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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索引
上诉人孙某因与被上诉人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2020)浙01民终4427号】
♢ 裁判要旨
案涉房屋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登记于双方名下,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购买了案涉车位一个,属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应考虑共有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案涉房屋系被上诉人郑某于婚前购买并付清全部房款,且在双方离婚后仍由被上诉人居住管理,在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二审中被上诉人亦明确表示不同意竞价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确定由被上诉人郑某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并无不当。同时,结合郑某婚前付清房屋全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的数额、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原审法院判令由上诉人孙某取得案涉房屋百分之二十的份额,由被上诉人郑某以双方认可的房屋价值为基数给予孙某相应折价款,应属合理。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民终44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女,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男,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上诉人孙某因与被上诉人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0民初20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2年5月30日,郑某与杭州莱骏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浙江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郑某以价款1075537元向杭州莱骏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幢××单元××室商品房,随后郑某按约定期限在2012年5月付清了全部房款。××××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2014年8月31日,上述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了郑某,并将房屋产权(建筑面积134.94平方米)登记在双方名下。之后,双方共同出资约450000元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2015年5月,双方为停车需要以人民币70000元购买了房屋所属小区车位一个。另外,因所购房屋的房款有部分系郑某向他人所借,婚后双方共同归还了借款120000元。2019年7月19日,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经原审法院调解离婚,并约定婚生一女由孙某抚养,郑某每月负担女儿生活费2000元,女儿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各半负担,但对夫妻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现孙某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对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幢××单元××室房屋(含装修)和车位一个进行分割。庭审中,双方一致同意对房屋、房屋装修费、车位的现价值分别按3373500元(即每平方米25000元)、300000元、150000元分割。孙某的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幢××单元××室房屋(含装修)以及该房屋名下车库一个(合计买入价1145537元)分割归孙某所有,由孙某补偿该房屋价款的百分之四十,车位均等分割。2、诉讼费由郑某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幢××单元××室房屋虽系郑某婚前出资购买,但权属登记在双方二人名下,且婚后双方曾共同清偿购买上述房屋所负的债务,故该房应认定为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因离婚时,未对上述房屋,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此房屋的装修、购买的车位进行分割,故现孙某依法有权主张离婚后财产分割之诉。对于上述财产的价款认定,因庭审中,双方一致同意对房屋、房屋装修费、车位的现有价值分别按3373500元(即每平方米25000元)、300000元、150000元确认,并不违反相关规定,故原审法院予以认可。对于房屋的分割,原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由郑某婚前出资购买,离婚后一直由郑某居住管理,该房屋应当归属郑某所有,由郑某给付孙某相应的折价款。对于折价补偿的具体数额,考虑到房屋由郑某婚前个人出资,房产登记簿上记载双方二人的名字的目的是为了增进夫妻感情,加强彼此信任、巩固夫妻关系,以及婚后双方共同清偿了购买此房所负债务120000元、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原审法院确认由郑某给予孙某房屋价款百分之二十即674700元的补偿。另,房屋装修以及车位宜归属郑某所有,同时根据双方一致确认的价款,按均等分割原则,由郑某折价补偿孙某225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孙某与郑某名下共有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幢××单元××室房屋(含装修)以及车位一个,均归郑某所有,孙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郑某办理该房屋的权属手续登记。二、郑某支付孙某上述第一项财产分割折价补偿款计8997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28元,减半收取2514元,由孙某、郑某各自负担1257元。
