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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一方隐瞒收入(婚姻存续期间一方隐瞒收入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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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7 17: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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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北海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3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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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隐瞒入住人数,偏低的收入令被责令整改

某市便捷酒店,2018年五一节前顺利开张,同程、携程、美团以及飞龙等各种订房系统均已开通,接受外面网络App订房。一众服务人员也统一集中培训,酒店店长也高薪从其他酒店挖掘过来,各种规章制度的内部控制系统一应具全!酒店入住率一度达到80%,节假日爆棚,一房难求。

为了更获取更大利益,酒店暗中实行两套账核算制度,内账由店长与股东另行安排人员核算,并由店长牵头对股东负责!酒店聘请的财务人员做外账申报纳税!为了规避税收检查,酒店对财务要求税负率要控制在2.50%左右,不得低于2%。

疫情期间,酒店入住率编低,2020年疫情最为严重时!入住率平均低至30%左右,好在有钟点房费收入,不至于亏损严重,但税负率也在2%左右。直到2021年开始才慢慢恢复!

由于只考虑税负率,不考收入的大小,致使酒店收入与成本费用不匹配!亏损严重,于是税局下发通知,要求酒店自查!此时,酒店老板及股东均认为财务做账有问题,纷纷问责财务人员,要求财务拿出自查方案整理上交。财务人员经审核检查账务,没有发现违法违规的情况,所有收入、费用单证合法合规,于是编写了自营报告上报。

以为没事,但老板及股东忘记了,为了保证整个社会治安,每家酒店的旅客入住登记信息与当地公安派出所是联网的。现在的酒店,不论是星级酒店、快捷酒店,还是民宿,凡是接待客人入住,必须登记客人身份证信息。

由于酒店几年内跟同行对比收入偏低,费用偏大,但税负偏高,引起税局注意监控,税局调取公安的系统旅客入住登记信息,获取酒店入住人数,计算出该酒店入住房价与同行同级酒店严重偏低!有隐藏隐瞒收入行为,念在酒店刚成立不久,正好又遇到新冠疫情影响!所以只要求酒店自检补税,不要再隐瞒收入。

经过税局提示,酒店也知道税局的情意,根据税局要求,按提示的最低房价补记收入,申报补税,交纳相应的滞纳金!大家有什么想法,欢迎评论区评论,也可加我粉丝一起探讨。

舒城法院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隐瞒经济收入状况不让另一方知晓,还出轨他人,这种情况下离婚诉讼中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要如何保障呢?

2月16日,舒城法院向一起离婚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从舒城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原告张女士诉称,其与被告王先生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婚生一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问,经济收入情况不让原告知晓,原告甚至需要向亲戚朋友借钱来维持自己和孩子的生活,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20年下半年,原告发现被告与其他异性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这让原告饱受精神折磨,决定结束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2023年2月,原告张女士诉请判令与被告王先生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


舒城法院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为保障当事人正当诉讼权益,理清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状况,确保依法公正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承办法官根据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并附《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离婚案件财产申报承诺书》,详细列举申报的财产范围,告知双方当事人填报要求和未如实申报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促使和约束双方当事人主动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表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的发出,有利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实,提高离婚诉讼的审判效率,还节约了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促使当事人诚信诉讼。

法官说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该规定明确了离婚诉讼期间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使法院责令双方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有了法律依据,对于查明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具有积极作用。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文字丨 方 芳

编辑丨 吴玉林

离婚诉讼中,一方隐匿财产怎么办?



离婚诉讼中,一方隐匿财产怎么办?


-概 述-

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从一而终的婚姻观念已经悄然发生改变,在法院最直接的体现便是受理离婚相关的案件越来越多。在离婚诉讼中,很多当事人担心对方开始隐匿家庭共同财产,其实这个担心并不是多余的,因为绝大部分的离婚案件都会涉及到一方涉嫌隐匿财产的情况。为防止对方隐匿财产,应当如何提前准备?

案例一

离婚诉讼中,一方隐匿财产怎么办?

离婚诉讼中,一方隐匿财产怎么办?

原告吕某芳与被告许某坤于2003年经原告姑妈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2004年6月24日经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06年到云南省宣威市生活并于2009年经营一家餐馆。双方于2004年10月26日生育长子,现读四年级;于2009年3月6日生育次子,现读学前班,现二子均随原告父母生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被告许某坤怀疑原告吕某芳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产生矛盾,2015年3月22日原被告发生吵打。2015年6月25日,原告吕某芳向宣威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所生长子、次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直至孩子成年为止。双方有共同财产存款50多万元、经营餐馆价值55000元,由双方平均分割。另查明,2015年2月4日至3月9日,被告许某坤从中国农业银行宣威板桥分理处销户定期一本通子账户七笔,支取金额合计553932.14元;双方婚后经营的餐馆已变卖均分。庭审中,原告吕某芳坚持要求离婚,次子由原告负责抚养,长子由被告负责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双方有共同财产存款平均分割,由被告给付原告27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许某坤同意离婚,但两个孩子要由被告抚养,不需原告支付抚养费,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2万元。因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共同存款金额及分割意见分歧过大,调解未能达成协议。

