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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婚前给对方转账(婚姻法婚前给对方转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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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7 15:4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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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唐山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4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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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伯3年多给前女友转账3455万,“慷慨”背后却另有隐情

“我老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我同意,将我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多次转给被告,共计345.5万元……”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赠与合同纠纷,丈夫生前擅自将巨额钱款赠与他人,妻子愤而起诉,要求受赠人全部返还。法庭上,就赠与钱款究竟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涉案钱款中一半属夫妻共同财产,遂判决被告返还172.75万元。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

整理丈夫遗物竟有意外发现

3年多向他人汇款345.5万

黄老伯2000年起下海经商,并于2010年12月与宋阿姨再婚,重新组建家庭。2020年元旦刚过,他因突发疾病去世。紧接着,妻子宋阿姨在整理他的遗物时,意外发现了一个“秘密”:在2016至2019年期间,黄老伯竟多次向同一陌生账户转账汇款,累计金额高达345.5万元,其中最大一笔转账金额为160万元。多番了解后,宋阿姨发现该账户属于李阿姨所有,于是她将李阿姨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上述钱款。

得知被起诉,李阿姨无奈道出了事情的原委。原来,上世纪70年代,黄老伯和李阿姨曾同为下乡知青,两人在插队落户时相识恋爱,并未婚先孕,但这段感情遭到男方父母的强烈反对,最终两人被迫分手。李阿姨后只能通过私人医生堕胎,但这次手术导致她永久性丧失了生育能力。之后,两人各自婚嫁,但李阿姨的生活并不如意,很快因无法生育而离婚了。得知此事,黄老伯十分愧疚,便阶段性地支付其补偿款,一直持续到他去世之前。但整件事,宋阿姨并不知情。

宋阿姨认为:

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老伯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给他人,严重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李阿姨应将获赠的钱款全部返还。

李阿姨则认为:

黄老伯的转账行为,是一种基于道德性质的给付和补偿,且转账钱款来源于黄老伯婚前积累的个人财产,因此并未损害宋阿姨的合法权益。

50%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被告返还一半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上世纪70年代历史背景、社会环境及被告未再生育等事实,可以对被告受赠钱款的理由予以采信。但受赠钱款的理由合理并不意味着黄老伯可以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被告是否需返还受赠钱款,关键在于上述钱款是否属于黄老伯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虽然黄老伯的转账行为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但货币作为种类物,不能单纯以转账时间来判定其性质为婚前或婚后财产。根据法院调查,黄老伯自经商起至与原告结婚前,其婚前积累的财产已远高于赠与钱款数额。综合考虑黄老伯婚前与婚后经商的时间、积累财产的数额大致相当等情况,法院酌情确认涉案钱款中婚前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黄老伯将其婚前个人财产赠与被告的行为合法有效,但处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无效,依法应予撤销。

最终,上海浦东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受赠钱款172.75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审判长黄赟表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定归夫妻一方的情形外,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需协商一致,否则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对另一方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黄老伯出于愧疚为补偿被告而赠与钱款,这种处分财产的行为符合一般人的情感道德,也不违背公序良俗,但其处分财产的行为不能损害配偶一方的合法利益,因此法院在查明赠与人财产状况后,对赠与财产中属于婚前和婚后财产进行了区分处理,对于赠与人将婚前个人财产赠与被告的行为认定合法有效,对于赠与人处分其与原告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依法予以撤销,判决被告返还。(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转自:上海浦东法院

来源: 上海浦东法院

收取彩礼要注意:婚前转账是借款还是彩礼?法院这样认定

男女双方在离婚诉讼中,因不符合彩礼返还的条件,男方追回彩礼的诉求往往无法实现。但彩礼常常是由男方父母或其亲朋代为支付,所以司法实务中,出现很多以借款为理由起诉女方或女方父母要求偿还借款的案件。笔者检索了大量案例进行研究,大多数案件中,法院结合款项支付的过程及背景,根据双方陈述及举证情况,均认定为彩礼。但也有少部分案件,法院认定借款,本文分享两个婚前转账被认定为借款的案例。

收取彩礼要注意:婚前转账是借款还是彩礼?法院这样认定!

