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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买的房子 离婚后归谁(婚后买的房子离婚了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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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7 13: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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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房子到底归谁?

#律师来帮忙##房产#

离婚了,房子到底归谁?

离婚了,房子到底归谁?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离婚时房子有贷款,到底是要怎么分呢?

这个过程往往会让人头疼,因为双方对房产的利益争夺往往复杂。 如果夫妻双方都在房产证上有名字,那么将会更加复杂。原因是房产登记需要经过双方的同意,如果对方存在债务问题,那么房产可能会被执行,从而影响夫妻双方权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目前还不能将房产过户给孩子等第三方。

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共识,最好的方式是通过销售房产并平均分配所得,这会为双方提供其他房产购买的机会。当然,这种方式并不一定适用于所有人,无法得到公正判决时,律师的帮助可能会有所帮助。

在协议中,离婚当事人必须明确约定两条违约责任。如果因为对方的债务,房产被执行了,对方应当赔付一切损失,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同时,对方还应当按照当时被执行房产市值的1.3倍给你房产补偿,如果对方不配合过户,应按日支付延迟履行金,直到过户完毕为止。同时,还需明确约定,因为对方的原因,你得不到这套房子,对方还需按照这套房子当时市值的30倍支付违约金。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按揭贷款还是抵押贷款,在房产证上有贷款记录时,一定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只有贷款还清后,才可以办理。因此,在离婚期间,需要明确双方贷款的责任和偿还期限,以及过户手续何时完成。此外,离婚对双方购房资格和贷款信用也会有一定影响,是否能够顺利释放也需要重视。

总之,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复杂多变,需要双方合理协商,准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寻求帮助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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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婚后购买的房屋和汽车 离婚时归谁如何界定?

来源:中工网

基本案情:李女士与王某在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2017年10月,双方因发生矛盾分居。2019年11月,李女士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因王某不同意离婚,2019年12月12日,李女士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李女士撤诉后,双方仍未和好。

双方的主要财产及争议如下:1.位于天津市某区的房产(以下简称天津房产)登记权利人为李女士,系李女士在天津工作单位的福利房。李女士于2014年9月取得购房资格、2014年10月10日向开发商刷卡支付了159316元的首付款和5万元的车位费。李女士称,该笔款项主要来自其母亲焦某(以下简称李母)向其于2012年1月15日转账的101567.29元、2014年6月27日转账的6.5万元和2014年10月9日转账的3万元;王某则称首付款中有其父母出资的8万元。2014年10月22日,李母通过银行向李女士转账33万元,用于支付剩余房款;2.位于邢台市威县某小区的房产(以下简称威县房产)登记权利人为王某的父亲王某国(以下简称王父),系王某父母于双方婚前购买。李女士称,王某的父母在双方婚前承诺该处房产为李女士与王某共同财产,且其于婚后支付了3万元用于偿还贷款。王某对此否认,并认为该处房产为其父母所有;3.李女士与王某在婚后以16.5万元购得的北京牌照大众高尔夫轿车一辆,行驶证登记车主为案外人李某某,现该车辆在李女士处。双方均承认李母曾向王某转账15万元用于购买该车辆。

李女士与王某均承认,婚后各自的工资收入由各自保管各自花费。

其后,李女士再次向威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告李女士与被告王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男方准备的“婚房”,是否一定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购买的房产,何种情形仍属于个人财产?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开始施行。邢台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这样一起案件,对于我们了解相关内容或许会大有益处。

一审

“婚房”登记为男方父亲 还款不明不属夫妻财产

关于婚姻关系。一审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需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李女士与王某虽已结婚九年,但因感情不和分居多年,且李女士曾于2019年11月起诉离婚,虽于2019年12月撤诉,但双方一直未能和好。现李女士再次起诉离婚,表明其坚持离婚,双方已无和好希望,故对李女士的离婚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威县房产。一审认为,该房系王父在双方婚前购买,且不动产权证书的登记权利人为王父,应认定为王父所有,并非李女士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女士称其曾连续三年还贷共计3万元,但未提交证据予以支持,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涉案轿车。一审认为,该车辆系李母出资15万元,购买后主要由李女士使用,可认定为李女士的个人财产。

关于天津房产。不动产权证书的登记权利人为李女士,李女士称为其父母出全资购买,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王某称其父母出资8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天津房产的房款支付,李女士共计支付554309.16元。李女士称该房款全部由其父母出资,为证明其主张,第一次庭审中,李女士提交了李母给李女士的三笔转账凭证,款项分别为6.5万元、5万元和33万元,以及李母给王某的一笔转账凭证,款项为15万元,以上共计转款59.5万元,超出购房款40690.84元。第二次庭审中,李女士提交李母于2012年1月15日从银行支取101567.29元的支款凭证复印件、同日李女士银行开户存入101567.29元的存款凭证复印件以及李女士于2014年10月6日将105743.25元本息从银行支取的凭证复印件等,以上证明李母共向李女士转账526567.29元。