法院认为,原告吕某芳与被告许某坤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双方相处不睦;原告吕某芳起诉要求与被告许某坤离婚,被告许某坤亦同意离婚,应准予离婚。原被告双方对婚生子的抚养问题意见分歧,因许启仁现已年满10岁,经法院征求其意见,其表示愿意跟随原告生活,故双方婚生长子由原告负责抚养,次子由被告负责抚养为宜。关于双方的共同财产问题,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宣威板桥分理处出具的被告许享坤账号明细详单,能够证实被告许享坤自2015年2月4日至3月9日共销户定期一本通子账户七笔,金额合计553932.14元。被告许某坤辩称银行的查询结果有误,系被告重复存取后的金额,但银行的查询记录只有被告的支取记录,没有存现记录,被告许某坤的辩解不能成立;另被告许某坤主张双方只有共同存款27万余元,但已被取出用于双方的家庭开支、日常花费及被告购买彩票,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所支取款项用于正常合理开支,被告的辩解不能成立。故被告许某坤从中国农业银行宣威板桥分理处所支取的553932.14元,系原被告婚姻存续期内取得的合法收入,是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平均分割,即每人应得276966.07元,原告吕某芳只主张由被告许某坤给付其人民币27万元,依法予以准许。故法院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吕某芳与被告许某坤离婚;二、双方婚生长子由原告吕某芳负责抚养,次子由被告许某坤负责抚养;三、由被告许某坤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吕某芳人民币270000元。

本案中,原告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法院向中国农业银行宣威板桥分理处调取被告许享坤在该行的开户及账号交易明细情况,查明被告许享坤从2月4日至3月9日共销户定期一本通子账户七笔,合计553932.14元。故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案例二

离婚诉讼中,一方隐匿财产怎么办?

离婚诉讼中,一方隐匿财产怎么办?

离婚诉讼中,一方隐匿财产怎么办?

孙某和李某原本是夫妻,两人于2004年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孙小某离婚后由女方抚养,孙某定期给付李某抚养费和教育费;现住公房及房屋内所有物品归女方所有;现金、存款上双方不存在共同财产,离婚时互不干涉,不需再分割;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2014年,李某在作为孙小某的法定代理人依据离婚协议要求孙某付抚养费时,发现孙某现住房是其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孙某在离婚时对该房屋进行了隐瞒。故李某以此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

被告孙某辩称,李某的起诉期早以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而且当时双方因为感情不和,从2001年便已经开始分居。涉案的房屋是其在分居期间完全用个人的财产购买的,应属于个人财产。同时,离婚协议中的公房在离婚时已经取得完全产权,与公房相比,现住房在离婚时价值较小,而且购买此房也告诉过李某,故对于该房屋完全没有隐藏的动机和必要。况且,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自己的现住房理应属于个人财产,因此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判决房屋归孙某所有,孙某给付李某房屋折价款一百余万。判决后,孙某、李某均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有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的约定,但在房产价值远大于汽车的常识背景下,以等字涵盖房屋,违背常理,故该房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对于孙某所提的李某诉讼已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因孙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在诉讼时效结束之前已经知道该套房屋的存在,故李某表示其作为孙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在2014年起诉孙某给付抚养费的案件中才知道有该套房屋的解释较为合理。对于房屋的分割问题,原审法院参照李某提出的市场价格及周边地区房屋的市场价格酌情确定房屋的市场价格并无不妥,同时原审法院结合孙某隐匿财产存在过错、涉案房屋登记在孙某名下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孙某所有,孙某给付李某折价款一百余万,并无不当。综上,北京市第一中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了两人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本案中,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孙某的现住房是其在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而且其主张购买该房屋已经告知李某缺乏证据支持,因此法院将涉案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了分割。同时,对于隐瞒财产的分割比例问题,需要法院依据过错大小、具体案情等综合认定,故本案中李某以孙某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存在错误为由,要求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亦未得到支持。


离婚诉讼中,一方隐匿财产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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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为避免因隐匿财产导致受到损失,可提前采取相关措施进行应对。比如,在起诉前,就将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票收集好,或请朋友做见证证言,兼采用影像取证技术。另外,对于银行存款、股票基金等,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法院调查或律师出具调查令调查,一旦查出财产下落,可以视情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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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约定错误(仲裁约定错误怎么处理)

约定起诉或仲裁 约定起诉或仲裁的情形

仲裁自己和解?仲裁自己和解需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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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1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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