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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狗年春节前的2018年1月,在婚姻司法领域是个重头戏频出的时段,2018年1 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份判决,石破天惊的号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出台以来案件标的最大的案件;紧接着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虽然是短短的四条内容,但同样引起不小的震动。
先说一下小马奔腾原董事长遗孀金燕的被负债,因为没有渠道知晓李明生前与债权人被小马奔腾股东之一建银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天津)有限公司签订的《投资补充协议》,也就是外人所说的“对赌协议”。融资扩张、签订对赌协议,说明小马奔腾公司及李明对公司的发展前景充满信心,再激进的措施也是顺应当时的潮流的。
但人算不如天算,对赌约定的2013年底之前公司上市的目标没有实现,公司的主要控制人李明于2014年初突然去世,一切的变故将对堵变成了输局。
当时的债权人只能向李明的继承人主张其生前应该承担的还债责任,这样的话,李明的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李明的遗产,同时不承担偿还其生前债务的责任。要紧的是还有一个2004年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
现在说一下这个司法解释,富有争议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从出台之日就没有离开过人们的视线,因为涉及婚姻家庭、债务、财务规划,得失之间给家庭和个人带来的影响巨大。“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从法条用语来看,因为没有特别约定并为外人知晓的情况下,直接推定为夫妻财产共有制,从而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也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后来24条于2017年3月1日增加了补充条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目的是为了防范恶意串通、违法债务的存在,但仍然没有改变夫妻财产及债务推定共有的原则,举证责任仍然在夫妻一方,甚至在被欠债的一方。
同时最高院向全国法院发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审理原则:涉及夫妻债务案件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把握不同阶段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保护被执行夫妻双方基本生存权益不受影响、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等七个原则。
2018年1 月17日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原则是,认定共同债务“共债共签”或者“事后追认”,“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共同生产经营需要”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从举证责任分配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共同债务,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配偶一方否认的需要举证;二是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债权人主张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
至此,24条完成了三级跳,先是推定夫妻财产共有,从而推定一方所借债务为共有,到排除了赌博的非法债务,再到现在的共债共签,及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为夫妻共担,债权人通过诉讼主张权益的,举证责任由欠债一方证明是否为共同债务,转变到现在,由追债人举证应该由谁来共同承担偿债责任。
“当年的‘对赌协议’,我没有签字,巨额的投资款项,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我甚至都没有持有过小马奔腾的股权,这一切为什么要我来承担?”金燕说,她的案件通过上诉会有转机的。
不过目前金燕表示,她在北京的两处房产已被查封,“现在我和女儿、妈妈一起租房子住。丈夫的遗产,实际上也只有一百万。”,李明生前没有将家庭资产隔离,签订《对赌协议》,主动暴露并捆绑了全家的利益对赌,非常的激进和不明智!
自己掌控的企业做灵魂人物,在家庭是主要的收入支柱,所以一直一言堂,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房产查封,租房住”的悲惨境况就会不期而至,不对资产进行合理配置是很恐怖的!
我是律师说财富传承,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企业和家庭资产要彻底的隔离不是空谈,“常将有日思无日,莫把无时当有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再次修改,无论对金燕来说,还是对家庭都应该说是大事件。我的原创文章,欢迎阅读点赞、评论转发。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一般情况下是举债配偶一方的个人债务。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对夫妻一方婚前债务性质、婚后夫妻共同债务推定及举证责任分配,以及清偿责任等作出体系化规范,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行婚姻法对夫妻债务制度疏于规范的缺憾。其中,第24条明确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和举证责任。这些规定在当时对于防止夫妻双方恶意串通或通过离婚,转移财产,架空债权,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十几年后的今天,我国社会发生巨大变化,一方面,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婚姻期间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形日益普遍,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恶意设债、虚假设债,损害另一方配偶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司法解释需与时俱进,及时修补漏洞,体现兼顾维护交易安全与保护未举债配偶一方合法权益和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两种法的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刚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除明确夫妻合意(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所负债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外,第3条还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性质认定及举证责任,作出不同以往的解释。本条包含两层意思:首先,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一般情况下是举债配偶一方的个人债务。人民法院原则上对债权人以此类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这与新解释第2条以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为限确立一方对外举债性质的标准相一致,也明确了人民法院的立场和态度,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统一的标准。其次,通过确立举证责任,为债权人主张权利提供救济途径。