宣判后,孙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虽然案涉房产由被上诉人婚前出资购买,但登记在双方名下,为双方共有财产,一审对此也已作出认定。在没有约定份额的情况下,应视为双方各自拥有案涉房产一半的价值,且双方婚后共同装修、购买车位、归还购买房屋借款,为案涉房屋付出了较多的精力、财力,故双方应各自拥有案涉房产一半的价值。二、一审判决案涉房屋归属被上诉人是错误的。即使案涉房屋在双方离婚后由被上诉人居住,但并不改变案涉房屋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共有的性质,案涉房屋产权归属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案涉房屋虽由被上诉人婚前出资购买,但登记在双方名下,双方对共有物享有同等权利,婚后上诉人也与被上诉人共同偿还因购买案涉房屋所欠债务,双方离婚后案涉房屋一直由被上诉人居住管理,并不影响上诉人对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双方均主张案涉房屋所有权,应当以竞价的方式确定产权归属。三、一审判决对于案涉房产的分割显失公平。案涉房产应当按照双方各50%的份额均等分割,并适当照顾无过错的女方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一)案涉房屋虽系被上诉人婚前购买,但是因购买时尚未交房,上诉人婚后对房屋装修、车位购买投入大量的资金、精力,且与被上诉人一起归还购买案涉房产的借款,考虑到上诉人婚后对案涉房屋的付出,一审对案涉房屋价值分配显失公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上诉人离婚后独自带女儿生活,无论是生活还是工作都面临巨大的压力。未成年子女往往是不幸婚姻的最大受害者,不但因父母离婚遭受情感上的伤害,还可能因家庭收入减少而得不到生活保障。被上诉人每月仅支付2000元生活费,对于远未成年的女儿教育、医疗、成长所需要的花费来说杯水车薪。一审判决仅给予上诉人房屋价款的20%的补偿,有违离婚财产分割照顾女方权益、子女利益原则。(三)(2018)浙0110民初5380号判决书认定:“造成目前夫妻不和的主要原因是被告存在外遇及对家庭关心不够所致。”一审法院已经认定被上诉人对婚姻的破裂存在过错,故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适用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无过错方多分一部分财产,保护受伤害的上诉人一方的正当权益。综上,一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孙某的二审诉讼请求为:撤销原判,改判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幢××单元××室房屋(含装修)以及车位一个,均归上诉人所有,由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房屋价款的40%作为补偿,车位价值均等分割。
被上诉人郑某答辩称:一、上诉人婚前购买的房屋本应属于个人财产,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上上诉人孙某的名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视情况而定。案涉房屋本应属于个人财产,或是以婚姻关系存续为前提的共同财产。郑某为了增进巩固夫妻感情、加强彼此信任,无偿允许孙某作为共有人在房产证上加名,孙某表示接受。从形式上看,郑某与孙某之间属于赠与法律关系。但实质上,郑某对孙某的赠与是附条件的,条件就是孙某作为妻子与郑某长期稳定的生活,故这种赠与具有复杂的人身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郑某对孙某的赠与不应简单适用《合同法》中有关赠与的规定,而应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法》。对此,在即将施行的《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中也有相应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产对于绝大部分人来说,都是一生中最重要的财产,在房产上加上妻子的名字,绝不是简单地将个人财产约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条件是妻子与其长期稳定共同生活。表面上看,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有一定的矛盾,但实质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如下:1、房屋产权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不动产权属关系与状态的认可和证明,是行政审查,并不创设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房屋所有权证并非认定房屋产权归属的唯一证据,郑某已提供证据证明讼争房屋系其婚前出全资购买,其中包含其母出资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出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认定讼争房屋系郑某的婚前个人财产。2、《物权法》调整的是普遍的物权法律关系,而《婚姻法》调整的是涉人身关系的物权法律关系,故在物权法律关系的调整上,《婚姻法》是《物权法》的特别法,在双方发生矛盾时,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3、婚姻以爱情为基础,同时《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建立在金钱之上的婚姻不应该被提倡,通过短暂的婚姻获取巨额财富,既违背公平原则,也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在房产证上无偿加上妻子的名字,与支付彩礼具有相同意义,均以男女双方结婚且长期稳定共同生活为前提。