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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老太身体不适,家中输液后不久去世,然而接下来发生的事,则让家人心都碎了。
这名女子姓崔,56岁,老家在山西省朔州市应县农村,事发时与儿子一家居住在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
儿媳妇张女士介绍说,2022年3月25日,婆婆感觉胃胀胃痛身体不适,她遂陪她到包头市一家医院检查,医生诊断后发现没啥问题,叫她回家休息。
第二天,崔某又感到身体不舒服,儿子便给当地一名郭姓“医生”打电话,对方说需要输液。当天上午,郭某独自来到崔某家,给她输液后离开。
“输完液,我们发现她腿上有淤青。”张女士告诉记者,3月27日上午,郭某又来到家里继续给婆婆输液,“我们把这个情况告诉了他,同时提醒说我婆婆患有糖尿病,郭某给她输了血管扩张药,后来发现还输了葡萄糖。”
令张女士没有料到的是,当天下午,她突然接到丈夫电话说母亲情况不好,叫她马上赶回家,“我开车回到家,看到家里来了一些警察,得知婆婆已经去世了。”
张女士伤心地说,经了解得知,婆婆大约是当天中午1:42离开人世的,“这时距输完液才30分钟左右。”
崔某的老伴称,“输液期间,她说看到的人是重影的,一直眼花缭乱,输完液后去了趟卫生间,一出门就摔倒在地,我马上给郭某打电话,他说让我们自行解决,我儿子赶回家后拨打120求救,120来后确认已经死亡,随即我们报警求助。”
崔某火化后,被家人送回山西老家安葬。
郭某说,他和崔某的老伴是多年的好朋友,2022年3月26日,他接到对方家人电话,一再恳请上门去给崔老太输液,次日再输一次后返回,之后接到对方电话告知崔老太亡故。
崔某的儿媳妇张女士告诉记者,当年他们从山西老家来到包头时,与郭某租住在同一个地方,一来二往大家开始熟悉起来,周围邻居都叫郭某“郭医生”,平时哪家生个小病都找他看病,大家也留有他的联系电话。
崔某家中输液后去世,此事引起包头警方高度重视。接到报案后,他们立即联合卫健部门介入调查,调查发现郭某无证行医,系非法行医行为。
同年3月29日,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出具立案决定书称,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郭某非法行医案立案侦查,后来郭某被取保候审。
2022年4月1日,崔某家人与郭某签订了一份刑事谅解书暨赔偿协议书。
协议称,事发后双方进行了充分沟通,郭某自愿一次性赔偿崔老太家人38万元,这笔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等。
当天,崔某家人出具了一份《刑事谅解书》,称在协商过程中,他们考虑到郭某已经得到了应有的教训,对方又能主动赔偿损失,希望该事能妥善解决,“同意对郭某予以谅解,并出具刑事谅解书一份,自愿不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请求司法机关给予他改过自新的机会,免于追究他的刑责。”
受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分局治安大队委托,内蒙古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崔某的死亡原因及因果关系进行了鉴定。
2022年5月18日,该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称,崔某死因符合因肺动脉血栓栓塞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其死因与输液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
同年9月12日,该鉴定中心在给九原区公安分局的一份鉴定情况说明中称,根据尸体检验、病理组织学检查、常规毒物排查、免疫球蛋白及肥大细胞脱颗粒染色综合分析,最终出具这样的鉴定意见,且被鉴定人崔某生前的治疗药物并非血栓形成的条件,故结合治疗用药及尸体检验分析,其行医行为与死因无直接及间接因果关系。
郭某告诉记者,鉴定结果出来后,警方给他出具了《撤销案件决定书》,他认为崔某的家人当初获得的那38万元是不当得利,遂于今年4月向当地九原区法院起诉。
他在起诉状中说,死者家人报案后,提出巨额赔偿要求,否则不予谅解,还要求从重追究他的刑责,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对方给他出具刑事谅解书,他赔偿了38万元,“为支付赔款,我多方借款,欠下大量高利贷,家庭陷入极度困难中,妻子也重病缠身。”
他说,如今鉴定表明崔某的死亡与他的行为无关,他请求法院撤销双方签订的那份协议和谅解书,判令崔某的家人退还他那38万元赔偿款,并支付相关利息。
他说,崔某家人对记者所说的有些事情是错误的,“具体情况我会在法庭上与他们对质。”
崔某家人认为,当初双方签订的那份赔偿协议以及他们出具的那份谅解书,是各自真实意思的表达,完全是一种自愿行为,郭某支付38万赔偿款也是自愿的,况且协议中根本未提及赔偿款与鉴定结果之间的关系,因此那38万元不应当返还。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郭某无证行医涉嫌非法行医罪,为了获得受害人家属谅解,他赔偿 38 万元,但这是发生医疗事故前提下做出的和解。后来鉴定结果显示并非医疗事故,崔某的死与郭某的诊疗活动没有因果关系,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涉案的郭某不符合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他无需对崔某的死亡结果负责,不用承担侵权责任,崔某家人收到的那38万元和解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山东祟真(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鲍泽宇告诉记者,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
