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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一、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彭某(女)与陈某(男)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位于成都的房屋归彭某所有,每月房屋按揭贷款5700元由陈某负责偿还,直到还清贷款为止。
2017年7月起,陈某未按约偿还贷款,影响了彭某的信用,导致彭某垫付贷款,陈某也不向彭某归还已垫付的贷款。
2017年7月底,彭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一次性归还贷款及其代偿的款项,但法院认为一次性归还贷款的诉请与双方约定不符,故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支持彭某要求一次性归还贷款的诉讼请求。
2018年10月,彭某再次起诉要求陈某归还垫付款,法院判决支持彭某的诉讼请求。
2019年9月,彭某为了维护自己的信用亦为防止房屋财产权益的损失,向亲戚朋友借款一次性偿还了房屋贷款,并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立即付清彭某垫付的银行贷款及利息。
二、法院审理认为
彭某与陈某在《离婚协议书》中已达成了“房屋归彭某所有,银行贷款由陈某偿还”的合意,陈某应当每月按时向银行归还贷款。但是,陈某未履行每月归还贷款的义务,导致彭某多次进行代偿,并引发了两次诉讼。陈某的行为明显违反双方的约定,陈某在两次诉讼后,仍逾期归还银行贷款,若彭某不进行代偿,将会影响彭某的信用甚至引发银行催要欠款、行使抵押权的诉讼;若彭某每月代偿月供款,因贷款期限过长,将会导致彭某代偿后不断诉讼、陷入累诉。
另外,陈某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履行《离婚协议书》约定的义务,构成预期违约,彭某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陈某承担违约责任。彭某从防止自己的利益受损的角度出发,自陈某多次逾期后即有权一次性清偿贷款并行使所有代偿款的追偿权。
三、法务提示
离婚时约定,房屋产权归一方所有,房屋按揭贷款由另一方承担,离婚后未按约还贷的情况屡见不鲜,房屋所有权人能否要求另一方一次性清偿全部贷款,主要看其是否构成预期违约?是否已代为偿还款项?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所谓的预期违约是一种违约的可能。预期违约制度可以改变债权人在等待实际违约来临时的被动状态,允许债权人采取积极措施减少可能出现的损失,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离婚协议的约定还贷方经催告仍屡次拒绝还款的行为明显构成了预期违约。离婚协议虽然是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但其中关于财产问题的约定,在婚姻家庭编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仍属于合同编的调整范围。基于民法典中预期违约制度,按揭房的借款方可以向违约方主张未到期的债权。由于债权的实际享有者系银行,借款方可以提前结清剩余贷款,在取得让渡后的权利后,一次性向约定还贷方追偿。
离婚协议中涉及分期给付财产补偿款的,一方违约且有上述情况的,另一方也能要求一次性付清未到期的补偿款。当然,若能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若未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剩余未到期部分补偿款视为全部到期并要求一次性清偿,可能比较有可执行性。
□王星 王立婷
众所周知,婚后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而一旦夫妻感情破裂,走向离婚道路,对于房产尤其是贷款未结清的房产该如何分割?如果获得房产的一方未按期还贷,影响到未获得房屋产权的一方利益应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离婚后房贷多次逾期引发夫妻纠纷
2010年7月,借款人甲及其配偶乙因购房需要,向A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50万元,约定甲为主贷人,乙为共同还款人,与甲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借款合同签订后,A银行发放贷款。之后,甲一直按时、足额还款。
2016年11月,甲乙二人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双方共有的房产归乙所有,剩余的贷款由乙承担。乙向A银行递交了离婚判决书一份,申请将还款账户由甲变更为乙。因其系该笔借款共同还款人,A银行同意并变更了还款账户,此后应由乙正常还款直至贷款结清。
2018年末,甲在申请其他贷款时发现,因乙近一年内多次逾期还款,导致自己的征信存在不良记录,无法申请购房贷款,甚至影响到其工作和消费。甲立即联系乙,要求乙向银行还清拖欠的贷款和罚息,但乙以“没钱”为由拒绝。甲乙协商无果后,甲又至A银行申请,以甲、乙双方已离婚,房屋和贷款都归乙为由,要求恢复本人征信记录,同时要求A银行配合变更房屋产权人为乙,A银行未予同意,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原告为何遭遇两连败?