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债权人的主张。这其中包含对此类债务定性的另一标准,即:若将此类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应考量债务的用途或者是否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如果有证据证明夫妻一方对外所举债务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甚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合意,人民法院应认定其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对此的举证责任由债权人承担。本条在举证责任上作如此规定,符合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也与《司法解释(二)》第23条关于债权人对夫妻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向债权人的配偶主张权利时的举证责任规定前后呼应,且适用规则一致。表面上看,本条似乎加重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实际上它为债权人主张权利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总之,新解释第3条既明确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原则定性,又从实际出发确立三种例外情形,通过将举证责任合理分配给债权人,对其权益予以相应保护。
普遍认为,《司法解释(二)》第24条存在两方面缺陷:一是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过于绝对。以“婚姻关系”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推定标准,只关注债务产生的时间,忽视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目的和债务用途,更没有考虑夫妻是否有此合意;二是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在诉讼中,否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配偶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让未参与债务形成的未举债配偶方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对债务性质的约定,或者证明债权人在与其配偶订立借贷合同时知晓双方已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实为不可能。一者该条所列两种除外情形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常见,二者令未参与债务形成的配偶一方对上述两种除外情形负举证责任,有失公允。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和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债务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上由借贷双方负举证责任。《司法解释(二)》第24条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夫妻一方,虽堵住了举债的夫妻双方串通逃债之路,却生出新的漏洞,是明显不利于夫妻中未举债一方的利益保护的,也会在客观上促使债权人随意放贷,怠于履行放贷时的风险注意义务。
家庭是社会的基石,家事无小事,事关百姓切身利益;家庭又是社会的缩影,与时代共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审时度势,及时发布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新解释,对婚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性质的认定,既遵循日常家事代理的基本法理,又符合现行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考虑债务的目的和用途原则,并强调尊重夫妻双方共同意愿,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如此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的体现。我们相信,新解释的实施将产生积极的引导效应:一方面,有利于引导夫妻一方对外举债时充分尊重另一方配偶意愿,保障对方的知情权;另一方面,有利于引导债权人在确立合同之债时应主动履行审慎注意义务,防范债务风险。当前,民法典正在编撰中,新解释的实施,将会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体系化构建我国夫妻债务制度奠定立法基础。
(原标题为:《 在夫妻债务性质认定中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作者系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都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选择进入这座“坟墓”的初衷大都美好的,最后逃离这座“坟墓”的原因却总是千奇百怪。
陈女士于2004年跟丈夫结婚,紧接着生育两名儿子,婚后一直恩爱如初。两个儿子和老父母都需要照顾,陈女士为了家庭辞掉了自己大好前途的工作,义无反顾地选择做这个家的“贤内助”。没想到,共同生活了14年,这种相互体贴的生活方式,竟然让老公觉得陈女士不再散发魅力,在外面出了轨,并且老公执意要离婚。
中国现在离婚率越来越高,一线城市平均都在30%以上!而导致离婚原因最多的就是出轨!那作为陈女士这类被出轨的人群,不选“且行且珍惜”这个选项时,她们能行驶的权利有哪些呢?那么2018新婚姻法:这3条婚内出轨的法律规定,一定让你感到后悔!婚内出轨有以下规定:
一、法律如何规定出轨?
“出轨”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情感、身体上脱离正常了轨道,在婚外寻求第三者方来满足自身对性、情感的需求,即婚外情。根据其严重程度,出轨大致分成三个层次:通奸、同居、重婚。
二、被出轨方可以起诉离婚吗?
根据2018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由此可见,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如果首次申诉失败,可在六个月后再次提起诉讼,通常来讲,二次起诉离婚成功率较大。
三、因出轨而离婚,可以申请补偿吗?
婚内一方出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无过错方可以多分财产,但无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会得到一些照顾。最高法的意见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时,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司法实践中,在一方出轨的离婚案件中,有一部分案例反映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观点。
在有一些国家,对家庭是否忠诚是衡量一个人道德品行的重要指标,婚内出轨成本高昂。离婚必须经过法院庭审裁决,夫妻财产分配更趋向保护妇女儿童。
通常房子和孩子都会判给女方,出轨方扫地出门,女方还可要求破坏婚姻的第三方予以赔偿。
更厉害的是,一旦结婚超过十年,出轨方离婚后需向妻子终身支付赡养费,并且要保证妻子离婚后的生活品质不低于离婚前。
打个浅显的比方吧,太太现在用的是八百美金一瓶的香水,那么先生需要支付给太太的赡养费必须要保证她离婚后仍然使用八百美金一瓶的香水。
倘若是财团大佬或知名人士,那么离婚还会导致公司股价嗖嗖下跌,个人身价也会因此大打折扣。他们比一般人更害怕离婚,更注重个人形象的维护。即便在外偷腥,也只敢偷偷摸摸,没有国人这么豪气大胆。
一个连自己的妻儿都要伤害的男人,是难以在上流社会立足的,是要付出声名和财产的双重损失!
在2018新婚姻法,这样的法律条文下,你觉得有几个男人敢轻易去触碰出轨的红线?
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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