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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北京一家庭主妇起诉离婚,
丈夫称仅剩10万元存款。
法院调查却发现,
该丈夫年收入高达300万元!
而妻子对此毫不知情。
根据新修订并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
离婚诉讼期间,
夫妻财产申报成为当事人法定义务。
有虚报、瞒报或者不配合的,
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最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查明认定的
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女方分得60%财产。
此案引发网友热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发现对方隐瞒了财产怎么办?离婚时才发现对方隐瞒财产怎么办?离婚后发现对方隐瞒了财产又该怎么办?生活中,究竟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数字经济与合规管理法律专委会主任、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乔木律师带来的专业解读。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发现对方隐瞒了财产怎么办?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模式一般根据不同家庭的实际需要和生活习惯来协商确定。但如果一方出现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另一方可到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比如,从登记结婚那天起,一个人挣钱两个人花,两个人都花不完的,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比如,一方经营公司,另一方是家庭主妇(夫),公司股权收益和分红都属于双方共有。
第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比如,一方出了一本书,稿费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继承或受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指定“我房归我儿,与儿媳无关”或者“我房归我女儿,与女婿无关”,那就只属于个人财产了。
第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这里的“其他”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需要提醒的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如,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婚后产生租金,属于双方投入时间和精力经营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离婚时,发现对方隐瞒了财产怎么办?
离婚时,如果发现对方隐藏财产的,首先应当收集、保存好对方隐瞒财产的证据,可自行取证,也可委托律师搜集,据此向法院起诉。如果出现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情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新修订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法院应当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协助。
特别提醒的是,根据新修订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从2023年起,起诉离婚,夫妻双方都有义务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如果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将可能被不分或少分财产。本文开头提及的案件,最终法院就是据此判决该丈夫少分财产的。
4、离婚后,发现对方隐瞒了财产又该怎么办?
离婚后,如果发现对方隐藏了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规定,以下情况可以要求重新进行离婚后的财产分割:
一、一方在协议离婚约定财产分割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另一方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
二、离婚后发现一方在婚内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形,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特别提醒的是,离婚后发现一方隐藏财产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3年,即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年内起诉为佳,否则义务人可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作者|朱雨晨 朱婵婵
来源: 法治日报
朋友问我:现代人的婚姻非常脆弱,万一离婚,难免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纠葛,尤其是金钱上的纠葛特别害怕扯不清,怎么办?
其实,现在的婚姻风险,确实是需要面对的问题,尤其是对于婚前财产的问题,很多人都是比较关心的,很多人分不清哪些是婚前财产,哪些婚后财产。
从概念的定义上来看: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婚后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种财产,婚后财产并不完全等于夫妻共同财产以结婚证的登记日期为限,登记日期前属于婚前,登记后属于婚后。
一、哪些是夫妻一方财产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具体包括: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
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婚前财产的利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利息。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子女、女方权益、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如果你们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一般会按约定处理。
二、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6)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8)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9)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认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举个例子:
1. 婚前炒股本金20万元,婚后一直买进卖出,离婚时账面余额为30万元,其投资收益部分10万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2. 婚前买了18万元基金,因基金净值状况不佳,婚后一直未动基金,即属于“零操作”,离婚时基金账面市值40万元,自然增值部分属于个人财产;
3. 婚前持有某公司的股权,这些股权系其婚前财产;
4.婚前签订的借款协议的利息归个人所有,借款本金是其婚前财产,借款利息是依照法律规定必然取得的收益,应当归属于法定孳息,就像银行存款获得的利息一样;
5. 婚前购买的黄金和名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市场行为作用的结果,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6.婚后继承了500万遗产,那么一定属于共同财产吗?答案是否定的。
如果明确标明该500万遗产归个人所有,那么配偶是没有份的。
前言:本课题通过“案例导入+法典规定+条文解读+总结启示”的形式,对《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继承的相关热点问题进行话题讨论,选取的案例来自于最近生活或是法院判决,深度解读民法典条文。共分为三个主题:扶养与收养,夫妻财产与家务补偿,遗嘱与居住权。
第二篇 夫妻财产与家务补偿
本次和大家讨论的话题是:婚姻家庭关系里,老公负债老婆需一起偿还吗?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夫妻离婚,家务补偿如何补?