他认为,崔某已经去世,那笔赔偿是给她家人的,并且这种赔偿是基于郭某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认识,是他为了争取从轻处罚而做出的,现在案件已被警方撤销,崔某家人获得的赔偿款已无法律依据,这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应当返还,“但出于化解矛盾等方面的考虑,分析认为不会全额判退,会酌定要求退回一部分。”
尽管鉴定表明郭某的行为与崔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他被查证系非法行医,那么从法律上说该如何处理呢?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非法行医是指无医师执业资格而从事诊疗活动、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其行为均属非法行医。
他说,非法行医具有典型的社会危害性,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犯罪。如果情节严重,将构成非法行医罪。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没有达到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可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他进一步解释说,尽管郭某的行为与崔某的死亡没有关系,公安机关也撤销了立案,但他仍然会因非法行医而受到行政处罚。《执业医师法》第39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关于郭某非法行医一事,目前当地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黄平 编辑 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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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1日,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阿斌(化名)在搭建彩钢棚时不慎从棚顶摔下来,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时年37岁。
阿斌曾组建过家庭,育有一个儿子小海,但因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且2007年“前妻”生下儿子后就离家出走了,小海一直跟随爷爷奶奶老万夫妇生活。后来,阿斌与小蓉(化名)在一起,两人领了结婚证。没想到刚领证几个月就出事了,此时小蓉怀孕才几个月,孩子还未出生。
未明确划分赔偿款份额,埋下后患
老板张建国共赔付142万元,其中包括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张建国先行赔付70万现金,当要打款时,阿斌父亲老万要求把这笔钱打到别人账户。阿斌妻子小蓉则认为,她是受法律保护的配偶,坚持全额打到她的卡上,因而拒绝在赔偿协议书上签名。
在赔偿款数额的问题上,小蓉和老万夫妇没有异议,但对于如何划分,双方产生了分歧。
老万称小蓉想要一半赔偿款。小蓉辩称,她只是想先拿这笔钱还清两人之前的房贷、信用卡欠款等20多万外债。
最终经多次协商,老万同意转30万元到小蓉的账户上,小蓉也在赔偿协议书上签了字。
至此,小蓉拿到丈夫阿斌的赔偿款30万。小蓉认为,即便剩下的赔偿款在公公那里,以后把小孩生下来,大家一起带小孩,她也是放心的,所以当时并未将赔偿款份额仔细划分清楚。
遗腹子萌萌(化名)出生后,小蓉感觉一个人带孩子太难了,她和老万夫妇商量,想重新分配赔偿款,让儿子萌萌也能分到一份,结果被对方拒绝。
老万称跟对方谈判时,小蓉根本没有说她怀孕。正因如此,《工亡赔偿协议》里涉及的赔偿人只有四个,并不包括后来出生的萌萌。
对此小蓉反驳,处理阿斌后事时,她已经明确说明自己怀孕四个月,公婆当时明明知情,现在却不认了。
遗腹子状告爷爷奶奶
2022年7月,因协商不成,小蓉以萌萌为原告将老万夫妇告上法庭,萌萌诉请分得父亲阿斌的工亡补偿款40万元。
萌萌的代理律师称,这40万为萌萌从出生到18周岁的生活费21万,以及应分得的一次性工亡补偿金19万。
2022年9月,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作为法定代理人,小蓉替儿子萌萌向法庭提交了怀孕时的产检单据、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及户口簿等相关证据。
被告对婚姻关系没有异议,而对原告是否为死者阿斌的儿子存疑。随后,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西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测,鉴定中心提取了阿斌曾留在检测机构的血样来进行确认。