本案中,郑某与孙某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房屋以郑某所有较为适宜,但郑某可以给予孙某适当的补偿。二、如果二审法院认为该讼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具体份额的确定上,应当根据公平原则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财产的来源,并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并非简单地对半划分。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具体份额上,《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共同构成了请求权的法律基础,并确定了如下考量因素:1.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案讼争房屋的具体情况主要有五个方面:(1)房屋的来源及出资比例。讼争房屋系郑某婚前出全资购买,大部分购房款来自于农村父母一辈子的积蓄以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出资。(2)房屋购买的目的和实际使用情况。郑某购房的主要目的是作为家庭生活使用,该房屋目前由郑某实际居住,孙某并未实际居住在该房屋中。(3)讼争房屋均系郑某出资购买、管理,孙某对该房屋贡献较小。(4)房屋购买价为1075537元,目前市场价约为3373500元,增值幅度较大。(5)照顾郑某的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郑某的基本工资只有4000元,除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000元,还须承担对父亲的赡养义务,其背负的压力显而易见。讼争房屋系郑某的唯一住房,如果孙某一定要剥夺郑某对房屋的权益,必然导致郑某严重的生活和生存问题。孙某称其与郑某婚后共同装修、购买车位,为讼争房屋付出了较多的精力、财力,孙某妄称其对房屋具有较大贡献,是歪曲事实。2.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事实上,郑某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自愿承担2000元的抚养费,数额已经远超这个年龄阶段孩子的实际需要。《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六的指导意见,不应一概认为每月支付固定数额抚养费后,无需再支付教育费和医疗费,而应考虑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支付原因和具体数额,同时兼顾夫妻双方的利益公平。因此,我国规定的抚养费包含教育费、医疗费应理解为包含基本的教育费和医疗费,而不包含为孩子利益客观必须支出的较大数额的医疗与教育费用。同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郑某作为女儿的亲生父亲不但按时支付孩子抚养费,而且充分履行父亲应尽的职责,反而是孙某经常阻挠郑某探视女儿,对于女儿的健康成长来说,父爱不会缺位也不应该缺位。一审判决已经充分考虑照顾女方权益,在孙某没有任何出资的情况下,依然判决郑某给予孙某房屋价款百分之二十补偿。当初讼争房屋购买价仅为1075537元,百分之二十即673700元补偿款已经超过当初购买价的50%,而如今讼争房屋的市场价值已经达到3373500元左右。之所以有较大的增值系房屋的自然增值,该部分自然增值利益也主要归男方所有。3.对于孙某主张郑某存在外遇,就离婚存在过错,该陈述系虚构、歪曲事实,更无相应的请求权法律基础。在孙某提起的第一次离婚诉讼中,并未就郑某存在过错充分举证。事实上,郑某安分守己。第一次离婚诉讼法院也判决不准离婚,足以证实郑某并不存在《婚姻法》规定的过错。郑某为了孩子能够有个完整的家而坚决不同意离婚,孙某却不顾伤害孩子、伤害双亲两次向法院提出离婚,为了能够实现多分财产的目的,竟又向法院第三次提起诉讼,在一审开庭中还将未成年的女儿带入法庭,意图博得法院同情,这不是关爱女儿的表现。如果孙某的要求得到法律的支持,无疑会助长他人通过婚姻获取财产的目的,造成不良的社会风气,有违公序良俗。案涉房屋、装修价值、车位价值在一审中均获得了双方的认可,一审判决将装修价值一分为二,将车位价值一分为二,将郑某全款购买的房屋价值根据现有价值酌情分配,判决完全基于事实和法律,公平公正,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中,上诉人孙某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2018)浙0110民初5380号判决书,证明双方离婚的原因是上诉人发现被上诉人郑某有外遇,被上诉人存在过错;2、房屋不动产权属信息查询记录,证明双方约定案涉房屋是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婚姻登记是××××年××月××日,此约定不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所做,而是婚姻存续期间进行的约定,属于赠与。
经质证,被上诉人郑某发表如下质证意见: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该判决最终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与本案无关;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达到证明目的,根据杭州市不动产登记要求,被上诉人房产是婚前购买,被上诉人在房产登记时考虑到维护稳定家庭和夫妻关系,才有条件地进行了登记,约定书是在加名情况下房管局要求必须走的流程。本院认为,对证据1、2真实性予以认可。被上诉人郑某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房屋、装修及车位的分割问题。