2019年3月,甲向法院提起诉讼,乙为第一被告,A银行为第二被告,请求法院判决乙立即结清贷款,要求A银行恢复其征信记录,并配合解除2010年签订的购房借款合同,解除抵押,配合原告甲完成产权人变更为乙。
案件审理中,乙表示“无钱”归还剩余贷款,只能按月还款。A银行认为本案不存在合同法定或约定的解除事由,A银行有权向原告甲和被告乙主张还款责任,原告甲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尚未完成,解除借款合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同时,因本案涉及房屋的贷款未全部清偿,解除涉案房屋抵押权的条件未达成,无法变更涉案房屋的权属登记,因此原告甲请求撤除抵押并办理权属变更不符合合同约定,亦无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9年8月,甲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请。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A银行三方所签借款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该借款合同关系与甲、乙之间的婚姻关系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其二人的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及存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原告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无房一方能否要求解除借款合同?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乙已经获得房屋的情况下,甲能否以不享有房屋、不承担剩余房贷为理由,要求银行解除借款合同并配合变更产权?理清这一争议,需要弄清楚两点:第一,甲乙二人离婚后,乙获得房屋并承担贷款,甲是否就与房屋的后续还贷无任何关联?第二,如甲仍需承担还款责任,那么甲能否因乙逾期还款的行为影响自己征信,要求银行配合解除借款合同?
首先,在离婚判决中,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贷款房屋归乙所有,乙承担剩余贷款,但对于A银行来说,甲乙仍为共同还款人,这是因为婚姻关系和借贷关系为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等规定可以看出,婚姻关系的存续与否,并不影响甲乙二人为贷款的共同还款人这一事实。尽管房屋判决归乙所有,但在贷款未结清的情况下,双方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还款义务。
其次,甲乙同为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对于逾期还款应承担共同责任,乙承担贷款这一事实不能对抗A银行作为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权利。既然是共同责任,那么一方未按合同约定还款,必然对双方的征信都会产生不良影响。在贷款未结清的情况下,A银行基于法律的规定和维护自身利益考虑,不同意甲解除借款合同的请求,是合理合法的。
思考:离婚时怎样避免后续纠纷?
针对本案,有以下3种处理办法可供消费者参考:
1.提前还款A:夫妻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放弃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可以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提前还清贷款,并变更房屋产权所有人,彻底解除双方的后顾之忧。
2.提前还款B:夫妻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若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无法还清贷款的,夫妻二人可协商由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先行还清银行贷款,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对价,完成房屋产权变更,避免后患。
3.卖房变现:如夫妻双方经济条件都不允许提前还款,为避免逾期产生不良征信,以及后续纠纷,双方可协商将房屋出售折现,用房屋出售款来结清银行贷款,双方分配房屋剩余价款。
通过上述案例,夫妻离婚为避免贷款逾期产生“后遗症”,尽快结清贷款是最便捷的方式。
(作者单位:浦发银行西安分行消保和服务管理办公室)
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欧阳婷
“为什么法官不允许调查男方的银行流水,这让我怎么查证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又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在自己离婚诉讼的第二次开庭休庭后,站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外,40岁的王敏(化名)陷入了深深的困惑中。
王敏是一名全职家庭主妇,2013年底,在丈夫武亮(化名)和婆婆的要求下,怀上了二孩的她,从长沙市某三甲医院辞职,开始负责一家人的生活起居和两个孩子的学习教育。