王某代理人在两次庭审中,均对李母支款转款情况提出异议,认为部分凭证系复印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李母的支款、转款也不能证明全部用于购房。且两次庭审中,王某均称其父母出资8万元现金用于天津购房,但未提交证据。

一审认为,李女士举证天津房产款项来源前后存在矛盾之处,房款由李女士直接支付,并非其父母直接支付。李女士举证其父母出全资购买天津房产证据不足,法院依法不予采信。根据诚信原则,王某称其父母为天津买房出资8万元理应属实,其余款项应为李女士父母出资。对该房屋双方应依法律规定进行分割。现因无法确定该处房产价值,故法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双方可另行诉讼。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533民初1529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1.准予李女士与王某离婚;2.驳回李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

婚前婚后购房归谁所有 借款还是赠与各有话说

李女士、王某均不服一审判决,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李女士上诉称,关于天津房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为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故天津房产应当认定为李女士个人财产;关于威县房产。当时用王父的名义购买,说的是还完贷款就过户给双方,媒人也知此事。该房屋的全部装修及购买家具、家电都是由李女士家出资,并且婚后李女士每年年底都会一次性地把当年的还房贷款交付给王父。当时,依据当地的风俗习惯和王某家的承诺,足以让李女士相信该房屋是给双方准备的婚房。故威县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李女士提交了装修的相关票据和付款凭证,一审没有审查认定。

王某答辩称,天津房产购买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李女士父母赠与李女士不是事实;威县房产属于王某父母,购买于婚前,装修、还贷均系王某的父母出资,李女士无权分割。

王某上诉称:关于天津房产。李女士提供其母亲银行转账的证据,不能说明转账目的是为买房。李母于2012年1月15日向李女士转账101567.29元,当时双方并没有买房意向。双方结婚时,李母答应给陪嫁10万元,当时并没有履行,该笔款是李母给付的陪嫁款项;关于婚后购买的车辆。王某向4S店转账的161715元,李女士应当返还。天津房产的租赁权一直在李女士手中,并每年收取2万元租金,截至目前合计10万元。李女士应返还王某其应得部分。

李女士答辩称,关于天津房产,其确实说过对外出租,但因自己偶尔也要在此居住,故事实上并无收取租金的事实。婚后曾借李母15万元用于购买车辆,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审

父母出资登记一方名下 婚后购房认定为个人财产

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法院查明双方无争议的事实,二审法院予以确认。双方对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均无异议,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关于天津房产。该房产系双方婚内购买。关于购买该房产的出资,李女士主张系李母出资,并提供了相应的转账证明。王某主张其父母出资8万元,未提交证据。鉴于该房产已经支付全部房款且登记在李女士名下,尽管王某对该房产系李母出资的事实并不完全认可,但在其主张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下,其也应提交该房产出资来源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反之,应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上述房产应认定为李女士个人财产。一审法院在仅有王某单方陈述,李女士予以否认的情况下,根据诚信原则认定王某父母为该房产出资8万元,无事实依据,应予纠正。

关于威县房产。该房产登记在王某父亲名下,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女士所称系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对李女士主张的为该房产出资装修、购置家电及偿还房贷,王某均予以否认。李女士提交的证据难以证明上述事实,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大众高尔夫轿车,因该车购车款中的15万元系李母出资,双方对该出资是赠与还是借款说法不一。鉴于双方对一审认定该车辆为李女士的个人财产均未提出上诉,且王某仅要求李女士返还其为购置该车另行支付的11715元。基于双方结婚后事实上的分别财产所有制,以及该车辆一直由李女士个人使用,在该车辆归李女士个人所有的情况下,李女士应返还王某11715元。另,因该车辆登记所有权人为案外人李某某,故应判决该车辆由李女士使用。

关于双方另争议的天津房产的租金问题,因该房产是否出租及租金数额,双方各执一词且均未提交证据,本案不予认定和处理。

2021年2月18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5民终41号民事判决书。经调解无效,二审判决如下: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即准予李女士与王某离婚);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即驳回李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3.天津房产归李女士所有;4.涉案的大众高尔夫轿车归李女士使用,李女士于本判决生效日十日内给付王某11715元;5.驳回李女士、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提醒

夫妻房产处理规则的变化与不变

房产和机动车是一般家庭的主要财产。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家庭编解释,对原有规则进行梳理,部分内保持不变,部分内容已经发生变化。

婚前承租、婚后购买的房屋。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7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规定与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9条基本一致。

父母婚前婚后购买的房屋。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家庭编解释第29条与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内容仅部分一致。

婚前购房、婚后还款的房屋。婚姻家庭编解释第78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该规定与婚姻法解释二、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内容,部分内容一致。

(据河北工人报消息 河北工人报记者贺耀弘)

责任编辑:刘英杰

离婚,房子归谁?多达26种情形及变化

离婚,房子归谁?多达26种情形及变化!