案例一

【案件情况】

2012年4月23日,原告向被告汇款10万元。

2012年6月11日,原告和被告登记结婚,均系再婚。

2016年12月6日,双方登记离婚。

10万元仅有汇款凭证,没有借条,原告认为该10万元是借款,被告认为属于彩礼。

【法院观点】

彩礼产生于我国古代青年男女婚嫁过程的一种形式,目的在于女方父母使出嫁女到夫家生活有基本的生存条件和生活保障,需置办物品随嫁女送到夫家。置办生活物品的钱款要由男方出,便形成彩礼。

随着社会文明进步,婚嫁彩礼习俗逐步退出婚嫁过程,尤其是现代城市生活几乎所剩无几,但在我国农村尤其是偏僻乡村尚在延传。本案中双方均系再婚中年男女,各自均拥有一定数量的财产,均能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在此情形下无需以彩礼的形式缔结婚姻,故谈不上婚前彩礼内容。

被告以彩礼名义收取原告10万元的理由,与本地习俗不尽相符,且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彩礼,仅系单方言辩,故本院对该辩称不予支持。

原告转账时处于与被告结婚前,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且被告对此认可。基于两人婚前情感因素原告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条而明确为借款,也在情理之中。至于在离婚协议中未提及该10万元,是双方对该10万元未作处理的结果,而不能以未作处理来认定是彩礼。

二审中,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明在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前向被告索要过该款,结合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的相关证据,原告也支出了一定数量的钱款,并非由被告一个人负担。对于被告收到10万元的去向,一审已经查明该款随后转给了朱志明,且有证据证明事后被告向朱志明诉讼索要出借款。可以推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可能性大于彩礼。

对此,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本案争议的10万元是借款而非彩礼,符合证据优势的认定规则。

收取彩礼要注意:婚前转账是借款还是彩礼?法院这样认定!

案例二

【案件情况】

2013年11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写明“收到款项人民币叁仟元”。

2013年11月7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62500元到被告账户。

2014年1月28日,原告儿子与被告女儿登记结婚。

2014年12月19日,原告儿子与被告女儿协议离婚。

原告认为65500元是借款,被告认为是彩礼。

【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收取彩礼要注意:婚前转账是借款还是彩礼?法院这样认定!

本案中,原告为证明被告向其借款65500元提交了收条(3000元)及转款凭证(62500元),并陈述因双方当时为准姻亲关系而出借涉案款项,其已完成其基本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涉案款项系彩礼并非借款,其负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实其主张从而推翻原告主张的举证责任。被告为证实其主张在一审仅提供了离婚协议及六福珠宝收据等证据。因上述证据仅能证实原告的儿子及被告的女儿在离婚协议时被告的女儿支付三万元给原告的儿子作为补偿及被告为其女儿购买过黄金首饰的事实,并不能直接证明原告给付的上述款项即为彩礼的事实。

且涉案款项若为彩礼,本案中女方在收取彩礼出具收条,男方分两次给付彩礼并且数额并非民间认可的吉利数字等情形却与风俗习惯并不相符,故本院对被告的涉案款项为彩礼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本院采纳原告的意见认定涉案款项的性质为借款。原审法院因将本案原告给付过彩礼及借款的实际借款用途等举证责任错误分配给原告,从而认定涉案款项并非借款而为彩礼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因被告在借款后未能归还涉案借款,故原告主张被告归还65500元借款有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来源:汇家婚姻律师

婚前老婆欠下的信用卡,婚后我给她还的,老婆要离婚我能要回吗?

最近有粉丝后台留言问:

我老婆嫁给我以前被别人骗了5万元信用卡,认识我时,问我能不能给她还钱,我当时认为能给她还上,就答应给她还信用卡,后来她就嫁给了我,我又给了她5万元彩礼,这5万元信用卡我也用了一年时间给她还完了……如今过了六年,也有了孩子,她要离婚,不跟我了,我给她还的5万元信用卡的钱还能要回吗?

婚前老婆欠下的信用卡,婚后我给她还的,老婆要离婚我能要回吗?

可以要回,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你妻子的婚前对外所负债务的债务,应该由你妻子个人承担,用你妻子的个人财产返还。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部分)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虽然法条对于个人婚前债务的规定很明确,但是,基于谁主张谁证明,你这种情况需要你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在5年前为妻子还信用卡,比如说银行转账记录等。但如果你的妻子能证明这部分转账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转账记录的作用就会被削弱,具体需要看法院对证据方面以及具体案情的考量。

婚前老婆欠下的信用卡,婚后我给她还的,老婆要离婚我能要回吗?

证据如果都具备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证明力比较高,就越容易追回这笔钱。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婚前老婆欠下的信用卡,婚后我给她还的,老婆要离婚我能要回吗?

小编建议你还是先和你妻子谈一下,协商一下当年还信用卡的这一情形,如果对方提出的解决方案你能接受就最好不过了,即便要分开,也请考虑一下孩子的感受,对簿公堂很多时候其实是无奈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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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7月10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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