但王敏放弃待遇优渥的工作,并没有换来家庭生活的幸福。2021年12月1日凌晨,在武亮再一次对王敏实施家暴、并将其赶出家门后,王敏决定提起离婚诉讼。
让王敏没想到的是,在诉讼中,她的代理律师多次向法院申请调查丈夫武亮的银行流水,以查证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却被承办法官以“侵犯他人隐私”为由拒绝。
丈夫的银行流水对妻子而言,属于“个人隐私”吗?面对法官的解释,王敏百思不得其解。
“我的青春、精力和金钱都献给了这个家。”站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的大门外,回想起自己16年的婚姻,王敏的眼眶红了。
王敏和丈夫武亮是高中同学。2004年,22岁的王敏进入一家省内一家三甲医院工作,成为了一名护士。
2006年底,王敏和武亮结婚。王敏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婚后丈夫曾经做过一段时间的保险推销工作,但家里的大部分收入来自自己的工资。
2009年,大女儿出生后,武亮和公婆一直催着王敏生二孩。因为工作繁忙,王敏并没有同意,先后两次意外怀孕都选择了流产, 王敏说,这让武亮和公婆对自己产生了怨言。
2011年,在婆婆刘芳(化名)的帮助下,丈夫武亮在离家不远的地方,开设了一家养生馆。
2013年,王敏再一次怀孕,得知这一消息的公婆都极力劝说她辞职留下这个孩子,“年纪大了,老是流产对身体不好”“家里有饭吃,不缺你的这份工资”“家里的事情也需要有人来做”……考虑到医院里工作太忙,陪伴女儿的时间确实太少,于是,到了年底,王敏向医院提出了辞职,成为了一名全职主妇。
“辞职时,我的月薪上万元,银行卡里还有将近30万元的存款。”不少同事不理解王敏的选择,纷纷劝说她慎重考虑,但王敏还是坚定辞了职。
辞职后的王敏,在照顾家人的闲暇之余,也会到养生馆来帮忙。而这个养生馆的收入,一直在武亮的手中。
辞职不久后,王敏生下了小儿子,她一边照顾小儿子,一边负责大女儿的学习教育,还要操持一家人的日常生活。繁忙的家务让王敏倍感疲惫,她和丈夫武亮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大。
王敏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一开始围绕孩子由谁照顾的问题,两人曾多次发生争吵,“他一直有怨言,说我的父母没有帮忙带孩子”。但王敏也表示,早在女儿出生时,她的父母就来照顾母女俩,但因为一些习惯问题,武亮和她的父母发生了争吵,为此,两位老人鲜少踏足女儿家。
王敏说,女儿小的时候,夫妻俩经常因为孩子的事情争吵,“他们一直觉得我结婚,就是为了他们家的钱”。随着王敏辞职彻底回归家庭的时间渐长,“他越发觉得我呆在家里什么事情都不做,没有帮到家里一点”。王敏也想过重新求职,但“他妈妈(刘芳)对我说,出去找工作,就不要回来了”。
2019年的一天,王敏正在房间里催促女儿抓紧时间收拾东西,去上辅导课,但女儿并不听话,哭闹了起来。正在门外的武亮听到哭声后,冲进门来,当着女儿的面,“用拳头击打我的头部”。
想着丈夫之前“也对自己动过手”,王敏选择了报警,警察上门调解时,想着两个孩子,王敏还是选择了息事宁人。
2021年12月1日凌晨,夫妻俩又发生了争吵,在争吵中,武亮再一次提出了离婚,王敏同意离婚,但提出要一个孩子的抚养权和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他当时就要把我从家里赶出去。”意识到武亮并没有开玩笑,加之此前也有过被武亮“赶出家门”的经历,王敏很快回到房间,就在她穿袜子的时候,武亮从外面进来,一拳将王敏打倒在床,“用膝盖压在我的脑袋上,继续打我”。王敏激烈反抗,将一旁的手机拿了过来,报了警。
当地派出所很快出警,民警不仅教育了武亮,还让他支付了医疗费给王敏。同时,为了王敏的安全,民警把她送到了附近的医院,并嘱咐她,如果有需要,可以到派出所开具《家暴告诫书》,他们会给予帮助。
第二天,王敏在父亲和姐夫的陪伴下,回到家里,“他(武亮)和婆婆挡着家门,不让我们进去”。
无家可归的王敏咨询了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她到派出所开具了《家暴告诫书》,并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但在派出所时,武亮和刘芳带着律师过来了,双方律师也尝试过调解,但均以失败结束,“我希望获得一半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且能够获得一个孩子的抚养权”。但王敏说,武亮不同意,“他说如果离了婚,就让我和两个孩子断绝母子关系”。走投无路的王敏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
早在开庭前,王敏的代理律师就向承办法官提出申请,希望能够调查武亮的银行流水,以查证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
而在法庭上,武亮的代理律师表示,庭审中提到的几处房产,均是由武亮的父母出资建造或者购买,是对武亮的赠与,夫妻共同财产仅为2016年购买的一处门面,购置该门面时,夫妻双方都向各自的父母借款,还清王敏父母的借款后,目前尚有30余万元的债务,债权人为武亮父母,应当属于未偿还的夫妻共同债务。至于养生馆,其所有收入都完全用于家庭的生活经营,男方没有存款。因此,该代理律师认为,王敏所提出的调取银行流水的申请意义不大。
4月21日和5月5日,王敏和武亮的离婚诉讼案分别第一次和第二次开庭,法官均以“武亮的银行流水属于个人隐私”为由,拒绝了王敏的代理律师的申请。承办法官给出的理由是,武亮的银行流水属于个人隐私,不能轻易调取,且目前法院的审理并不需要调取武亮的银行流水,同时,养生馆是属于夫妻两人共同财产还是属于全家共同经营存在争议。
