变更抵押物的抵押人为黄某一人,不代表债权人放弃对王某的债权。通常银行出具同意变更房屋抵押人的文件,仅是为配合变更房屋权利人登记。

小坊提醒:

婚姻是神圣的,是有法律效力的

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贪婪

而动了“假结婚”买房的歪念头

转自 |广州普法

来源: 新闻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性质的认定

【案情】:被告李某与被告何某原系夫妻关系,原告陈某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左右,被告李某因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60000元,并依约支付了借款利息及借款本金60000元(现金支付)。被告李某经与原告陈某结算后于2015年2月18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于同日向原告支付了在此之前的借款利息8000元(现金支付)。出具借条之后,被告再未偿还借款本息。经查,2015年1月,被告何某与被告李某因故产生矛盾后分居生活;双方于2015年8月3日在祁东县民政局登记离婚。

【法院判决】:因涉案债务存在转结借条的情形,且借条形成时二被告的夫妻感情处于相对较稳定状态,原告出借款项时有理由相信二被告均知情且有共同举债的合意;被告李某一直从事经营性活动,不管其从事何种经营性活动,理应视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受益,故涉案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

【评析】关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及举证责任分配:

1、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和标准。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债务具备两个基本特征:其一,该笔债务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二,该笔借款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性活动。一般债务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难认定,但借款是否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性活动在举证上存在一定难度。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从以下三个标准进行定性分析:(1)有无夫妻共同举债合意;(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3)夫妻之间有无约定。下列情形一般属于夫妻共同债务: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2、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3、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7、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2、认定夫妻债务的“推定标准”和“证明用途标准”

推定标准: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上述司法解释的条文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推定标准,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原则上只要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适用于夫妻债务的外部关系时。但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若机械适用该解释会难以保障配偶利益。如果配偶一方举证证明所借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借款时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那么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简而言之,在适用推定规则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应当审查该笔债务是否具备夫妻共同债务的成立要件:借条是否真实、借条的内容、形成时间是否真实;家庭经济情况,债权人是否明知夫妻双方分居和独立生活;借款是否用于借款人个人挥霍;债权人出借款项的理由是否违反社会生活经验和生活逻辑;出借大额款项是否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款项是否已经支付等。本案适用推定规则,但是在适用该规则时应审查债务形成时二被告夫妻感情状况,借款用途,借款支付情况等。

证明用途标准: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该条文适用于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内部法律关系时,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即在夫妻离婚时,由作为配偶一方的债务人举证证明,其所借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双方合意或者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举证证明不能,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债务偿还份额。以下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债务。(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投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4)遗嘱或赠与合同或者协议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于共同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但是这种约定不能当然的及于债权人,对债权人没有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7)其也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子公司的债务是否需要母公司承担偿还责任?

公司债务是否会连带个人财产

公司间的债权债务是否可以进行转让?

关于婚姻法17条的解释(关于婚姻法17条的解释规定)

新婚姻法17条解释 新婚姻法17条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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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8月08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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