案涉房屋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登记于双方名下,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购买了案涉车位一个,故上述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解除婚姻关系,共有基础不复存在,案涉房屋、装修价值及车位均应予以分割。关于案涉房屋的产权归属及折价款给付问题,上诉人孙某认为在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应通过竞价等方式确定所有权归属,并由上诉人取得其中一半的份额。本院认为,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应考虑共有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案涉房屋系被上诉人郑某于婚前购买并付清全部房款,且在双方离婚后仍由被上诉人居住管理,在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二审中被上诉人亦明确表示不同意竞价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确定由被上诉人郑某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并无不当。同时,结合郑某婚前付清房屋全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的数额、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原审法院判令由上诉人孙某取得案涉房屋百分之二十的份额,由郑某以双方认可的房屋价值为基数给予孙某相应折价款,应属合理。对于房屋的装修及车位分割,因均系双方婚后出资,故原审法院判令由双方各半分得房屋装修及车位价值,并根据房屋判归郑某一节认定装修、车位归属郑某所有,亦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28元,由上诉人孙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石清荣
审判员 俞建明
审判员 孔文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毛胜淘
几年前的一天,售楼处来了一对年轻男女,看起来都是二十六七岁,男的175的身高,长相一般,女的170的身高,身材不错,长相中等偏上,两人手拉手的一起走进售楼处。
在我为他们介绍项目的时候,女孩的头一直斜靠在男孩的身上,时不时的双手环抱住男友的腰,男孩就时不时的拍下女孩的屁股,弄得我都不好意思看他俩了,就一直盯着沙盘给他们讲解,还没等我讲完,女孩直接说:“还是别讲了,太枯燥了,直接带我们去看看房子吧,你们这能看海的最大的多少平?”我说168平,女孩说行,就看这套吧。
于是我带着钥匙,开着我们工地的看房车,载着他俩一起往小区里去,我们小区那会房子已经建好了,于是我们直接来到168平米的房子里,看了一个最高楼层,因为这套看海效果最好。
两人一路上都很腻味,进入房子后,映入眼帘的就是透过客厅超大落地窗看到的大海,一望无际蔚蓝的大海,女孩其他的还没看,就脱口而出,老公,太棒了,我就想要这套,其他的不看了。
于是又一路腻味地回到售楼处,经过讨价还价,他们很快就交了一万块钱的定金,彼此约定好,一个周以后来交首付,签合同办贷款。
一周以后,俩人按时来了,男孩胸前背着一个黑色双肩包,和我走进财务室,进来后才发现,他们带的是现金,我们售楼处很久都没收现金了,都是刷卡或转账,会计还把说我一顿,说为什么不提前告知客户,交首付的时候不能用现金,其实我已经告诉客户了,我们这不收大额现金的,但是客户已经拿着来了,会计也就收了,只是告诉我们别再有下一次。
交完首付款后,开始出合同,合同只写了女孩一个人的名字,像这种未婚情况下一,男方家出钱,只写女方名字的也有,但是不多,看着两人当时感情这么好,男方应该也是乐意只写女方自己名字的,因为她看着女朋友开心的笑脸,自己也很满足的样子。
之后,就和他们一起办贷款,然后放款后交房,期间俩人感情一直很好,入住后,基本没再来过售楼处。
就这样过了几年,这个小区的房子都快卖完了,我们也即将换到另一个项目了,这天,女方自己来到售楼处了,让我们帮她把房子卖了,我随口问了句,你老公呢?她说离了。
后来,我们在帮她介绍买家的一段时间中,她陆陆续续地和我们讲了她的一些过去,原来,一年前俩人就离婚了,还没有孩子,因为婚前房子只写了她自己的名字,所以当初离婚时房子就判给她了,但是给了男方是10万块钱,和一辆男方婚前买的那辆十几万的车。
不过随着这几年房价大涨,这套房子短时间内已经由当初的100万出头,涨到如今的260多万,男方反悔了,男方觉得当初是他付的首付款,所以房子也应该是他的,女方不同意,因为离婚协议上写得很明确,房子归女方,于是他就三天两头去家里围堵女方,整的她没办法再住下去了,所以要把房子卖了,去别的地方另外再买一套。
结果房子还没卖,有一天,男的也来售楼处了,问我们他前妻有没有来售楼处让我们帮她卖房子,并告诉我们千万别卖,他也已经去物业以及周边的中介都打招呼了,因为这套房子全是他付的首付,当初为了买二套房时能省点钱,女方提出假离婚,房产就归到了她名下。但没想到这一切只是一个骗局,买二套房是假,离婚才是真的。如今,他已准备将前妻告上法庭。
没想到,当初那么恩爱的小情侣,才几年时间,就以离婚收场,还要为曾经共同的爱巢对簿公堂,小伙子当初为了讨女朋友开心,明明自己出了首付,却只写了女朋友自己的名字,还是现金付款,而且他还告诉我们,他父母其实并不知道,他们都是很善良的人,当初觉得贷款买房,女方要跟着自己的儿子一起还贷款,所以主动和儿子说,写两个人的名字,别让人家姑娘受委屈,而且买完房子后,明明只写了女方自己的名字,他为了不父母担心,说房子写了两个人的名字。包括当初以为的假离婚,去办手续,都没有和父母说,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和父母交代。
不知道,在他们的婚姻中,到底出现了什么问题,他不说我们也不能问,不过觉得男方看起来挺不错的人,他说,他现在正在咨询律师收集证据,肯定是要起诉她的,但愿他们能和平解决吧。
通过这件事情,个人认为,以后遇到类似的情况,还是尽量避免一方出钱却只写另一方的名字,可以写付款方或者两个人的名字,这个每家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协商,买房最好不要用现金,尽量以转账和刷卡的方式支付房款,这样以后也会留有凭证,避免以后很多的纠纷。
关于假离婚,近年来由于受限购和二套房首付比例提高以及贷款利率提高,很多夫妻会因此而假离婚,只是不免有些人就动了歪心思,导致假戏真做,最后有人欢喜有人愁,所以尽量不要采用这种方式去购房,即便你对自己的感情有信心,在办理相关手续时,还是要谨慎对待,不要到最后有人因此一场空。关于上面这对离婚的夫妻,大家觉得法院会怎么判呢?