王敏还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2012年,婆婆刘芳想要买房,筹资时,刘芳问自己手上是否有余钱,“拿出来用”。“我想着是一家人,当时就同意了。”王敏回忆,“当时从我的工资卡中,通过POS机划了19万元给购房中心。2016年,他(武亮)看上了一个门面,我又将自己的10万元存款和从父母手中借来的10万元,都交给了武亮,让他去交了首付款。”
“如果不能调查武亮的银行流水,我出的这些钱就不知道用处和去向,也不能得知夫妻共同财产的明细。”面对法官给出的解释,离婚诉讼陷入僵局,王敏却不知道下一步该怎么办。
5月17日,记者再一次联系武亮,他表示想要见面聊,但等到记者赶到养生馆时,面对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疑问,武亮却始终没有正面回答,只说:“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我都已经在法庭上说明我的态度,一切等法院的判决”。
对于该案中关于武亮的银行流水是否属于“个人隐私”,有无调取的必要,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咨询了多位律师和法学界的专家。
湖南回归线律师事务所律师史建权表示,在离婚诉讼中往往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银行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一方或双方存在银行存款的情况下,银行流水与离婚诉讼的待证事实直接相关;另一方面,银行流水往往可以直接或间接证明当事人是否存在隐瞒、转移夫妻共同的行为,这也是与离婚诉讼直接相关的待证事实。
史建权告诉记者,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有关于保护存款人个人隐私的规定,但在类似于王敏离婚诉讼这样的案件中,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史建权认为,王敏有权利向法院申请调取和案件待证事实直接相关的证据——也就是武亮的银行流水。承办法官以“侵犯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当事人的调取申请,没有法律依据,“拒绝调查并不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同时,以侵犯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当事人的调取申请,也会陷入逻辑困境”。
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龚博则表示,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共同财产作为夫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方面,个人的隐私权需要有一定的让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规定了妻子对共同财产拥有与丈夫平等的处理权,与双方收入状况、妻子是否为家庭主妇无关,这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一致。如果不允许调取男方的银行流水,对于作为全职主妇的女方而言,无法确认夫妻共同财产,更不用说维护其合法权益。
龚博认为,就王敏讲述的案情来看,养生馆属于王敏和武亮婚姻存续期间设立、经营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为了防止男方在婚姻感情破裂时,转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必要调取银行流水,确认近年的大额资金去向。
龚博还告诉记者,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全职主妇在维护自己权益时遇到困难。“由于全职主妇大部分不会直接参与自家公司的经营,这种情况下,男方一般在决定离婚前都会通过各种途径转移财产,很难识别。同时,全职主妇对隐性财产不了解。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的财产代持现象,一般非当事方很难发现。另外,还可能会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男方作为企业经营者,日常经营中难免要遇到对外借债的情况,如果该笔债务确实是用于企业正常经营的,很容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要进行分担。”
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的第六十九条也拟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在龚博看来,这条规定也证明,立法部门已经考虑到了司法实践中很多像王敏案这样的问题,“国家应当在法律和制度上完善顶层设计,不能让取证难成为全职主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拦路虎。”
尽管离婚诉讼陷入胶着,摆脱这段无望婚姻的时间还不可知,但王敏已经决定振作起来,重新走上工作岗位,“我要让自己不断强大起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也开始新的人生”。
编辑:依依
仲裁 保全 管辖(仲裁保全管辖法院财产不在同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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