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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婚前财产协议是指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就双方各自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做一个具体的约定,在结婚之后参照这个协议内容来履行。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依照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夫妻财产制契约包含了婚前财产协议和婚内财产协议,签订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内。所以这种婚前财产协议在法律上应属于夫妻财产制契约,那么这种婚前夫妻财产协议在法律上的效力如何以及如何最大程度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前财产协议存在符合法律规定,应属于有效的。但是在实践生活中,真正符合法律认为的夫妻婚前财产协议则是少之又少。因为很多夫妻双方签订的婚前财产大部分会涉及到人身关系或者善良风俗,比如双方在结婚前后签订书面的一个协议,约定一方如有通奸、嫖娼、重婚等婚外性行为的,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并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甚至要求一方净身出户,这种协议一般从法律专业人士会认定为忠诚协议,是法律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而做的约定,但是在法律上,这种忠诚协议大部分因为涉及到人身关系而被认定为无效。所以婚前财产协议与忠诚协议最大的区别是否涉及到人身限制,以及核心内容是否在与财产的分配而不在于限制一方的行为。所以男女双方在婚前想要签订一些协议时,一定要对于这两者做区分。
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比较典型的情形是一方挣钱不少但是防御心很重,在结婚前要求配偶签署,保障自己婚后所挣的资产与另一方有明显区分,以免自己婚后的大额收入在离婚时被配偶分割。那么面对这类协议,对准备在婚姻中全身心投入、生育孩子的女性来说,需要慎重对待。
一、考虑是否缔结婚姻。不要认为这个协议只是形式,在婚内双方不会严格按照协议履行。因为这个协议并不是为了结婚而准备,是为了离婚而准备,否则双方也不会签订这种协议。所以如果双方面临离婚,这份协议肯定会是双方在离婚分割财产中的关键。在这个基础上,考虑这段婚姻关系是否还需要缔结。不要考虑自尊或者面子,认为为了真心表示不图对方的钱财,所以同意签订并结婚。因为在夫妻生活中,并不能如单身一样随心所欲,可以自己掌握自己的生活,真正进入夫妻生活中,你可能会为了家庭为了孩子放弃很多,然而你签订了这份协议,会导致你的这些放弃根本无法得到相应的回报。
二、协议内容平等公平。有很多人认为,协议不公平可能也会无效。但是法律规定只要在男女双方自愿平等基础上,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签订的协议,就有法律效力,因此即使一些条款并不公平,但是也是有效的。所以在签订协议之时就应当注重权衡利弊,不要为了结婚盲目同意对方的一切不平等要求。
三、明确补偿方式以及补偿方式。笔者见过很多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之后,一方被要求在家生育带孩子,那么这种协议很可能会极大限制你分享另一方的收入,并且让你在离婚时无法维持现有的生活水平。所以在签订协议时,协议内容应当明确补偿以及支付方式,包括因生育,照顾家庭等职业中断补偿,相应的支付方式应当具体明确,因为在夫妻关系中,双方的财产相对比较复杂,所以对于补偿的支付方式一定要非常明确。
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意识的增强,思想、观念也在发生变化。当今的青年人已经越来越能够理性对待感情,更懂得如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或者说保护双方,比如婚前协议就是其中的一种方式。那么,婚前协议需要公证吗,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效力有哪些呢?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首先,男女双方确立婚姻关系而形成夫妻关系,所谓夫妻关系,是指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男女之间结为夫妻关系后,相互之间具有了一定的法律关系,如相互忠诚、相互扶养的义务和相互继承的权利等。
一、婚前协议的内容有哪些?