2022年11月10日,西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给出鉴定意见,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支持死者阿斌为萌萌的生物学父亲。
2022年11月,亲子鉴定结果出来后,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
此时,老万夫妇又提出,当初跟用工方谈判时,权利主体只有老万夫妇、小海和小蓉四个人,工亡补助金的计算都是以这四个人的供养情况来核算的,最终确定赔偿款为142万元。如果当时要把遗腹子萌萌也算在内,那对方给付的赔偿款应增加。
老板张建国回应,一般情况下这种工程事故赔付90多万元,本案赔付142万,多出的几十万,就是考虑到肚里的孩子。
并且,双方签订的协议里明确写着: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赔偿,甲乙双方均不得反悔,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甲方索赔任何赔偿费。
证人出庭作证,协助法官查清事实
案件陷入僵局时,原告的母亲找来当时参与协调的三个证人,这三位证人均证明,死者的配偶小蓉曾提出过怀孕的事实。赔偿款中,的确包含了遗腹子萌萌的份额,只是当时没有特别约定萌萌能占多大份额。
庭审中,根据被告老万提交的证据显示,阿斌的丧葬费花了6万元,扣除这笔费用,可供分割的钱还有136万元。
承办法官认为,从平均分配的角度考虑,剩余136万,每人可以分得27.2万,向两位老人倾斜一点后,再考虑死者最小的小孩萌萌。两面倾斜后,综合考虑死者的配偶小蓉和他的小儿子萌萌,两个人共同分得51.2万元。
2022年12月,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因此前小蓉已经拿到了30万的赔偿款,被告老万夫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阿斌因工死亡所获得的赔偿款,分割21.2万元给原告萌萌。
官司结束后,老万夫妇与小蓉就县城按揭贷款房子的归属也进行了协商。最终协定,县城的房子归阿斌大儿子小海所有,老万这方另外补偿给萌萌和小蓉7万余元。
普法时间
Q1:
在这起案件中,像阿斌这样的情况,因工死亡后,哪些家属可以主张工亡补助金和抚恤金呢?
A1:
法律专门针对这样一些事件的处理,出台了《工伤保险条例》。条例规定说,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那么有三笔费用要考量。第一笔是丧葬费用,它有一定的标准,是本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第二笔是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它基本上是在近亲属范畴之内,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兄弟姐妹。这里特别要注意,在法定继承中,是区分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的,而且顺序在前,它会排除后一顺序继承的权利。但是在工伤事故的处理当中,供养亲属的抚恤金申领人范围,没有区分这样的一个顺序;第三个费用是一次性的工亡补助金,这个标准也是很明确的,它的金额一般是我们国家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Q2:
这起案件中,我们关注的是腹中的胎儿应该享有怎样的权利,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A2:
《民法典》明确规定,涉及继承或者是赠与或者是其他涉及胎儿权益的,要把这个胎儿视为有权利能力的主体,同时在《民法典》继承编里面也明确规定,如果是在继承事件中,有这种没有出生的子女,那么也要为其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当然我们所说像这种因工伤亡得到的这些补偿、赔偿,其实不是继承,这是两个性质的问题,但是在保护胎儿权益的这个问题上,是一样的原理和一样的立场。
(CCTV今日说法)
男女之事令不少人都觉得刺激,经常会有人开玩笑说自己要被“爽死了”,但在生活中,还真就发生了一起被“爽死了”的案件。
案件中的死者贾某原本是一位已婚男性,却和一位年轻女子莫某始终保持着不正常关系,甚至在和莫某发生关系时死在了她的怀里。
贾某原本有着自己的家庭,婚姻生活幸福美满,但他却不满足于此,想要找寻额外的刺激,因此勾搭上了莫某。
莫某并不知道贾某是有夫之妇,因此就没有拒绝贾某,两人也开始发展成为恋人关系,贾某经常瞒着妻子和莫某私会。
莫某和贾某两人隐藏的很好,一直都没有被发现,两人的不正当关系也保持了5年之久。虽然贾某患有心脏疾病,但莫某一直都不嫌弃他。
在案发当晚,莫某和贾某两人如往常一样,约定好到某处碰头,随后两人前往了莫某的家中,开始发生激烈的关系。
在两人感到劳累,打算休息一会的时候,莫某发现贾某有些不对劲,贾某突然呼吸十分急促,而且晕厥了过去。
尽管莫某实施了掐人中等一系列简单急救措施,但依旧无法唤醒贾某,因此莫某寻找邻居帮忙,随后求救医护人员,将贾某送往了医院。
但贾某最终并没有被抢救过来。
贾某家人得知此事之后,心里自然是悲痛欲绝,也将愤怒转移到莫某身上,认为是莫某主动勾搭贾某,才导致贾某去世。
双方一时间争执不休,在一段时间的调解过后,莫某赔偿了贾某家人8万元。但贾某家人依旧觉得不够,想要莫某再赔偿50万元。
莫某认为这种要求属实无理,因此拒绝赔偿,双方也吵得不可开交,贾某家人更是一纸诉状将莫某告上了法庭。
最终法院给出的结果是,将贾某家人的索赔要求驳回,莫某也就不用赔偿贾某任何金额。
在本案中,存在争议的地方主要有三点:
一、贾某的死是否和莫某有关?