【典型案例】
我们先来看两个关于夫妻债务的案例。
上述视频基本案情是,老公向他人借了十万元打麻将赌博,后债权人找上门来,要求夫妻两人共同偿还债务。
另一个案例是,在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后不久,丈夫赵某在外举债2000余万元,还将妻子乔某诉至法院,称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乔某应承担一半……妻子在拿到法院传票的那一刻,委屈又不解:自己对借款毫不知情,如此巨额的债务也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自己凭什么去承担?
那么,老公对外负债,老婆需要一起偿还吗?
关于离婚家务补偿,我们再来看两个法院判例。
这是2021年4月7日“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报道的一个案例,夫妻感情破裂,山东一全职太太离婚获93万“家务补偿”。
同样是离婚家务补偿,2021年2月北京某法院判决全职太太离婚只获得5万元家务劳动补偿。
那么,夫妻离婚,家务补偿如何补?补偿的数额如何确定?
【法典规定】
1、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夫妻财产认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3、夫妻共同还贷房产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4、离婚家务补偿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家务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条文解读】
1、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1064条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月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民法典》施行后已废止)的规定,将夫妻共同债务划分为两种类型: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即“共债共签”原则;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即夫妻对于日常家事行为互为代理人。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 若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共同意思表示的,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此种情形下,债权人对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债权人举证不能,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相对于原《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民法典》第1064条将举证责任由夫妻一方转移到了债权人,更加有利于保护夫妻一方的权益,也较好地平息了此前关于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争议。
何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则是判断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标准。参照2018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通常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司法实践中,判断负债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以结合负债金额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及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熟识程度、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另外,根据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或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相比于原《婚姻法》第17条,《民法典》第1062增加了劳务报酬和投资收益的规定。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具体包括:(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如婚前存款利息,婚前房产增值等),其他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共同还贷房产分割
上述案例中,王某房屋产权登记虽在婚后取得,但由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办理银行贷款等主要行为都在婚前完成,房屋产权登记是前述行为的自然延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认定该房产属于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如果是夫妻婚后支付首付款、办理银行贷款,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也会被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因为房屋增值属于自然增值,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房屋增值收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离婚后另一方不能取得房屋增值的一半。
但另一方面,由于婚后夫妻两人共同还贷,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另一方应获得相应的补偿。案例中婚后两人共同还贷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支出,应先给予一半的补偿;房产的增值部分补偿,司法实践中有一种不动产升值率的计算方法,即以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不动产升值率=不动产现价格除以不动产成本,不动产成本包括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共同还贷的利息部分+其他费用(比如契税、印花税、增值税、评估费等)。
4、离婚家务补偿
夫妻家务补偿问题,原《婚姻法》也有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相比于原《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于夫妻离婚后的家务补偿问题,取消了“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限制性条件,即原《婚姻法》把家务补偿只限定在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导致现实中很难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家务劳动付出较多一方的合法权益。
家务补偿具体能补多少,首先由夫妻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由裁量判决。司法实践中,家务补偿主要会考虑以下因素: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女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案例中的93万“家务补偿”,其实并不准确,该93万元包括了双方共有的房屋、银行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家务补偿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总结启示】
夫妻财产可以通过约定来明确归属,但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再适用《民法典》第1062、1063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的规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除了“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外,并不当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证明不了的,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家务补偿制度的确立与完善,对于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夫妻一方,在离婚时较好地平衡了家务付出较多一方的权益。但实践中也存在各地法院对家务补偿金额的把握不一致,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浙江省社科联社科普及课题成果
课题编号:22KPW03YB
课题名称:生活中的民法典热点问题系列解读
负责人:余友飞
推荐单位: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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