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驻马店市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3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及在职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职工买房、建房、装修等需要时,可以提取出来。如果夫妻离婚,一方可以分割对方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吗?
案情
刚刚步入不惑之年的钱某,在乌鲁木齐市一家单位上班。2000年,钱某经朋友介绍与做服装生意的阮某琴相识相恋。
2002年7月7日,钱某与阮某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两人感情尚可,两年后,阮某琴生下女儿。后来,两人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有时甚至大打出手。今年开始,两人矛盾激化,多次闹着要离婚。
近日,经多方调解,钱某与阮某琴均表示要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房产、车辆以及存款的分割没有争议。但阮某琴提出要分割钱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遭到钱某拒绝。
阮某琴登录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查询发现,截至2017年10月15日,钱某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为18万元。
“住房公积金是我个人的收入,跟阮某琴无关。”钱某说,阮某琴提出分割其住房公积金,没有任何道理。
法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网友“喆喆”说,可以看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因此,钱某的住房公积金应归个人所有,阮某琴无权分割。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法官谷丽娜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根据上述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因为当事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具体操作中,可以先计算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的总额,然后再进行分割。
提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公积金时,首先应严格区分上述款项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因当事人离婚并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事由,故应在计算出总额后,经过折抵,一方给对方补偿。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都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一般情况下,离婚也将平均分割。
根据《婚姻法》规定,这5类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双方的工资、奖金;
2、双方生产、经营所取得的收益;
3、双方知识产权所得收益;
4、双方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但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明确归一方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小律今天将结合江苏一离婚纠纷案例,给大家仔细讲讲“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住房公积金,在离婚财产分割时的具体情况。
先来具体了解一下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及在职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只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等六种情形,才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里我们结合江苏南通一离婚纠纷案件讲解:
2011年6月,宋磊和曹芳(化名)经人介绍相识恋爱、结婚。
怀孕后,工作繁忙的宋磊成功劝说妻子辞了职,安心在家里养胎,做一个全职太太。随着生活琐事增多,夫妻争吵也逐渐出现。儿子出生后,更是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
2015年11月到2016年7月,宋磊两次向一审法院起诉离婚,法院都判决不准离婚。
2017年2月,因争吵中宋磊动手打了曹芳,报警处理后,曹芳向一审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法庭上,宋磊与曹芳均表示要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房产及存款的分割都没有争议,但曹芳提出要分割宋磊名下8万余元的住房公积金,宋磊则认为住房公积金只用于买房、装修等,曹芳无权分割。
最后法院判决宋磊名下的82169.52元公积金均为婚后所得,曹芳有权分割一半即41084.76元。
宋某认为妻子无权分割该住房公积金,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小律在这里要给大家解释一下,离婚时,一方或双方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能不能分割,关键需要看时间!
实践中,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公积金时,首先应严格区分名下公积金款项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能分割的只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具体操作时,因当事人离婚并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事由,故应在计算出总额后,经过折抵,一方直接给对方予以货币补偿。上述案件中,因宋磊名下的8万余元公积金均为婚后所得,故曹芳依法有权分割一半。
同理,如果一方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是部分或全部都是婚前所得,那么离婚时另一方将无权分割。
以上关于离婚时住房公积金分割的详解,希望能帮到需要人。
更多法律问题,点击下方【了解更多】,24小时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公积金是指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那么夫妻公积金能一起用吗,公积金离婚时该如何分割?接下来华律邀请张媛媛律师为您解答。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夫或妻一方已经取得的,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可以共同使用。
在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时,双方可以共同使用并支配该款项。有平等的处理权表现在: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如果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也就是说如果对该公积金的使用是用于夫妻共同使用的房屋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如果该公积金的使用并非用于夫妻日常生活,则需要双方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在考虑分割住房公积金的时候,首先我们要明确,公积金在一般情况下是无法提取的。除非是职工退休或者购买商品房等。其他时间,公积金账户是不允许提前钱款。而在提取公积金的法定理由中并未有离婚这一条。
在处理公积金夫妻财产分割时,往往会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具体的折价补偿法有几点:
1、如果双方都有公积金的
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公积金账户所剩余的资金总额,通过折抵的方法,由金额高的一方给予金额较低的一方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分得的公积金额度相当;
2、一方拥有公积金的
在只有一方有公积金的情况下,可以直接予以对半分割。通常也是会通过折价款的方式由拥有公积金的一方向另一方进行支付。此外在分割公积金时,并非一定要采取折价方式,也有过在能够提取公积金的情况下,直接进行支付这样的案例。
如果您有"婚姻家庭"的问题想要咨询,可以直接点击文章末尾左下方的"了解更多",和张媛媛律师一对一在线交流。也可关注华律网官方账号,私信咨询。
离婚后购买共同房产可否提取公积金(离婚后买房还能用公积金吗)
事实婚姻存在 证明格式(事实婚姻证明材料)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离婚后购买共同房产可否提取公积金(离婚后买房还能用公积金吗)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600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