看起来贾某的死和莫某脱不了干系,因为两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而且莫某还知道贾某患有心脏疾病。
但经过调查,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贾某的死就是因为莫某故意刺激导致的,所以不能简单的说贾某的死就是莫某造成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需要对自己的主张拿出相关的证据,并加以证明。
贾某的家人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贾某就是死于心脏病,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就是莫某引发贾某心脏病。
虽然贾某在死亡之前是在和莫某发生关系,但莫某也没有任何想要害死贾某的念头,因此贾某的死和莫某无关。
给人定罪是需要讲证据的,如果没有证据就无法给人定罪。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起诉其他人也是需要讲证据的,不能空口无凭就说别人有罪。
二、莫某是否应该为贾某的死承担责任?
贾某的家人认为,是莫某勾引贾某,让贾某和莫某发生关系才导致贾某兴奋过度,心脏承受不住而死。
虽然莫某确实是知道贾某患有心脏病,但法律上并没有规定患有心脏病的人群就不能与其他人发生关系。
莫某也没有采取一些暴力措施去刺激贾某,只是在和贾某正常发生关系,既不算过失致人死亡,也不算故意伤人。
根据《刑法》第233条规定:因存在过失而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而造成他人死亡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莫某并不符合上述两条规定,因此也就不需要为贾某的死负什么责任,甚至都不需要给贾某家人赔偿8万元。
莫某和贾某并不是第一次发生关系,他们两人发生不正当关系长达五年。
因此莫某认为自己和贾某发生关系是非常正常的行为,之前都没出什么事,哪想到这次贾某就去世了。
所以虽然贾某是死在莫某怀里,但莫某并不需要对贾某的死负责,这起事件完全可以说就是一场意外。
现实生活中,我们也会遇到一些蛮横不讲理的人,只要我们有充分证据证明我们没有做错事,那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三、莫某和贾某的不正当关系是否违法?
贾某是一个已经结婚有自己家庭的人,他和莫某的行为已经可以说是出轨了,但出轨只是道德层面过不去,除非两人结婚,否则就不违法。
而且贾某是通过欺骗的手段和莫某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莫某并不知道贾某已经结婚,所以莫某都不知道自己是在当小三。
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在知道他人已经结婚的情况下,依旧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
在本案中,贾某和莫某的不正当关系维持已久,虽然可能莫某有结婚的想法,但是两人并没有结婚,更何况莫某并不知道贾某已经结婚。
而贾某也只是想和莫某有身体上的关系而已,实际上并没有打算和她结婚,所以两人的行为也并不违法。
现实中有许多婚内出轨导致的悲剧惨案,最终的结果是出轨的人没有被惩罚,而忠诚的一方反而违法了。
这其实就是因为婚内出轨并不违法,但大多数人都难以忍受另一半出轨,因此会伤害另一半或者小三,所以导致违法。
因此大家在生活中要保持冷静,不能冲动行事,做什么事情都需要讲究证据,相信法律能够还给我们一个公道。
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欢迎到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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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死了会给家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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