文|末小北
01
现在要说两个人结婚,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房子的问题了。甚至不少的情侣结婚,宁可不要彩礼,也一定要买婚房。
这是因为,要在一起生活,住的问题就一定要解决。可是一提到买房子,问题又来了,买房子的钱谁出?房本上写谁的名字?
通常情况下,买房子的钱都是由男方出的,但是现在女方给陪嫁的也不少。
所以说,有一些家庭,买房子是男方和女方共同来承担的。
当然了,对于一些条件不是特别好的家庭来说,可能在结婚的时候,就不能够全款买房,这就涉及到了按揭买房。
如果说两家人共同出钱买的房子,毋庸置疑,一定要写两个人的名字了。
可是,对于那些男方出钱买房子的情况,往往出于人性自私的心理,男方会很不情愿去加女方的名字。
毕竟,婚姻是没有定数的,婚后生活如果两个人磨合不好,肯定是要面对离婚。到那时,肯定就会面临分财产一说。
可是,作为女方觉得两个人都结婚了,如果对方的房子不加自己的名字,那么婚姻很难有保障,尤其是那些按揭买房子的,男方虽然付了首付,可是接下来的贷款还是要两个人一起还的。
所以女人觉得,提出加名字,也是理所当然的。如果从情理方面来说,这也确实是合情合理的。
02
曦童(化名)是一个90后。
曦童的身世比较可怜,在她五岁的时候,母亲怀了弟弟,可是弟弟还没有出生的时候,父亲就因为出了车祸去世了。
那一场无情的车祸夺走的父亲的生命,而母亲也因为伤心过度,住进了医院。
牵着年幼的曦童,抚摸着肚子里的孩子,曦童的母亲更是泪流不止。当时很多人都劝曦童的母亲,不如把肚子里的孩子拿掉。
毕竟,一个女人独自带孩子生活不容易,况且还是两个孩子,就算以后再婚,两个孩子势必也会成为很大的负担。
尽管很多人都这么劝她,可是曦童的母亲最后还是选择,把肚子里的孩子生了下来。
因为她是一个母亲,一想到肚子里的孩子也会和曦童一样的可爱,她就不忍心把这个孩子给流掉。
可是因为在怀孕期间,情绪上一直都不稳定,伤心过度,引发了早产。曦童的母亲怀孕8个月,曦童的弟弟就出生了。
因为早产,曦童的弟弟一直都是体弱多病的,这就给原本就困难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了。
因为母亲要照顾体弱多病的弟弟,所以曦童从七八岁开始就学会了照顾自己。
自己洗衣服,自己上学,自己放学,还能够在母亲忙不过来的时候,照顾弟弟。
生活给了曦童一家人太多的磨难,可是同时,也因为生活在这样的家庭中,塑造了曦童独立,坚强的性格。
虽然生活不容易,但是曦童一家人都没有向命运妥协,一家人仍旧乐观的生活着;虽然没有父亲,但是母亲带着一双儿女,一直都相亲相爱。
渐渐的苦日子也算熬过来了,两个孩子也逐渐的长大了,也是因为大了一些,所以弟弟的体质也好了很多。
转眼间,曦童已经成为了大姑娘了,眼看着就要出嫁了。
曦童跟男朋友是自由恋爱,两个人是工作以后认识的,曦童的老公欣赏曦童的性格和为人,而曦童的老公也属于那种工作能力比较突出的人。
其实,曦童的婆家条件也不是太好,当初曦童也可以找一个条件更好的男孩子,曦童虽然从小过的是穷日子,可是在这方面,曦童还是坚持感情至上的原则。
03
当说到两个人婚事的时候,曦童倒是没提要多少彩礼。
其实,曦童和她母亲的想法是一致的,曾经艰难的生活过,更加的理解生活的不容易,所以她们能够做到将心比心,可是没有想到,她们没提彩礼,可是对方却问起了陪嫁。
当问到陪嫁,曦童也毫不掩饰的说:“我母亲这些年拉扯大我们姐弟两个人,已经很不容易了,我结婚,母亲也没有陪嫁。不是她没有那份心,而是真没有那个能力。”
曦童的话是真诚的,但是当时明显的能够感觉到婆婆的不高兴。
婆婆对曦童说:“那我们家这些亲戚的女儿结婚,可都是有陪嫁的。我们家怎么说,也得给儿子买房子,不过也只能付首付。
这样吧,你们家也没有出钱,首付钱都是我们家拿的,这房本上,可不能写你的名字。”
要说曦童不在乎,她确实不是那么在意,如果她真的在乎钱,大可以找一个更加有钱的男人。