1、婚前财产的认定,并保持其独立性,不因为婚姻性质而发生归属变化。
2、婚后财产的认定,婚后双方建立共同的基金,该基金为共同财产,并委托一方管理,委托方与被委托方需要签订委托协议。
3、房产证所有权可以写共同所有,但其实际所有比率,婚前由其各自实际出资比率构成,婚后由共同基金出资还贷,该部分可认定为共同财产。
4、婚后越轨行为规范条款,一方出轨,将对另一方支付多少的赔偿损失;同时需要定义出轨的含义,哪些行为可认定为出轨。
5、婚后一般行为规范条款,男方和女方分别哪些行为是不能做的,做了就要向对方支付赔偿费用。
6、其他比如教育小孩等等。
二、婚前协议怎么写才有法律效力?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2、双方对一方在婚前已取得的财产归属做出约定。
3、双方对一方在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属做出约定。
4、双方对婚后家庭消费开支的分担。
5、家庭重大事宜的决策。
6、夫妻的忠诚义务。现行法律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诚,互相尊重。
7、一方的过错责任。
8、协议生效条件。如果协议是于双方登记结婚之前签订,可以约定协议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后生效。
9、双方签字并注明签署日期。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签订婚前协议的原因不同,或者夫妻签订婚前协议约定的事项也不同。而此时,对于婚前协议,只要是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同时是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那么此时,婚前协议有法律效力。
当前,全社会离婚率属上升态势,如果能事先就财产的处分达成一致,显然可以简化程序和节省各方人力、物力、财力。婚前财产约定在西方国家十分普遍,近年来,随着人民法制观念意识的普遍增强以及个人对情感婚姻生活的保障,不少人在结婚前财产进行了约定。今天通过列举案例来对婚前财产协议约定的法律效果进行分析。
【案情】
2018年7月,甲男与乙女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为结婚准备购置涉案房屋,双方于2019年3月20日签署了婚前协议书,协议约定:“未婚夫:甲男(以下简称甲方);未婚妻:乙女(以下简称乙方);为增强忠诚信任,解决婚姻中可能出现的出轨或者家庭暴力等问题。经双方协商,甲男、乙女为结婚购置婚房一套,甲男负担婚房的全部费用,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2019年5月28日,乙女与地产有限公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乙女购买涉案房屋,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即签约当日全额支付房款即人民币106万元整,106万元由甲男出资,乙女在购买房屋后出资10万元进行装修,后甲男与乙女在恋爱过程中争执不断,经查,甲男在恋爱过程中存在有出轨及殴打乙女的行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内至今。另查明,2019年6月20日乙女办理了涉案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并领取了房产证。
【分歧】
本案中,分歧点在乙女主张房屋系甲男赠与行为,且双方婚前协议有约定系双方意思真实表示,合理合法,甲男存在过失行为,乙女办理了涉案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并领取了房产证,房屋所有权应归乙女所有。甲男主张该房屋产权应该为甲乙按照出资比例享有房屋共有份额且要求乙女协助其至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法律分析】
本案在审理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婚前指定的所谓“忠诚协议”乙女认为甲男有出轨和打人的过失行为,甲男不再拥有共同财产。该协议是在双方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且合理合法的情况下签署的协议,按协议内容,男方作为过错方应根据协议约定不分得任何财产。故该房屋理应由乙女所有。
第二种意见认为,,涉案房屋系双方为结婚而购置的新房,甲男并无明确赠与乙女的意思表示;其次,男女双方在订立类似“忠诚协议”时,夹杂了基于即将缔结夫妻关系产生的感情因素、人身关系因素等不能将此类婚前协议约定完全等同于一般性质的民事合同,在认定效力时也不应按照合同法的效力认定规则予以认定,应综合该行为来认定。婚前协议约定明显有违公平原则,房屋归乙女所有属于严重有失公平,违背民法的基本精神。当然结合甲男有对乙女的殴打行为及移情别恋等行为,对未能缔结婚约存在一定过错,在分割双方约定的共同所有财产时,法院酌情对该条款的分割比例予以调整,顾甲男即便全部出资也应与乙女按照比例进行财产划分,男方占据主要财产,乙女分得部分财产。
【评析】
本案所涉房产是为结婚准备由男方购买的婚房,且双方签订了婚前协议。从本案来看,虽然制定了婚前协议,但是该房屋财产并未完全归女方所有,那是否意味着婚前约定的财产无效,不一定!
因婚前协议约定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且约定的是否出轨等属于情感道德方面如果简单的将其归结于双方的意思表示,如果遇到在大额或者极大额的财产分割时便可能出现显示公平的情况,就如本案的情况,男方作为房屋的实际出资方,在不存在明确表明赠与的情况下仅仅以一直婚前约定就将财产完全归属女方显然是违背了法律的基本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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