婚姻,有因房而合,也有因房而散,朋友们常说“幸福的家庭都一样,不幸的家庭各有不同”。无论怎样,我们都必须搞清楚几个问题,就是:你认为是你家的房子到底是不是你的?到底有没有你一半?更有可能,是你个人的房子却能变成夫妻共有,夫妻共有的房子却变成个人所有,如果这些你都不懂,那么,一旦有风吹草动,你可能一分钱都拿不到(或者分给对方一半),绝非耸人听闻。

属于个人房产的6种情形

离婚,房子归谁?多达26种情形及变化!

1.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结婚前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并还清全部贷款的,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结婚前以还清全部贷款,但结婚后方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仍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并非投资经营行为,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的转化,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4.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5.个人婚前购买的房改房,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6.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宅基地房,如双方无相反约定,该房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应归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因婚前建房而产生的债务是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得到房产的一方应按偿还债务总额的一半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属于夫妻共有房产的15种情形

离婚,房子归谁?多达26种情形及变化!

1.一方婚前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原登记在一方名下,后变更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即加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质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2.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根据登记情况认定系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3.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则按出资情况按份共有;

4.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此为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

6.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7.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质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8.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结婚后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9.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则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10.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的,除非能够证明出资方父母明确表示向其子女配偶单方赠与,否则视为对双方的赠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1.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买房,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离婚分割时可以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适当多分;

12.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买房,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离婚分割时可以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适当多分;

13.婚后,双方父母共同为子女出资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4.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福利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所有权的房改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登记方主张为其个人所有,须举证证明该房改房的取得与对方并无任何关系,对方也未因此利益受损,否则应认定为共有为宜。此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出资的一方适当多分。

个人房产变为夫妻共有房产的3种情形

离婚,房子归谁?多达26种情形及变化!

1.所有权转移方式一:婚前赠与

第一种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方法:婚前赠与。

赠与是一种无偿转移财产的行为,赠与的法律后果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与完成后,不能把已经送出去的财产再要回来。爱情是什么?直教人生死相许。命都可以给对方,财产又算什么。因此,在结婚之前,恋人之间总会有一些财产相互赠与的行为。尤其是有钱人,赠与是他们表达爱的方式。在他们看来,赠与的财产价值越高,他们的爱也就越深。所以他们经常会送房、送车,以博红颜一笑。

2.转移财产所有权方式二:夫妻财产约定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通过财产约定的方式,约定婚前个人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财产约定与赠与的区别:

赠与以交付、办理过户为生效要件,动产交付之后,不动产过户以后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到效果,在交付、办理过户之前对方随时可以反悔;

而财产约定直接产生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效果,不以办理房屋过户、财产交付为条件。当事人可依据夫妻财产约定主张所有权。

前提:双方具有婚姻关系。财产约定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但在婚前约定的话,双方的约定到结婚的时候才能生效;如果约定之后双方后来没有结婚,则约定不产生法律效力。

在形式上,夫妻财产约定是协议、合同的方式;在法律后果上,可以直接起到财产所有权转移的后果。

为了白纸黑字的证明,约定应采用书面方式。

约定内容:一般是从婚前的个人财产向共同财产进行转化。

示例:本人位于上海市××路××号301室的房屋一套,在婚后由我和妻子×××共同所有;或者,我和××的所有婚前财产,在结婚之后都属于双方共同所有。

3.婚前购置的不动产,婚后双方共同还贷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婚后夫妻有用共同财产继续还贷,当夫妻离婚时对不动产归属,先协商,协商不成,归产权登记方(如果还有剩余尚未还清的贷款,因为这是首付方婚前所借,所以是其个人债务与另一方无关),至于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只要是用双方共同财产支出的,则拿房的一方应该将其中的一半支付给另一方,如果不动产有增值,则双方共同支付的款项的一半所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也应当支付给另一方。

共有房产变为个人房产的2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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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间的赠与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如果对方送你了房子,一定要去办过户手续,不要傻傻的以为对方将钥匙交给你了房子就是你的。没有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房子是不属于你的。

2.采用所谓的“假离婚”方式对于房产归属,夫妻双方在假离婚时通常会以签订离婚协议的方式作出安排。在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就可能会约定双方的共同房产全部归一方所有,这是有效的。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的裁判观点认为,《合同法》第52条有关合同无效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公平性也不是对离婚协议的考察因素,即使离婚协议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也不属于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

即使将来复婚,复婚前已经分割的财产也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是婚前个人财产。

离婚,房子归谁?多达26种情形及变化!
来源:法务之家
编辑:宋志国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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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 婚前购买的房产(新婚姻法规定婚前购买的房产)

婚前购买 共有房产(婚前买房 共同共有)

婚前帮老婆买了车(婚前买车写老婆名字的坏处)

夫妻二人婚前协议(夫妻双方婚前协议书)

婚前房子如何只归一人(婚前房子怎么变成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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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6月17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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