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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6月11日,张女士告诉新黄河记者,5月23日下午4点,唐山市路北区长宁道星际酒吧(星际liveshow)对自己以及其他5名同事进行非法拘禁长达16小时。
张女士是一名驻场歌手,在驻唱歌手群里看到星际酒吧招聘的消息,5月17日便应聘入职。张女士告诉记者,5月23日下午,接到老板电话到单位领工资,进入大厅后突然被酒吧老板朱某带领一群工作人员围住,并上交所有私人物品,不允许自己和同事离开。
“他们要求我们跪在地上,对我们进行殴打辱骂,让我们在一张白纸上签字,说我们欠钱,让我们还钱。只要不签字就会被打。”张女士介绍,包括自己在内的六人分别被关在酒吧几处不同的地方,同事们被打得浑身是血,自己趁着上厕所的机会逃出了酒吧。
张女士告诉记者,自己逃出酒吧后,收到酒吧人员询问自己所在位置,不敢回复,便赶到附近的路北区祥丰道派出所报警,希望警方能帮忙救出同事,并拿回自己的私人物品,但直到早上7点才出警。
“我到了警局,他们先让我填表,然后问我发生了什么,之后让我一直在那等着。两个小时后楼上下来一名警察又重复问我发生了什么。”张女士介绍,民警跟随自己前往事发的酒吧后并没有找到被困的同事,张女士拿到了自己的私人物品后便回到了警局。
张女士表示,在自己大闹派出所后,酒吧的另一名老板才将自己的其他同事带了过来,“当时囚禁我们的老板并没有出现,直接让酒吧的人走了,整个事件也没有对打人的人作出任何处理。”
根据张女士提供的一段录音显示,6月11日晚上,唐山市路北区祥丰道派出所一名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她,要求她删掉网上的实名举报视频。电话录音中该工作人员表示,“现在我们省里面市里面都非常重视,咱们都知道唐山机场路发生的事,引起了很多关注,我就算求你好了,你把视频删了。”“现在你这个案子领导在看,你发抖音不适宜,非常不适宜。你先删了,哪怕以后发那是以后的事。”
随后,记者拨打该工作人员电话,对方表示,“稍等,正在开会”,然后挂断电话。
新黄河记者:刘海奎
编辑:刘玉红
■本文作者:常有日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当被征收人面临突发的强拆情况时,律师给出的建议通常是“立即报警”,但多数被征收人对“报警”这一做法都持怀疑态度,觉得报警也没有用。
的确,公安部门在了解到强拆行为发生在征收期间时,通常会以行政机关实施的强拆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为由告知当被征收人不予处理,但这样的做法真的符合法律规定吗?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可知,简单的口头叙述是无法判断是否存在超出行政执法范围内的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只有在能够当场判断确实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行为后,公安机关才可以在接到报警后,口头处理不予处警。
但强制拆除房屋对老百姓来说并非普通的行政执法行为,强拆通常带有突发性、不明性、大规模和暴力性。《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规定,“对于违法犯罪活动正在进行以及其他情况紧急的案件,接到报案后应当先进行紧急处置,第一时间制止违法犯罪,控制嫌疑人,救治伤员,保护现场,及时开展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紧急处置完毕后,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接报案登记;符合受案立案条件的,依法及时受案立案。”
因此,对于正在发生的紧急强拆行为,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法定处警程序,第一时间赶往现场进行调查,而不是在接到公众的举报电话后仅仅口头告知或干脆不予处理。
此外,经过调查发现,若有下列情况,公安机关必须依法处理:
1、人身伤害行为。强拆过程中发生故意伤害、人身伤亡、非法拘禁等暴力侵犯人身权等行为的,均不属于行政征收事项,已经超越了行政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对于这类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必须立案侦查;
2、毫无征兆的突发强拆。面对大量不明身份的人员在非工作时间对房屋进行破坏,无法确定实施主体是否来自征收部门,对于此时的故意毁坏财产行为,要求公安机关查明责任主体至关重要;
3、强拆范围错误。这种情况可能是误拆,也可能在违建纠纷中拆除了违建认定书中未包含的部分,但都带有扩大拆除范围的主观故意,对于这种明显的故意毁坏财产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查明真相。
因此,法律并未授权公安机关可以不经过实质性调查直接口头拒绝报警人的权力,公安机关在接到涉及征拆事项的报警后也不能一律拒绝处警。
因此,在面对公安机关的推诿、拖延行为时,被征收人要坚决行使自己的权利,坚决要求公安机关处警,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仍出现当地公安机关不作为时,被征收人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启动相关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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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我国传统的影响,人们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重视不够,非法拘禁现象时有发生,轻则违法,重则犯罪。故加大对非法拘禁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切实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维护社会安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3年,犯罪嫌疑人张某在被害人季某的一再要求下借给季某50万元现金,但季某借到钱后便不见了踪迹。正当张某为找不到季某索债无门发愁时,竟然于2009年4月20日下午3时许在上海市大连西路偶遇季某,张某喜出望外,唯恐季某再溜走,于是一边拉季某到附近的咖啡室谈还债之事,一边乘机打电话通知其妻王某及其好友三人前来帮忙。
张某之妻王某得知情况后,随即打电话向公安机关询问该如何对季某进行处理,但并未得到确切的答复,只说让第二天再到信访部门询问。事实上,王某曾于4月21日上午到过有关公安机关询问,但接待民警赵某表示该案系债务纠纷,不予立案。
此后,王某等四人火速赶到咖啡室与张某一起继续向季某讨债。季某自知理亏,表示愿意想办法偿还所欠张某之债并提出自愿跟着张某等人走,于是六人一同坐上了张某的小汽车。
当车行至该市凉城路时,季某提出天色己晚,要在凉城路旁边的朝阳旅馆住宿。张某等人同意随下车用季某的身份证为季某开了房间,其他人也在该旅馆住下。晚上张某夫妇继续向季某要钱并因季某耍无赖而愤怒打了他耳光,同去的朋友也因看不上而对季某而部动拳。
晚上7时许,季某表示己能搞到钱还清张某的欠债,让张某等人等着他。于是,留下张某的两位朋友在宾馆陪着季某,张某夫妇与其中的另一位朋友遂离开朝阳旅馆。
4月21日16时,当只有一人看管季某时,二人因口角发生冲突后,季某乘机逃离旅馆并随即向当地警方报案,称自己被人非法拘禁。经事后验伤季某头面部软组织挫伤。
案件中张某等人是否构成了因索取合法债务造成的非法拘禁他人罪?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8日法发(2010)9号发出的印发 《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强调,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中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
要深刻领会《意见》精神,切实增强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自觉性,将这一政策的基本要求落实到刑事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中去,切实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结合我国刑法以及《意见》中对宽严相济政策适用的重要性的重申,并考虑该政策提出的背景、演进、发展,真正理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基本原则、在新时期的新要求以及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后 ,多数人认为对以上案件不能以非法拘禁罪定罪。
如上述案例中情况,如我们过分注重打击犯罪,就会保护民事中的违法者,而使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实施轻微违法行为的受害人成为罪犯,而原来木来应当履行债务的义务人因为遭受一点不当的侵害行为却可以成为暂脱债务的胜利者,实在让人感到司法天平的不公。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要树立一种全面的公平观,以在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之间寻求最大程度的平衡。
投诉并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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