可是要说不在乎,也是不可能的,毕竟婚房加不加自己的名字,是一个态度的问题,是自己婚后的一个保障。
房子的首付没有出钱,不写曦童的名字算合情合理的话,那么说到房子的贷款问题,曦童表示,结婚后,自己不想一起还贷款。
毕竟房本上没有自己的名字,表明了婆家人心里还是有戒备的,所以曦童心里,难免也是不舒服的。
可是听说曦童不同意还贷款,婆家不高兴了,然后对曦童说:“这房本上没写你的名字,是因为你没出首付,可是贷款你得还啊。这房子毕竟你住着了,租房子还要付房子呢。你这永久居住,怎么就不还贷款了?如果你想住,就得掏钱!”
婆婆总觉得自己说的头头是道,总觉得自己怎么说都是占理。
对婆婆所说的话,曦童没有再反驳,并不是因为她默认了婆婆的话,只不过她觉得没有必要跟婆婆再争论下去了。
原本曦童并没有想过要把物质凌驾在感情之上,可是禁不住婆家如此的算计。
在这件事上,男朋友倒是跟曦童一个立场,可是毕竟首付钱是父母出的,父母的工作他又做不通。
所以,导致了两个人的婚事就这么被搁置了。
04
两个人原本比较好的感情,结果就败给了现实,也可以说败给了婆婆。
现在的人都比较现实,可是两个人结婚,就是因为爱而结合到一起的,像这样,没等结婚,就开始考虑退出了,那么这样的婚姻还会幸福吗?
诚然,婆说婆有理,媳说媳有理。
婆家的理,在于买房子的钱,曦童家没出,自然就不会有曦童的名字。哪怕是将来一起还房贷,自然也不可能有曦童的名字,因为曦童只要想住,就得掏钱,甚至还拿租房子来作比较。
什么是温暖的家?安安稳稳,幸幸福福,全家人和睦相处,那才叫温暖的家。
如果婆家人一开始就拿曦童当作外人,那么这桩婚姻就是有隐藏矛盾的,可能刚开始发现不了,但是随着日子的拉长,以及夫妻两人进入到了平淡期,肯定会纠结出房子归属权的问题,尤其在偶尔的争吵中。
也许大家都觉得婆婆家说的在理,可是我依然觉得,不能让家处于一个没有“人情味”的尴尬位置。
更何况,现在新《婚姻法》也有明确指出,房子如果是其中一方婚前买的,如果遇到不幸离婚了,那么婚前的部分,还是出钱的那一方的。
曦童的理,在于自己想要来婆家过日子,却被婆家当成了“外人”,时时刻刻活在被防备的阴影中,与其受这罪,还不如不跟这样的婆家结缘。
按理说,曦童是个不错的姑娘,并且她跟母亲都能体谅婆家的经济情况,并没有要求彩礼钱。依照本地的习俗,彩礼可是少不了的。
可是婆家人却没有理解和体谅曦童家,认为别人嫁女儿都有陪嫁,而唯独他们家娶儿媳没有陪嫁,怕被别人笑话。
如果是这样,为什么别人家给彩礼,而她家不给彩礼呢?
所以,从这些来看,曦童的婆婆还是“精于算计”的。
不过,好在曦童的未婚夫不错,知道站在曦童的这一边,能够体谅曦童。
对于曦童目前的纠结,其实她未婚夫可以在婚后,偷偷把曦童的名字加上的。如果两个人真心相爱,并且能够互相体谅,应该会把婚姻长久维系下去的。
所以,为了婚姻的长久,为了幸福的甜蜜,夫妻两个人,都得做睿智且理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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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话题:
如果你首付买房,会在房本上加对方的名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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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弱势方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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